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小结
设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小结
1合同管理是什么?
合同管理是对合同的订立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及结果进行监督、协调、处理的活动。2合同管理做什么(内容)?
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索赔、解除、终止、解决争议、以及合同终止后的评价等过程。3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诚实信用、协作履行、遵守法律法规和不损害公共利益。4合同管理的法律基础(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担保法、物权法、仲裁法。5合同管理怎么做(方法和工作)
①合同发包策划(合同结构、发包方法、合同类型、采购方式);合同内容策划(工作包设计、合同条件选择、重要条款的确定);②工程招标投标(优选承包商);
③合同分析(分析合同的合法性、明确性、完整性和合同关系、界面、条款对实施的影响);④合同交底(设计交底、施工交底、监理交底)⑤合同监督(检查、分析评价、纠偏,(质量、进度、投资控制))⑥合同协调(沟通、协商、调解、仲裁、诉讼)⑦合同变更管理(审查、协商、审批、传达)
⑧合同索赔管理(报告、调查、审核、协商、处理决定、反索赔)⑨合同风险管理(识别、评估、控制(预防、降低、转移、自留))。6FIDIC和相关合同条件①简单介绍:
黄皮书、新黄皮书、EPC三种合同条件。②FIDIC的合同条件
基本规定、合同各方、设计、质量、工期管理、支付管理、风险与责任、不可抗力、保险、合同终止、索赔争议和仲裁。
案例题一背景资料
某设备工程采用总承包发包方式,业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并委托某招标代理公司代为招标。在该工程招标过程中,相继发生了下述事件。
事件一:招标公告发布后,有6家单位参加了资格预审报名。监理工程师协助业主进行资格审查,确定A、B、C、D、E等5家单位为投标人。但业主认为B公司有两个分包单位不是本地企业,指示监理人员不得向B公司发售招标文件。问:业主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事件一
答:业主做法不妥。
①投标人有权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分包,分包人不受本地区限制,业主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和限制投标人的竞争,否则违反公平原则。
②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应发售标书,不得随意取消其资格。事件二:
在现场踏勘中,C公司的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补充勘察,并当场向监理人员指出招标文件中地质资料有误。监理人员则口头答复:“如果招标文件中的地质资料确属错误,可按照贵公司勘察数据编制投标文件”。
问:有关人员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事件二答:
C公司技术人员口头提问不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监理人员当场答复也不妥,招标人应当将各个投标人的书面质疑,统一回答,并形成书面答疑文件,寄送给所有得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事件三:
投标人D公司在编制投标书时,认为招标文件要求的合同工期过于苛刻,如按此报价,导致报价过高,于是按照其认为较为合理的工期进行了编标报价,并于截标日期前二天将投标书报送招标人。第二天,D公司又提交一份降价补充文件。但招标人的工作人员以一标一投±为由拒绝接受该降价补充文件。
问:事件三中,是否存在不妥之处?请一一指出,并说明理由。事件三答:
投标人D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合同工期报价的做法不妥,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招标人工作人员拒绝投标人的补充文件不妥,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事件四:
开标时,由于交通堵塞,有关领导不能准时到会,E公司因故也未准时到场提交投标书。招标人临时决定将开标会议推迟至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后1小时举行,开标会议由市发改委主任亲自主持。E公司取消投标资格。问: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事件四答:
招标人临时推迟开标时间不妥,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准时召开开标会议。开标会议由市发改委主任主持不妥,应当由招标人主持开标会议。取消E公司投标资格是对的。
案例题二
轨道交通工程机电标段委托某设备监理单位监理,在签订监理合同前,业主方与承包方已签订了安装施工合同。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陆续遇到如下情况,请你提出处理意见?
问题1:
监理工程师查阅招标文件,工期为550天。但在安装合同中开工日期为201*年12月15日,完工日期为201*年7月20日,按日历天数计算为581天,请问监理的目标工期应为多少天?为什么?问题1答:
监理的目标工期应为581天。按合同文件解释优先顺序,以后订立的合同文件为准。问题2:
安装合同中约定,业主应免费给安装单位提供图纸5套。在安装开始后,安装单位又要求提供3套图纸,请问你如何处理?问题2答:
可以满足安装单位的要求,但要求安装单位支付增加3套图纸的费用。问题3:在安装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负责的供电线路故障原因造成现场连续停工3天。停电后,安装单位为了减少损失,经过临时调剂将工人尽量安排其他工作。但现场一台塔吊只能停工,安装单位及时将此情况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索赔报告,要求索赔工期3天和费用(包括误工损失和施工机械台班费损失),请问你如何处理?
问题3答:
停电是业主的原因,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监理工程师应批准工期顺延3天,并补偿一定的停工损失(主要补偿塔吊的台班费)。问题4:
在吊装过程中,安装方发现设备基础预埋件尺寸与设备实物不符,认为设计有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设计,并对原预埋件作返工的要求,请问你如何处理?
问题4答:
监理工程师应查明原因,如确系设计有误,向业主报告,由业主请设计单位修改图纸,并尽快安排土建施工单位返工直至符合要求。安装方对这一应该发现的问题事先未发现,到了安装过程中才发现也有一定的责任。如涉及到费用、工期等索赔,监理工程师可首先主张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案例题三
某化工项目法人(简称A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确定某监理公司(简称B公司)负责安装监理,并于××年7月1日发出中标通知书。事后,经A公司与B公司反复谈判,直到8月10日双方签定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合同价为投标报价的70%。在监理过程中遇到:事件一:
A公司向某钢管厂(简称C公司)订购了50吨钢管,总价为200万元,其中Ⅰ型30吨,价100万元;Ⅱ型10吨,价50万元;Ⅲ型10吨,价50万元。违约金为5%。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C公司Ⅲ型钢管缺货,与A公司商量并达成一致,订立了一份补充协议,同意由C公司与E公司订立由C公司代为供货10吨Ⅲ型钢管的合同。
在履行中
①E公司供货时,Ⅲ型钢管延迟了十天交货,但A公司接受了。
②A公司以C公司违约为由,一直拒付10吨Ⅲ型钢管的货款,发生了纠纷。问:1.A公司邀请招标中存在那些问题?
