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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关解释

时间:2019-05-29 19:50:26 网站:公文素材库

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关解释

关于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有关解释

一、术语解释:

1、文物指的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指的是可以移动位置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的物质遗存;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2、国有可移动文物:博物馆、图书馆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收藏的,属于人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可移动的物质遗存,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可移动文物,均应认定为国有可移动文物。

3、普查认定范围:

(1)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收藏的文物;(2)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收藏的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

(3)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4、认定条件:

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历史文物、古籍、历史档案、古脊

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1)历史文物分为古代文物和近现代文物。其中近现代文物的认定条件以《近现代文物征集参考范围》为准。

(2)古籍和历史档案参照相关规定予以认定。(3)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分为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二、普查意义:

作为历史文明古国,中国可移动文物资源丰厚,开展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201*年-201*年我国开展了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此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由国务院批准,在北京、陕西和青岛市三个试点区开展。青岛被选为唯一的地级市试点单位,体现了国家对青岛文保工作的信任,可以说责任重大,机遇难得。张新起市长在报告中明确提出“要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做好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我区开展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十一次党代会和第次人代会精神,延续青岛百年文脉的重要契机。

扩展阅读:文物普查标准规范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标准规范

(送审稿)

中国文物研究所

201*.目录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管理办法..........................1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1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2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3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相关标准..............37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37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40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43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47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5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5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统计规范..........58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县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规范(试行)....................................................6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规范..................6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重要文物发现报告制度..............7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资料档案保管备案制度..............76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人员工作守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我国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文物事业发展战略目标,制定各项文物保护政策、长远规划和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这次文物普查是上个世纪两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继续,对于全面掌握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环境,提高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提升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的要求,对普查工作实施做出的具体部署。

一、普查的目标、任务(一)目标

通过此次文物普查,全面掌握全国范围内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情况、环境状况,总体评价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生存状态;为编制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总体保护规划、落实国务院提出的201*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

(二)任务

1.对全国地上、地下、水下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同时对第一、二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填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表》。

2.建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并公布县级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名录;编制《第三次

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3.锻炼队伍,全面提升我国文物工作的管理能力。4、结合文物普查,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树立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的范围、对象

此次文物普查的范围和对象是我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外)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重点是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相关数据的调查工作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布。

三、普查工作的指导原则、规范标准和登记内容(一)指导原则

1.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文物普查工作。

2.以县域为基本普查单元的工作原则

各省以县域为基本普查单元,对本县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并完成本县域调查数据和资料的录入、汇总工作。

3.依照规范及相关标准,如实登记数据、资料的原则各普查队、组必须依照国家文物局下达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相关规范、标准做好普查、复查数据和资料的采集登记工作。

(二)规范标准

此次文物普查工作执行以下规范、标准: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管理办法》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等相关标准(认定、定名、分类、时代、计量)》

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及著录说明、《登记表》范本

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保存现状评估标准》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采集技术规范》6.《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统计规范》

8.《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县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规范》9.《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规范》1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以上规范、标准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制定,并颁布实施。(三)登记内容

此次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其生存环境的基本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现状及环境评估、文物图示、文物照片、文物标本和调查人建议等方面。

不可移动文物以“处”为记录单元进行全面登记,每处文物中单体文物的存在情况,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的有关要求逐项登记。

四、普查的组织方式

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普查办公室(国家文物局)普查工作指导组(中国文物研究所)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省(市、区)人民政府]普查办公室[省(市、区)文物局]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地市人民政府)普查办公室(地市文物局)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普查队(地市)普查组1.国务院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国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在国家文物局设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办公室,负责普查具体实施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在各省、市、县文物行政部门设立普查办公室。省文物行政部门可根据普查工作需要设立普查工作指导小组,对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各地、市分别组建文物普查队,负责本地区文物普查实施工作,并对所辖县各普查组进行工作督促、检查、指导。

4.各县组建普查组。文物较多、县域较大的县可组建2-3个普查组。普查组设组长一名,队员2-4名。各普查组以县为普

查单元划分责任普查区开展田野调查。

五、普查时间

自201*年起,用5年时间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普查工作分为两大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201*年至201*年。全面展开野外调查工作;第二阶段:自201*年至201*年。进行普查资料整理、核定、出版等工作。

