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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足球比赛规则对大学生的行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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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足球比赛规则对大学生的行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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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体育论文

论足球比赛规则对大学生的行为教育作用

姓名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学号指导教师日期

论足球比赛规则对大学生的行为教育作用

**专业(*)班姓名学号:

摘要:本文通过对足球规则以及足球比赛的分析,总结归纳出其对大学生在学习和生活等领域的教育作用,并简要说明其原因。关键词:足球规则大学生教育作用

正文:

足球运动是世界体育运动中开展最广泛,影响最大的体育项目,号称“世界第一运动”,深为世界各国人民所喜爱。足球比赛以其特有的魅力,吸引了成千上万的青少年和成年人积极参与。由于足球运动的魅力和特点,在学校体育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无论从足球运动的竞技性、健身性、娱乐性、竞争性,还是从全面发展身体素质等方面,都可以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对促进学生素质教育具有重要的作用,对培养全面发展适应现代社会需求的优秀人才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大学生在足球的学习和训练中,了解比赛规则,团结合作,能者多劳,多方面的增强了同学们的自身素质。规则中,同队队员被分成前锋、中缝、后卫及守门员等职位。同学们按技能分配,分工合作,而每个人都是不可缺少的。足球运动是一项对抗非常激烈的体育运动,

它不仅仅是比技能、比智能、比体能和比心理的竞争,而且也是比思想、比作风的竞争。在

大学体育教学中结合足球运动的特点,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作风。

在思想教育方面使学生懂得如何关心他人,尊重他人,做到和睦相处,共同合作,注重和他人沟通。足球运动又是一项集体项目,可以培养队员的团队精神、集体合作精神和全局观念。任何比赛,不论品级大小,都非一人或一个球星所能左右。这样的赛场,这样的运动,怎能不给我们带来团结观、协作观、民族荣辱观的教育?同时足球比赛有输有赢,通过正确引导和教育可以培养学生“胜不骄、败不馁”的优良作风;可以培养学生坚忍不拔、吃苦耐劳的顽强意志品质和勇敢果断、不怕困难、敢于拼搏的精神,从而达到素质教育中对思想道德促进的目的。

在心理素质教育方面,这种足球规则让同学们集体参加,对健全大学生人格,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提供了帮助。处在不同的球场位置,是大学生学会正确地评价自己,养成良好的自我意识,确立适当的志向水平。在与同伴共同合作当中培养积极情绪,养成良好性格和积极的集体荣誉感,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具有正义感、同情心。最后,通过锻炼,让大学生同学保持日常生活的饱满情绪和旺盛精神。

文化学习素质教育方面,足球课加强学生良好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的教育和培养,良好的学习态度是学生获取学习成功的先决条件。此外,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从专心听讲、独立完成作业到认真预习、复习;从勤奋好问、善于思考、珍惜时间、讲究学习效率到养成良好的学习卫生习惯等方面具体加以指导,从而培养学生优秀的学习品质。

身体素质教育方面。在球赛进行过程中,同学练习奔跑,跳跃,是同学们拥有强健的体魄、充沛的精力。一是锻炼了学生体格,促进生长发育和形体优美,以保持学习和其他精神活动所必需的精力和体力;二是发展了学生的体能,改善神经系统对于器官的调节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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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提高神经活动的灵活性和均衡性,以保持学生精神活动特别是学习过程中的头脑清醒、思维敏捷;三是培养了学生对自然环境的适应能力,学会如何适应生存,增强战胜困难、夺取胜利的信心和勇气。

劳动技能素质教育方面,在足球训练的时候,不仅可以陶冶学生的情操,同时为学生走向社会、从事社会化的劳动生产做好心理准备和一定的技术准备。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观念和劳动习惯是劳动技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同时,劳动技能素质教育要着眼于劳动技术的培养,像在足球比赛中一样,观察局面发展,手脑并用,锻炼思维能力,体现以动手为主体的劳动本质。

特长素质教育方面,足球训练使学生发挥个性、发展特长。应该承认素质不等于能力,但良好的素质却为能力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学生特长素质的发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经过足球的训练,学生的自强和耐心、环境的适宜为大学生提供特长表现的舞台。