2.A公司与C公司,C公司与E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吗?3.A公司拒付迟交的10吨Ⅲ型钢管货款的行为对吗?4.监理组应该如何处理这件事?事件一答:1.存在三个问题
①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未签合同,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②监理合同不是技术服务合同,而是委托合同;
③签订合同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2.有效
①A公司与C公司的合同有效。在合同未履行完时,双方协商一致,进行了合同变更,未履行完的部分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②C公司与E公司的合同有效。因为是在A公司与C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C公司的义务由E公司(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合法的。3.不对
C公司违约(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要求,迟延交货),但是A公司已经接收了货物,只能追究违约责任,不能拒付货款。
4.应按照合同约定,由C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5%=2.5万元,A公司在支付10吨Ⅲ型钢管的货款中扣除。事件二:
负责安装施工的单位临时决定将某工艺装置委托另一家公司安装,并且在未通知监理的情况下,该公司进驻现场准备施工
问:监理工程师应该如何处理?事件二答:
1.监理应该立即制止,发出监理通知,指出该分包违法,同时向业主报告;2.报告后,如果业主同意分包,监理应该做以下工作:①审查分包公司的资质和能力,并向业主报告;
②审查分包合同的规定是否与原合同的规定的要求一致;③审查原安装公司对分包公司的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扩展阅读:监理考试合同管理总结
合同管理
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推进建筑领域的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避免和克服建筑领域的经济违法和犯罪。
2、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在合同法律关系中,行为多表现为完成一定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
4、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行为是主体有意识的活动,事件是不以主体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情况。
5、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之间是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
6、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7、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①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②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8、保证合同的内容①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保证的方式④保证担保的范围⑤保证的期间⑥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9、抵押物折价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10、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做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
11、不可以抵押的财产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③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⑤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其它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12、担保期间,抵押物不需转给债权人,质押物必须转给债权人。13、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的权利。
14、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15、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6、投标保证的有效期限从投标截止日起到确定中标人止。若由于评标时间过长,而使保证到期,招标人应当通知投标人延长保函或者保证书有效期,投标人有拒绝的权利。投标保函或者保证书在评标结束之后应退还给承包人,一般有两种情况①未中标的投标人可向招标人索回投标保函或者保证书,以便向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办理注销或使押金解冻②中标的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即可退回投标保函或者保证书。
17、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金额一般为合同总额的5%~10%。
18、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0、建设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指凡在工程期间的保险有效期内,因在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都实行自愿申请原则;内容和范围相同;目的都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不同点:性质不相同;效力不相同;适用范围不相同。22、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方法①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法规②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合同管理人员③设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④建立合同管理目标制度。
24、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25、代理关系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应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但是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是在被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承担。26、依据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27、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条件包括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③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④监护关系消灭。
28、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法律制度。29、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当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0、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变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31、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是指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路桥等不动产收益权。
32、建筑工程一切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33、建设工程一切险,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赔偿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或费用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漏、鼠咬、虫蛀、大气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它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的损失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⑥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⑦盘点时发现的短缺⑧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它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⑨除非别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近的部分。
34、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①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大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枪弹的自然现象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35、建筑工程一切险如果加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范围①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②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36、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开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着为准。
37、要约相对人对要约主要条款部分同意,部分作实质性变更的答复文件,可视为新要约。
38、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39、施工合同中的数量主要体现的是工程量的大小。40、《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是合同自由的重要体现。4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42、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3、承诺是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
44、合同本质对合同的形式并不作要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合同的自由原则成为一切制度的核心。
45、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若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另一方按约定的程序终止合同而发生了争议,此争议应当由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处理。
46、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表现为违反先合同义务,自要约生效开始产生。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④违反缔约中保密义务。
47、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具有同等过错,造成的损失双方共同承担。48、对于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4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③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50、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51、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权限分工。对于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2、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采用,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则应当按照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3、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54、合同解除,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55、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当事人依法可享有的权利和能够承担的义务,这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必须有已经合法立项的项目,承包人必须有承担承包任务相应的能力。56、合同的15个基本分类: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57、效力待定合同的五个情形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②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③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⑤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订立的合同。58、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①缔约一方有受损害的事实②缔约过失责任方有过错③缔约当事人的过错与损失有因果关系;④合同尚未成立。
59、解决合同争议的文件中,诉讼和仲裁具有法律强制力。
60、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受让人取得债权后,同时拥有与此权利相对应的从权利。若从权利与原债权人不可分割,则从权利不随之转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同样可以针对受让人。
61、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①惩罚性原则②补偿性原则。62、继续履行是指违约当事人无论是否已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违约金责任,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继续履行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63、约定债务抵销的债务要求不高,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相同,但要求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64、合同依法定解除后,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65、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也是承担继续履行违约责任的方式。