在普查工作正式展开之前,201*年下半年国家文物局将制定普查工作的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同时,安排“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指导组”负责制定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文物局文保函[201*]883号《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做好相应的普查准备工作。

附表:普查工作进度表

时间工作内容组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组织机构;制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201*年工作方案》;部署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制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规范、标准,在典型地区进行试点。201*年组织全国和地方各级普查人员培训;购普查设备;各省以县为201*年单位全面展开田野调查。201*年201*年继续田野调查;各、地市普查办对本区域内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整合、汇总。各省文物普查办公室对本省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验收、整合、汇总;国家文物局组织对全国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验收、整合、汇总;建立全国和省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档案》;201*年编制全国和省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各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县域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六、普查的技术路线

统筹规划、标准先行、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一)统筹规划

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制定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统一规划普查工作,明确年度工作指标和任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文物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普查工作计划。

(二)标准先行

加强文物普查的调查研究工作,制定文物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并在典型地区进行试点,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订,由国家文物局颁布执行,用以规范普查工作的全过程。

(三)分类指导

根据我国不同地区文物工作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实行分类分区指导,确保文物普查工作能够同步推进。

(四)突出重点

此次普查工作的中心环节是田野调查,在全面提高田野调查质量的同时,将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列为普查重点。

七、普查的实施步骤(一)制定普查方案

国家文物局制定、下发《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本省普查方案和实施计划。

(二)制定标准和试点

根据“标准先行”的原则和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国家文物局下达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规范、技术标准和工作制度,

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试点,总结经验、全面推广。

(三)组织、培训人员1.人员调集和组织

普查工作人员的调集和组织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领导小组根据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统一做出计划安排。各级普查机构根据计划安排负责具体落实工作,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投入到位。对于人力资源不足的地区要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2.人员培训

人员培训分两级进行。国家文物局的培训对象是省级普查办公室负责人和执行省级培训工作任务的专家、教员,培训内容主要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普查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普查工作的组织管理等;省级培训对象是本省各级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和文物普查队队长及普查组组长。培训内容参照“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教案”自行安排,普查队队长、普查组组长需经考核合格后、颁发证书、持证上岗。

(四)田野调查

各地、市普查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田野调查工作,要加强对各普查组的业务指导。各普查组根据国家文物局下达的工作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对本县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市、跨县(市)不可移动文物的调查,其数据和相关资料采集由辖属文物面积较大的一方负责。若面积相等或有其他争议的,双方各自进行完整采集、登

录,但要互相提供方便,并在登记时注明邻界省、地、县名称。

(五)抽查复核

各地、市级普查办公室对所辖区内的各普查组获取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抽查、复核,保证普查原始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

(六)数据、资料汇总

1.县级文物普查办公室负责对本县域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录入、汇总,并上报地、市级文物普查办公室。

2.地、市级文物普查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区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并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普查办公室。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普查办公室负责对本省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并报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

4.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全面的整合、汇总。

(七)形成普查成果

1.建立中国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做到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有一个代码。

2.建立中国和省级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和地籍系统,做到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有准确的空间坐标。

3.建立中国和省级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做到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有一套档案。

4.编制、公布覆盖全国(不含港、澳、台)的《第三次全国

文物普查县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5.编制中国和省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八、普查质量控制(一)质量控制

1.依据:质量控制的主要依据是《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管理办法》、工作规范及相关标准。

2.范围:质量控制的工作范围是普查数据登记、数据录入、数据统计、数据整合汇总等技术环节。

3.方法: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是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两级普查办公室责任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办公室对本省普查质量提出具体的控制要求,并通过定期检查、抽查和指导的方式完成质量控制工作;

各地、市普查办公室做出普查质量控制计划,具体落实质量控制工作。

文物普查质量的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普查办公室和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分别组织进行。

九、普查数据和资料的管理

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的文物普查档案,保存原始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本省文物普查信息管理系统,保存本省文物普查档案;国家文物局负责建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信息管理系统,保存全国文物普查档案。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普查数据、资料、档案实行双备份

