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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难点问题

时间:2019-05-29 17:58:10 网站:公文素材库

当前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难点问题

当前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难点问题(一)执法环境还不够优。

一是群众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群众法律意识较以前有了提高,知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常有群众通过信访、电话举报等方式检举揭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但某些群众一旦牵涉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时,就百般阻挠。有的对国土部门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闻不问,仍然我行我素,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甚至抓紧时间抢修;有的不配合国土部门的工作,造成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难;有的态度恶劣,公开谩骂、侮辱执法人员。二是个别基层领导干部认识存在偏差。个别基层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处理好依法办事与发展经济两者之间的关系,一味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注重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认为虽然违反了土地法,但只要把经济建设搞上去了,就功大于过。在造成违法现实后,往往给国土管理部门的正常执法活动设置障碍,替违法违纪者开脱,不同意给予处分或处理。还有个别基层领导干部对辖区内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不管,不主动向国土部门报告情况,甚至包庇纵容、从中谋利。

三是执法阻力大、干预大。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很容易受人际关系和行政干预的影响,因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往往都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在自己熟悉的区域内执法,熟人朋友很多,往往一个违法案件刚刚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甚至是在调查取证阶段,各种“关系”、“招呼”就来了。

(二)国土资源违法呈现反弹趋势。

一是农民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主要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涉农收费(包括耕地开垦费、耕地复垦费等)取消之后,农村村民建房只收取少量的工本费、服务费等。占用耕地与占用未利用地建房,国土资源部门在收费上基本相同。许多群众错误的认为,占用耕地建房收费减少了,国土资源部门在保护耕地上也放松了。再加上个别农民违法建房没有得到及时严肃处理,形成恶性攀比。

二是乡(镇)政府及领导违法、村干部违法数量上升。个别乡(镇)党委政府热衷于招商引资,搞政绩工程,往往以引进项目为由,直接从农民手里非法征地;有的以租用代替征用,搞非法的“以租代征”;有的任意处置国有土地资产,为追求短期的经济发展,不惜浪费宝贵的土地资源。另外,有部分的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以调整产业结构为借口,自己参与或暗中支持村民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发展养殖业,往往误导一片村民竞相效仿,侵占了大量的耕地。

三是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违法案件数量呈逐年增加趋势。城市市区的高房价和征收集体土地高费用,是集体土地非法入市的客观诱因。为躲避办理出让手续,违法用地单位往往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私下签订转让协议,不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导致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违法行为发生。

(三)执法保障不足。

由于现在地方财政实行预算包干,能真正用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上的费用是相当有限的;再加上每年部、省都安排了许多执法专项行动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执法监察工作,使执法监察经费更是囊中羞涩,有的执法监察机构连日常运转都难以为继。在这种只能维持日常运转的情形下,更谈不上配备和更新执法监察车辆、电脑、摄象机、数码相机等现代化高科技的执法办案装备。

(四)执法手段还不够硬。一是对违法行为制止难。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有制止权,但缺乏实施强制执行的有效手段。对于正在实施的土地违法行为,国土执法监察人员只能是现场宣传教育,明确责任,交待后果,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如果违法者不听制止,仍然继续其违法行为,国土执法监察部门没有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只能是看着其继续违法,直至违章建筑形成。国土执法监察人员只能按法定程序落实处罚措施,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效性不强,与及时制止、拆除相矛盾,使得国土资源的执法活动相当被动。

二是对违法案件执行难。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一般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起来少则二、三个月,多则半年一年才能结案。时间一长,自然给土地违法案件的执行带来难度,违法建筑基本上已建成。特别是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但实际上人民法院对已经建成的房屋是否进行强制拆也面临两难境地。二、几点建议

我们知道,要解决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上述难点问题,应当在完善法制、理顺体制、健全机制上下功夫,而这些工作非一日之功。因此,我们建议目前扎实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不断推进国土资源法制完善、体制理顺、机制健全,从根本上解决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难点问题。(一)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机制。一是重点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大政方针,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委、市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明确相关部门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中的职责和各级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责任,强化干部群众的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

二是重点宣传与基层干部群众生产生活和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土资源国情、省情、市情、县情和法律法规知识,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广大干部依法依规处理与国土资源相关的各项工作的能力。三是重点宣传典型案例,通过剖析,认清经常发生的各种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的严重危害,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自觉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二)建立健全土地违法预防机制。

