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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会年会制

时间:2019-05-29 18:36:25 网站:公文素材库

党代会年会制

镇将试行

党代会年会制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原副院长甄小英指出,从十七大报告的“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到十八大报告的“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表明五年来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党代会年会制将逐步成为乡镇党委的一项规范和制度。

甄小英解释,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一项根本性的组织制度,是党内民主运行的体系保障。按照规定,党代会闭会期间,由全委会履行职权,常委会行使执行权,纪委行使监督权。但由于此前,党代会的召开周期都是“按届开”,基层是三至五年一届,在党代会闭会后,就不再发挥作用了。为使党员在党代会闭会期间,仍能继续发挥作用,十七大实行了党代表任期制。

据其介绍,十年来,党的代表大会制度逐步完善。在党代会常任制的推动下,目前,不少地区有“党代表活动站”等组织形式,党代表在活动站定期值班,了解帮助党员和群众解决问题,传达党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了党代表的沟通、协调作用。

甄小英表示,在党代会常任制的基础上,乡镇试行党代会年会制后,党代表的沟通、参与作用将得到更全面的发挥,同时,还能充分发挥党代表的监督作用,监督全委会、常委会的各项工作。“未来五年,党代会将呈现更加生动活泼的局面,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甄小英强调说,我国党员达8000多万人,因此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实践,需要自下而上逐步推动,积累经验。乡镇级党员数量不多,有条件试行党代会年会制;县市级目前的重点在于继续完善党代会常任制。而县市级以上则应捋顺全委会、常委会的关系,强化全委会决策和监督作用。

扩展阅读:鹤壁市实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实施细则 2

鹤壁市乡镇党代会年会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发挥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任期制暂行条例》以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乡镇党代表大会届中年会,不包括乡镇党的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当届第一次代表大会。

第三条乡镇党代会实行年会制。从换届的乡镇党代会闭会后,到下次换届的乡镇党代会召开前,每年召开一次党代会。乡镇党代会年会会议名称为“中国共产党X乡(镇)第X届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会议次数排列从换届开始计算。

第四条乡镇党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代表任期与乡镇党代会当届任期相同。如下一届乡镇党代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五条各县(区)、乡镇党委要组建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配强工作力量,负责指导和推进乡镇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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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年会制工作。

第二章乡镇党代会代表

第六条乡镇党代会代表名额、构成比例、分配原则及产生程序,由乡镇党委在换届期间根据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确定。原则上乡镇党代表与人大代表重合率不得超过40%。

第七条乡镇党代会代表有以下权利与职责:

(一)在党代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乡镇党委、纪委工作报告;

(二)在党代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三)在党代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四)了解乡镇党委、纪委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党代表大会或者乡镇党委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乡镇党委、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七)参加党代会或者乡镇党委组织的活动;

(八)受党代会或者乡镇党委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第八条乡镇党代会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乡镇党代会和乡镇党委组织的活动。乡镇党代表开展工作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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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一)代表学习培训制度。各县(区)委、乡镇党委应当

有计划地加强对代表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把乡镇代表学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全县(区)干部培训计划,增强其代表意识,提高其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任期内每位代表参加学习培训不少于一次。

(二)代表提案制度。乡镇党代会召开期间,代表团(组)或1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乡镇党代会和乡镇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提案。代表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代表提案由乡镇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根据提案涉及的内容,结合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下达提案办理通知书,交有关单位办理并负责答复。

(三)代表提议制度。乡镇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向乡镇党委提出属于乡镇党代会和乡镇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提议应当一事一议,内容具体明确。

代表提议由乡镇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按程序由相关单位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四)代表询问和质询制度。1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就乡镇党代会和乡镇党委的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乡镇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询问和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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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询问和质询由乡镇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乡镇党委对确定需要办理的建议和质询,能够办理的一般应在1个月内办结,一时难以办结的可延长至3个月并及时向党代表说明原因,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党代表本人。

(五)代表调研视察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党代表对乡镇在建项目、新农村建设、民生工程等方面调研视察,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调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广泛了解基层党员群众的意愿,反映党员群众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代表在任期内至少要参与一项乡镇党代会和乡镇党委安排的调研视察活动。

(六)委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制度。每名乡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联系2-3名党代表,并根据工作安排,采取民主恳谈、约访、接访等形式,与代表开展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了解代表的呼声与要求,帮助解决有关问题。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当注意听取代表的意见。

每名党代表联系3-5名党员群众,定期走访,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代会精神,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听取和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发展生产、增收致富,解决实际问题。

(七)代表列席党内重要会议制度。代表应邀可以列席乡镇党委会、纪委会等党内有关重要会议,发表意见。代表在一届任期内应邀列席会议不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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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代表参加干部民主推荐、民意调查和民主评议制度。代表根据乡镇党委安排,可以参加对本乡镇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民意调查和对乡镇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

