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系渔民安全 做大渔船互保 共建和谐渔
心系渔民安全做大渔船互保共建和谐渔区--支队互保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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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6-15信息来源:
渔船互保是因渔业生产需要而形成的一项互助保险制度,是政府实现渔业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实践证明:渔船互保工作不仅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三渔”问题的具体体现之一,也是构建渔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途径。我办至成立以来,始终以服务渔业和渔民为宗旨,以维护渔民合法权益、促进渔区社会和谐及经济发展为目标,结合广州渔业生产实际,积极探索,及时总结工作得失,互保业务取得了明显进步,切实保障了本地区渔业安全生产,促进了渔区社会的稳定发展。
一、提高认识,拓展互保工作面
近几年来,尽管渔业捕捞前景不容乐观,我办的互保业务却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截止201*年10月底,互保会费收入突破30万元,同比增长126.6%。201*年会费收入到目前已超过33万元,支付补偿金6500元,赔付率为1.9%。
支队领导非常重视互保工作,充分认识到渔船互保在保障渔业生产安全和渔民利益中的重要作用,制定了“多找保,少赔钱,为渔民办事打实基础”的工作思路,将互保业务作为日常工作的一块重要内容来抓,使其落实到具体的渔政工作当中,成为渔政工作部署和年终总结的一个重要内容、日常会议的一个议题、检查监督的一个重要指标。支队还为互保工作提供车辆保证,解决了交通问题,提高了办事效率。
互保与渔政工作有机结合,优势互补,不仅增强了互保的管理力度,拓宽了互保面,而且也促进了渔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二、利用优势,加大互保宣传力度
一是利用渔政执法工作优势,动员渔民多投保。利用休渔、禁渔期间以及年底渔村干部和渔民群众聚会增多的有利时机,工作人员深入渔村,在了解渔民生活和生产状况的同时向渔民群众宣传讲解参互保的好处,并现场为渔民办理入保服务。抓住渔船签证、船员培训以及日常执法检查等机会,积极向渔民宣传互保知识,调动渔民投保的积极性。
二是利用互保自身工作优势,树立良好的保险信誉。互保工作者理赔快捷、服务热情、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和敬业爱岗的奉献精神是一种无形的宣传手段,它不仅为互保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也使互保赢得了渔民的信赖,从而提高了渔民的投保积极性。此外,现场评估和办理理赔手续的工作方式也使互保引起了在场渔民群众的关注,起到了较好的宣传作用。
三是利用新闻媒体的传播优势,扩大互保的社会影响力。通过新闻媒体对互保工作事迹以及在对渔政工作的宣传报道中融入互保内容,让社会了解互保,让公众关注互保,使渔民积极参保。
三、尽心尽责,提高互保服务质量
在提高互保服务质量方面着重强化“五个意识”,即:
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认真、负责、细致的工作作风。做大做强渔业互保,需要我们在日常业务工作中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代办处每位工作人员都牢固树立“工作细致,服务到位,确保渔业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认真做好互保各项业务工作。办理互保手续时向渔民耐心讲解有关条款和规定,仔细查验相关证书,详细询问船员及渔船情况,避免出现理赔纠纷;主动到渔业公司了解造船进度,船一出厂便提醒业主办理互保手续,对已投保的会员到期及时通知交纳保费,以负责的态度为渔民及渔业公司做好服务工作;在理赔过程中,严格把关,加大理赔的审核力度,认真调查事故情况,做好详细记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强化服务意识,建立一支工作到位、理赔快捷的互保队伍。代办处为方便渔民群众,工作人员亲自上门服务,直接到渔村和渔船上为渔民提供咨询,办理入保手续,并将有关证件、票据亲手送到渔民家中。当接到事故上报后,我办工作人员立即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了解和处理事故情况,尽快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手续,及时派专车将互助补偿金送到渔民手中。支队领导还亲自赶到医院和渔民家里对受害渔民及其亲属表示慰问。由于互保业务以渔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重视提高服务质量。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个入保船东对我办的互保工作表示不满意,做到了理赔无争议,渔民企业皆满意。不少同志在工作中也表现出忘我的工作作风和敬业精神,如我办的孙名广同志,虽然已是一位64岁的互保行业的老兵,但他仍坚持工作在第一线,总是亲自上门为渔民提供服务,其敬业精神深深地感动了渔区的广大干部群众,不仅大大促动了渔民群众投保的积极性,也为互保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此外,我办积极聘请熟悉渔船和渔业生产、了解渔民的人员开展互保业务,不断提高义务能力和工作效率。