66、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①没有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67、合同产生争议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①必须是自愿的②必须有仲裁协议③是由第三者作出的裁决。68、合同法的基本原则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69、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销发生时间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效力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失去法律效力70、承诺的撤回①在承诺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其发生法律效力②撤回承诺通知应先于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③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承诺只能撤回不可以撤销。71、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条件合同生效条件存在订约当事人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和民事行为能力成一致意思表示真实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71、表见代理人同时具备的条件①表见代理人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书面授权,是无权代理②客观上存在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理由③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72、无效合同在建设领域内的案例:无效合同情形常见案例施工企业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欺诈胁迫材料供应商以败坏施工企业名誉为要挟,迫使施工企业订立材料买卖合同恶意串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阴阳合同损害公共利益以债务人人身作为担保的约定违反法规强制性规定施工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73、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①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②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但不影响其中关于仲裁、清理、结算条款的效力。74、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区别点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性质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约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能不同束力否转化,要看事后的确认效力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未在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不同撤销一直具有效力无效合同,在权利人确认之后是有效合同原因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主要是当事人(主体)不不同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75、撤销权的消灭①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撤销权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76、无效合同产生的财产后果处理方法①返还财产:返还实物和作价补偿②赔偿损失:有过错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责任③追缴财产,收归国有:针对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的。77、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处理①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②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③其他标的物,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78、几类合同归纳对比: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订立的立,损害国家利益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3.表见代理人订立的体或第三人利益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3.欺诈胁迫权订立的的5.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乘人之危财产订立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79、委托代理机构招标是招标人的自主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委托代理或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80、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81、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④单项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82、招标应满足的条件①已立项②已报建③建设资金满足工程要求,符合规定的资金到位率④建设用地已依法取得,并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⑤技术资料能满足招标投标要求⑥其他。83、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的核查①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参与投标②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外地区外系统投标人设立压低分数的条件)③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84、招标方式①公开招标:优点是招标人可选择范围大,有利于将工程项目交予可靠的中标人并取得有竞争性的报价。缺点是投标人多,评标工作量大,时间长,费用高。②邀请招标:邀请对象的数目以5~7家为宜,但不应少于3家。优点是程序少,节约费用,节省时间。缺点是选择范围较小,投标竞争的激烈程度相对较差,可能排斥了有竞争实力的投标人。
85、方案竞赛是设计招标的招标方式;而议标是材料采购中采用的招标方式;只能在公开和邀请招标中选择。86、招标程序(三阶段11步):阶段具体工作招标准备阶段①选择招标方式②办理招标备案③编制招标有关文件招标阶段④发布招标公告⑤资格预审⑥编制与发布招标文件⑦现场考察⑧解答投标人的质疑决标成交阶段⑨开标、评标、定标87开标时无效标与评标时的废标的情况开标时视为无效标的情况(不再进入评评标时视为废标的情况标)-主要是格式方面的-主要是针对内容而的①投标文件未密封②投标函未加盖企①无担保或担保有瑕疵②业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企业法定代表无签字并加盖公章③完成人委托代理人无合法、有效的委托书期限超期④不符合技术规(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③投标文件格与技术标准⑤货物包装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④组成方式与检验标准等不符合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招标文件⑥附有招标人不证金⑤投标保函联合体投标的,未附联能接受的条件⑦不符合招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88、投标人必须满足的基本资格条件:阶段具体工作必要合格条件法人地位、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企业信誉、分包计划附加合格条件大型复杂项目尤其需要有专门技术、设备或经验的项目适用,按项目特点设定,非针对地区或外系统89、解答投标人的质疑①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招标人应制作书面回答函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②招标人对任何一位投标人问题的回答,必须发送给每一位投标人,但不必说明问题的来源③如书面解答与招标文件中规定不一致,以函件中的解答为准。
90、开标①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均应举行开标会议②开标会议应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均应参加③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④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⑤如果有标底,应公布⑥开标后,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更改投标书的内容和报价,也不允许再增加优惠条件。91、确定招标方式考虑的因素①工程项目的特点②招标前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
92、评标委员会①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③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④专家人选来自国务院或省级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⑤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93、投标文件中的偏差的处理:类型处理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响应在初评阶段必须淘汰,为无效标书,的重大偏差不进入详评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属有效标书,可在评标结束前进行适当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文件的特殊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人予以确认94、投标文件的特殊偏差处理①大写金额和小定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②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由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人予以确认,如投标人拒绝签字为无效标书,且没收投标保证金。95、如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后重新进行招标。
96、定标程序①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②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③由招标人发给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并退还投标保证金或保函④中标人在提交了履约担保后,退回其投标保证金⑤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⑦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15天内,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97、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98、设计招标与其他招标在程序上的区别区别项目设计招标其它招标招标文件内容不同要求不明确,无具体工作量要求明确具体对投标书的编制要先提出设计构思和初步方案,在按规定的工程求不同此基础上报价量清单报价开标形式不同投标人说明投标方案的基本构主要考虑报价思和意图高低评标原则不同关注于设计方案的技术先进性、关注投标报价方案的合理性及投资效益的高低99、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100、评标101、建设监理招标的特点①标的是“监理服务”,非物质生产任务②招标宗旨是对监理单位能力的选择③报价在选择中居于次要地位④一般采用邀请招标,数量3~5家。
102、监理招标的评标主要侧重于监理单位的资质能力、实施监理任务的计划和派驻现场监理人员的素质。
103、划分合同工作范围考虑的主要因素①施工内容的专业要求②施工现场条件③对工程总投资影响④其他因素影响。104、以标底衡量报价得分的综合评分法(用标底作为衡量的标准):①以预先确定的标底允许报价浮动范围确定入围的有效投标②对有效投标按评标规则计算各项得分③以累计得分比较投标书优劣。105、以复合标底值作为报价评分衡量标准的综合评分法(用标底的修正值作为衡量的标准):①计算各投标书报价的算数平均值②将标书平均值与标底再作算数平均③以上述算出的值为中心,按预先确定的允许浮动范围确定入围有效投标书④计算入围有效标书的报价算数平均值⑤将标底和上述计算的值进行平均,作为确定报价得分的衡量标准⑥依据评标规则按报价与标准的偏离度计算各投标书的得分。
106、资格预审必须满足的条件①必要合格条件: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财务状况、流动资金、分包计划、履约情况(信誉)②附加合格条件。
107、评标价法是将非价格因素量化为价格来考虑,它是评价标书的依据,中标后仍按投标报价签订合同。108、可折算成价格的评审要素:评审要素处理工期提前以月为单位从报价中扣减遗漏项目必须发生而标书明显漏项增加到报价中技术建议技术建议可能带来的实际效益,按预定比例折算后,在投标价内减去优惠条件投标书内提出的优惠条件其它因素按对招标人有利或不利的原则,减少或增加到报价上109、设备采购的资格预审合格条件①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②在技术、人员、业绩等方面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③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④业绩良好⑤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和商业信誉
110、建设物资招标分两大类①买卖合同:建筑材料或定型批量生产中小设备②承揽合同:非批量生产的大型复杂机组设备、特殊用途大型非标准部件。
111、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②抢险救灾工程③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④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⑤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或施工⑥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⑦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本企业资质符合工程要求⑧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⑨其它。
112、自行招标的招标人需满足的条件①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技术管理人员②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③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④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113、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①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②有能够编制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能力③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114、定标原则: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115、监理合同的概念:建设单位是委托人,监理单位是被委托人,双方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特征:①监理合同双方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②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与项目建设程序③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
