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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烟台牟平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报告)

时间:2019-05-29 19:54:29 网站:公文素材库

关于成立烟台牟平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报告)

关于成立烟台牟平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

(调处中心)的建议

根据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5号)的工作要求,参照将于20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我区实际,建议成立我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具体设置方案如下:

一、我区201*年医患纠纷的基本情况

目前遇到医疗纠纷,群众一般都要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这个鉴定是由医疗机构的专家共同作出的,这些专家和医院都是一个系统的,使患者或患者家属对其公正性感到担心,于是直接向医院讨说法成了解决问题的捷径,针对医护工作者的冲突事件时有发生,给医护工作者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极大的影响了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截止201*年底我区共发生医患纠纷31起,赔偿额达352.844万元,给全区的医疗机构带来的沉重的经济压力,造成医疗环境改善缓慢,严重制约了我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机构设置

1、组织名称:烟台市牟平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

2、组织性质:开展医患纠纷民间调解的社团组织。3、设置地点:烟台市牟平区群众工作部一楼东。4、人员组成:成立牟平区医患纠纷民间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医学专家、法官、律师、法律工作者等组成,设主任委员1员,副主任委员1-2员,同时成立由30名医务专家和40名法律专家组成的医学专家库和法律专家库,必要时由医患双方从中抽出调解人员。司法局协调一名工作能力强,有一定调解经验的工作人员主持调处中心工作(或聘一位退二线的老局长担任)。卫生局从医政科抽调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中心办公室工作,并负责整理保管档案。

5、科室设置:牟平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档案室)、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办公室、调处工作人员办公室、法律专家办公室、医学专家办公室、调解庭、调处一室、调处二室等。

三、工作职责及流程

调处中心以“第三方介入”受理本区内医患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患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患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进行调解,化解社会矛盾。

(一)主要工作职责:

1、调解医患纠纷,防止医患纠纷激化;2、制定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规程;

3、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

4、对调解解决的医患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5、向医患机构提出防范医患纠纷的意见、建议;6、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患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二)工作流程

医患纠纷主要来源为来访纠纷和医患机构转送纠纷两种,来访纠纷经医患专家咨询解答,法律专家咨询解答,调委会核实,才能受理。医患机构转送医患纠纷,可直接受理。同时保险公司介入,并成立专门调解小组。受理的纠纷案进入调解程序,在对双方进行法律宣传的同时,医学专家和律师同时介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求,依法进行调解。(1)调解成功的医患纠纷,签订协议,进入简易程序,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医患调处中心跟踪回访。(2)调解未成的,调处中心协调上级专家进行医患事故鉴定,进行行政调解,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赔偿。行政调解不成功的,进入法律程序,依法提起诉讼,调处中心同时协调法律援助,保险公司依据法院裁定进行赔偿。

四、经费来源

1、办公经费来源:医调会调解医患纠纷不得收取费用,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1*〕179号)的要求,争取财政补贴,并适当争取医患机构和保险公司补充。

2、理赔经费来源:赔偿遵循《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依法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一是在全区推行医患责任保险,由人保财险牟平公司承保。由区卫生局组织全区公立医患机构参加医患责任保险,同时,积极鼓励私立医院和个体诊所参加保险,以达到医患纠纷调处全覆盖。二是超出保险合同赔付部分,由医疗机构根据协议负责赔付。

3、理赔标准具体为:赔偿金额1万元以下,依据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医患双方达成的协议,保险公司直接赔偿;赔偿金额1万元以上,经医患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进行行政调解,达成协议后,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对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和行政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依据法院裁定进行赔偿;

每起纠纷案件年度基准赔偿限额为20万元,每个医疗机构年度基准赔偿限额为100万元。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用完1份保单再续,也可以同时购买多份保单。

五、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烟台市牟平区医患纠纷调处领导小组,由区级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司法、卫生、法院、公安、信访、财政、民政、保险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医患纠纷处置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工作。

