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冀
人社字[201*]126号)
201*-06-07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企业主管部门: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省厅制订印发了《河北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1*〕48号),并确定保定、承德市和22个县(市)为联系单位,促进了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开展。但是仍有少数地方工作进展缓慢,劳动关系监管体系不明确,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尚未全面展开,尤其是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软件覆盖范围窄。为了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动态监管机制,现就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你们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监管职能、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举措,是涉及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就业再就业、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乃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各项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拟订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规范、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是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关系管理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劳动关系处(科)具体负责,切实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各地要在机构改革中,注意纠正管劳动关系不管劳动合同、管劳动合同不管用工备案工作等体制不顺、职责不清等问题,理顺劳动关系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责任。各地要研究解决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涉及的人员力量和管理系统软件建设等实际问题,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建立和实施。
二、全面启动,逐步规范。今年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各设区市和扩权县要全部启动,年内基本实现用人单位新招收的用工人员,全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其中规模以上企业使用管理系统软件的不低于60%。市、县(区)劳动关系处(科)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全部使用管理系统软件,为实现全省、市劳动用工信息数据交换与共享奠定基础。
全面启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市(县)劳动关系管理机构可以先从规模以上企业开始,逐步扩展到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先从新招用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开始,逐步延伸到包括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在内的全部劳动者。力争经过两年的时间,最终实现本辖区所有用人单位招收、使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全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为政府行政部门动态监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全过程提供依据和奠定基础。各设区市除抓好市本级所辖企业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外,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明确县区(企业)的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指导和督促县(区)做好宣传、培训和备案工作,帮助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做好服务,提供方便。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充分利用省厅推荐的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软件和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为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照省金保工程整体规划,为了保证全省劳动用工信息的传输和对接,市(县)劳动关系管理机构和乡镇(街道)公共服务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应统一使用原劳动保障部和省厅推荐的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软件。软件公司具体负责管理软件的培训、安装和售后维护等技术服务工作,并注意听取和吸收用户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完善。请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协助做好软件安装、技术培训的组织工作。
省厅确定了30家中、省属企业(名单附后)作为重点联系单位,指导和督促其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总结和推动劳动用工管理软件使用。在省厅备案的中、省属大中型企业推荐使用“劳动用工管理系统(用友)软件”,中小型企业推荐使用“河北劳动用工备案(方升)软件”。各设区市和扩权限也要选择部分企业作为重点联系单位,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不断总结改进、推广完善。
四、加强督导,强力推进。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是用人单位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法定义务。各类用人单位要按照《河北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尽快建立用人单位职工名册,按规定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应当填报《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核备案表》,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以此作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依据。各级劳动关系处(科)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这项工作,明确职责,简化手续,力争做到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即时办结,为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和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法定义务,不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责令其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直至补办手续为止。省厅将通过组织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召开现场工作交流会等形式,推动和督导这项工作的开展。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劳动关系处。附件:省厅重点联系的劳动用工备案企业名单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扩展阅读: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用工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用工备案有
关问题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172号201*.10.22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劳发〔201*〕179号)和关于全面开展网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7号)精神,大力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切实做好劳动用工备案与社会保险缴费(新增、转入、转出)及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相关业务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年12月1日起,用人单位新招用员工、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用工备案将与社会保险缴费(新增、转入、转出)及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业务实行网络信息联动管理。
二、用人单位新招用员工时,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完成劳动用工备案。完成劳动用工备案的,可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新增)或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不能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三、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员工完成劳动用工备案后,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相关就业信息进行处理。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新招用员工,停发其失业保险待遇,其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待再次失业后重新合并计算。
四、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员工未在金保工程中建立个人基本信息的,应首先建立个人基本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建立后才能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具有大连市城镇户籍并申请办理失业登记的员工(不包括残疾人劳动者),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在就业管理系统中建立个人基本信息;其他员工在金保工程社保缴费系统中或到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缴费业务的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建立个人基本信息。
五、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0日内,应当进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用工备案。随后由用人单位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以上工作完成后,劳动者个人方可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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