116、对委托人和监理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①监理合同(协议书)②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③监理合同标准条件④监理合同专用条件⑤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117、施工阶段的监理业务①协助委托人选择承包人,组织各项招标②技术监督和检查③施工管理。
118、监理对设计和施工总包单位所选定的分包单位拥有批准权或否决权。
119、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事项包括①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监理业务不得转包,分包须征得委托人认可)②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征得委托人同意)③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审查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报告,随时要求监理人提交重大问题的专项报告,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120、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①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②终止合同的权利。
121、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①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②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③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④在业务紧急情况下,越权发布变更指令的权利⑤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122、监理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形①委托人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②非监理人责任暂停监理业务半年以上。
123、监理发现工程设计存在问题的作法①应当报告委托人②由委托人要求设计单位更改。
124、监理对项目的监督控制权①自主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②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③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④建筑材料、构配件的使用确认⑤工程实施竣工日提前或延误期限的鉴定⑥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⑦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
125、附加监理工作①由于非监理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的工作量或延续时间②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126、额外监理工作: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之外,非监理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不超过42天准备工作时间的工作。
127、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监理合同的有效期指合同签订日至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日。
128、委托人义务①负责工程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②与监理人作好协调工作③在合理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④监理工作做内部其它方面的协调(将监理的情况通知被监理方、免费提供监理所需的工程资料、为监理人驻工地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
129、为监理人驻工地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①信息服务:向监理人提供原材料、构配件等产品信息,提供有关单位的名录②物质服务:由委托人向监理人免费提供设施设备和用房③人员服务:由委托人向监理免费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职员只从监理处接受指示,监理不对这些人员的失职行为负责;监理人与委托人选定的检测机构合作,检测机构人员接受监理的指示完成任务,但监理人既不对检测试验数据的错误负责,也不对由此而导致的判断失误负责130、监理所用设施的处理①由委托人免费提供②财产所有权归委托人,无偿提供给监理使用,监理任务完成后交还委托人③这些本应该由委托人提供的设施由监理人自备,则应给监理人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131、监理人义务①公正地履行监理义务②派驻足够的监理人员从事工作③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不得随意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④监理工作完成时,归还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物品⑤不得在监理合同约定之外随意收费⑥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活动⑦不得泄露相关方申明不得泄露的资料⑧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132、监理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①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②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调解③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调解或仲裁时,监理应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133、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补偿性原则);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除税金);一方向另一方索赔要求不成立时,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补偿由此所导致的对方各种费用支出。134、监理人的责任限度①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因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任②监理人不对责任期以外发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③也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承担责任。
135、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二仅涉及岩土工程136、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有权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获得经济奖励。奖金的计算办法是: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137、监理酬金的支付:一般分为首付、每月(季)等额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尾款。如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酬金项目有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不得拖延其它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逾期应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按支付期限最后1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138、解除监理合同的时间①应提前42天通知对方②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解除监理合同的方式:书面协议或通知形式。委托人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委托人单方终止合同的步骤①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②若委托人在21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1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139、监理人员可以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的情况①监理人未获得酬金30日内且委托人未进行任何书面解释②非监理人原因暂停监理业务期限已超过半年。
140、监理人单方提出终止合同①监理人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②如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发出第二份终止通知③在第2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的,监理可终止合同。141、监理合同争议解决①协商②提交主管部门协调③仲裁④起诉。142、发包人应提供的勘察依据文件资料①本工程批准文件以及用地、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②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③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④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
143、发包人应为勘察提供的现场工作条件①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②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③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④平整施工现场⑤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
144、正常监理酬金的构成: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税金直接成本的构成①监理人员和监理辅助人员工资、津贴、资金等②用于监理人员的其他专项开支,如差旅费、补助费等③使用的仪器、设备的摊销费用④所需的外部协作费用。间接成本的构成①管理人员、行政人员等工资②经营业务费③办公费④交通费、差旅费等⑤固定资产及常用工器具、设备的使用费⑥业务培训费、图书资料购置费⑦其他行政活动经费
145、设计依据文件和资料:批准的可研报告和项目建议书、规划许可文件、工程勘察资料。
146、设计标准可以高于国家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147、设计人配合施工工作的要求①设计人向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②处理有关设计问题③参加重要隐蔽工程部位验收和竣工验收等事宜。
148、勘察资料质量不合格的处理①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②如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它单位,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③因勘察质量造成损失的,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费,还需按损失的一定比例支付赔偿金。
149、勘察费用的支付①合同签订后3天内,支付20%作定金②外业工作结束后,再支付某一百分比③可按勘察进度分解支付④提交勘察成果10天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
150、发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①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②工期按实际延误的工日顺延③补偿勘察人来回的进出场费和调遣费。151、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①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②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③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152、发包人未按规定拨付勘察费,每超过1日按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偿付逾期违约金;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153、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勘察成果的,每超过1日,
应减收勘察费的千分之一;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154、设计合同生效①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②定金一般为合同总价的20%,发包人应在合同签字后的3日内支付定金③设计人收到定金为设计开工的标志,发包人未按时支付的设计人有权推迟开工,工期顺延④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或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完成施工安装验收,设计人合同终止。155、按时提供设计依据文件和基础资料①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②交付时间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③发包人应对资料的正确性负责。
156、设计外部协调工作①设计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鉴定和验收,并负责向设计审批部门完成报批手续②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57、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中发包人的义务①提供设计依据资料②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③外部协调工作④其他相关工作;⑤保护设计人知识产权。
158、设计人责任①保证设计质量②各设计阶段的工作任务③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④配合施工的义务⑤保护发包人知识产权159、设计费支付①有定金无预付款②定金不参与中期支付,在合同最后结算时可抵作设计费或收回③合同签订3天内,20%作为定金④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3天内,支付30%⑤施工图阶段,分期分批支付剩余部分的50%⑥施工图完成,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160、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的变更①当原设计单位无力承担时,可委托其它设计单位完成②发包人经原设计人书面同意③委托的其他单位修必须有相应的资质④修改单位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161、发包人延误支付①每逾期1天,承担应付金额的2‰违约金,设计期顺延②逾期30天以上,设计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暂停工作。162、审批工作的延误①视为发包人的责任②按设计人全部完成任务对待,结清设计费。
163、因发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①设计未开工的,不退还定金②已开工不足一半时,按设计费一半支付③已开工超过一半时,按全部设计费支付。