出台《牟平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明确处置医疗纠纷的机构、流程、理赔以及处罚规定,确保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落实职责,共同建立并完善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的长效机制,督促医院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质量、服务意识和水平。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基层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医疗环境的各项工作职责,按照管辖权限,指导属地医疗机构开展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及时查处、打击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损坏医疗机构财产、危害医务人员及其他就医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类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就医人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司法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建立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引导医患双方调解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同时,做好困难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民政部门对在重大医患纠纷处置中确需救助的民政救助对象提供必要的救助。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杜绝或减少医源性人身损害事件发生。探索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通过推行医疗执业保险、医疗意外伤害保险等方法,有效化解医患矛盾。加强对医疗从业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改善服务态度,建立完善医患双方合理的沟通渠道,避免和减少医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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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烟台牟平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

(调处中心)的建议

根据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5号)的工作要求,参照将于20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我区实际,建议成立我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具体设置方案如下:

一、我区201*年医患纠纷的基本情况

目前遇到医疗纠纷,群众一般都要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这个鉴定是由医疗机构的专家共同作出的,这些专家和医院都是一个系统的,使患者或患者家属对其公正性感到担心,于是直接向医院讨说法成了解决问题的捷径,针对医护工作者的冲突事件时有发生,给医护工作者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极大的影响了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截止201*年底我区共发生医患纠纷31起,赔偿额达352.844万元,给全区的医疗机构带来的沉重的经济压力,造成医疗环境改善缓慢,严重制约了我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机构设置

1、组织名称:烟台市牟平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

2、组织性质:开展医患纠纷民间调解的社团组织。

3、设置地点:烟台市牟平区群众工作部一楼东。4、人员组成:成立牟平区医患纠纷民间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医学专家、法官、律师、法律工作者等组成,设主任委员1员,副主任委员1-2员,同时成立由30名医务专家和40名法律专家组成的医学专家库和法律专家库,必要时由医患双方从中抽出调解人员。司法局协调一名工作能力强,有一定调解经验的工作人员主持调处中心工作(或聘一位退二线的老局长担任)。卫生局从医政科抽调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中心办公室工作,并负责整理保管档案。

5、科室设置:牟平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档案室)、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办公室、调处工作人员办公室、法律专家办公室、医学专家办公室、调解庭、调处一室、调处二室等。

三、工作职责及流程

调处中心以“第三方介入”受理本区内医患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患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患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进行调解,化解社会矛盾。

(一)主要工作职责:

1、调解医患纠纷,防止医患纠纷激化;

2、制定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规程;

3、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

4、对调解解决的医患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5、向医患机构提出防范医患纠纷的意见、建议;6、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患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二)工作流程

医患纠纷主要来源为来访纠纷和医患机构转送纠纷两种,来访纠纷经医患专家咨询解答,法律专家咨询解答,调委会核实,才能受理。医患机构转送医患纠纷,可直接受理。同时保险公司介入,并成立专门调解小组。受理的纠纷案进入调解程序,在对双方进行法律宣传的同时,医学专家和律师同时介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求,依法进行调解。(1)调解成功的医患纠纷,签订协议,进入简易程序,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医患调处中心跟踪回访。(2)调解未成的,调处中心协调上级专家进行医患事故鉴定,进行行政调解,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赔偿。行政调解不成功的,进入法律程序,依法提起诉讼,调处中心同时协调法律援助,保险公司依据法院裁定进行赔偿。

四、经费来源

1、办公经费来源:医调会调解医患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1*〕179号)的要求,争取财政补贴,并适当争取医患机构和保险公司补充。

2、理赔经费来源:赔偿遵循《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依法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一是在全区推行医患责任保险,由人保财险牟平公司承保。由区卫生局组织全区公立医患机构参加医患责任保险,同时,积极鼓励私立医院和个体诊所参加保险,以达到医患纠纷调处全覆盖。二是超出保险合同赔付部分,由医疗机构根据协议负责赔付。

3、理赔标准具体为:赔偿金额1万元以下,依据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医患双方达成的协议,保险公司直接赔偿;赔偿金额1万元以上,经医患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进行行政调解,达成协议后,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对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和行政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依据法院裁定进行赔偿;

每起纠纷案件年度基准赔偿限额为20万元,每个医疗机构年度基准赔偿限额为100万元。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用完1份保单再续,也可以同时购买多份保单。

五、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烟台市牟平区医患纠纷调处领导小组,由区级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司法、卫生、法院、公安、信访、

