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先进典型材料
借“科普惠农”之风,走产业化发展之路
---玉门市黄闸湾乡啤酒原料协会典型事迹
玉门市黄闸湾啤酒原料协会成立于1998年,201*年被命名为“甘肃省十佳农技协”,201*年被评为“全国科普惠农兴村先进单位”。近年来,协会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资金扶持和各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抓管理、强服务、创市场、促增收,真正实现了“创办一个协会、带动一项产业、培养一批能人、搞活一方经济、致富一方群众”的目标。目前,协会已拥有11个实体企业、一个“科普惠农”服务站、3个示范基地、20多个服务网点、960名会员,辐射20多个自然村。发展专业化啤酒花生产基地3.8万亩,年产量6.5万吨,占全国总量的三分之一;亩均纯收入超过3000元。注册的“绿峰”颗粒酒花、压缩酒花、“拓璞”酒花浸膏,深受青岛、燕京、黄河等知名啤酒企业的青睐,使玉门逐渐发展成为全国啤酒原料的价格和市场调节中心。协会也实现了由技术交流服务型向技术孵化型、市场开拓型、产业载体型的飞跃,成为玉门市农技协发展的一面旗帜,受到了各级党政的高度肯定和群众的赞誉。
几年来,玉门市黄闸湾啤酒原料协会主要在五个方面有了新的突破:
1、在规范管理上求突破。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协会《章程》,建立健全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体
制,实现了依法办会。建立了民主理财、档案管理、资金管理、利润分配等管理制度,对重大事项和财务收支定期公开,增强了会员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建立了党支部,下设党小组4个,按照“支部领导、协会组织、能人带动、规范运作”的工作思路,创建了“协会+支部+党员+农户+基地”的运行机制,开展了“培育典型户、带动示范户、帮扶困难户、转化特困户”的结对帮扶活动,结成帮扶对子40个,取得了显著的帮、传、带效应。
2、在发展模式上求突破。发挥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立足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品牌化营销,组建了玉门啤酒原料集团,完成了智能化烘烤、四氢异构化生产等精深加工技术开发,建成了3000吨烤花、4000吨颗粒酒花、400吨酒花浸膏等一批高新技术生产线,将啤酒原料制品保质期延长到8年,有效规避了市场风险,实现了种植、加工、销售为一体的完整产业链。
3、在完善服务上求突破。以提高服务能力为目标,整合协会资源,建立了科普惠农服务站,依托8名外聘专家、27名培训骨干设立了专家医院,定期坐诊,指导会员推行标准化,及时解决会员及农户操作和生产中的疑难问题,并结合农户需求,将门诊推进到田间地头,手把手地指导农户种植。今年7月,专家医院去基地就诊,发现会员巴国英的10亩酒花地里,病虫害发生严重,周边基地也有不同程度的发生,专家们紧急制定了防治方案,有效控制了病虫害蔓延,用巴国英的话说:“是战地医院救了大伙”。设立了农资供
销服务部,开展技物结合配套服务,实行无利销售,每年为为会员提供赊销近百万元的专用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先后为农户垫付发展、救灾、周转资金30万元。把服务领域向社会事业拓展,为辐射乡镇、村组免费赠订《甘肃科技报》等报刊杂志400余份,捐助公益事业5万元,资助群众文化活动5项,帮助贫困学童10名,慰问贫困户18次。
4、在强化培训上求突破。利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奖补资金,改善了培训设备和设施,建成集多媒体教学、展示为一体的培训基地,举办各类培训班22期,培训农民1100人。配合市科协、科技局、农技中心等单位,举办电视科普专栏《希望的田野》5期。邀请专家论证、编写、印发《种植技术规程科普挂图》8套1万张,《啤酒花栽培技术手册》2万册,技术和科普资料3万份。积极开展了会员横向交流、外出参观、技术骨干再教育等活动,使会员开阔了视野,增强了协会的发展后劲
5、在科技投入上求突破。组织协会会员承担了《啤酒花新品种引育与标准化生产技术应用示范》、《河西走廊啤酒花产品精深加工及原料优质高效生产技术集成与示范》等科技示范推广项目3项,建立啤酒花科技示范园区和优质苗木繁育基地400亩,引进推广那盖特、农大3号等适宜栽培品种8个,示范集成优质高产栽培、提纯复壮、扦插育苗、滴灌节水、机械化采摘等新技术13项,为啤酒花花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撑。
通过“五个突破”,实现了“三个提高”:一是会员的收
入明显提高。201*年,会员人均纯收入超过8000元,高于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33%,其中来自啤酒花产业的收入占60%以上,带动农户户均增收1700多元。二是协会的凝聚力明显提高。协会、企业、农户之间唇齿相依,会员对协会的依赖程度不断增加。周边种植户的加盟热情空前高涨,仅今年就新增会员190多名。三是协会对产业的带动力明显提高。为推动啤酒花产业的做大做强,协会根据会员的实际情况,以每亩500-1700元的前期无偿资金投入,扶持基地建设,发展订单种植。今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啤酒原料产业发展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但协会仍以保护价收购会员的啤酒花,使会员在不景气年份无损失,调动了农户的种植积极性。今年持续扩张基地10500亩,培养产业户科技人才800多人,带动从业农户13000多户,就地输转剩余劳动力3000多人,出现了泽湖、梁子沟等啤酒花生产专业村,走出了一条依靠协会推动,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发展格局的新路子。
二00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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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
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国科协、财政部和省科协、财政厅在全国和全省分别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并设立“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计划专项资金”)。根据近几年项目实施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保证该计划在全市的更好地实施,规范和加强“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试行)》和《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协、财政部和省科协、财政厅在我市实施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
第三条“计划”项目实施坚持以下原则:
1.面向社会,统一标准。评选范围面向社会各界,符合推荐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统一评审标准。
2.立足科普,注重公益。评选对象立足于农村科普工作战线,注重社会公益,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3.差额评选,择优支持。各县区推荐名额与最终确定获奖名单实行差额评选制,从各县区推荐名单中择优支持。4.奖补结合,追踪问效。中央财政、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和奖补结合方式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开展科普惠农活动进行补助和奖励,为植根于基层的农村科普组织和农村科普带头人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创造更好的条件。对“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其结果实行监督考核和追踪问效。“计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和补助先进集体和个人购置科普资料和设备,以及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开展培训、讲座、展览、引进推广新技术和新品种等农村科普活动的支出。