一是在国土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全员监管”、“全程监管”,建立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划拨、出让结果、矿权设立和审批等向社会公示制度,接受全社会监督。二是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整合各类举报信息资源,进一步拓宽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建立多渠道违法信息统一登记和查询分析制度。三是建立健全乡(镇)、村执法监察信息员、协管员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察网络。要根据当地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违法行为发生的形势和特点,合理划分巡查区域,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巡查责任,严格纵向监督,进一步完善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四是结合国土资源审批、供应、使用和监管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形成统一的信息监管平台,建立网络信息监管制度,进行国土资源利用动态监管。(三)建立健全国土资源违法查处机制。一是完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机制。各地国土部门对本地的国土资源违法态势、违法数据统计分析情况和因受到阻力和干扰等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违法违规问题,必须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报告。二是加强案件督办力度,对不按照上级政府和国土部门的要求及时查处交办案件的,要通过责令当面汇报、派员实地督办、在一定范围内书面通报督办和在新闻媒体上披露公开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办。建立完善国土资源违法公开曝光制度和违法记录通报公示制度,将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工作制度化、定期化。

三是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部门联动机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共同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的国土资源执法共同监管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信息情况通报制度、案件调查相互协助配合制度、案件移送工作制度。

(四)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追究机制。

健全和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制,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分级负责的案件查处工作责任制,把案件查处工作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的考核内容,并作为评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和依据,建立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追究机制。

扩展阅读:关于孝感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几个问题的思考

关于孝感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几个问题的思考

(邱季涛:孝感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执法监察局局长)

201*年以来,孝感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认真履行执法监管责任,严格依法行政,着力构建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注重强化服务到位保增长、强化监管到位保红线、强化执法到位防反弹,狠抓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工作和信访维稳工作,扎实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双保”行动、土地执法秋季行动和未报即用违法用地清查整改工作,不断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有效地遏制了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较好地完成了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各项工作任务。据统计,201*年孝感市国土资源系统共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29件,同比下降48%,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形势总体不断趋好,执法监察工作成效显著。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困难和问题的存在。随着武汉城市圈的经济发展驶入快车道,孝感市用地需求的急速增长,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的矛盾十分尖锐,使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任务异常繁重和艰巨。就目前面临的形势和特点来看,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不少,如果不及时予以解决,势必将严重影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效果。

一、当前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难点问题(一)执法环境还不够优。

一是群众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群众法律意识较以前有了提高,知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常有群众通过信访、电话举报等方式检举揭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但某些群众一旦牵涉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时,就百般阻挠。有的对国土部门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闻不问,仍然我行我素,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甚至抓紧时间抢修;有的不配合国土部门的工作,造成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难;有的态度恶劣,公开谩骂、侮辱执法人员。二是个别基层领导干部认识存在偏差。个别基层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处理好依法办事与发展经济两者之间的关系,一味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注重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认为虽然违反了土地法,但只要把经济建设搞上去了,就功大于过。在造成违法现实后,往往给国土管理部门的正常执法活动设置障碍,替违法违纪者开脱,不同意给予处分或处理。还有个别基层领导干部对辖区内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不管,不主动向国土部门报告情况,甚至包庇纵容、从中谋利。

三是执法阻力大、干预大。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很容易受人际关系和行政干预的影响,因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往往都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在自己熟悉的区域内执法,熟人朋友很多,往往一个违法案件刚刚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甚至是在调查取证阶段,各种“关系”、“招呼”就来了。

(二)国土资源违法呈现反弹趋势。

一是农民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主要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涉农收费(包括耕地开垦费、耕地复垦费等)取消之后,农村村民建房只收取少量的工本费、服务费等。占用耕地与占用未利用地建房,国土资源部门在收费上基本相同。许多群众错误的认为,占用耕地建房收费减少了,国土资源部门在保护耕地上也放松了。再加上个别农民违法建房没有得到及时严肃处理,形成恶性攀比。

二是乡(镇)政府及领导违法、村干部违法数量上升。个别乡(镇)党委政府热衷于招商引资,搞政绩工程,往往以引进项目为由,直接从农民手里非法征地;有的以租用代替征用,搞非法的“以租代征”;有的任意处置国有土地资产,为追求短期的经济发展,不惜浪费宝贵的土地资源。另外,有部分的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以调整产业结构为借口,自己参与或暗中支持村民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发展养殖业,往往误导一片村民竞相效仿,侵占了大量的耕地。