财政、民政、保险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医患纠纷处置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工作。

出台《牟平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明确处置医疗纠纷的机构、流程、理赔以及处罚规定,确保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落实职责,共同建立并完善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的长效机制,督促医院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质量、服务意识和水平。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基层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医疗环境的各项工作职责,按照管辖权限,指导属地医疗机构开展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及时查处、打击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损坏医疗机构财产、危害医务人员及其他就医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类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就医人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司法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建立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引导医患双方调解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同时,做好困难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民政部门对在重大医患纠纷处置中确需救助的民政救助对象提供必要的救助。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杜绝或减少医源性人身损害事件发生。

探索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通过推行医疗执业保险、医疗意外伤害保险等方法,有效化解医患矛盾。加强对医疗从业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改善服务态度,建立完善医患双方合理的沟通渠道,避免和减少医患矛盾。

一、现状

医疗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纠纷发生后当事双方特别是患方往往情绪比较激动,处理问题不理智,稍有不妥就会导事、散发传单和摆放花圈等手段,不断向医院施加压力,严重干扰了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秩序。这其中,也不乏一些别有所图迫使院方就范,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从而形成“小吵小赔,大吵大赔,不吵不赔”的“怪圈”:患者一方闹事医患双方“私了展的一大难题,各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完全处于被动应对的局面,这样必然会导致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出现不目前医疗纠纷处理一般有三种途径: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二是卫生行政机关调解,三是人民法院诉讼。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程序简单方便,但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缺乏信任,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甚至易将矛盾进一步激化;卫生行政机关调解:人们通常存在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有附属关系的观念,是老子与儿子的关系,患者有质疑卫生行政调解的公正性、公平性之虞;人民法院诉讼:存在诉讼成本高、时间长、医患双方牵扯精力大等缺陷,医疗事故真正受害者难以得到及时的救济。

目前医疗纠纷已经成为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阻碍医学事业发展的一大难题,各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完全处于被动应对的局面,这样必然会导致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时难以科学合理地进行及时处理,从而影响正常工作。第三方调解人员的介入,可以运用心理学、医学、法律知识和纠纷调解技巧向患方做工作,将纠纷从医院内转移到第三方进行处理。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可以为医患双方搭建一座平等沟通、和谐对话的桥梁,提供一个缓冲矛盾的平台,将医疗纠纷纳入到一个正确、及时、合理、合法解决的途径上来,以避免矛盾激化。二、建议

由政府出面,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借鉴山西省经验,由政府出面,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选择高素质、有医学背景及法律背景的专业人士组成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可根据患者、医院和地域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灵活多变地处理医疗纠纷。一方面向患方提供医疗纠纷医学专家和法律顾问团队援助,使患方在信息、知识和纠纷处理技巧上与医方对等,化解患方的敌意心态,给医疗纠纷处理铺平道路。另一方面为医疗机构提供专业的医疗纠纷调解援助队伍,将医院从繁琐的纠纷处理事务当中解脱了出来。

农工党济南市委:

你们提出的“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创新医疗纠纷机制”的提案收悉,市政府十分重视,分管市长做出批示,有关部门认真进行了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受诸多因素影响,医患纠纷呈逐年增多趋势。据统计,201*年,我市发生

了57起医患纠纷,20人以上的21起;201*年,发生126起,20人以上的46起。该类纠纷引发的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已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仅影响到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产生了严重影响。为解决医患纠纷,减少社会矛盾,市综治、司法、卫生、公安等部门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定经验。下一步,将结合你们的提案,做好以下工作:一、探索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新机制

201*年,市司法、卫生部门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借鉴兄弟城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拟定了《济南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探索建立一种卫生行政、司法(人民调解)、保险业、公安共同参与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新机制。在原有司法途径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解决医患纠纷的基础上,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增强医患纠纷调解的公信力,最大限度地化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目前,市法制部门正在对该办法进行研究,计划今年完成立项。