第四条市科协统一监督管理全市“计划”项目实施;县区科协监督管理本区域内“计划”项目实施。
第五条获得奖补资金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主要是在农村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等单位和个人,要切实更好地开展科普惠农活动、不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实施单位是指获得“计划”奖补资金的集体和个人;申报单位是指申报“计划”奖补资金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实施准备
第七条市科协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省省科协和财政厅当年下达我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科普带头人和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的名额,确定各县区名额分配,并下达各县区。
第八条县区科协根据市上下达的推荐名额,要认真组织推荐,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确定推荐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九条县级科协和财政局应将推荐名单在有关乡村公示10天,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区科协和财政部门将正式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市科协。
第十条“计划”推荐范围和条件(一)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推荐范围:经社团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在农村科普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县级以下(含县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推荐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产权明晰、遵纪守法、管理规范;2.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会员农户在100户以上,拥有一项或多项适用技术,在科学普及、技术推广、协会管理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4.成立3年以上,具有较强的持续发展能力,会员年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农民年均纯收入20%以上;
5.致力于农村科普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二)农村科普示范基地
推荐范围:建立在农村、直接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以讲座、展览、培训、示范、咨询、服务等方式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致力于提高农民科学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场所。
推荐条件:
1.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任务目标;2.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具有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科普设备,定期更新科普内容;4.常年开展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的科普讲座、展览、培训、咨询等科普活动。每年开展活动的时间100天以上、受益群众1000人次以上,或推广的实用技术形成产业化优势,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三)农村科普带头人
推荐范围:长期在农村面向广大农民开展科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民专业技术人才和农村科普志愿者。推荐条件:
1.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宣传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2.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农村科普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
4.在农村开展科普工作连续3年以上。在组织开展农村科普工作和依靠科技带领农民致富,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四)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
推荐范围:在少数民族地区成立的,面向少数民族群众开展科普宣传,做出突出贡献的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
推荐条件:
1.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团结与稳定;
2.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3.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成立时间在2年以上;4.具备必要的科普宣传设备,具有较好工作基础;
5.常年面向少数民族群众开展科普讲座、展览、培训、咨询等科普活动。每年到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科普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00天,在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科学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和推荐:1.有违法违纪行为的;2.有损害农民利益行为的;
3.有其他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4.经县区科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编制《“计划”项目书》。《“计划”项目书》包括《“计划”推荐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预算表》、《“计划”申报材料》、《公示证明》等相关材料。
“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申报: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所在县、区科协和财政局,按照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确定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年度奖补资金标准,组织所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编制项目预算,填写《预算表》。
第十二条《“计划”项目书》经县区科协认真审核,确定无误后上报。市科协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推荐情况,对《“计划”项目书》进行审核后,编制市《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汇总表》,经公示后,报送省科协。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批复后,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计划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根据“计划”项目明细表对每个子项目的实施要有不少于6张的照片记录。