在世界各种足球比赛中,足球飞入球门的瞬间总是伴随着观众的欢呼,赞叹声,同时使球员一夜成名。在这精彩的背后,是他们多年来的艰苦训练。他们多年来的刻苦训练令他们练就了极快的速度和精准的传球技能。反观当代的大学生,人人都想毕业之后能找到好工作,羡慕那些毕业后前途无量的同学。如果我们想一举成名,就必须付出长年累月的努力,没有刻苦认真的专业知识,毕业后很难一举成名。如果想要得到公司的认同及企业重视,就必须做好自己的学习工作,达到高等素质人才的高超的水平。正当此时,大学生必须抓好基本功,重视平时的学习,光学知识,提高技能。

在胜负悬殊的局面中,即使是输掉此局比赛就会被淘汰,若同学们没有悲观失望,面对强敌,奋勇拼搏,最终可实现赛局逆转,反败为胜。其一,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文化观,用发展辩证的眼光看待社会,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理想与现实的关系;其二,学会正确地评价自己,养成良好的自我意识,确立适当的志向水平;其三,培养积极情绪,养成良好性格;其四,保持日常生活的饱满情绪和旺盛精神;其五,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具有正义感、同情心。

在201*年世界杯足球大赛的英德大战中,英格兰的一个关键进球被裁判判为无效进球,事后调取录像发现,该进球应该是有效的。虽然这次误判引发了球员及球迷对裁判的情绪对立,但是,英格兰队还是尊重了规则,在赛场上尊重了裁判的裁决。这一现象反映了西方社会的规则主义观念,即规则必须遵守,即使有反对意见也必须按照程序提出。这加强了大学生在校遵纪守法的教育。

综上所述,足球比赛规则对大学生的行为教育在诸多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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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大学生行为规则

文件摘编

一、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01*年3月25日教育部发布)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学生手册

二、治安处罚条例(摘录)

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务和查获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担负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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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摘编

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十二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第十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屡犯不改的。

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地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以下拘

学生手册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七)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拆开他人邮件、电报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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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摘编

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明知是脏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二)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证,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四)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八)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第二十五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三)故意污损国家保护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

(五)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七)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学生手册(五)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防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二)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的;

(四)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五)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

(六)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七)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惊动车辆的;(八)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的;(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十)指使、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和警告:

(一)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者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

(二)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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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摘编

(二)假报户口或者冒用他人户口证件、居民身份证的;(三)故意涂改户口证件的;

(四)出租房屋或者床铺供人住宿,不按规定申报登记住宿人户口的。

第三十条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第三十一条严厉禁止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者除铲除其所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以外,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收缴其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严厉禁止下列行为:(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象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裁决与执行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罚款的,被处罚人没有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对违法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适用下列程序:

学生手册(一)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二)询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询问。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询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询问人也应在笔录上签名。

(三)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了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是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裁决。经询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被裁决人,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单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

(五)对违法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三十五条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

第三十六条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者裁决书后五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收到罚款后,应当给被罚款人开具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三十八条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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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摘编

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

第三十九条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

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消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学生手册

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1*年9月1日教育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文件摘编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生手册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文件摘编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

学生手册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文件摘编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手册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文件摘编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

学生手册(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文件摘编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学生手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201*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教学管理

一、网络高等教育两年制本、专科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团结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网络脱产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入学

1.按招生规定由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院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时,应到本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凡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本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学院招办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治疗恢复健康者,必须在第二年新生入学前向学院招办提出入学申请,申请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手册3.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条注册

1.经录取的新生复查合格并在规定时间缴足第一学年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后,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2.在籍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规定缴纳当学年度学费、住宿费;每学期开学时,按规定日期持学生证及缴费收据到学院学工办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3.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考勤与纪律

第三条考勤

1.学生上课、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军训、班会、晚点名、政治学习、劳动等都应实行考勤。

2.考勤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由各班班长负责。辅导员、班主任检查班长的考勤记录。任课教师、教学督导员的课堂考勤记录与班级考勤一起均作为计算学生平时成绩及进行日常管理的依据。

第四条纪律

1.学生必须按照学校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2.学生未经批准不得缺勤,违者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数,依《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3.学生请假必须由本人出具书面请假条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教学管理

4.学生上课不得迟到和早退。迟到或早退达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1学时计算;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学生旷课时数按实际课时计,实习按每天8学时计。

5.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准予出境探亲,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出境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应按期返校,逾期不返校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学分、选课与免修、免听

第五条学分

1.学分是学分制中计算学生学习课程时间的单位。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3.学生学习质量用平均学分绩来衡量,平均学分绩可作为学生评优评奖学金的依据。其计算办法为:

平均学分绩=Σ(课程考核成绩×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第六条选课

1.按培养计划学校设置二类课程:必修课和选修课。

2.必修课为根据培养目标制定的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为学生结合个人志愿和基础选学的课程。

3.学生应根据培养计划的要求,参照学校和院系提供的选课资料,在导师指导下选课,并安排好自己的学习进程。学生必须取得各类课程所规定的学分,每学期最低应修满15学分。4.学生应严格按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和选课程序办理选课手续,力求避免上课时间的冲突。已经办理完选课手续的学生,在课程开课二周后原则上不能变动。

5.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听课和考试。自行参加考试者,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七条免修

1.凡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实验课以及必修的实践环节除外),学生均可申请免修。

学生手册2.凡申请免修的课程,考试成绩必须75分以上。

3.凡申请免修的学生,必须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并提供免修课程已有成绩单,经学院学籍办批准,方可免修。

第八条免听

1.为了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上有更大的自主性,从第二学期开始,对学习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部分听课或免听。

2.对于重修的学生,重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由本人申请,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免听部分或全部重修课程。

3.经批准免听的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完成课程应做的实验,参加考试,才能取得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4.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实验课以及必修的实践环节等不准申请免听。

第五章成绩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成绩考核

1.学生在修业期间,必须按照培养计划参加所修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得学分。

2.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相应学分;考查课及所有实践环节成绩评定原则上采用五级制,即记以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059分),考查成绩为及格以上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3.考试课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考核可采用口试、笔试、课程论文等多种方式进行,以检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及知识的运用能力。

4.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课程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总数的1/3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

教学管理

零分记。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5.学生应按学院公布的考试日程,准时参加考试,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可在考试前按规定向学院教学办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学办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否则以旷考论处。

6.凡擅自缺考或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考试不交卷者视为旷考。

7.学生的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登记签名,并于考后三天内交学院教学办。学生应在新学期开学注册时到班主任处查询自己上学期考核成绩。如对自己的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开学一月内向学院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经学院教学办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由学院教学办组织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条成绩记载

1.考试合格的成绩及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表和本人学籍档案。2.考核不合格的成绩载入学生本人成绩总表,重修合格后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缓考者在成绩表中注明“缓考”字样。旷考或考试作弊者,成绩以零分记,并在成绩表上分别加注“旷考”、“作弊”字样。

第六章补考与重修

第十一条补考

凡考试成绩不合格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前参加学院安排的课程补考,补考及格即取得学分。

第十二条重修

1.凡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及各类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不合格(补考后),一律重修。缓考课程随下一次该课程考试时补考

2.重修学生必须在学院教学办规定的时间办理好重修手续。3.重修学生原则上须随下一年级同一门课程学习,在重修学生人数较多时,学院教学办可另行开设重修班。

学生手册4.学生在最后一学期前无机会重修不及格课程时,可在最后一学期末申请重考。

5.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或大型活动而缓考的学生,可申请补考。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转专业与转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专长者;

(2)入学后被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同一层次的本院其他专业或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考虑转专业或转学:

(1)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2)文科生一般不能转入理、工科类专业;(3)无正当理由者;

(4)受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5)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者。第十四条转专业与转学手续

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学院范围内转专业,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教学办审核后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2.学生由本院转学到外校,或由外校转学到本院,都必须征得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教学管理和招生部门的同意,经两校所在

教学管理

省(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4.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及选修课学习。转入新专业后未学课程须重修。

第八章休学、停学和复学

第十五条休学

1.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时间在一学期内超过六周的学生,应予休学。

2.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学工办、学院教学办审核签署意见,报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休学,由院学籍办备案。

3.学生休学申请一经批准,应立即停止校内一切活动,回家治疗休养,其往返路费自理。

4.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第十六条停学

1.不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要求中途停止学习,由学生本人或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学工办、学院教学办审核签署意见,报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办理停学手续,由学院学籍办备案。

2.无力或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及住宿费者,按本款第1条办理停学手续,可准其停学。

3.停学以一年为期。停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学生在校期间停学,本科生不得超过两次,专科生只能办理一次。

第十七条复学

休学、停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休学、停学学生应于期满前两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学

学生手册工办、学院教学办签署意见报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学。

3.学生休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一经查明,取消其复学资格。

4.学生休学、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休学、停学期满不按时提出复学申请超过两周者,取消复学资格并按自动退学处理。

