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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乡“三调联动”衔接工作措施

时间:2019-05-29 18:22:23 网站:公文素材库

小陈乡“三调联动”衔接工作措施

小陈乡关于进一步加强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小陈乡“多位一体”联席会议工作方案

201*年10月

小陈乡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工作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推动“三调联动”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小陈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综合协调,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指导思想,开展“三调联动”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成立小陈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多位一体”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作为推动、实施小陈乡“三调联动”工作的领导机构。地点设在小陈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在乡综治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组长由乡政法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综治专干担任;成员由司法所、派出所、信访办、民政所、法庭、国土资源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综治专干兼任;司法所负责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联席会议及办公室工作职责(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1、汇总分析各成员单位掌握的各类矛盾纠纷线索和案件线索;

2、就矛盾纠纷提出解决意见,并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或个人;

3、就矛盾纠纷总体态势作出分析、预判,并提出相应预案;4、在矛盾纠纷和社会治安问题高发期决定是否向群众发出预警信息。

5、联席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向联席会议汇报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政法及信访部门工作职责:

(一)综治办工作职责:负责本乡镇的矛盾纠纷的协调分办;向上级综治部门汇报本地区“三调联动”工作数据和相关信息,及时总结推广“三调联动”工作经验;定期召集联系会议。

(二)人民法庭工作职责:主管司法调解工作,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指导基层调委会开展工作;做好辖区内涉法涉诉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3、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责:负责涉检矛盾纠纷处理审查、监督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积极主动参与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及跨地区、跨部门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4、派出所工作职责;及时调处接处警中涉及的矛盾纠纷,深入开展“警司联调”,做好治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逐月及时向“三调联动”办公室报送调解工作报表及相关信息,积极主动参与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5、司法所职责:主管人民调解工作,履行好同级“三调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深化“三方联调”工作,组织公证、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参与信访接待值班、参与涉法涉诉和重大社会矛盾纠

纷的调处工作。

6、信访办工作职责:受理、分流、督办、信访案件,协调地区、部门、单位共同处理跨地区、跨部门信访案件,积极主动做好信访工作与“三调联动”衔接工作。

7、其它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受理、调处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矛盾纠纷,积极主动参与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和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及时向联席会议报送工作报表及相关信息。

第四章衔接联动程序

第六条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程序;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诉前告知进行人民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可以进入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对于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

第七条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程序:公安机关接受报警后,按照“警司联调”相关规定,经审查不构成治安处罚的案件,应当直接进行调解,也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对于轻伤害治安案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第八条部门联调程序:部门受理社会矛盾纠纷,经审查,属于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纠纷;涉及上级或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调解不成的,提请“三调联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调处,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九条首问受理程序:纠纷受理单位履行首问责任人职责,属于本部门范围内的,应及时进行调处;不属于本部门的,应负责咨询、答复、引导、转办、衔接工作,并办理移送转办手续;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牵头调处。对在规定或承诺的期限内将矛盾纠纷的调

处情况告知当事人,防止推诿扯皮,激化矛盾纠纷。

第五章督办考核责任追究

第十条督查、督办:联席会议对“三调联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各成员单位对本部门、本系统“三调联动”工作衔接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及时上报通报督查督办情况。

第十一条统计信息:联席会议及成员单位建立健全受理申请、调解、协议履行等资料台账,逐月及时报送“三调联动”工作报表和工作信息。

第十二条考核奖惩:根据本办法制定考核细则,由“三调联动”办公室分半年、年终对各成员单位和下一级组织“三调联动”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单位年度考核进行奖惩。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对不落实“三调联动”机制,受理移交调处矛盾纠纷不及时、处理不当、工作不力、拖延时间、推诿扯皮,导致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件等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部门或单位实行责任倒查。

第六章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经费保障:联席会议经费由乡财政承担。

扩展阅读:小陈乡司法所“三调联动”衔接机制

小陈乡司法所“三调联动”衔接

工作机制

小陈乡司法所201*.

小陈乡司法所“三调联动”衔接

工作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落实“三调联动”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工作,促进我乡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小陈为目标,以乡综治中心为平台,以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多位一体”联席会议机制为抓手,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进一步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新机制。规范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流程,各尽其能,互相支持,在调解过程中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积职能作用,在“能调则调,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原则的指导下,引导当事人以“自愿、互谅、互让”的积极态度,达成息诉和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二、工作目标

建立规则合法、合理的衔接制度,确保衔接程序要规范,协调配合有突破,调解质量要提高。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三调联动”衔接工作机制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小陈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多位一体”联席会议,由乡综治委、司法所、派出所、民政所、信访办、法庭、国土资源所等单位共同组成。

四、工作内容

(一)依托“多位一体”联席会议,做好情报沟通工作乡综治委统筹负责全乡的各类矛盾纠纷线索的排查工作,司法所重点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对派出所等行政单位、对法庭等司法单位负责的案件及时介入。

(二)激活村级民调队伍,完善相关机制建设。司法所要在201*年12月底前完成各村民调人员的选聘、培训,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做到按部就班,有条不紊。司法所要争取乡党委、政府的支持,在经费等事项上给予倾斜。切实加强培训工作,重点抓好乡镇、街道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和行业部门新选聘人民调解员的培训,通过集中授课的方式,使其掌握运用“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能力和水平,创新调解工作思路,强化衔接联动意识。

(三)加强民调村级民调办公设施的配备。司法所要积极向乡党委、政府建议建言,完善民调办公场所设置,改善办公环境。

(四)以宣传“冬季治安防范”为契机,积极小陈《人民调解法》,提高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的认

识。

(五)适时推进社会新阶层的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提高劳动纠纷、医患纠纷等案件的处理水平。

五、工作要求及原则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把“三调联动”衔接工作机制落到实处,乡综治委是“三调联动”衔接工作机制的第一责任单位,司法所、派出所、法庭是直接责任单位。

(二)准确定位,确保人民调解属性。设立行业(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试点单位,与行业(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属于非隶属关系,行业(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不受行政干预,行业(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具有行使对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职能。

行业(专业)人民调解组织虽然有别于传统人民调解组织,但其组织性质仍然属于群众性组织,纠纷调解手段仍然运用人民调解的方法,调解协议书仍然具有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应当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管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

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与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五)调解和仲裁衔接是解决争议的有效工作机制。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的相互衔接,共同做好争议处理工作,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解决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对合理的调解协议,可以出具仲裁调解书。

6、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认真开展诉前引导人民调解,诉中委托人民调解,诉后执行和解调解等工作;对公安机关受理的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民事案件或者部分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出具委托书,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小陈乡司法所20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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