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合规经营,确保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依法合规经营,确保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前些年,由于保险主体的增加,市场竞争渐入白热化,为了扩大市场份额,一些保险公司开始进行不正当竞争,不计成本不计后果地降低费率,放松理赔的管控,造成了中国财产保险行业盈利能力的整体下降。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在不断提升自身经营能力的同时,加快构建公司内部合规经营机制,努力提高内部合规经营与风险管控的水平,建立流程清晰、信息通畅、运转高效、反应灵敏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依法合规经营的意义
风险管理是整个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需求之一,面对整个金融市场,提升风险管控水平可以大大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稳定保险公司的发展。合规经营机制滞后,违法违规现象的出现,一方面导致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增加,另一方面导致行业形象受损,甚至使公众丧失对保险行业的信心,这显然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保险行业越发展,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应该越完善,经营机制也应该越规范。因此加强合规经营机制建设,有利于防范化解经营风险,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合规经营机制建设,还有利于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管要求,落实监管政策,提供合规经营建议。同时,及时向监管机构进行咨询和反馈,为监管政策的改进提供相关的参考信息。
合规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强化内部控制,维护企业品牌和声誉,提升竞争力及企业价值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有效推进合规管理,才能确保人保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二、依法合规经营,我们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做好合规宣传,推行合规文化
公司倡导以诚信、守法为中心的合规文化,推行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人人有责、合规创造价值的合规理念,培育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将合规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引导各分支机构、公司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
要让依法合规经营真正深入人心,我们应高度重视依法合规宣传工作,大力建设合规文化。从企业内部和外部开展一系列围绕合规经营的宣导活动,利用各种渠道,组织形式多样的合规宣传,倡导合规理念。不仅在制度建设和组织架构上进行系统性建设,还要大力营造“违规耻,合规荣”的企业文化。
2、做好员工的合规经营培训工作
应带动工作人员转变思想,培养员工的合规意识。构建合规经营机制,通过定期的系统培训提高合规人员的专业技能,对员工进行法律、保险、财会、金融等方面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教育,帮助员工熟悉监管规定与内控要求,使之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资质和经验,特别是应当具有把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能力。
提高员工的主动合规意识,增强员工的合规自觉性,做到从“要我合规”到“我要合规”的转变,促使员工自觉承担合规责任,降低过失违规和主动违规的发生概率,进而提高公司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合规的从业人员队伍。
3、合规经营理念与具体工作结合
保险业务行为,包括广告宣传、产品开发、销售、承保、理赔、保全、反洗钱、客户服务、客户投诉处理等。从具体业务角度分析,监控风险,可以增加业务流程的透明度。通过把依法合规经营理念与具体工作流程、工作措施相结合,可以更好地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阻止内部的意外事件及问题发生,全面监控各业务流程,降低公司内部风险,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合规不仅是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以及专业合规人员的责任,更是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每一位员工的责任。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主动进行日常的合规自查,定期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者风险点,支持并配合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的风险监测和评估。
我们人保财险的合规经营,不仅仅是公司行为,更对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引领和带头作用,理赔工作的合规经营,对净化理赔市场、树立人保金牌客服形象、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建设都有重大意义。只有大力加强合规文化建设,使合规观念深入人心,我们人保公司才能在规范的工作和管理中健康发展。有效识别和防范合规风险,全面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集团合规稳健运营,为中国人保新的创业和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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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推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并将于10月1日起实施。这是完善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保险法》的修订对深化保险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提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竞争力、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提高保险监管水平有着非常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一)修订《保险法》是推进保险业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在促进保险业发展、保护投保人利益、规范经营主体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依法监管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日趋深入,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纠纷不断增多、新型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出现、保险公司业务范围逐渐扩大、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拓宽、保险监管约束力不足等问题开始凸现。一些法律障碍的消除,一些政策制度的完善,一些利益纠纷的调处,一些成熟经验的确认,都需要通过对《保险法》的修订来解决。因此,这次《保险法》的修订在相当程度为构建保险业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修订《保险法》是党和国家大力发展保险业的重要部署。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保险业不断发展壮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贡献越来越大,党和国家对保险业越来越重视。201*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23号文件”),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十六大特别是“国务院23号文件”颁布以来,保险行业坚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此次《保险法》的修订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对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保险业改革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了全面审视,对保险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进行了科学总结,是党和国家推进保险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又一重要部署。
(三)修订《保险法》是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金融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是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保险法律法规是金融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末,随着《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的相继颁布,初步建立了与我国金融业发展格局相适应的金融法律体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整个金融市场面临着新形势,出现了新情况,对整个金融法律体系的调整、修订提出了新要求。为了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银行、证券等领域出台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并在201*年和201*年分别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进行了修订,有力地促进银行业和证券业的改革发展。虽然201*年对《保险法》进行过一次修订,但那次修订更多地是为了履行加入WTO的承诺,具有一定的过渡性。此次《保险法》的修订是一次全面、系统的修改,适应了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保险业发展的需要。包括《保险法》在内的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的逐渐修订,使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不断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的优势和特点,创新和改进金融服务,形成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合力。