易地管理,确保安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本省普查数据,需报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全国文物普查数据,由国家文物局会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公布前需报经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同意。

十、普查经费(一)经费来源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二)经费管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普查办公室建立普查经费财务管理制度,专人管理。

(三)经费使用原则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应坚持专款专用、合理安排、严控支出的原则。要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普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十一、普查的宣传工作

文物普查涉及面广、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地要高度重视文物普查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多种宣传形式,有针对性地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对于普查中的经验、方法,要定期编发工作简报或通过相关形式及时反映。要通过宣传,使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确开展普查工作的目的、意义、职责和义务。要增进各地普查工作

的交流,推广普查经验。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查,提高普查的社会认知度和全民文物保护意识,为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十二、普查工作总结

为发扬成绩、鼓励先进、总结经验,各级普查机构要在普查工作结束之前,对整个普查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组织工作、前期调研、业务培训、田野调查、数据资料统计汇总、整合普查成果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实事求是的全面总结。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将适时召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管理,确保文物普查的质量,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对象为全国范围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条普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地域负责的原则。各级文物行政部门须组建普查工作领导机构和实施机构。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普查工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组建普查队、组。普查队、组的人员,可由文博系统专业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注意吸纳社会各方面人士的参与。

第五条为保证普查的质量,担任普查队队长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文博系列中级(含相当中级)以上职称和较丰富的文物工作经验;

(2)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3)组织观念较强、有责任心。

第六条普查队(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文化程度。非专业人员应经过培训,能胜任现场文物调查、拍照、测绘和填写文物普查登记表等项工作;

(2)热心文物工作,熟悉当地情况;(3)身体健康。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可根据普查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文物局统一制定的相关规范、标准,开展本地区的试点工作,积累普查工作经验。

第八条文物普查工作人员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分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进行,培训教材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编制。

第九条各普查队(组)及其组成人员应严格按照文物普查的相关规范、标准,如实、准确地做好文物信息采集工作,保证田野调查的质量。

第十条加强对文物普查资料的管理。普查资料要及时进行整合、建档,逐级备案。

第十一条对于普查中发现的重要文物,应按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重要文物发现上报制度》,逐级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各级文物普查实施机构,应加强对文物普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做好质量控制工作,保证普查中各类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切实保障普查人员的安全。对在特殊环境下进行

的调查工作,必须配相应的安全设备和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文物普查中发现的各类文物及文物标本,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任何个人不得将文物及文物标本窃为己有。

第十五条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形式,大力宣传文物普查工作。尤其注重典型经验和重要普查成果的宣传,形成社会广泛关心文物普查的氛围。

第十六条加强文物普查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文物普查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普查专用的设备和物资要妥善使用、保管。应制定相关制度,并设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要建立文物普查工作的总结、汇报制度。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对在文物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文物损失者要给予行政处罚;有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编号:□复查□新发现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区、市、旗)调查人(签字)日期审查人(签字)日期抽查人(签字)日期

国家文物局制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名称详细地址级别□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无面积年代统计年代□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夏商周(含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元□明代□清代□近现代□不详序号GPS坐标12测点说明□古遗址□古墓葬类别□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洞穴址□聚落址□城址□窑址□窖藏址□矿冶遗址□古战场□驿站古道遗址□海防遗址□桥梁码头遗址□祭祀遗址□水下遗址□水利遗址□寺庙遗址□宫殿衙署遗址□其他古遗址□帝王陵寝□贵族墓□名人墓□宗教人士墓□普通墓葬□其他古墓葬□城垣城楼□宫殿府邸□宅第民居□坛庙祠堂□衙署官邸□学堂书院□驿站会馆□店铺作坊□牌坊影壁□亭台楼阙□寺观古塔□苑囿园林□桥涵码头□堤坝渠堰□池塘井泉□其他古建筑□石窟寺□摩崖石刻□碑刻□石雕□岩画□其他石刻纬度°′″°′″经度°′″海拔高度米°′″米平方米保护范围面积建设控制地带面积平方米平方米