二、强化医院自身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一是健全医疗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强化对临床检查、诊断、治疗和合理用药等医疗服务的监管。深入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医院管理年和平安医院建设活动,开展医疗质量示范科室和护理服务示范病房创建活动。二是加强医疗机构内涵建设。创新推进预约诊疗工作。深化单病种质量管理,选择部分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执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推广使用电子病历。三是严格医疗机构、人员和技术资格准入。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强化医疗核心制度落实。四是加强护理队伍建设。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开展优质护理示范工程创建活动,深化临床基础护理质量管理,推广整体护理、无陪护病房管理经验,提高护理工作水平。三、妥善处置医患纠纷及其引发的治安问题

公安、司法部门在处置过程中做好取证、控制、制止等工作,维护医患双方权益,为调解处置纠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警力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发展。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认真听取诉求,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二是防止矛盾激化。对已形成的群体性事件,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有针对性地做工作,促使医患双方各派少数代表协商解决问题。促其由“聚”到“散”,降低负面影响。三是慎用强制措施。在处置过程中,坚持慎用强制措施和慎用警械、武器的原则,正确把握公安机关介入处置时机,既要避免激化矛盾,又要做到果断制止违法行为,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四是强化对医院的监督指导。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医院警务室等形式,提前掌握各类医患矛盾以及可能引起纠纷或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明确职责分工和处置措施。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健全治安保卫制度,提高其自防自治能力。感谢你们对我市卫生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市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市政府督查室:

农工党济南市委提出的关于“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创新医疗纠纷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受诸多因素影响,医患纠纷呈逐年增多趋势。该类纠纷引发的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已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仅影响到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产生了严重影响。为此,我局对医患纠纷问题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对策,并组织专人开展调研,并向医院主管部门及党委、政府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一、造成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少数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漠视群众权利。由于当前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决定医疗机构必须通过高价出售药品和收取高额检查费用来维持自身运转,从而导致医疗费用持续上升,患方不堪重负,加上当前医疗机构的少数医务人员漠视群众权利,工作作风、服务态度、职业素质等方面都存在严重滑坡,患者对此非常反感。

(二)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水平有限。个别医务人员由于临床经验不足,医学技术水平欠缺,造成误诊漏诊现象多发,发生医学事故的时候,医疗机构为了不影响本单位的声誉和评优达标,不愿意主动承担责任,而是极力推卸责任,这就使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很多医患纠纷由此引起。

(三)部分群众对医疗工作存有认识上的误区。很多医学上正常的事情,却引起纠纷。表现在患者和家属缺乏医疗常识,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对医疗并发症、医疗意外、病情恶化或者因病致残不能理解、不能接受,转移到医务人员身上,进行投诉,形成纠纷。(四)个别人员无理取闹。目前,社会上个别人认为,国家和政府为了社会稳定,对一些群体性事件不敢果断处置,因而有理也闹,无理也要取闹,通过群体闹事造势,向医院、政府施压,进而达到个人的经济企图。尤其近年来,出现了“职业医闹”,专门寻找医患纠纷,帮助患方将事态扩大,寻求经济回报。

(五)现有保障机制不健全。目前处理医疗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健全,医疗鉴定周期长、费用高,鉴定人员多数是医疗卫生行业的内部职工,病人家属不信任,提出的要求和行为往往是合理不合法。公安机关在处置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易受冲击,调查取证难,且处罚依据单一,缺乏针对性。二、我市医患纠纷引发治安问题的现状及特点

(一)数量逐年递增,参与人员众多。我市共有省级、市级医院21家,201*年,我市先后发生了57起医患纠纷,20人以上的21起。201*年,发生126起,20人以上的46起。

(二)表现形式激烈,目的利益化。患者家属普遍采取了“三不、一闹”的态度,即:不鉴定、不尸检、不起诉、闹事。大多通过在医院公共场所停尸、纠缠围攻医护人员、围堵医院大门、拉横幅、设灵位烧纸、祭拜等方法,引来大量群众围观,大造影响,扰乱就医环境,从而达到给院方施加压力,满足自身要求;而且目的利益化明显,当院方满足其经济要求后,立即停止“医闹”。

(三)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因现行医疗政策法规和现实解决能力之间存在的矛盾,院方不能满足患方所提赔偿数额,或问题难以及时解决,使得患方频繁闹访、上访,导致事件起伏性、反复性较大,处置难度也加大。医疗纠纷出现后,大多数患者家属有一定正当理由,情绪激动,对公安等部门的介入有抵触情绪,造成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困难,问题处置难度较大。一旦未得到及时处置,有的患方就会在互联网上以论坛发帖等形式发布信息,扩大影响。而网民因不了解真相,容易片面地相信发帖人所言而过激回应,有的甚至引起网络炒作,给处置工作带来被动。