164、勘察设计合同与监理合同的不同不同点监理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延期支付补偿应支付酬金的利的处罚息,按支付期限最后一每日千分之一每日千分之二的日银行贷款利息为准的违约金违约金承担责任上限是监理酬金扣除除不能收取直接损失部分的勘的上限应缴税费察设计费,还按实际损失的一定百分比支付赔偿金165、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双务有偿合同。其特点①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单件性的建筑产品②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③合同内容的复杂性。
16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167、关于工程师①如既有监理,又有甲方代表,则双方职责不能交叉②工程师易人应至少于易人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③后任继续履行合同的约定以及前任的权利义务,不得更改前任作出的书面承诺。
168、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①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②在规划区内的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③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确定施工企业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⑦委托了监理⑧建设资金已落实⑨其他条件(如消防规定)。
169、资金落实的标准①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②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170、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组织。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后,领取开工许可证之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171、合同工期①投标书内承包人承诺的天数,不一定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天数②在中标通知书中标明投标工期③在专用条款中还应注明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④在合同协议书中注明:开工日、竣工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72、质量监督机构对三主体两过程监督的内容: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对施工单位的监督①报建手续是否齐①合同及资格证书是①任务与资质相符②人全②施工图审查以否齐全②人员配套及员具有资质和上岗证③及人员审查③无违责任制是否落实③是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法违规行为④建设否现场监理④是否制设计或施工方案④按规单位采购的建材、订监理规划⑤是否有定进行检测,及时如实设备是否符合质量验收签认⑥现场事故上报质量事故并认真处要求时有无督促配合处理理⑤违法分包转包行为
173、合同价款的类型①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协议书中注明的合同价款②追加合同价款: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给承包人增加合同价款。
174、合同的计价方式①固定价格合同:简单的短期的工程②可调价格合同:工期在18个月以上的合同③成本加酬金合同:紧急或新工艺施工的合同。
175、工程预付款的约定①是否有预付款,取决于工程的性质、承包工程量大小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②预付款是发包人为帮助承包人解决工程施工前期资金紧张而提前给付的一笔款项③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76、工程进度款的约定①按月计量支付②按里程碑完成工程的进度分阶段支付③完成工程后一次性支付。
177、履行过程中的文件的效力先于订立合同时文件,在订立合同时的文件中优先解释次序: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78、合同文件出现矛盾或歧义的处理①双方协商解决②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③按合同约定方式处理。
179、发包人的义务①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②施工用水电、电讯等条件接至工地③开通道路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⑤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其它所需证件⑥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⑦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⑧协调处理施工周围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等。发包人可将上述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上述义务没有完成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应赔偿,延误的工期顺延。180、承包人义务①完成施工工作②向工程师提供报表③提供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④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⑤办理有关交通、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手续,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⑥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成品保护工作⑦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的保护⑧保证施工现场环境。
181、担保非合同必要条件,如有需在专用条款内明确说明担保的种类、担保方式、有效期、担保金额以及担保书的格式,担保合同将作施工合同的附件。
182、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双方协商、第三方调解、仲裁、诉讼。183、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后,应当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工程师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已经同意。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和对承包人施工进度的认可,不免除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本身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
184、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图纸①享有专利权的施工技术可由承包人
设计或委托设计分包②图纸必须经工程师签认后使用,但工程师对承包人设计的认可,不解除承包人的设计责任。
185、发包人提供的图纸①发包人委托设计,经工程师审核签认②按约定份数免费发给承包人③承包人要求增加图纸套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6、工程开工前工程师准备工作①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交验②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
187、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开工①承包人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理由和要求②工程师有权批准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工程师不同意,工期不予顺延③工程师在48小时内未予答复,视为同意。
188、发包人原因的延期开工①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②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③同时顺延工期。
189、工程的分包①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②主体工程的施工任务不允许分包,必须由承包人自已完成③分包需提请工程师同意,工程师审查分包人是否具备分包资质和能力④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项,分包人的报酬只能由承包人支付⑤工程师对总包人选定的分包人有否决权⑥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190、支付工程预付款①预付时间不迟于约定开工日前7天②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可在预付时间7天后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③承包人可在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④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91、发包人供应材料的现场接收①发包人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②到货前24小时,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双方共同清点。接收后移交承包人保管①移交后由承包人保管,由发包人支付保管费用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损坏丢失的由承包人赔偿③发包人不按规定通知承包人验收的,发生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19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①由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②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共同进行到货清点③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要求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9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使用前检验①由承包人负责检查试验,费用由发包人负责②使用前检验不能解除发包人对材料设备的质量缺陷责任③如果使用之后又发现质量有问题,仍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相应顺延由此延误的工期。
194、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的使用前检验①由承包人检查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②材料设备不合格,承包人负责修复、拆迁或重新采购,工期不予顺延③承包人使用代用材料的,应经工程师认可④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195、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处理①一经发现质量不合格,可要求承包人返工,直到符合标准为止②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③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④因双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责任由双方分别承担。
196、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双方分担。197、隐蔽工程检验的程序①承包人自检②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检验③重新检验(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有怀疑时,可要求重新检验)。198、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检验①在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②验收合格,双方签字认可,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的期限内修改③工程师原因延期验收,应在承包人通知的验收时间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④若工程师未参加验收又未提出延期,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将验收记录送交工程师,视为工程师在场情况下的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的正确性⑤工程师验收后24小时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其已认可。
199、进度不管是超前还是滞后于计划,都应修改进度计划,修改后的进度计划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工程师不对确认后的措施负责,如修改后进度计划不能按期完工,承包人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00、暂停施工的管理程序①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发出通知后的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②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处理意见后,可提出书面复工要求③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如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④如因工程师未及时作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01、拖欠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02、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①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②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③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④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⑤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⑥不可抗力203、工期顺延的确认程序①承包人在情况发生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②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204、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应与承包人协商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的内容①提前竣工时间②发包人为赶工应提供的方便条件③承包人的赶工措施④提前竣工所需追加合同价款。