代码□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重要历史事件纪念地或纪念设施□□名人故、旧居□典型民居□宗教建筑□名人墓近现代重要□工业建筑及附属物□金融商贸建筑□水利设施及附属物史迹及代表□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医疗卫生建筑□军事建筑及设施性建筑□交通道路设施□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所有权□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其他使使用单位(人)用情□办公场所□开放参观□宗教活动□军事设施□工农业生产□居住场所□教育场所用途况□无人使用□其他用途第页共页

类别名称单体文物统计数量计量单位备注合计:个现状评估保存状况□好□较好□一般□较差□差现状描述简介自然因素损毁原因人为因素□地震□水灾□火灾□生物破坏□污染□雷电□风灾□泥石流□冰雹□腐蚀□沙漠化□其他□战争动乱□生产生活活动□盗掘盗窃□不合理利用□违规发掘修缮□年久失修□其他第页共页

损毁原因描述自然环境环境状况人文环境普查组建议第页共页

19

备注单体文物登记表

序号名称合计数量编号类别名称年代备注第页共页

标本登记表

序号名称编号质地年代保存地点备注第页共页

其他资料登记表

序号名称编号类别数量保存地点备注第页共页

数据库编号:

图纸册页

序号:名称图号绘制人比例绘制时间第页共页

23

数据库编号:

照片册页

序号:名称摄影者照片号拍摄时间底片号拍摄方位文字说明第页共页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1适用范围

本著录说明适用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的填写。

2主要依据及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年。《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通知》,201*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文物局,1991年。

GB/T226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博物馆藏品信息管理试行规范》,国家文物局,201*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国家文物局,201*年。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国家文物局,201*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国家文物局,201*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国家文物局,201*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技术规范》国家文物局,201*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评估标准》国家文物局,201*年。

3封面3.1编号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不可移动文物顺序号(4位数字)。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中间以分隔符号“-”隔开。结构为:

××××××-××××

不可移动文物顺序号县级行政区划代码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参照GB/T226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最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互联网上可查询)。不可移动文物顺序号:县级行政区划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的顺序号,从0001起依次标注,不得有空号。3.2复查

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含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选项涂黑。

如果不可移动文物已经消失,另表填写。3.3新发现

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选项涂黑。3.4标题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表。3.5行政区划名称

不可移动文物所在的省、市、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参照GB/T226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名称填写。3.6调查人

普查组所有调查人的手写签名。按责任人顺序填写。3.7日期

填表日期。在横线上用阿拉伯数字填写。3.8审查人

普查队负责人手写签名。3.9日期

审查日期。在横线上用阿拉伯数字填写。3.10抽查人

省级普查办公室成员手写签名。3.11日期

抽查日期。在横线上用阿拉伯数字填写。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4.1名称

复查的不可移动文物沿用原名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填写。4.2代码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确定的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统一填写。4.3位

详细填写不可移动文物所在的省、市、县、乡(镇)、村(街、巷)的名称及与某一参照地点(居民点或山川)的相对位和距离。

省、市、县名称参照GB/T226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写。4.4级别

单选,选项涂黑。“无”指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之外的不可移动文物。4.5面积

一般指不可移动文物的占地面积。占地面积不明确的可填写文物分布面积。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保护范围面积: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已划定的面积。建设控制地带面积: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已划定的面积。4.6年代

复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原则沿用原年代,若年代有修正可在备注栏填写;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填写。4.7统计年代

复选,选项涂黑,文物年代跨越表中年代的应复选。4.8GPS坐标

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填写。4.8.1序号

坐标点的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4.8.2纬度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4.8.3经度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4.8.4海拔高度

测点的海拔高度,用阿拉伯数字填写。4.8.5测点说明

GPS测点部位和特征的描述。示例1:

测点位于中轴线大雄宝殿和弥勒殿之间中心处,该坐标测点为平地。

示例2:

测点位于该遗址中心,西南5米处有一眼废弃的枯井。示例3:

测点位于五号墓(M5)封土顶部中心。4.9类别

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进行选项。只选择1个大类和与之对应的1个小类。选项涂黑。

古遗址:

洞穴址,是指古人类活动的场所。

水下遗址,包括水下各类不可移动文物遗存及沉船。古建筑:

池塘井泉,一般指有人工砌筑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池塘井泉。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重要历史事件,是指在全国或地方有影响的历史事件。名人,是指在某一个领域具有全国影响的人物。

工业建筑及附属物,在我国近现代工业发展史上具有影响的工业遗产。4.10所有权属单选,选项涂黑。4.11使用情况

4.11.1使用单位(人)

填写文物使用单位的全称,由个人使用的填写个人姓名。4.11.2用途

单选,选项涂黑。4.12单体文物统计

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填写。例:××寺单体文物数量统计类别名称殿堂、僧舍碑刻塔数量单位921座通座个备注合计124.12.1类别名称等。

4.12.2数量

每一类单体文物的类别名称,如:墓葬、殿堂、房屋、石碑

每一类单体文物的数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4.12.3单位

指单体文物的计量单位。如:塔的计量单位为“座”,碑的计量单位为“通”,岩画的计量单位为“幅”等。4.12.4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4.12.5合计

各类单体文物的总和,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单位:个。4.13简介

对不可移动文物形态、沿革、价值的概括性介绍。4.14保存状况4.14.1现状评估

单选,选项涂黑。古遗址:

现存布局的完整程度;文化堆积的保存程度;存在人为和自然的破坏情况。

古墓葬:

墓葬(群)布局的完整程度;墓葬形制结构的完整程度;被盗掘的情况;其他人为和自然破坏情况;地面建筑及构筑物的保存程度。

古建筑:

建筑(群)空间布局的完整程度;建筑的损坏程度;原有建筑形式的保留程度;建筑结构的完整和稳定程度;添建、改建情况。

石窟寺及石刻:

原有布局和结构的完整程度;结构的稳定程度;本体缺失情况;人为和自然的损坏情况;形制改造情况。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布局的完整程度;建筑的损坏程度;结构的稳定程度;添建、改建情况;人为和自然破坏情况。4.14.2现状描述

文物现存完整情况与稳定情况的概括性描述。字数不超过100字。

4.15损毁原因4.15.1自然因素

指自然损毁的原因。多项选择,选项涂黑。4.15.2人为因素

指人为损毁的原因。多项选择,选项涂黑。4.15.3损毁原因描述

文物损毁原因的概括性描述。4.16环境状况4.16.1自然环境

对气候、地貌、地质、水文、植被、土壤、野生动物、特殊景观等情况择要描述。4.16.2人文环境

对居民状况、产业状况、交通状况等情况择要描述。4.17普查组建议

对文物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提出的具体建议。4.18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5单体文物登记表

墓葬、宫殿、石碑、造像、房屋等每一处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目录。5.1序号

一个单体文物一个号。5.2名称

单体文物的名称。5.3编号

单体文物原有或调查时的编号。5.4类别名称

单体文物的类别,如:墓葬、宫殿、石碑、造像、房屋等。5.5年代

单体文物的具体年代。5.6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6标本登记表

石片(器)、骨器、陶片(器)、砖、瓦、木构件、本、孢粉样本等标本的目录。6.1序号

每个标本一个号。6.2名称

根据标本确定的名称。示例1:砍砸器。示例2:C14样本。6.3编号

普查时对标本的编号。6.4质地标本材质。6.5年代

指标本的具体年代。6.6保存地点标本存放的地点。6.7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7其他资料登记表7.1序号

32

C14样一件(份)资料一个号。7.2名称

根据资料确定的名称。7.3编号

普查时对资料的编号。7.4类别

资料的类别:光盘、底片、录像带、录音带、文献、拓片、摹本等。7.5数量

资料的数量。7.6保存地点资料存放的地点。7.7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8图纸册页

附平面图或位图(附GPS航迹图)。一张图纸册页收载一份图纸。

纸质文档的图纸,可粘贴在图纸册页上,也可直接手绘或打印在图纸册页上。

电子文档的图纸,可用数码相机拍照、扫描或CAD制图。8.1数据库编号

登记表编号加T加图纸序号(三位数)。示例:

110103-0001-T001。8.2序号

一份图纸一个号,用阿拉伯数字从001起依次标注。8.3名称

根据图纸内容确定的名称。8.4图号

普查组自行对绘制图纸的编号。8.5比例

图纸的比例。8.6绘制人绘图者的姓名。8.7绘制时间

图纸的绘制日期。9照片册页

附全景照片或反映文物本体的照片。每张照片册页收载一张照片。

纸质文档,拍照的照片必须采用专业相纸冲洗,规格不小于5英寸。

电子文档,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制作。9.1数据库编号

登记表编号加Z加照片序号(三位数)。示例:

110103-0001-T001。9.2序号

每张照片一个号,用阿拉伯数字从001起依次标注。9.3名称根据照片内容确定的名称。9.4照片号

普查组对照片的编号。9.5底片号

光学照片的底片号,数码照片不填写底片号。9.6摄影者摄影人姓名。9.7拍摄时间

拍摄的准确日期。9.8拍摄方位

拍摄点与被拍摄对象的相对方向。示例:

从南向北摄;从西向东摄。9.9文字说明

照片名称不能概括照片内容的情况下,需填写简要说明。35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区、市、旗)普查组长(签字)日期普查队长(签字)日期抽查人(签字)日期

国家文物局制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序号名称年代级别位置消失原因原登记文件第页共页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相关标准

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文物普查中发现的实际存在并有明确地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历史文化遗存,均应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具体认定标准如下:1古遗址的认定

1.1文化层全部或局部存在,并有明晰的分布范围,应予认定。1.2有过古人类活动遗迹的洞穴,如果洞穴尚存,无论遗迹、遗物是否存在,应予认定。

1.3未发现文化堆积,但在地表发现有古文化遗物,如果遗物具有一定的分布范围,且原有地形地貌全部或局部保存,应予认定;如果遗物分布范围不清,且原有地形地貌全部改变,不予认定。1.4水库、湖泊、河流以及沿海水域内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遗存,包括沉船和地点明确的文物出土点,应予认定。1.5古战场和其他历史事件发生地,遗迹或遗物尚存,应予认定;虽无遗迹、遗物,但地点明晰可辨的,应予认定;建有纪念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予认定。

1.6经过考古发掘的遗址,无论文化堆积是否存在,如果遗址及其原有地形地貌全部或局部保存,应予认定;如果遗址的原有地形地貌已经完全改变,不予认定。

1.7遭受破坏的遗址,文化堆积部分存在,应予认定;如果文化堆积不复存在,遗址及其原有地形地貌尚未完全改变的,应予认定。

1.8文献记载或口头流传的遗址,没有准确地点和一定分布范围,不予认定。

2古墓葬的认定

2.1地点明确、形制结构或残迹尚存的墓葬,应予认定。2.2墓葬整体或者局部已经迁移,如果原址尚可确认,且原有地形地貌全部或局部保存,应予认定;如果在新迁址占有独立的地域范围,应予认定;如果原址无存,且不能在新址作为不可移动文物独立存在,不予认定。

2.3利用自然洞穴做为埋葬地的墓葬,如果洞穴尚存,不论原遗迹、遗物是否存在,应予认定。

2.4特殊埋葬形式的墓葬,如果地点明确,应予认定。2.5文献记载或口头流传的墓葬,未发现遗存的,不予认定。3古建筑的认定

3.1房屋建筑基础以上部分全部或局部存在,应予认定。3.2桥涵码头的形制结构大部分存在,应予认定。3.3堤坝渠堰如果完整或基本完整,应予认定。

3.4池塘井泉如果相关建筑或构筑物部分存在,应予认定。3.5苑囿园林的部分建筑、构筑物或相关遗迹尚存,应予认定。3.6建筑本体已经改建,但原有建筑风格或形制基本保留,应予认定。如果改建后的建筑原有的建筑风格及形制无存,不予认定。3.7建筑局部迁移,原址尚存部分建筑;或者整体迁移,原址布局尚存,应予认定。迁移后的建筑在新迁址占有独立地域范围,应予认定。如在新址不能作为不可移动文物独立存在,不予认定。3.8文献记载或口头流传的建筑,未发现遗存,不予认定。4石窟寺及石刻的认定