(九)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制度。乡镇党代会召开前,乡镇党委应当通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印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征求乡镇党代会代表对乡镇党委、纪委报告稿的意见。乡镇党委召开全体会议前,可以就会议的有关事项征求代表的意见。

乡镇党委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或者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前,应当征求有关代表的意见。

(十)重要情况向代表通报制度。为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乡镇党委对全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大问题,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乡镇党委作出的重要决策等党内重要情况,除必须保密的外,应当通过召开会议、印发文件等形式,向代表通报。

(十一)党代表年度述职制度。党代表要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向所在支部党员大会或选区党员大会每年进行一次述职,全体党员对党代表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作为评选优秀党代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乡镇党代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按照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代表资格终止或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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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举单位或基层党组织提出,乡镇党委研究决定,并以书面通知代表本人、代表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因代表资格终止而出缺的,由乡镇党委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补选。

第三章乡镇党代会年会

第十条乡镇党代会年会有下列职责与权利:(一)听取和审查乡镇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二)听取乡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述职述廉报告,并对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

(三)讨论乡镇党委提请的有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决定;

(四)修改或撤销本乡镇党代表大会和党委已作出的决议、决定中不适当或错误的部分。;

(五)听取代表提案、提议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六)选举出席上一级党代会代表;

(七)对届中增选的乡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进行票决;(八)讨论决定乡镇党委提请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一条乡镇党代会年会的组织:

(一)年会一般由乡镇党委召集,不召开预备会议,不设主席团,由乡镇党委书记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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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乡镇党代会年会一般在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召开,会期半天至一天。如遇特殊情况,乡镇党委可以决定延期或者提前召开。

(三)乡镇党代会年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到会方可举行。不是代表的乡镇人大、政府党员领导成员和纪委委员可以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人员,由乡镇党委决定。

第十二条乡镇党代会年会召开前,乡镇党委应当将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要点提前发到各代表征求意见,并以代表团(组)为单位,组织代表围绕会议议题、提案的提出开展调研活动。

第十三条乡镇党代会年会议题由乡镇党委在年会召开20日前提出,征求代表意见后由乡镇党委会研究确定。正式议题应在会议举行前通知到各位代表。

第十四条乡镇党代会年会代表提案的提出与处理按本细则第八条(二)执行。

第十五条乡镇党代会年会程序视实际情况由各乡镇自行确定,主要有:

(一)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式)。1.宣布大会开幕;

2.乡镇党委书记作镇党委工作报告,乡镇纪委工作报告书面提交大会审议;

3.乡镇党委副书记作大会议题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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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报增补(停止、终止)代表情况;

5.通报上一次年会党代表提案提议、询问质询办理答复情况。

(二)召开代表团(组)会议。

1.讨论乡镇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2.酝酿乡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增补预备人选名单。(三)召开乡镇党委会。

1.听取各代表团(组)审议乡镇党委、纪委工作报告;2.酝酿乡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增补预备人选的情况汇报;3.讨论乡镇党委、纪委工作报告修改意见,通过决议草案。(四)第二次全体会议(闭幕式)。1.选举增补的乡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2.审议通过乡镇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决议;3.对乡镇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进行民主评议;4.乡镇党委书记作闭幕讲话。

第十六条乡镇党代会年会召开期间,代表团(组)应当根据大会日程安排,组织代表讨论,提出提案,组织代表对有关人事问题进行酝酿、推荐、表决或预选等。

第十七条乡镇党代会年会的表决方式:

(一)决定重要问题时,应当在代表充分酝酿讨论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表决应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赞成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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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决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下列表决方式:涉及选举和测评、评议的,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涉及其他问题的,进行举手表决。

第十八条乡镇党代会年会决议的实施:

(一)年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由乡镇党委组织实施,并向下一次代表大会年会报告执行情况。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未经代表大会年会讨论同意,原则上不得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及时向代表通报,并说明情况。

(二)凡属重要决议或民主评议结果应形成书面文件,发至全体代表及乡镇所属范围的党组织,并通报同级政府机关,也可视内容向辖区内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全社会通报。

(三)应注重与乡镇人代会结合,把乡镇党代会年会形成的决议通过人代会的法定程序转变为人民的共同意志。

第十九条乡镇党代会年会召开期间,代表应当遵守会议的有关规定和纪律,不能无故缺席年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代表应当向乡镇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书面请假,报乡镇党委批准。

第二十条乡镇党代会年会设立旁听席,党员经批准可参加大会旁听。

第二十一条乡镇党代会年会议程确定后,应报县委组织部、县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二条按照统筹安排、精简会议、提高效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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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党代会年会可以整合纪委、组织等工作会议一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乡镇要将乡镇党代会年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经费落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县区乡镇党代会年会制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工作步骤,推进本县(区)乡镇党代会年会制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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