5.复学学生一般应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其已修合格课程,不再重修。

第九章退学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校学习期间,一年所修学分累计达不到20学分者;二年所修学分累计达不到50学分者;三年所修学分累计达不到80学分者;

2.无论何种原因,本科学生在籍时间超过其学制二年、专科生在籍时间超过其学制一年者视为超过了有效修业期;

3.休学、停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

4.已达到休学、停学期限申请复学的学生复查不合格不准予复学者;

5.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6.每学期开学时,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7.连续两次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8.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作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十九条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或所在班级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学工办、学院教学办签署意见,主管学院领导审核,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报主管校长批准,由学院学籍办行文并备案。学生退学一经批准,由学院学工办将退学通知送达学生本

教学管理

人,限其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二十条学生退学善后问题的处理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凡不按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2.经诊断为精神病、癫痫病或其它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

4.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5.退学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毕业和结业

第二十一条毕业

1.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毕业时应做德、智、体三方面鉴定。学生经鉴定德、体合格,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学生德、体合格,并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提前毕业。对毕业前尚未修满规定学分者,可在规定的有效修业期内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期间应按规定缴纳重新学习费。

3.提前毕业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提前毕业学生基本情况表》,经学院教学办和学籍办核准后,报主管学院领导批准,方可毕业。

第二十二条结业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1)修业期满,尚有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未取得的学分在10学分(含10学分)以内者(超过10学分者,可延长修业期或作

学生手册肄业处理);

(2)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

2.离校时结业的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必须在解除察看后)可在离校一年内向学院教学办申请补做、补修(重考)。经院教学办批准后,由学院统一安排时间补做、补修(重考),成绩合格并取得学分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由换证之日计起。

3.结业学生申请回校重修或重考者,要按学院有关规定缴费。第二十三条补办证明书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补办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凡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武汉理工大学成人学士学位,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学院教学办和学籍办解释。

教学管理

二、关于网络本科生统考的有关规定

文件一: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

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建设兵团教育局,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生部分公共课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通知》(教高厅[201*]2号),做好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工作,我部决定委托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网考委)开展统考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考试点工作要按照网络教育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针对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重在检验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水平及应用能力。

二、在我部的领导下,由网考委负责实施统考试点工作。网考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网考办)、统考课程专家组和若干考区办公室,各机构负责人采用的任期制,由网考委主任任命。网考办作为网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组织落实统考试点的有关具体工作;统考课程专家组根据统考科目的需要设立,承担制订考试大纲、命题、题库建设、对统考课程进行业务指导和统考质量分析等工作;考区办公室负责考区的阅卷及相关工作。

统考考务工作在网考委的领导下,主要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承担,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对考务工作负有领导和协调责任。

学生手册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当地的统考试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考区办公室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当地的阅卷工作。考务单位要在考前和考后将考试实施方案和考试情况及时报告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要根据我部关于考试点工作的要求和网考委的具体部署,做好宣传动员、报名、免费资格审查、参与题库建设等工作。

四、考试对象为现代远程考试试点普通高校的本科层次网络学历教育的学生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的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学生。201*年3月1日以后(含3月1日)注册入学的学生要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参加统考,对201*年3月1日之前注册入学的学生进行抽测。

五、统考科目按不同学历起点和不同专业类别确定: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的统考科目是:

(一)理工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B)”、“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B)”(数学专业考“高等数学(A)”);

(二)文史法医教育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B)”、“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B)”(文史类专业考“大学语文(A)”);

(三)英语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A)”、“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B)”;

(四)艺术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C)”、“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B)”;

(五)其它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B)”、“计算机应用基础”,由试点学校在“高等数学(B)”和“大学英语(B)”中再任选一门进行统考。

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统考科目是:

(一)英语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A)”、“计算机应用基础”;

教学管理

(二)艺术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C)”、“计算机应用基础”;

(三)其它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B)”、“计算机应用基础”。

专科起点本科教育入学考试科目中没有“大学语文”或“高等数学”成绩的,按不同专业须加试统考科目“大学语文(B)”或“高等数学(B)”,考试科目的选择同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的专业分类。

六、关于免考的规定:

(一)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可免考全部统考科目;

(二)除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外,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及以上级别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

(三)除英语专业学生外,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4级及以上级别证书者、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级别证书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者,可免考“大学英语”;