(四)社会危害性大,造成影响恶劣。一是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就医环境;二是部分医护人员消极地接受医患纠纷的教训,工作中可能出现畏手畏脚、规避正常的医疗风险的行为,影响医学事业的发展,最终损害的是患者的利益;三是个别患者及亲属的效仿,使问题愈演愈多,愈演愈烈;四是如长期得不到有效制止,将在一定程度上丧失法律的权威性。同时,极易引发大的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三、妥善处置医患纠纷及其引发的治安问题的措施

目前,我市还没有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等类型的第三方机构。我们将继续协助卫生部门调解处理好医患纠纷,处置过程中做好取证、控制、制止等工作,维护双方权益,为医患纠纷的调解处置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做好先期处置和教育疏导工作。接到涉及医患纠纷的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发展。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认真听取医疗机构的意见和患者家属的诉求,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不失时机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讲求方法,防止激化矛盾。

二是防止矛盾激化。对已形成的群体性事件,坚决做到“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注意了解现场人员的身份情况,找出解决问题的主要人员,有针对性的做工作,促使医患双方各派出少数代表进行协商,解决问题。促其由“聚”到“散”,减少围观,降低负面影响。

三是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武器。在处置过程中,坚持慎用强制措施和慎用警械、武器的原则,正确把握公安机关介入处置时机,既要防止公安机关到场后引起患者及其家属的反感,激化矛盾;同时,对患者及家属故意损坏医疗机构财物、围攻殴打医务人员、堵塞救护通道等违法行为,要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收集固定证据,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是强化对医院的监督指导检查工作。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医院警务室等形式,主动与辖区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保持经常性联系,提前掌握各类医患矛盾以及可能引起纠纷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子,制定相应的处置工作预案,明确职责分工和处置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强化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提高其自防自治能力。

为医患双方合法解决纠纷搭建沟通平台我市将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本报讯】(记者余海蓉)围堵医院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威胁、殴打医护人员近期深圳发生的多起“医闹”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面对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医患纠纷,如何更好地解决?在今年的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上,政协委员张俞强提出了建立第三方咨询、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的建议。近日,深圳市卫生局正式给予答复,将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将“人民调解”引入医疗纠纷解决中,为医患双方提供一个沟通、协商的平台。

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理机制

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几乎深圳所有的医院每年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医疗纠纷。出现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往往都站在各自的角度去评价对方,从而产生冲突。不少患者认为,医疗纠纷的发生往往起因于医院在治疗中的延误或失误,医院不应推诿责任,应该拿出诚意来积极解决。而医院则认为,很多病人及家属不懂医学常识,通常按自己的主观意识来判断医院的治疗,有的医疗纠纷医院并不存在过错;存在医疗过错的,患者应该依循法规途径解决问题,不应该漫天要价。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个别患者对医疗鉴定机构存在着不信任感,

因此出了纠纷后,采取了不合法的“医闹”的方式。

张俞强委员建议,我市应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由政府出资,聘请法律、医疗界专家、义工等组成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为调处本地区医疗机构与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使医患矛盾解决方式更趋柔和性。委员会对接到的医疗纠纷应以疏导为主,对简单的案例采用讲解说服;对较为复杂的案例应该在查询研究讨论相关医疗资料文件的基础上,做出公正的、令人信服的、有理有据的客观分析;对于医

疗侵权行为,应该毫不姑息的占在患者一方为他们提供全程的、便利的法律援助。市卫生局采纳了张俞强的建议,表示将与司法行政部门协商在全市共同筹建若干个由法学专家和医学专家共同组成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这个机构不隶属于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是一个独立的中介组织。这个组织成立后,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及其家属要首先到这个委员会与医院协商赔偿事宜。委员会工作人员本着公正的立场,扮演调停

者或斡旋者的角色。医疗纠纷杜绝擅自“私了”