205、设计变更必须得到工程师的同意,承包擅自变更设计,发生费用和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06、工程师指示的设计变更①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③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④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207、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的程序①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②如超过原设计,发包人应向有关部门重新报批,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图纸和说明208、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①工程变更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的报告②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作出答复③确认的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④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也不能顺延工期。209、工程量确认的程序①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本阶段完工工程量报告②工程师接到报告7天内,核实工程量③通知承包人参加计量而未参加,工程师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④工程师未通知承包人参加计量,则工程师单方计量的结果无效⑤工程师收到报告后7天内未计量,从第8天起视为工程量已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依据。210、工程量的计量原则①只对承包人按照图纸完成的永久合格工程量计量②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工程量不计量③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计量。
211、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①国家法规政策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款②工程造价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③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212、调整合同价款的管理程序①发生情况后,承包人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②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③收到通知后14天内无答复的,视为同意调整
213、工程进度款的计算①经确认核实的工程量和报价单的价格计算出的应支付工程款②设计变更应调整的合同价款③本期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④补偿承包人的款项和应扣减的款项⑤经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索赔款214、发包人的支付责任①发包人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②如发包人超期未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③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可与承包人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可延期支付④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停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⑤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15、不可抗力的范围①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和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②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216、不可抗力发生后①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在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预计费用②继续发生的不可抗力,承包人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③并于事件结束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
217、合同约定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①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②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各自负责③承包人机械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⑥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18、单机无负荷试车:由承包人组织,提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联动无负荷试车:由发包人组织,提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219、发包人办理的手续①土地、向政府部门的报批报建手续②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手续③安全防护措施由承包人提出,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费用均由发包人承担。
220、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21、竣工前试车包括联动无负荷试车和单机无负荷试车①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担②工程师应在试车合格记录上签字,如未签字,24小时后可视为认可。222、竣工后的试车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不参与①无论何种原因,重新安装修理的具体工作均由承包人承担②承包人只承担自身错误引起的责任,其它的均由发包人承担③如承包人应承担责任,则承包人承担费用,同时不予顺延工期④如发包人应承担责任,则同发包人承担费用,同时给予承包人工期顺延。
223、竣工验收程序①承包人申请验收,递交竣工验收报告,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②发包人组织验收,发包人收到报告后28天内,组织各方进行验收③发包人、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验收意见的处理,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协调,等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24、发包人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进行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从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甩项竣工的,另签订协议。
225、工程竣工日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①约定工期=协议书中写明的时间+合法顺延的工期②实际施工期限=从开工日起到竣工日期的日历天数。
226、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②质量保修期③质量保修责任④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227、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①基础设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周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228、质量保修责任①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修理②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到达现场③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由承包人实施保修④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229、质量保修费用①竣工结算时不再扣留质量保修金②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30、竣工结算程序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②发包人核实和支付款项: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③移交工程: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工程交付发包人,施工合同终止。23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①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款,从第29天起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②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承包人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
232、竣工报告认可后28天内未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如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仍应承担保管责任。
233、追加合同价款一定是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作为工作的回报;追加费用:发包人或承包人的支出就算是费用,但未必是支付给对方的,如发包人支付给政府部门的规费,就是发包人的费用。234、如果供货方提前发出提货通知,采购方有权拒绝提前提货,也可以按通知时间提货后仍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
235、现场交货到货检验的数量验收方法:衡量法、理论换算法、查点法。交货数量的允许增减范围①数量在合理的尾差或磅差内,双方互不退补②超过界限范围的,按合同约定的方法处理②可按实际交货数量计算,不足部分由供货方补齐或退回不足部分的货款③计算多交或少交数量时应按订购数量与实际交货数量比较,不再考虑磅差和尾差因素。236、供货方代运货物的到货检验①采购方在提货地点与运输部门共同验货②采购方接收后,运输部门不再负责③交运前出现的问题,由供货方负责④运输过程中的问题,由运输部门负责。
237、交货验收依据①采购合同②发货单等③约定的质量标准④产品合格证、检验单⑤图纸、样品和技术证明文件⑥共同封存的样品。238、对交付货物的质量检验方法包括:经验鉴别法、物理试验法和化学实验法。
239、对质量有异议时①采购方可提出书面异议通知②供货方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默认异议和处理意见③双方对质量结果有争议,应请标准化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240、合同的变更或解除①要求变更或解除方应将意图通知对方②对方在15天或约定时间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③只有当供货方不能按期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采购方才可以拒收货物,甚至解除合同④采购方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交货期限届满前40天通知供货方。
241、结算支付的方式①现金支付:货物数量少、金额小的合同②转账结算:同城市或同地区内的结算③异地托收承付:双方不在同一城市的结算。
242、由于供货方不能供货,施工承包人为了避免停工待料,不得不以较高价格紧急采购不能供应部分的货物,因此受到的价差损失也应由违约金得到补偿。
243、发生逾期交货事件后,供货方应在发货前发出发货协商通知①采购方仍需要货物,可继续发货照数补齐,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②如采购方不再需要货物,有权在接到通知后的15天内,通知供货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继续发货。
244、多出的或是不符合约定的货物,可由采购方代为保管,但有此产生的费用由供货方承担②代为保管期内,不是因采购方保管不善而导致的损失,仍由供货方负责(采购方只承担保管责任)245、交付数量多于合同规定的①合同双方在同一城市的,采购方可以拒收多交部分②合同双方不在同一城市的,采购方应先把货物接收下来并保管,并将处理意见在到货后10天内通知对方。246、材料采购合同供货方的违约责任,如果因供货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全部或部分交货,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乘以不能交货部分货款计算违约金。
247、交付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①采购方在承付期内可以拒付少交部分的货款②在到货后10天内将情况和处理意见通知对方,供货方在接到通知后10天内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对方的处理意见。248、产品的质量缺陷应承担的违约责任①采购方同意使用,应当按质论价②采购方不同意使用,由供货方负责包换或包修③不能修理或调换的产品,按供货方不能交货对待。
249、供货方的运输责任①包装责任: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由供货方负责赔偿②发运责任:供货方应负责再次运货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并应承担对方因此所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变更运输工具或路线,要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50、采购方的违约责任①不按合同约定接受货物②逾期付款③货物交接地点错误。
251、不按合同约定接受货物①采购方要求中途退货,应向供货方支付按退货部分货款总额计算的违约金②采购方拒绝接货的,要承担由此造成的货物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③逾期提货,除需支付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外,还应承担逾期提货时间内供货方实际发生的代为保管、保养费用
252、采购方逾期付款,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53、货物交接地点错误,所产生的后果均由采购方承担。责任范围包括自行运到所需地点或承担供货方及运输部门按采购方要求改变交货地点的一切额外支出。
254、工程师进行设备监造的形式①现场见证:巡视中检查原材料等是否合格,制作工艺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参加中间检查试验和出厂前的检查试验;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进行合同内没有规定的检验②文件见证:检查合格后在检查或试验记录上签署认可意见。255、现场检验时,发现问题,作好记录,作为索赔的依据;采购方原因损坏,可以由供货方处理,但费用由采购方自负;供货方对采购方的要求有异议,应在约定时间提出;双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的权威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裁定,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索赔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256、设备验收阶段:启动试车、性能验收、最终验收。
257、启动试车分为无负荷空运和带负荷试运行两类,均由承包人组织试车,试验合格后,正式移交采购方
258、在约定设备移交试生产稳定运行一定时间后进行性能测试,由采购方负责,供货方参加;达到标准后,监理与各方会签初步验收证书,证明在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接受,但并不解除供货方潜在缺陷责任。
259、保证期从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算,在保证期内,供货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的费用,并按延误时间相应延长保证期;保证期满,监理向供货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如因采购方原因在约定时间内未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视为通过最终验收。260、性能验收:个别微小缺陷不影响设备运行的,由供货方免费修理,监理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261、第一次性能验收未合格,由责任方采取措施,然后进行第二次验收,合格的签署初步验收证书;第二次验收仍未合格的,属于采购方原因,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属于供货方原因,则按违约金计算方法赔偿损失。