(四)入学注册时年龄满40周岁的非英语专业学生可免考“大学英语”;

(五)除英语专业学生外,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界定标准见附件)可免考“大学英语”。

各试点高校要将本校免考学生名单公示并报网考办备案。七、统考公共基础课的要求与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层次相应公共基础课的要求相一致。统考试点工作由网考委统筹安排,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卷,统一考试,统一阅卷标准。

统考暂定每年组织两次,考试时间在3月和9月。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多次参加考试,每次参考门次由学生自定。试点期间的统考成绩有效。

八、考试费用由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统一缴纳。考试费应专款专用于统考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学生手册九、试点期间,统考课程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合格标准由网考委确定,考试结果由网考办公布。所有统考科目成绩合格作为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资格的条件之一。

十、统考考试试卷(含答案及评分参考、听力磁带)启用前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网考委制订统考安全保密规定。

十一、网考委成立统考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建立考试信息沟通机制,快速有效地应对全国与地区、考点发生的突发事件。

十二、网考委对统考试点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参加统考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网考办和考区办公室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十三、网考委按照本意见制定统考工作管理办法。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教学管理

文件二: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关于调整全国大学英语四、

六级考试作为“大学英语”统考免考条件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各考区办公室:

教育部于201*年11月26日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高[201*]5号),规定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4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可免考“大学英语”。目前,教育部对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进行了改革。规定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的记分体制为标准分制,不设及格线,并决定201*年1月起,四、六级考试将不再接受非在校生报考。因此,网络教育的学生将不能报考四、六级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作为网络教育英语统考免考条件已无意义。针对上述情况,我委决定调整四、六级考试作为“大学英语”统考免考条件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在201*年1月1日前,已经获得四、六级考试证书的考生仍然按照原有规定免考“大学英语”;参加改革后的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0分的考生可免考“大学英语”。

2.201*年1月1日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将不再作为统考“大学英语”免考的条件。

3.网络教育英语统考的其它免考条件不变。特此通知。

国家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一日

学生手册

三、关于成人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试行)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切实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鄂学位[1999]003号文)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授予对象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高中起点本科、大专起点本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网络教育等各种教育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要求者,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二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

2.比较系统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具体要求:

(1)在校学习期间,全部课程平均70分以上(含70分),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平均成绩达75分以上(含75分),本科生学位课程成绩应在70分以上(含70分);

(2)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必须一次完成,且成绩合格;

(3)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一门外国语、一门基础课、二门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违反纪律受到学校或所

教学管理

在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2.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当年未能获得毕业证书者;

3.未达到本规定第二条具体要求者。第四条学位课程考试:

1.外国语考试由湖北省学位办统一组织,学生须交纳相关考试及资料费用。非英语专业本科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者,可免外国语统一考试。英语专业本科生考其他外国语;

2.成人(网络)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另外三门学位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加以明确。学位课程考试由学校教务处组织,网络(继续)教育学院协助另行进行,参加考试的学生须交纳一定的考试及资料(辅导)费用。学位课程考试的合格标准为:一次通过,且成绩达60分。

第五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审批程序:

1.申请。成人(网络)高等教育各种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达到本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应向院教学办提出学士学位书面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

2.推荐。学院受理申请后,向学校教务处提交推荐者名单和推荐材料。

推荐材料包括:

(1)在校期间的本科教学计划;

(2)学业成绩(各门课程成绩及平均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学位课程考试成绩等);

(3)毕业鉴定、毕业证书;(4)学位申请表。

3.初审。教学办对名单和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审合格者名单报送省学位办。

4.审核。省学位办负责对报送的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学生手册5.授学位。经省学位办审核通过的学位申请者名单及有关材料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并按条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6.其他。成人(网络)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应缴纳一定的考务、评审等费用。

第六条对往届成人(网络)本科毕业生,没有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本规定由学院教学办解释。

教学管理

四、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纪考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武汉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武汉理工大学网络脱产学生的所有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三、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规定,由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如将书包、资料、手机和BP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入座位的;

2.未按指定座位就坐的;

3.自带空白答题纸或草稿纸的;4.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的;

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的;6.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的;8.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四、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将违纪情况记录在学籍成绩档案中。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2.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而未予拒绝的;

学生手册3.因第三条1-7款中任一种行为而无视警告的;

4.考场上将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工具处于开机状态的;