三是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违法案件数量呈逐年增加趋势。城市市区的高房价和征收集体土地高费用,是集体土地非法入市的客观诱因。为躲避办理出让手续,违法用地单位往往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私下签订转让协议,不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导致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违法行为发生。

(三)执法保障不足。

由于现在地方财政实行预算包干,能真正用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上的费用是相当有限的;再加上每年部、省都安排了许多执法专项行动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执法监察工作,使执法监察经费更是囊中羞涩,有的执法监察机构连日常运转都难以为继。在这种只能维持日常运转的情形下,更谈不上配备和更新执法监察车辆、电脑、摄象机、数码相机等现代化高科技的执法办案装备。

(四)执法手段还不够硬。一是对违法行为制止难。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有制止权,但缺乏实施强制执行的有效手段。对于正在实施的土地违法行为,国土执法监察人员只能是现场宣传教育,明确责任,交待后果,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如果违法者不听制止,仍然继续其违法行为,国土执法监察部门没有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只能是看着其继续违法,直至违章建筑形成。国土执法监察人员只能按法定程序落实处罚措施,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效性不强,与及时制止、拆除相矛盾,使得国土资源的执法活动相当被动。

二是对违法案件执行难。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一般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起来少则二、三个月,多则半年一年才能结案。时间一长,自然给土地违法案件的执行带来难度,违法建筑基本上已建成。特别是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但实际上人民法院对已经建成的房屋是否进行强制拆也面临两难境地。二、几点建议

我们知道,要解决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上述难点问题,应当在完善法制、理顺体制、健全机制上下功夫,而这些工作非一日之功。因此,我们建议目前扎实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不断推进国土资源法制完善、体制理顺、机制健全,从根本上解决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难点问题。(一)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机制。一是重点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大政方针,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委、市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明确相关部门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中的职责和各级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责任,强化干部群众的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

二是重点宣传与基层干部群众生产生活和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土资源国情、省情、市情、县情和法律法规知识,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广大干部依法依规处理与国土资源相关的各项工作的能力。三是重点宣传典型案例,通过剖析,认清经常发生的各种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的严重危害,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自觉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二)建立健全土地违法预防机制。

一是在国土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全员监管”、“全程监管”,建立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划拨、出让结果、矿权设立和审批等向社会公示制度,接受全社会监督。二是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整合各类举报信息资源,进一步拓宽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建立多渠道违法信息统一登记和查询分析制度。三是建立健全乡(镇)、村执法监察信息员、协管员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察网络。要根据当地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违法行为发生的形势和特点,合理划分巡查区域,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巡查责任,严格纵向监督,进一步完善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四是结合国土资源审批、供应、使用和监管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形成统一的信息监管平台,建立网络信息监管制度,进行国土资源利用动态监管。(三)建立健全国土资源违法查处机制。一是完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机制。各地国土部门对本地的国土资源违法态势、违法数据统计分析情况和因受到阻力和干扰等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违法违规问题,必须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报告。二是加强案件督办力度,对不按照上级政府和国土部门的要求及时查处交办案件的,要通过责令当面汇报、派员实地督办、在一定范围内书面通报督办和在新闻媒体上披露公开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办。建立完善国土资源违法公开曝光制度和违法记录通报公示制度,将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工作制度化、定期化。

三是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部门联动机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共同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的国土资源执法共同监管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信息情况通报制度、案件调查相互协助配合制度、案件移送工作制度。

(四)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追究机制。

健全和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制,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分级负责的案件查处工作责任制,把案件查处工作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的考核内容,并作为评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和依据,建立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追究机制。

当前国土资源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201*年09月06日08:53资源网生意社09月06日讯

“执法难”一直成为国土资源工作的一大难题。如何破解“执法难”?本文找出了当前国土资源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深入分析当前国土资源执法问题存在的原因,力求为国土资源执法提供一些对策。

一、当前国土资源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疲劳战术令执法人员身心疲惫。实际执法中,无论是土地执法,还是矿产资源执法,国土部门都是注重“及时性原则”,即:及时发现,及时制止。一方面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为此放弃休息日,不断巡查,使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身体疲惫;另一方面,“高压问责”的形势下,使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心理疲惫,概括起来说,疲劳战术使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身心疲惫。2、多次非法采矿累计犯罪。比如私挖滥采行为,大多违法者都是“惯犯”,多次非法采矿,累计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超过5万元以上。对于累计破坏矿产资源的证据,国土资源部门没有有力的证据支持,或者没有作证据累计。