262、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规定的时间后,由于采购方的原因造成验收延误超过约定期限,监理应签署初步验收合格证书。
263、合同设备款的支付①设备制造前,供货方提交履约保函和金额为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后,采购方支付设备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②交货时支付80%的货款③剩余的10%作为设备的保证金,待采购方签发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后支付。
264、技术服务费的支付①第一批设备交货后,采购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的30%②签署初步验收证书后支付70%。杂费在设备交货时由供货方分批向采购方结算。265、我国施工合同文本规定的有约束力合同文件与FIDIC的对比:FIDIC合同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时已形成的文件◇合同协议书◇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标函◇中标通知书◇投标函◇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件◇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范◇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图纸◇资料表(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其它文件(履行文件)◇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双方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266、FIDIC履约担保的保证期限:到承包商完成施工和保修义务,而不仅仅到工程师颁发接收证书;允许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将担保金额减少一定百分比。国内履约担保的保证期限,从提交履约保证起,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止。
267、业主凭履约保函索赔的情况①约定的缺陷通知期满后仍未能解除承包商的保修义务,应延长履约保函有效期而未延长②按业主索赔或争议解决,承包商未向业主支付相应款项③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接到业主修补缺陷通知后42天内未派人修补④由于承包商的严重违约行为业主终止合同。
268、合同工期指合同中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时间+合同履行中工程师批准的顺延时间,作为衡量承包商是否按约定期限履行施工义务的标准。合同内约定的工期指承包商在投标书中承诺的竣工时间,也是合同中注明的完成工程的时间
269、施工期指工程师发布开工令与接收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
270、缺陷通知期(工程保修期):自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该期限承包商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次要部位为半年、主要工程及设备为一年、个别重要设备可以为一年半。271、合同有效期指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结清单”生效日止。①颁发履约证书只表示承包商的施工义务终止,还有结算等手续尚未完成②结清单生效指业主付清承包商所有款项,并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函③结清单一生效,承包商在合同内享有的索赔权利自行终止。
272、FIDIC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①提交工程师决定②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②双方协商④仲裁(国际合同争议解决的最终方式)。273、承包商延误工期①赔偿额=日拖期赔偿额(0.03-0.2)×延误天数②最高赔偿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0%③折减的误期损害赔偿额/天=合同约定的误期损害赔偿金/天×拖期部分工程的合同金额/合同工程总金额。
274、指定分包商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的分包商。
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的区别:比较项目一般分包商指定分包商选择主体承包商选定由业主或工程师选定为承包商承包分包工作属于承包商无力完成,分包工作内容工作范围的一不属于承包合同约定应由承包合部分同必须完成范围的工作工程款的支付从工程量清单开支项目不同中相应工作内从暂列金额内开支容项内支付业主对分包商业主和工程师业主和工程师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利益的保护不介入分包合同履行将款项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承包商对分包一般分包商的商违约行为承违约视为承包对指定分包商的非承包商原因的担责任的范围商违约违约行为,承包商不承担责任指定分包商选择①可以由业主通过议标或招标选定②承包商有合法理由时,有权拒绝某一单位作为指定分包商③业主应征求承包商的意见,不能强行要求承包商接受他们有理由反对的指定分包商。275、暂列金额是一笔业主方的备用金,用于招标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储备金额。暂列金额计入合同价格,其使用归工程师控制,需经业主同意。工程师有权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完全不用。276、争端裁决委员会由业主与承包商通过协商组成。一般为3名,合同每一方提名1位成员,由对方批准;双方应与这两名成员共同协商,并商定第三位成员(作为主席)。
277、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工作内容①平时工作:对项目进行定期考查现场,不用常驻工地,两次考察间隔不少于140天②解决合同争议的工作:接到任何一方申请处理争议。
278、争端裁决委员会成员的义务①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同意,可将事宜提交该委员会,没有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争端裁决委员会征求建议②争端裁决委员会及成员不应从业主、承包商或工程师处单方获得任何经济利益③不得在业主、承包商或工程师处担任咨询顾问或其它职务④仲裁时,不能被任命为仲裁人,只能作证人。279、争端裁决的效力①裁决委员会在收到提交的争议文件后84天内作出裁决②作出裁决后的28天内,未提出不满意裁决的通知,裁决即为最终决定③争端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但无强制执行力。278、FIDIC划分风险以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定义为基准日,作为业主与承包商划分合同风险的时间点。
279、合同条件规定的业主风险①战争、敌对行为、入侵、外敌行动②工程所在国内发生的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等③不属于承包商施工原因造成的爆炸、核废料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等④超音速或亚音速飞行物产生的压力波⑤暴乱、骚乱或混乱,但不包括承包商及分包商的雇员因执行合同而引起的行为⑥因业主在合同规定以外,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某一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⑦业主提供的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⑧一个有经验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作用
280、承包商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①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利于施工的外界自然条件、人为干扰②招标文件和图纸均未说明的外界障碍物、污染物的影响③招标文件未提供或与提供资料不一致的地表以下的地质和水文条件④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可以不给予费用补偿,但是应顺延工期。
281、在业主和承包商协商或决定补偿时,不利条件要补偿承包商,有利条件要扣除承包商的工程款。对有利部分的扣减不应超过对不利补偿的金额。
282、其他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①汇率变化影响◇如按基准日汇率结算,则汇率无影响◇如按支付日汇率结算,均由业主承担风险②基准日后法令、政策变化对工程成本的影响◇基准日后法律政策的
变化的风险应由业主承担◇如导致实际投入成本增加,应由业主给
补偿◇如导致成本减少,也由业主获得好处。
283、施工现场属于不包括在保险范围内的由于承包商施工、管理等失误导致的人身与财产损失,承包商应承担责任。承包商对业主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未约定最高限额的,不应超过中标的合同金额。因欺骗、有意违约等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限度不受限额的限制。
284、承包商应在接到中标函后的42天内开工,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开工日期,承包商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28天内,提交施工进度计划(中标函后63天),承包商将计划提交21天内,工程师未提出修改通知,即认为计划已被工程师认可。
285、承包商在投标时应了解的现场资料①现场的现状和性质,包括资料提供的地表以下条件②水文和气候条件③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复工程缺陷约定的工作范围和性质④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雇佣劳务的习惯作法⑤承包商要求的通行道路、食宿、设施、人员、电力、交通、供水及其他服务。
286、承包商自有的施工设备,除运送承包商人员和物资的运输车辆外,其他施工机具和设备,但未经工程师的批准,不得运出施工现场。入场后的机械设备如闲置,可以向工程师申请暂时运出用于其它工程,但必须能运回以保证本工程的施工。不再使用的设备,竣工前经工程师批准,可以提前撤出工地。
287、承包商租赁的施工设备,如发生承包商违约解决合同,设备所有人应以相同条件将设备转租给发包人或后续承包人。
288、工程师发现承包商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了工程进度或施工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商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289、工程变更只对施工方法、内容作局部性改动,属于正常的合同管理,由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即可。合同变更属于对原合同进行实质性改动,由业主和承包商通过协商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变更。290、工程变更的范围①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工程量变化超过15%~25%,可调整单价)②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③工程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④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⑤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附加工作和其他服务⑥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291、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原则①实测工程量比原来变动大于10%②工程量的变更与单价的乘积超过了合同款额的0.01%③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的项目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292、如承包商申请的变更使合同价值减少,则应补偿承包商一部分金额=(合同价的减少-变更对使用功能的影响)×50%(业主分一半好处给承包商)。如果降低工程功能的价值大于减少合同价格对业主的好处,则没有奖励费用。293、动员预付款是业主为帮助承包商解决前期工作时的资金短缺,从未来的工程款中提前支付的一笔款项,一般不少于合同价的22%。自承包商获得工程进度款累计总额达到合同总价(减去暂列金额)10%那个月起扣,直至还清;每次支付时的扣减额=(本次支付证书中承包商应获得的款额-本次应扣的保留金)×25%。
294、用于永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款预付款是为帮助承包商解决订购大宗主要材料和设备所占用资金的周转,按订购物资发票价值60%~90%的比例由业主支付给承包商作为材料预付款额。工程师核查提交的证明材料,当已预付款项的材料或设备用于永久工程后,开始扣除预付款。
295、承包商申请支付材料预付款的条件①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②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商和工程师共同验点入库③承包商按要求提交了订货单、收据价格证明文件。296、承包商的第一份资金需求估价单应在开工日期后42天之内提交;接到承包商请求后,业主应在28天内提供合理证据,表明已作出资金安排;业主未能按照资金安排计划和支付的规定执行,承包商可提前21天以上通知业主,可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297、保留金指业主从承包商应得工程进度款中扣减的一笔金额保留在业主手中,作为约束承包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措施。保留金的扣留:每次月进度款支付时扣留5-10%,累计扣留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2.5-5%;保留金的返还: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返还一半给承包商,保修期满颁发履约证书后将剩余一半保留金返还。
298、承包商应负责原因的延误,分别计算竣工日和实际支付日的调价款,选取其中对业主有利的执行。299、承包商提出的进度款支付项目①本月完成的工程量及变更②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③作为保留金扣减的任何款额④预付款的支付和扣还⑤承包商采购用于永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的预付和扣减⑥根据索赔、争端裁决和仲裁等应增加或减少款项⑦对已付款支付证书的修正。
300、工程师可以不签发证书的情况①本月应签发的金额小于签证的最小金额,则接转下月,当超过最小签证金额后一并支付②承包商提供的货物或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可扣发修正或重置相应的费用,直至修整完成后再支付③承包商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且工程师已经通知承包商,可扣留相当于该义务的价值。301、业主支付①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支付报表后28天内签发支付证书②业主的付款时间不应超过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后56天③如果逾期支付将承担付款的违约责任,延期付款的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加3%计算。
302、承包商完成工程并准备好竣工报告后,应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日期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指示在该日期后14天内的某日进行竣工检验。
303、工程通过竣工检验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基本竣工”要求后,承包商在他认为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接收证书。工程师接到承包商申请后28天内,认为已满足条件可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工程师如不满意,则应书面通知承包商,指出还需要完成哪些工作;可分段颁发部分工程接收证书。
