阳光心理社团 规章制度
阳光心理社团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性质:××学校心理社团是以心理健康服务工作为主,志愿从事各项服务工作,并由在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团体。
第二条宗旨:提高我院学生的心理素质及自我调试能力,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丰富同学们的课余文化,实现学习和生活娱乐两不误,使大学在学习的同时也能及时的了解和认识社会,并学会适应社会。第三条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学院的教育方针,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各种活
动,使学生掌握一定的心理健康知识。培养其面对困难的应变能力。
(二)在学院的指导和支持下,组织学生参加各类有意义的活动。
第二章会员
第一条入会:凡热衷于服务工作,对心理学感兴趣,热爱本社团
工作,学习上勤奋刻苦、工作上积极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有奉献精神都可加入。
第二条退会:会员向社团提出退会申请,即可自愿退会。第三条基本权利和义务(一)权利
1、有按本社团章程规定的入会退会自由
2、有权出席本社团全体会议,参加本社团所组织的系列活动3、在开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对重大问题享有表决权4、凡本社团成员在各项活动中一平等
5、对本社团工作有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意见个批评的权利6、定期召开例会并制定社团规章制度、活动计划(二)义务
1、有义务出席本社团全体会议、参加本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2、自觉遵守本社团章程3、支持并承担社团委托工作
4、自觉维护本社团声誉,为社团的发展壮大贡献力量6、服从校团委,学院分团委及社联或社团内部委托的工作7、组织社团成员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一条本社团管理机构设社长一名,副社长两名,下设5个部门,各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两名。全体会议是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社员组成,每月召开一次社团例会,每学期召开一次总结大会,由社长主持,社员共同探讨活动计划以及对工作进行总结第二条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修改本社团章程2、监督本社团章程3、选举社团各部门组成人员
4、审查和批准社团工作计划和经费支出情况报告5、商讨社团内部出现的问题6、进行活动策划7、审定社团内部机构的构成,依据章程规定任免(一)编辑部
1、负责社团活动的策划、组织及安排活动
2、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丰富同学们大学生活、陶冶学生的情操
3、协调其余各部门的活动安排(二)宣传部
主要负责社团各项活动的宣传及相关事务。(三)咨询部
1、负责答复来者咨询
2、搜集相关资料,并向其它部门讲授心理健康知识3、为社团展板提供资料(四)外联部
主要负责社团的外联工作,联系学院社团及社会力量,使社团更好的发展。(五)文秘部
1、负责内部事务、协调社团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各部之间的交流,使社团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2、负责本社团所需物品的采购、活动经费支出的财务管理、日常安排、社团会员档案的管理3、会议记录、考勤情况
4、定期进行工作总结的整理、归档5、协助管理机构做好大型活动中各部门具体分工,监督各项工作的落实及时向管理人员反映各部工作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本章程解释权新疆教育学院教育科学院阳光心理社团行使。
第二条准则。
本章程自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即为全体成员活动之
扩展阅读:阳光心理协会规章制度
兰州大学阳光心理协会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阳光心理协会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第二条:阳光心理协会服从兰州大学社团联合会、兰州大学教育学院团委、兰州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领导。
第三条:阳光心理协会本着服务兰州大学师生,普及心理学知识,促进心理健康的宗旨开展活动。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四条:会徽和社团印章是阳光心理协会的标志,兰州大学阳光心理协会配备一枚社团印章,由社长管理,社团文件、社团奖励证书、社团请假条(主要用于社团活动等社团权限范围内的请假)等都必须盖本社团印章后方可生效。社团印章是社团形象的实物反映,管理印章者不得徇私,对社团印章的使用要严格地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二)会员管理制度
第五条:凡兰州大学在读本科生,不论年级、院系,只要喜欢心理学并有志于此(此处删去一个“者”)或对阳光心理协会有兴趣者,均可申请加入本社团。
第六条:阳光心理协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协会成员有优先参与阳光心理协会开展的各种活动的权利;2.协会成员有参加全体会员大会的权利;
3.协会成员在会员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4.协会成员有参与阳光心理协会管理,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协会任何领导机关,任何领导的权利;5.协会成员有了解协会财政收支情况的权利;
6.协会成员在遇到困难有向协会提出给予其必要帮助的权利;7.协会成员有退会自由,会员如想退会,可向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即可退会。第七条: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1.自觉遵守协会章程;2.尽职尽责地完成份内工作;3.会员须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利益;
4.平时留心和学习心理学知识并帮助协会传播所学;
5.积极参加协会开展的活动,按时参加协会召开的会议,如有迟到、早退、怠工,三次以上者取消其阳光心理协会会籍;6.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
(三)组织管理制度
第八条:阳光心理协会各届会长由上届会长提名并由上届部长联席会表决通过,每届会长任期2年,任期内后一年主要负责辅佐当届新任会长工作。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当届部长联席会议表决通过。每届副会长名额为23名,分别负责协会相应的工作。部长由上届会长提名,本届会长任命,并分派其负责相应的职责部门。
第九条:阳光心理协会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长由原部长提名并由全体会员大会投票通过,各部长有义务按时按量地完成自己的工作;各部门密切配合,由会长统筹全局。第十条:阳光心理协会下设以下七个部门:
第十一条:各部设部长一名,干事若干。必要时可设副部长12名,副部长由部长提名,本部部员投票通过。
第十二条:各部负责人须在每学期开学后向组织部递交本部门工作计划,组织部总结、审定;财务部做出预算。
(四)社团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经费来源:
1.会员按时缴纳的会费;
2.校团委、教育学院团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下拨的款项;
3.其他经费来源,如各类赞助、书籍的租售等。
第十四条:经费及资产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各项活动所需开销由组织部长审核后开具证明去财务部领取。
第十五条:社团具体活动由策划部负责设计、规划,报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活动由组织部统一组织、协调。本协会不做任何无关本协会宗旨的活动。
(五)附则
第十六条:如遇到特殊情况,本协会需解散,须征得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并报上级机关批准后有效。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组织部修订,全体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通过,如有修改,秘书处提出议案,会员大会投票通过。
第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部长联席会议,自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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