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速裁
积极推行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快捷、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年3月17日,最高法院下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
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全国法院系统安排部署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我院被省法院确定为小额速裁试点法院。什么是小额速裁
小额速裁是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能动适用现有法律规定,完善简易程序的产物,是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的案件快速审理的一种机制,是在“繁简分流、速裁速决”的基础上,对民事简易程序再简化的一种探索实践。小额速裁的优势
自愿: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适用小额速裁。
便民: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安排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者开庭。
快捷:坚持“快立、快转、快审、快裁、快执”,立案庭在受案当日转交案件,速裁法官在一个月内审结,且不得延期。
经济: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且大量减少相关费用支出。小额速裁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能够及时有效送达法律文书,且争议标的金额不足2万元的下列给付之诉案件,可以适用小额速裁,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除外: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燃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
5、其他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
上述案件中,在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对争议标的金额的限制,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或者提出反诉的,除当事人双方同意继续适用小额速裁并经法院准许外,一律不得适用小额速裁。
小额速裁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在3日内裁定驳回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并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小额速裁收费标准
适用小额速裁审理的案件,诉讼费用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扩展阅读:小额速裁须持续给力
小额速裁试点须持续给力
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近5个月来,我院收结小额速裁案件130余件,无论法官还是社会公众对小额速裁这一概念均不再陌生。但从试点情况来看,仍有部分群众质疑小额速裁的制度设计、司法公信力,导致小额速裁收案数偏低,所占民事收案总数的比例偏低,还没有达到案件繁简分流的预期效果;少部分法官也担心小额速裁案件审理时间短,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没有做通做透,信访上访“后遗症”对审判质效有影响,对推进试点工作有顾虑。
试点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和疑问,进而带来“试点有无生命力、改革有无必要性”的争论,一些消极思想的产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试点工作的进程和方向。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加强对小额速裁案件当事人的个案法律辅导,更要完善创新司法便民利民工作机制,积极培育公众平和理性开放的社会心态和合理使用司法资源的法律观念。如何提升司法“软治理”能力,成为试点工作亟待破解之题。
回顾30年来民事诉讼法的变迁,从1982年试行民事诉讼法,到1991年全面修订,再到201*年针对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两部分进行修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思路集中在构建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机制上,从“以人为本”的立场出发,合理地平衡法院与当事人的权力配,尊重公民的意愿,凸
显当事人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自治性和主体性,使公民真正成为司法的主体。小额速裁是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以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为前提,最大限度地对现行简易程序进行简化,构建起一种简易、灵活、高效、便民的审理程序,力求以最少的司法资源,在最短的期限内,解决大量的简易民商事纠纷,从而达到法院和当事人共赢的改革目的。
在修改法律之前开展试点工作,让法官、当事人等主体有机会充分参与修法,尽可能多地从不同视角提出各自的主张,各方主体充分博弈可以最大程度保证主动守法。法治的进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中间也许会有曲折有反复,但总的趋势向好则是确定无疑的。从“权力本位”走向“权利本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小额速裁亦是司法大众化的必由之路。我们对试点工作应当有信心。
对试点工作的前途有信心不等于顺其自然,不需要做工作。事实上对于小额速裁试点,我院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包括电子签章、电子文档等设施的配,舆论宣传引导工作,也包括试点法官在个案上的解释说服工作。这中间,我们应当多看试点中的积极因素,要注意发现任何微小的、甚至是潜在的积极因素,把它们收集起来,加以支持、发扬、互为影响,才能形成正确的、前进的导向。但人们习惯性的认为积极因素本该如此,不加重视、不加珍惜,注意力都放
在没有解决的消极现象上。这虽有一定道理,但是只有积极因素的发扬才会有助于消极因素的克服。对消极因素的渲染,也会带来错误的认识,弱化前行的信心,反而不利于消极现象的克服。
再就是要着力寻找化解消极现象存在条件的方法。我院规定小额速裁法官自行签发文书,不需印前评查,就在于减少中间流转程序,确保高效裁判。针对有的当事人认为小额速裁以减损自身诉权追求审判效率、“一审终审”制度无法确保裁判的公正性,从而拒绝选择小额速裁的现象,我们除了更多的做宣传解释工作外,是否可以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小额速裁程序流程予以比对,建立小额速裁案件异议、申诉、上访情况公布制度,引导当事人计算诉讼成本,进而根据纠纷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程序,逐步推动社会公众建立“资源耗费相当性”法律观念,小额速裁制度设计的预期目标自然就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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