4.1洞窟尚存,无论形制及造像保存程度如何,应予认定。4.2石刻本体尚存,无论保存程度如何,应予认定。石刻本体已毁,但基础、遗迹尚存,应予认定。如果基础、遗迹无存,不予

认定。

4.3石刻迁移,原址遗迹尚存,应予认定。迁移后的石刻在新迁址占有独立地域范围,应予认定。如果在新址不能作为不可移动文物独立存在,不予认定。

4.4文献记载或口头流传的洞窟及石刻,如果没有准确地点和明晰的分布范围,不予认定。

5近现代重要史迹与代表性建筑的认定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与历史进程、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的史迹与代表性建筑,如果文物本体尚存,或者事件发生的地点确切或有遗迹存在,应予认定;如果文物本体无存,或者不能确认准确地点的,不予认定。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的建筑,具有时代特征并在一定区域范围具有典型性;在社会各领域中具有代表性;建筑形式风格特殊且结构、形制基本完整,应予认定;如果不具代表意义,现状较差,环境全部改变,不予认定。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的重要历史事件发生地,原址及其原有环境全部或局部保存,应予认定;如果不能确定准确地点,或者原有环境已经全部改变,不予认定。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的具有时代意义的典型代表性建筑,现状良好,应予认定;如果建筑质量较差,不予认定。5.5在历史事件发生地建立的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具有标志意义或典型意义的,应予认定。6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

6.1不能列入上述各类别的遗存,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地点确切,本体存在,环境全部或者局部保存,应予认定。6.2与古人类有关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地点,应予认定。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相关标准

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分类原则划分。

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只能归入一个文物类别,如果包含两类以上文物,以其主要文物内容归类。分类标准如下:1古遗址

1.1洞穴址1.2聚落址1.3城址1.4窑址1.5窖藏址1.6矿冶遗址1.7古战场1.8驿站古道遗址1.9海防遗址1.10桥梁码头遗址1.11祭祀遗址1.12水下遗址1.13水利遗址1.14寺庙遗址1.15宫殿衙署遗址1.16其他古遗址2古墓葬2.1帝王陵寝

2.2贵族墓2.3名人墓2.4宗教人士墓2.5普通墓葬2.6其他古墓葬3古建筑3.1城垣城楼3.2宫殿府邸3.3宅第民居3.4坛庙祠堂3.5衙署官邸3.6学堂书院3.7驿站会馆3.8店铺作坊3.9牌坊影壁3.10亭台楼阙3.11寺观古塔3.12苑囿园林3.13桥涵码头3.14堤坝渠堰3.15池塘井泉3.16其他古建筑4石窟寺及石刻4.1石窟寺4.2摩崖石刻4.3碑刻

4.4石雕4.5岩画4.6其他石刻

5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5.1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5.2重要历史事件纪念地或纪念设施5.3名人故、旧居5.4典型民居5.5宗教建筑5.6名人墓

5.7工业建筑及附属物5.8金融商贸建筑5.9水利设施及附属物5.10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5.11医疗卫生建筑5.12军事建筑及设施5.13交通道路设施5.14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

5.15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6其他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相关标准

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文物定名标准,可分别按古代和近现代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分类予以命名,已发现且定名准确的不可移动文物沿用原名称。

文物普查中发现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定名应本着简约、准确、易懂、避免重复的原则。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称应尽量避免重复。文物的命名中牵涉到地名时应尽量使用法定或通行的名称,避免使用俗称、俚语,如“王八壳子遗址”。一般不使用现代机构或单位名称代替地名,如“棉麻厂墓群”。具体定名规则如下:1古代文物定名1.1古遗址定名

“最小的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遗址”;如果在同一最小的行政区域内或自然地名处有多处遗址,则在地名后加“方位”,予以区别,“方位”用东、南、西、北、东南、西北、东北、西南表示;古遗址中的古城址,历史设或名称明确者可用原名;历史设或名称不详者,可参照古遗址命名方法命名。

示例1:

大汶口遗址、牛河梁遗址。示例2:雷家坪东遗址。示例3:曲阜鲁国故城。1.2古墓葬定名

墓主人明确的古墓葬(墓葬群),墓主人姓名(或家族称谓)+“墓”(“墓群”);墓主人不详的古墓葬(墓葬群),“最小的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墓”(“墓群”);如果在同一自然地名处有多处古墓葬,可参照古遗址命名方法命名。

示例:

曹植墓、封氏墓群。1.3古建筑定名

古建筑(建筑群)历史上名称明确或已有约定俗成的名称者应按原称命名;同类或同名者可在原名前加所在地域名称以区分。

示例1:黄陵庙。示例2:

沈阳故宫、吉林文庙、坪坦风雨桥。

古建筑(建筑群)历史上所有者(或归属)明确的,所有者姓名(或家族称谓等其他代称)+“建筑类别名称”(“建筑群”)。

示例:

蔡家宅、石家大院。

古建筑(建筑群)历史上所有者(或归属)不明确的,“最小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街道)”+“建筑”(“建筑群”)。

示例:

张谷英村古建筑群。

如果在同一最小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街道)下有多处古建筑(建筑群),则在最小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街道)后加“方位或门牌号等”,予以区别。

示例:

天穆村南清真寺。1.4石窟寺及石刻定名:

石窟寺,历史上名称明确或已有约定俗成的名称者应按原称命名;无原名的,以“最小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石窟(寺)”;石刻,单体石刻(造像)可以石刻的首题定名,或按其内容予以简化定名;多款石刻(石刻群)则可按照石刻存在的地点命名。

示例1:

云冈石窟、万佛堂石窟。示例2:羊头山石窟。示例3:好太王碑。示例4:

齐云山石刻、柳侯祠碑刻。2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定名

2.1重要事件发生地及其纪念性设施定名:具体历史事件名称(具体地点)+“遗址”。

示例:古田会议会址。

2.2重要机构旧址定名:机构原名(具体地点)+“旧址”。

示例:黄浦军校旧址。

2.3名人故居(旧居)定名:人名+具体地点+“故居”(“旧居”),其中“故居”指名人出生地及幼年居住地,“旧居”指其他时期居住地。

示例:

黄兴故居、鲁迅旧居。

2.4名人墓、烈士墓等墓葬定名:人名+“墓”。

示例:宋庆龄墓。

2.5近现代墓葬群定名:历史事件名称(地名)+“墓群”(“陵园”、“殉难地”、“丛葬地”等);同一历史事件的多处墓葬群,地名+历史事件名称+“墓群”(“陵园”、“殉难地”、“丛葬地”等)。

示例:

黄花岗七十二烈士墓、抗美援朝烈士陵园。

2.6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建筑群)定名:地名+建筑用途(形式风格)+“建筑”(“建筑群”);同一地点有二处或多处的用具体地名加以区分。

示例:

上海外滩建筑群。3其他类文物定名

可参照上述标准定名。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相关标准

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的确认和标示按下列标准确认。1纪年采用标准

采用公元纪年、历史(朝代)纪年和考古学年代三种。各类纪年均按国家法定规定的方法标示。2时限划分标准

2.1古代文物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公元1911年。其中少数民族文物的年代下限为1949年。2.2近现代文物年代自公元1840年至今。3确定纪年的方法

3.1古遗址:依据文化层确定年代。

3.2古墓葬:依据结构形制、随葬品及墓志铭等确定年代。3.3古建筑:依据现存建筑物形制、结构特点等确定年代。3.4石窟寺及石刻:依据洞窟形制、文献、题记等确定石窟寺开凿年代。依据石刻的形制、内容等确定年代。3.5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3.5.1重要历史事件发生地和纪念地:依据重要事件发生的时间确定年代。

3.5.2重要机构旧址:依据机构占用时间确定年代。3.5.3行业及典型建筑:依据建筑的始建时间确定年代。3.5.4名人故居、旧居:依据当事人出生、居住时间确定年代。3.5.5名人墓:依据墓主人埋葬或迁葬时间确定年代。4年代标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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