3、执法中没有基层组织及其代表参加。这里的基层组织是指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村(居)民小组。执法中,基层组织及其代表很少参与执法,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要求。4、当地政府“压案不查”。从国土资源巡查工作来看,国土资源部门的巡查是基本到位的,巡查发现发现违法行为,都是第一时间报告政府。从某种程度上说,形成事实处理难,当地政府负有“压案不查”的责任。

5、暴力抗法时有发生。暴力抗法危及到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已经引起国土资源部的高度重视。执法中如何确保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这是执法需要认真研究加以解决的问题。二、导致当前国土资源执法问题的原因1、传统的“部门执法”观念作祟。“部门执法”是指执法由执法部门独立完成。在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人看来,国土资源执法是国土部门“一家人的事”,应“自己的菜,自己洗”。实则不然,从国土资源执法的过程来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地方政府组织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责任;《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1*]28号)赋予了当地人民政府打击私挖滥采矿产资源的取缔权。由此可见,法律法规及政策赋予了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组织查处权,各级人民政府理所应当地履行好组织查处权。

2、政府在履行组织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职责上与国土部门脱节。国土部门在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后,都会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避免造成“形成事实处理难”,这是政府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因此,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一旦形成事实,当地政府有“压案不查”之责。也说明了政府在履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上与国土部门脱节。由于脱节,政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者因此有了形成事实的时间。

3、执法战术不当。疲劳战术使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身心疲惫的同时,也带来了较高的执法成本,比如巡查车辆燃料及维修费等开支。

4、忽视基层组织及其代表的作用。基层组织及其代表参与国土资源执法,既可以做群众思想工作,使当事人配合国土资源执法,又充当国土资源执法的证明人。忽视基层组织及其代表的作用,是当前国土资源执法最容易发生的问题。造成这个现状的原因可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方面,从现实来看,由于国土资源执法工作“无利而又得罪人”,基层组织及其代表不愿意“多事”;另一方面,从法律上来说,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基层组织及其代表在国土资源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基层组织及其代表大多是“被动参与执法”。

5、忽视多次非法采矿累计犯罪的危害性。多次非法采矿累计犯罪如不严厉查处,势必在辖区造成恶劣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号)第七条规定: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这是惩治非法采矿累计犯罪的法律依据。

6、治安秩序不好。从表面上看,国土资源执法似乎与社会治安无关。但从产生暴力抗法的现象看,也说明了国土资源执法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细细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产生暴力抗法的非法采矿点,往往有非法聚集势力保护,甚至非法采矿者与非法聚集势力有某种“保护协定”。非法采矿者与当地恶势力相勾结,达成雇佣、帮助关系。一旦有执法部门干涉,非法采矿者就会指使乘机围攻执法人员。由此这给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隐患。因此,国土资源执法迫切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三、解决国土资源执法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切实厘清政府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职责。目前,随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的出台,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职责已经明晰。建议有关部门出台《政府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规范》,应明确规定:政府在接到国土部门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政府领导要及时研究,及时组织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制止。2、地方政府要转变执法观念,变“部门执法”为“政府执法”,切实履行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组织查处的职责。建议建立由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国土资源执法机制,实现决策、指挥与执行的分离。

3、执法战术要转变,要变“疲劳战术”为“以逸待劳”战术。“疲劳战术”似乎应验了“勤能补拙”的工作方法,但是这种“勤”如果没有收到实在的法律效果,反而会有损法律的威信。因此,“以逸待劳”战术要突出“狠”,务必使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使违法者“血本无归”,让每一次执法行动成为违法者“永久的痛”,从而让违法者丧失了知法犯法的资本。4、尽快明确基层组织及其代表在国土资源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其变“被动参与执法”为“主动参与执法”。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及其代表在国土资源执法中的作用,执法时应通知基层组织及其代表到场。

5、建议改进非法采矿证据收集方式,加大非法采矿累计犯罪的惩治力度。对于多次非法采矿的,要按照规定累计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6、建议公安部门加大对非法采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一旦发现非法聚集人员,要及时介入,依法查处,为国土资源执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同时,国土资源执法中,公安部门参与国土资源执法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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