第十五条县区科协定期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在进度、质量和实施中出现问题,确保“计划”顺利进行。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可根据项目预算明细表和项目进度逐项验收。也可以在项目全部实施完成后逐项验收。
第十七条实施单位提交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和项目实施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总结报告及照片记录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各县区科协按照项目管理要求上报工作总结和验收报告,并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片等造册归档,为上级项目验收做好准备。
第五章资金管理及拨付
第十九条“计划专项资金”按照“奖励先进、定额补助、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二十条“计划专项资金”到位后,为便于监督管理,县区财政局应先将资金统一划拨到县区科协。
第二十一条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甘肃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计划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费,包括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和展品展具费。其中,图书资料费是指为开展农村科普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专用设备费是指为开展农村科普活动所需购买影像制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关的多媒体计算机等科普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展品展具费是指用于购买和制作科普宣传品、宣传栏等科普展品、展具所发生的费用。(二)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等。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为开展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的培训讲座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和设备等费用;展览费是指举办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的科普宣传展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运输、差旅和劳务等费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是指在开展面向农民的科普示范活动中发生的购买新品种新技术及配套原辅材料、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租赁示范场地和设备等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农村科普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
“计划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四)组织、管理和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六)与农村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用“计划专项资金”购买和制作形成的资产,获奖对象为国有单位的,该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计划专项资金”由获得奖补资金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所在的县区科协和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账。(一)获奖单位及个人在收到获奖通知后,在规定的报账时间内,按照项目验收情况和批复的项目预算、工作进度,及时持相关报账凭证资料到所在县区科协办理报账。
(二)县区科协及时审核收到的获奖单位及个人的相关资料和报账凭证,按照验收情况和批复的项目预算,向本县区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区财政部门对科协的审核意见和获奖单位及个人的报账凭证资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由县区科协按规定报帐;对复核不合格的,不予报账。
第二十五条先进单位和个人在预算批复之日起发生的费用,可以在“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应当在预算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执行完毕,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能全额报销的,报账时间从预算批复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先进单位和个人无法继续开展科普活动须中止执行的,县区科协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终止其报账工作。剩余资金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使用。其他原因形成的“计划专项资金”净结余按同样方法办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科协和市财政局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实行动态管
理,获奖单位和个人不能继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或有损害农民利益的,将上报市科协和市财政局,市科协和市财政局将逐级上报,取消荣誉称号。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和市科协对“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进行不定期抽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和市科协将追回其相应“计划专项资金”,在后续年度相应调减对所在县区的支持额度,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失职致使计划无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主观原因经费不能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和个人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各县区科协和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本县区“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向市科协及时汇总上报“计划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必要时,市科协根据项目进度,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不定期的督导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复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县区对“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科协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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