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消防安全责任书
消防安全责任书
甲方: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古城博物馆乙方:
为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和开发利用的顺利开展,切实落实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大鹏所城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双方特签定此安全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①甲方应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及文物保护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时检查乙方的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协助解决消防、避雷、等各项工作。
②甲方提供干粉式灭火器120个给乙方。
③甲方对乙方建设过程中违反文物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止,及时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①乙方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现场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服从大鹏古城博物馆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制订出切实可行的防火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做到措施得力,制度完善、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安全可靠;确保不发生火灾、确保不发生文物损坏和被盗事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②对甲方提供消防器材要加强管理和维护,乙方员工要会正确使用要灭火器,灭火器填充更换等由乙方负责。
③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配合甲方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解决、处理;并加强人员管理,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违法、违规等事件。乙方负责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了解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消防规范、安全预案等。
④乙方应制定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积极参加文物保护单位义务消防队伍,提高现场消防自救能力;现场发生火警应立即采用电话(119)报告火警,马上报告甲方,并组织义务消防队及现场人员扑救失火;乙方应设置专职的安全保卫人员,由于乙方人员违规操作、违章用电等引起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负责。
⑤乙方工作、生活范围内的人员和财产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经手人:经手人:
年月日年月日
扩展阅读:迪庆藏族自治州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单位是指下列单位或场所: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保留有地面建筑物的古文化遗址、石刻、石窟寺、古墓葬等;(二)历史纪念古建筑物;
(三)保留有古建筑的宗教活动场所;(四)其他文物单位。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经费的投入,确保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各级文物管理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尚未建立公安消防机构的县(区)的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监督和指导工作由县(区)公安机关负责,并接受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文物单位发生火灾,消防机构接到火警后,应当迅速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文物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州人民政府在每年的12月中旬以前与州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下一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州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县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县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所管辖主管的文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12月底以前与县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下一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县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所管辖的文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当地公安
消防机构备案。
文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与文物或者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内容,将消防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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