此次《保险法》的修订,全面贯彻了科学发展观的战略思想,通篇贯穿着人民要保险、保险为人民的人本理念,充分尊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前瞻性、规律性、针对性、操作性的有机统一,解决了制约保险业科学发展的许多重大问题。(一)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合同是保险活动的前提与基础。目前保险市场上出现的保险纠纷及“理赔难”等问题,与保险合同对各方面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不够明确有很大关系。此次《保险法》的修订,对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并且根据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保险人处于相对强势地位而被保险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特点,强化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如明确了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间等。特别是对当前保险纠纷较多的一些焦点问题,对保险人的部分权利进行了限制,如对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未得到及时通知情形下的免责权利等进行了限制。
(二)进一步推进保险市场化改革的同时,更加注重强化风险防范。保险市场化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方向。新《保险法》一方面拓宽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的渠道,增加了经营自主权,如保险公司可以从事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不动产等;另一方面废除了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内容,如取消了原《保险法》关于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在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同时,牢牢抓住风险防范这一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在保留原《保险法》个别风险自留额和全部风险自留额监管、巨灾风险方案备案、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等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风险管理的内容,如对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提出了详细要求,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等。
(三)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同时,更加注重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近几年来,我国保险监管在传统的市场行为监管基础上,在偿付能力监管和公司治理监管方面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探索。此次《保险法》的修订对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三个方面的内容都进行了补充完善。在市场行为监管方面,对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做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对保险公估机构的行为原则予以明确。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在保留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的限制措施,如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限制资金运用等监管措施。在公司治理监管方面,对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进行了补充,如要求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建立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为了保证保险监管机构执法的权威性,新《保险法》进一步强化了监管手段和措施,进一步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了对新型违法行为的处罚,加重了对违法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学习宣传新《保险法》不仅仅是保险行业和保险监管部门的重要任务,还应成为各级党政部门和全社会方方面面认识保险、理解保险,普及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意识,推动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契机。被保险人据此维护自己的保险合法权益,保险人据此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水平,保险监管部门据此增强科学监管能力,各级党和政府据此加大推动保险发展的政策力度。当然,保险公司特别是大型国有金融保险公司应该而且必须在学习贯彻新《保险法》方面作出表率。
(一)努力学习宣传新《保险法》,切实营造保险业科学发展的良好氛围。当前要在保险全系统掀起学习新《保险法》的热潮,不断增强广大员工和营销员的法制观念。中国人寿将把学习贯彻新《保险法》的近期部署与长期规划结合起来,提出学习贯彻新《保险法》的意见和举措;把学习新《保险法》与学习其他金融保险法律、法规和保监会相关规章、制度和政策结合起来,相互融通,努力提高学习的实效性;把学习新《保险法》与教育培训结合起来,把新《保险法》作为干部员工和营销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全员学习、重点培训、强化宣导;把学习新《保险法》与开展业务工作结合起来,严格贯彻落实新《保险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业务、管理和服务,做到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在全面学习领会新《保险法》内容的基础上,根据系统广大员工的岗位特点,分层次、分对象、有重点组织学习,不断增强学习宣传新《保险法》的针对性。对营销、客户服务工作人员,重点加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从业人员行为规定等内容的学习;对管理人员,重点要加强保险经营规则等内容的学习。总之,要以学习宣传新《保险法》为契机,在系统上下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教育,不断增强广大员工和营销员的法制观念,形成人人知法、人人守法的良好局面。
(二)坚持“用心经营、诚信服务”,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是新《保险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好这一指导思想最根本的就是要“用心经营、诚信服务”。近几年来,中国人寿在“用心经营、诚信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得到了广大客户的充分认可和高度赞扬,增强了中国人寿的吸引力和亲和力。中国人寿将进一步推进以“用心经营、诚信服务”为主体的核心价值观体系的建设,逐步探索“用心经营、诚信服务”的评价体系、考核机制和约束机制,建立干部职工和营销员诚信档案,推行警示制度,开展诚信承诺活动,不断强化广大员工“用心经营、诚信服务”的意识和自觉性。进一步健全销售体制,规范理赔程序,简化理赔手续,缩短理赔时限,使“用心经营、诚信服务”贯彻落实到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在全系统形成“用心经营、诚信服务”的文化氛围。
(三)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切实规范经营行为。严格遵守新《保险法》的各项规定,是每一个保险市场参与者最基本的义务。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将按照新《保险法》的要求,全面加强公司的经营管理,及时修改与新《保险法》不适应的规章制度,抓紧做好规章制度的“废、改、立”工作,确保规章制度的不断健全。将对照新《保险法》的要求,认真梳理原保单的条款,努力做好贯彻落实新《保险法》的过渡工作。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借鉴中国人寿寿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加强中国人寿财险、养老保险等其他公司的治理结构建设,以治理结构的完善带动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将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始终把风险管理放在重要位置,不断探索建立风险预警的新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不断探索建立处理风险事故的新方法,提高抗风险的能力。将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参与市场竞争,严禁以非理性行为拓展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将进一步加强对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强化代理人诚信经营的意识,加强对代理人的约束,规范代理人的销售行为,树立代理人队伍的良好形象,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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