304、基本竣工条件指已通过竣工检验,可以交给业主占用或使用;并不是完成合同规定的包括扫尾、清理施工现场及不影响工程使用的某些次要部位缺陷修复工作后的最终竣工;剩余工作允许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内继续完成。
305、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不仅表明承包商对该部分工程的施工义务已经完成,而且对工程照管的责任也转移给业主;但是合同尚未终止,剩余双方合同义务只限于财务和管理方面的内容。
306、特殊情况下的证书颁发程序①业主提前占用工程②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不能进行规定的竣工检验。
307、业主提前占用工程①工程师应及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并确认业主占用日为竣工日②提前占用或使用表明工程已达到竣工要求,对工程照管责任相应转移给业主,但承包商对该部分工程的施工质量缺陷仍负有责任。308、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不能进行规定竣工检验①工程师应在本该进行竣工检验日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将工程移交给业主照管和使用,但仍应在缺陷通知期内进行补充检验工作②比正常检验多支出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309、未能通过竣工检验,承包商对缺陷进行修复和改进重新检验;重复检验仍未能通过时的处理①指示再进行一次重复的竣工检验②可拒收工程,业主有权获得承包商赔偿③颁发一份接收证书,折价接收该工程。
310、业主拒收工程时,有权获得承包商的赔偿的内容①业主为工程所支付的全部费用以及融资费用②拆除工程、清理现场和将永久设备和材料退还给承包商所支付的费用。
311、竣工结算①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的84天内,承包商应报送竣工报表②工程师审核竣工报表,签署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在收到报表28天内完成③业主依据工程师的签证予以支付。312、承包商竣工结算报表的内容①到接收证书中指明的竣工日止,根据合同完成全部工作的最终价值②承包商认为应该支付给他的其它款项(索赔款、退还部分保留金)③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估算总额。
313、履约证书是承包商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施工义务的证明;该证书颁发后工程师无权再指示承包商进行任何施工工作,承包商可以办理结算手续;工程师应在缺陷通知期满后28天内,向业主签发;合同尚未终止,剩余的双方合同义务只限于财务和管理方面的内容;业主应在证书颁发后的14天内,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证书;如工程师认为还存在影响工程运行或使用的较大缺陷,可以延长缺陷通知期,推迟颁发证书,但延长不应超过竣工日后的2年。314、颁发履约证书后的56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草案,向业主提交一份结清单;工程师在接到资料后的28天内签发最终支付证书,业主应在收到证书后的56天内支付;业主支付款项并退还履约保函后,结清单生效,承包商的索赔权也终止315、交钥匙承包工作是从设计开始,到完成保修责任的全部义务。316、交钥匙合同计价类型①采用不可调价的总价合同②由于税费
的变化、市场物价的浮动等均不变动合同价格③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法律法规调整而对工程成本产生影响时,可以调合同价格④如合同实施期很长,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物价上涨的价格调整方法317、工程师依据主合同对分包工作内容及分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行使确认权或否定权;对分包商施工的材料、施工工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318、承包商代表接到工程师依据主合同发布的涉及分包工程变更指令后,以书面确认方式通知分包商,也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自主发布有关变更指令。
319、承包商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的情况(只要通知分包商即可)①工程师不认可分包商报表中的款项②业主拖延支付给承包商经工程师签证后的应付款③分包商与承包商或与业主之间因涉及工程量或报表中某些支付要求发生争议。
320、分包合同的索赔管理①不论事件起因是业主、工程师还是承包商应承担的义务,都只能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②应由承包商承担责任的事件,工程师不参与索赔的处理。
321、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索赔事件①分包商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承包商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报告②当事件的影响仅使分包商受到损害时,承包商的行为属于代为索赔。
322、承包商处理分包商索赔应注意①从业主处获得索赔款为承包商对分包商赔偿的先决条件②如分包商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导致承包商不能向业主即时提出索赔,则承包商不仅不承担责任,而且分包商还应赔偿承包商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费用。323、施工进度计划的内容①实施工程的进度计划②每个指定分包商施工各阶段的安排③合同中规定的重要检查、检验的次序和时间④保证计划实施的说明文件(方法+人员和设备计划)。
324、工程师对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应审查①计划实施工程的总工期和重要阶段的里程碑工期是否与合同的约定一致②承包商各阶段准备投入的机械和人力资源计划能否保证计划的实现③承包商拟采用的施工方案与同时实施的其他合同是否有冲突或干扰。325、工程师对施工进度的监督①无论何方应承担责任,对承包商修改进度计划均不再额外支付费用②工程师对修改后的进度进行批准,并不免除承包商对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326、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报酬①分为月聘请费和日酬金,由业主和承包商平均负担②现场考察和处理合同争议按日计酬金。
327、施工索赔指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其特点:索赔是双向的;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才能向对方索赔;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328、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合同中默示的索赔;按索赔目的分类◇工期索赔◇费用索赔;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其它索赔。
329、施工索赔的起因①工程项目的特殊性②工程项目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③参与工程建设主体的多元性④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及易出错性。
330、承包人索赔的程序①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②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③确定合理的补偿额④发包人审查索赔处理⑤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
331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①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超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拒绝索赔要求)②承包人提交索赔报告(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或在工程师同意的其它合理时间,承包人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件影响持续存在,但承包人按一个合理的时间间隔,定期陆续报出每一个时间段内的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求,在该事件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报出最终详细报告;工程师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有权不马上处理该项索赔;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时间规定提出索赔意向和索赔报告,则失去了就该项事件请求补偿的索赔权利)。
332、索赔报告内容①事件发生的原因②对权益影响的证据③索赔的依据④索赔的款项⑤工期展延天数的计算。
333、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①先不确认责任归属情况下,客观地分析事件②通过对事件的分析,划清责任界限③最后审查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334、判定索赔成立的三原则①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②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③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335、对索赔报告的审查①事态调查②损害事件原因分析③分析索赔理由④实际损失分析⑤证据资料分析。
336、确定合理的补偿额①双方确定的补偿额度不一致时应协商②对于持续影响时间超过28天以上的工期延误事件,要分阶段批准临时延长工期的决定,事件影响结束后批准总顺延工期。最终批准的总顺延天数,不应少于以前各阶段已同意顺延天数之和。337、工程师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承包人提出“索赔处理决定”,在28天内未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无论工程师与承包商达成一致,还是工程师单方面作出处理决定,只要在授权范围内,工程师可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补偿款计入下月支付工程进度款中。超过工程师权限的,应报请发包人批准。工程师的处理决定不是终局性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338、索赔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可签发有关证书;承包人接受最终索赔处理决定,索赔事件的处理结束;如承包人不同意,按合同争议方法解决。
339、工程师有处理索赔问题的权力①在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有权检查承包人的现场同期记录②对承包人的索赔报告进行审查分析③在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赔偿不一致时,工程师有权单方面作出处理决定④对合理的索赔,有权将它纳入工程进度付款中。340、工程师的索赔管理任务①预测和分析导致索赔的原因和可能性②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减少索赔事件发生③公平合理地处理和解决索赔。
341、工程师索赔管理的原则①公平合理地处理索赔②及时作出决定和处理索赔③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④诚实信用。
342、公平合理地处理索赔①从工程整体效益、工程总目标角度出发作出判断②按照合同约定行事③从事实出发,实事求是。343、及时作出决定和处理索赔的作用①可以减少承包人索赔几率②可以防止干扰事件影响的扩大③在收到索赔意向后迅速作出反应④不及时解决索赔将会加深双方的不理解⑤不及时行事会造成索赔解决的困难。
344、工程师审查索赔证据:合同文件中的条款约定、经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来往函件、施工现场记录、施工会议记录、工程照片、工程师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单证、检查和试验记录、汇率变化表、各类财务凭证。345、审查工期顺延要求的原则①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②被延误的工作处于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③工程师无权要求承包人缩短合同工期。346、工程师无权要求承包人缩短合同工期①工程师有权顺延工期,也有权指示承包人删减合同内的工作内容,但不能要求承包人相应地缩短合同工期②如要求提前竣工,属合同变更。
347、网络图分析①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总延误时间为批准顺延的时间②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工作延误超过时差限制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③如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不存在工期索赔。
348、比例计算法①对于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时间:工期索赔值=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合同价/原合同总价×该受干扰部分工期拖延时间②对于已知额外增加工程的延期时间:工期索赔值=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原合同总价×原合同总工期。
349、承包人可索赔费用①人工费: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②设备费③材料费④保函手续费⑤贷款利息⑥保险费⑦利润⑧管理费: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350、审核索赔计算的正确性①所采用的费率是否合理、适度②正确区分停工损失与因工程师临时改变工作内容或作业方法的功效降低损失的区别。
351、工程师对索赔的反驳仅指反驳承包人不合理索赔或者索赔中的不合理部分,绝对不是把承包人当作对立面。
352、工程师对索赔的预防和减少①正确理解合同规定②做好日常监理工作,随时与承包人保持协调③尽量为承包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④建立和维护工程师处理合同事务的威信。353、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索赔的总结:
主要内容可补偿内容工期费用利润延误发放图纸√√√延误移交施工现场√√√承包人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非承包人原因检验导致施工的延误√√√对竣工检验的干扰√√√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迹√√后续法规的调整√√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害√√业主提前占用工程√√变更导致竣工时间延长√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传染病或其他政府行为导致工期延误√业主或其它承包人干扰√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业主办理的保险未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部分√353、工程师可以对承包人索赔提出质疑的情况①索赔事项不属于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责任,而是与承包人有关的其他第三方的责任②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负有责任、承包人必须划分和证明双方的责任大小③事实依据不足④合同依据不足⑤承包人未遵守意向通知要求⑥承包人以前已经放弃了索赔要求⑦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⑧承包人必须提供进一步的证据⑨损失计算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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