5.传递、接收纸条或试卷,在传接过程中即被发现的双方;6.考试中夹带,但尚未偷看的;

7.论文(设计)中有剽窃、抄袭或伪造行为的;8.其他构成违纪行为的。

五、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及本学期在该门课程以前的考试成绩均以零分记,并将作弊情况记录在学籍成绩档案中。

1.考试中夹带,且有偷看行为的;

2.在桌面或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3.考试中传递、接收纸条或试卷的双方;4.考试时偷看他人答卷的;5.考试时为他人提供答案的;

6.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计算器的;

7.其他构成作弊行为的。

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由学院给予留校察看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1.请他人代考;2.代他人考试;

3.在答卷上填写他人姓名、考号等信息;4.带走或毁坏他人试卷;5.偷盗试卷;6.第二次作弊的;

7.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七、考试前后纠缠教师,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供有关考试信息、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及本学期在该门课程以前的考试成绩均以零分记。

教学管理

第三章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八、违规行为的报告程序

1.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违纪、作弊当事人的姓名、学号及主要情节,并将书面材料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门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到学院教学办考试管理人员。

2.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当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3.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由学院教学办负责核实,学院教学办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学院主管院长审核签字。

九、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1.凡是有第四条、第五条情况者,由学院教学办查证,经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由学院学籍办行文并备案;

2.凡是有第六条情况者,由学院教学办查证,经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由学院学籍办行文并备案。

第四章有关说明

十、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说明

1.若学院教学办对学生违纪、作弊逾期不作处理,将敦促抓紧处理并通报批评。若教学办在处理学生违纪、作弊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院办公会有权要求该教学办重新审议。

2.处理决定作出后,由学院学工办负责将处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签字的,由学生所在辅导员记录在案,处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生效。

3.学生受到处分后,由相关辅导员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

学生手册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并将处理决定存入学生人事档案。

4.考生若对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两周内向学院教学办提出申诉,教学办受理学生申述后两周内作出重新处理决定。

十一、本办法由学院教学办负责解释。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教学管理

五、课堂纪律

一、课堂是进行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必须保持严肃、安静、清洁、整齐。

二、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上课须衣容整洁大方;课堂、课间均不得在教室内吸烟。

三、学生必须在上课铃响前进入教室并就座,教师走向讲台后,全体学生须起立,待教师答礼后方可坐下。迟到学生应在门口报告取得教师同意后方准就座听课。教师未宣布下课,学生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四、学生进入教室要衣着整齐大方,不得穿拖鞋或赤脚、穿背心、短衬裤进入教室。

五、上课期间,学生应认真听讲,不得谈笑喧哗,不得影响他人听课,不得随意进出教室。前堂未下课,后堂课学生不可闯进教室抢占座位。

六、爱护国家财产,保持教室整洁、卫生。教室内严禁吸烟和吃食物;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纸屑,不得在桌上涂写、刻划或随意张贴;不得损坏和私拆教室内任何设施、设备,不得拆拧桌椅上的螺钉、螺帽。

七、上课时间无关人员不准随意进出教室或在课堂内逗留,重修生和进修生必须按规定办理听课手续,对无听课证者,教师和班干部有权予以清退。

八、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教师应予以制止并给予适当的批评,严重者可令其退出课堂,课后报教务处和学生所在学院加以教育和处理。

九、上课时间教师和学生都必须关闭手机、寻呼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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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为了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测评总体结构(一)指标体系

素质类别政治指标思想学生全面素质德育智育体育奖惩各类竞赛、道德集体学习遵纪卫生劳动学习体育身体课外军事平时表现、修养观念态度守法习惯态度成绩成绩素质活动素质奖励与处表现罚444444444444222444603.56060413.52101010一年级8二年级8三年级81.54.52.57.5(二)分值分配

德智体三项总分为100分,另加奖惩分10分,则总分=100+10分。

其中:德育分为30分,智育分为60分,体育分为10分,奖惩分为+10分。

二、评分细则(一)单项评分

对学生一学年来德智体美等方面逐项评分。1.德育单项分:该项由七项内容构成,其中,27-30分为“优”,24-26分为“良”,18-23分为“合格”,18分以下为“不合格”,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1。

2.智育单项分:该项由一学年学习成绩(不含体育成绩)综

奖励与惩罚

合评定为:

该学年课程

Σ(课程考核成绩×课程学分)×0.6平均学分绩=Σ课程学分

注:①不及格(重修)后通过的成绩取两次考试的平均值。若均值大于60分,以60分计。

②通过国家英语四级×1.4;通过国家英语六级成绩×1.5;最高不超过100分。如果一学期中,既有英语考试成绩,又有国家英语四、六级成绩,则按计分办法取一高分值。

③“旷考”课程学分应计入,成绩以0分计。

3.体育单项分:该项由体育成绩、身体素质、课外活动和军事素质分构成。

0.035一年级(1)体育成绩=学年体育平均成绩×{0.04二年级(2)体育素质分的评分标准见附表1。(二)奖励评分

1.奖励分:指综测加入的分值,见附表2。2.处罚分:指综测时减去的分值,见附表3。3.奖惩分值超过10分的,以10分计算。

(三)综合总分=德育分+智育分+体育分+奖惩分三、组织实施

(一)测评工作一般安排在新学年初进行,在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比和各类奖学金评定工作。

(二)测评工作在学校的统一布置下,由各班级具体组织实施。由网络教育学院学工办成立“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各学生班应成立“测评”小组(一般7-10人组成),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任副组长。

(三)实施步骤

学生手册1.自我小结:学生本人对本学年表现进行个人小结,自我鉴定。

2.班级评议:在个人小结的基础上,分小组对学生进行评议,由小组写出小组评语。根据小组评议的结果,再由班级评议小组写出班级评语。

3.自我评分:按测评标准逐项实事求是地自我评分,累积得出自评分。

4.互评由“测评”小组按“综测”标准执行。对每位同学的指标要素做出判别,指派分数,最后累加出互评分,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5.辅导员评分:由辅导员按测评标准评分。6.测评综合分:

测评综合分=自评分×20%+互评分×50%+辅导员评分×30%7.按班级公布测评结果。

奖励与惩罚

附表1学生德智体素质评分标准

素质指标序号政治思想表德育集体7观念8学习9修养6现34政治上进、思想进步能够坚持原则、主持正义遵守社会公德、乐于助人、团结同学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热爱集体、参加集体活动认真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学习勤奋,认真刻苦22222222421评分标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最高分值22自评互评评分辅导员道德5态度10不旷课、不迟到早退遵纪守法卫生习惯11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122213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劳动态度1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2学生手册

智育体育成绩身体体素质育军事20军训总评成绩素质优秀2良好1.5合格1活动19早锻炼出勤率课外一年级1.75二年级2.25三年级3.7518积极参加课外锻炼15评分标准见《评分细则》16评分标准见《评分细则》60一年级3.5二年级4一年级1二年级1.5三年级2.5一年级1.75二年级2.25三年级3.7517体育达标成绩合格以上

奖励与惩罚

附表2奖励量表(一)社会工作奖励分

等级项目工作基本不能成绩胜任胜任突出工作工作指校学生会正副主席及校、系主要学生干部1.510校级部长、院系学生会主席和团总支副书记校、系一般学生干部10.7500指校、系学生会、分团委(团总支)其他干部备注得分班委、团支部干部0.750.5指班委、团支部班干部注:凡学生担任几种职务,均取一项最高分

(二)各类学习竞赛奖励分

等类别分级值一等奖531.5二等奖421三等奖310.5得分国家级省级校级注:(1)不同项目、不同级别竞赛获奖可累计加分,同项目、

不同级别只计一项最高分;不同项目、同级别可累计加分。

(2)竞赛名次折算:1、2名按一等,3、4名按二等,5

8名按三等。

(3)凡学习进步奖获得者加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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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研成果奖

序号要素分值一等奖8二等奖6三等奖4一等奖4二等奖3三等奖2一等奖2二等奖1.5三等奖1每件0.5分,最高不超过2分8得分1获国家级大学生科研成果奖,以及相关竞赛奖获省级大学生科研成果和社会实践2奖,应邀参加省级学术讨论会,提交论文者并获奖者获校大学生科研成果奖,在公开发行3的刊物上发表文艺作品,被市或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采用,在省、市级内部刊物上发表作品者45在公开报刊发表新闻稿件应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者撰写、编、译并出版书籍,在全国性6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应邀参加全国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者,对外咨询服务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者。67在省级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应邀参加省级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者,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文艺作品,被3每件0.3分,最高不超过1.5分8市级或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采用,在省市级内部刊物上发表作品者注:同一成果获不同奖,只记高分;不同成果获同一奖可累计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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