三是强化监督意识,建立互保工作激励机制。代办处自觉接受支队领导和广大渔民群众的日常监督,做到专款专用,把好经费使用关,定期对互保业务和保费进行审核统计。同时采取一定奖励措施,对互保工作人员进行适当物质奖励,对工作辛苦的具体办理人员多发两倍奖励金,以鼓励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四、狠抓安全,促进渔区社会和谐
安全工作是互保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始终是我办最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抓好安全工作,不仅减少了理赔次数,为服务渔民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而且也有效地保障了渔民和渔业生产的安全,促进了渔区社会的和谐发展。在这一方面,我们着重把好“六个关”。
一是把好安全宣传关。不仅安全工作常挂口头,也落实于具体的工作当中,积极向渔民宣传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提出了“严是爱,松是害,一出问题害几代”、“违章指挥是杀人,违章操作是自杀”等宣传口号。
二是把好船舶检验和进出港签证关。要求出海的渔民进行身体检查,防止出现疾病;对渔船进行严格检查,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不放走任何一条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出港;对于问题渔船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是把好安全检查和综合治理关。经常监督检查渔港、渔船的安全设施、防火设备、救生设备,检验渔船通讯设备是否完好,轮机运转是否正常等等。在做好安全检查的同时,全力打击“沙滩船厂”,堵截问题渔船来源,防止出现“三无”渔船。自201*年以来,支队先后对全市71家渔业船舶单位进行多次清理。由于安全工作到位,到目前为止,广州市未出现一起渔船沉船事故,有效地促进了我市渔业生产安全,维护了渔业生产正常秩序。四是把好船员培训班。重视提高船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尽量将培训安排在节日和休渔、禁渔期,将培训作为一个制度长期不懈地坚持下去。今年元月,在上级文件通知涉渔收费暂缓的情况下,支队仍坚持办班,并专门拨款8万余元为辖区内67名渔民进行了专业技能培训和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教育。
五是把好海上巡逻和救助关。利用海上巡逻机会检查渔船安全设备,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当场令其改正,对不能马上改正的渔船立即将其送返渔港进行整改。在巡逻结束与渔民告别时不忘向渔民说一声:注意安全。不仅提高了渔民的安全意识,而且使渔民感到政府的关怀和温暖,体现出渔政执法队伍的人情味。在应对海上救助事件方面,我们发现情况立即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马上进行协调处理。今年以来,由于救助及时,有效避免了3起海上事故。
六是把好涉外政策关。近年来由于渔业资源逐渐溃竭,渔民开始走向远洋,但由此渔业涉外事件也逐渐增加。为此,支队和代办处都非常重视做好相关的政策教育。从201*年开始将南海、太平洋形势编成小册子,下发给远洋渔船;利用各种机会,办学习班进行讲课,如先后为广州远洋渔业公司介绍南沙形势、如何防止发生渔业涉外事件等。由于政策教育及时,自201*年以来,广州市未发生一起涉外理赔事件。
扩展阅读:渔船互保条款
渔船互保条款
一、入会资格
凡取得适航证书并经渔港监督机关登记的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租船人,均可参加渔船互保,并成为本会会员。
二、互保责任范围
本互保负责赔偿:
(一)全损互保责任:
1.互保渔船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渔船的全部损失。
2.为避免发生全损事故而发生的有效的施救和救助费用,但以不超过互保金额为限。
(二)全损附加第三者碰撞互保责任:除包括上列全损互保责任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互保渔船承担的对第三者船舶碰撞造成的船体损失、机械设备损失、救助损失的赔偿责任,但以不超过互保金额为限。
(三)综合险互保责任:
1.包括上列全部责任外,互保渔船由于碰撞、风灾、火灾、触礁和搁浅等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但总额以不超过互保金额为限。2.遭受互保责任内风险的渔船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渔船损失的措施而发生的有效的救助费用,但以不超过互保金额为限。
三、互保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互保期限最长为一年。互保责任从会员交纳互保费的次日零时起到互保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四、互保金额
为增强会员保护互保渔船安全的责任感,渔船互保实行不足额承保,距法定报废船龄1年以内的渔船不予承保。
五、除外责任:(一)船舶不适航;
(二)船东及其代表或船长的故意行为;
(三)互保渔船的正常维修费用以及船壳、机器的自然磨损和锈蚀;(四)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及私人财产损失;(五)间接损失;
(六)清除障碍物(含强制打捞)、污染的费用;(七)罚款;
(八)战争和军事行为;(九)抢劫等犯罪行为;(十)互保渔船从事走私、偷渡、盗窃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以及违规捕鱼、违规航行、载运违禁品等违法活动;
(十一)互保渔船的子船及船上的渔网、渔具、燃料、渔获物、生活给养和互保渔船上人员的私人财产;
(十二)锚、舵、螺旋桨、通导设备、机器设备的单独损坏或丢失;(十三)油污责任;
(十四)正常作业期间同一会员对船之间的碰撞损失。
六、会员义务
(一)申请入会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告知入保渔船的情况,包括适航状况、作业风险等能够影响本会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入会、确定费率等情况,并出示船舶检验证书。(二)会员必须以签字或盖章的形式确认互保凭证。
(三)会员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互保费,互保责任自动中止,缴足互保费后方可恢复。在此期间发生的互保事故,本会不负赔偿责任。
(四)在互保期限内,互保渔船变更所有人、经营人或租船人,航区及其他互保凭证所载情况,应及时通知本会经办机构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互保责任自动中止,办理批改手续后方可恢复,在此期间发生的互保事故,本会不负赔偿责任。
(五)发生互保事故后,会员应及时采取一切可能的施救保护措施以减少损失,同时利用最有效的通讯手段立即通知有关渔港监督和互保机构,并须在到达第一个港口后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若会员不按规定及时报案影响本会及时勘验、准确理赔的,本会有权视作自动放弃权益拒绝赔偿或相应扣减赔款。(六)互保渔船发生部分损失需要修复的,会员应与有关互保机构商定修理范围、项目及费用计划后方可进行修理,否则本会有权重新选择修理方案或拒绝赔偿。
(七)互保渔船发生碰撞事故,会员如果与有关方面私下达成协议必须征得本会的认可,否则本会不负赔偿责任。七、赔偿
(一)会员在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填写有关表格:1.互保凭证第四联(影印件);2.事故报告和索赔申请;3.出险船舶的安全(适航)证书(影印件);4.事故损失、费用清单;
5.渔港监督出具的海事调查报告书;6.出险船舶损失部位照片;7.本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互保渔船发生责任范围内的全损、部分损失或承担碰撞责任,本会根据船东或船上人员应负的责任,按10%30%的比例扣除免赔额。部分损失和第三者碰撞责任的绝对免赔率为5%。
(三)互保渔船与第三者船舶发生碰撞受损或沉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会员应首先向第三者追偿。
若第三者不予赔偿,会员可提起诉讼。本会根据会员请求可以先行赔付并代位行使追偿权利。会员应全力协助本会向第三者追偿。未经本会同意放弃向第三者追偿或由于过失致使本会不能代位行使追偿权利的,本会不负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赔款。
(四)互保渔船按全损处理的残余部分,作价后归会员所有,并在赔款中扣除。(五)会员自互保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向本会经办机构提出索赔,或不提供必要的文书和证明,视作自动放弃权益处理。
(六)在互保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互保事故,赔款累计达到互保总金额,互保责任即行终止。
八、其他事项
1.本条款由本会负责解释。
2.会员与本会之间一切有关互保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除另有约定外,诉讼应在被告住所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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