张俞强委员认为,“医闹”问题越来越严重,与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滞后有关,也与一些医院负责人迫于种种压力花钱买平安、用经济手段去平息事态的心态有关。这种心态助长了患者或家属不以法律解决纠纷的倾向,也助长了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专门吃“医疗纠

纷”的职业“医闹”。

市卫生局给张俞强的答复中指出,市卫生局将出台《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方案》、《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医患双方以和解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经济补偿标准》等配套规定,以法律法规的方式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杜绝医疗单位无原则的“私了”现象。此外,我市还将大力推广医疗责任险,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将医务人员从复杂的预防心理和纠纷中

解脱出来,更好地为患者服务。联手公安部门严打非法“医闹”

对于非法解决医疗纠纷的暴力事件,市卫生局明确指出,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闹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

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记者了解到,市卫生局日前已经下发文件,要求各医疗机构要建立突发治安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事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医院治安事件的处置工作。同时卫生部门也建议公安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由辖区派出所抽调警务人员组成医院警务室,常驻医院值勤,及时有效处置发生在医疗机构内的各种治安、刑事案件。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投诉管理,加强医患沟通,要强化医务人员的执业管理,严格执行医疗安全制度,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广大医务人员要切实改善服务态度,努力提高医患沟通技巧,化解患者的疑惑、不满和怨气,医调委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切实维护好医患双方特别是患方的合法权益。

天,郑州市政府发文通知,决定成立郑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主要负责调解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并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和建议;郑州市司法局负责

医调委的设立和人员组成,并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据了解,依据201*年7月3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医调委主要职责包括: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制定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规程;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对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

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据郑州市卫生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说,医调委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之日起30日内(不包含医疗事故鉴定时间)调解完毕。逾期未调解完毕,医患双方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一个月。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选择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或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解决途径。

郑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先生说,依据《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郑州市政府决定成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质上是引入了“第三方协调”机制。另据业内人士说,医调委本身是一个中立性机构,其公信力更容易得到医患双方认可,其中,医疗纠纷调解组织成员一般由司法、卫生等部门分管

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医学、法学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常佰军贺笑天)

调解不成的,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及时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201*年9月23日,安庆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安庆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该办法已于9月30日以第75号市政府令发布,并于201*年10月1日施行。

《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充分体现了:坚持综合治理,坚持预防和处置并重,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和联动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医疗纠纷的处置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引入了人民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医疗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设立安庆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要求各县(市)参照设立。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办法》规定,医调会受理调解后,应当及时进行调解,原则上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不含尸体解剖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时间);到期未能调结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对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处理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以及医务人员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和专门人员,接受患方的咨询和投诉。

《办法》引入了联动机制,符合中央和省关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有关规定精神,有利于把医患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有利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办法》还要求,对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其他人员利用医疗纠纷蓄意闹事的要依法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庆市卫生局)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

司法厅文件

甘卫医管发[201*]446号

关于切实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司法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司法局,厅直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省卫生厅、省司法厅、省保监局《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配合全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新机制,省卫生厅、省司法厅针对医疗工作专业性强、医疗纠纷成因复杂、调处工作难度大的特点,就全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第三方调解顾问工作方式,提高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调处能力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属于医院和患者以外的第三方,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医疗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需要极强的医学和法律专业知识人才。为了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预防和转移功能,推进我省平安医院建设,省卫生厅委托专业的保险经纪公司为甘肃省医疗纠纷第三方援助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工作的顾问,负责协助省卫生厅设计全省统保方案和保险赔偿处理办法,建立医疗纠纷调处与保险赔偿处理相结合的新机制,切实维护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是做好医疗纠

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卫生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省卫生厅委托保险经纪公司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参保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调处工作,建立医疗纠纷调处的风险数据库,并通过数据分析,案例汇编和总结,向医疗机构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协助医疗机构完善医疗风险防控体系。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场所挂“甘肃+字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设专职调解员5名,并聘请省内医学、法律、保险等方面的人员作为专家库成员参与调处。同时,根据需要可在省内其它地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

三、明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要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接待、调查、协调处理医疗纠纷,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调处医疗机构与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医疗纠纷,为保险机构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提供依据,为政府相关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工作中,要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医疗纠纷当事人遵纪守法,引导他们依法解决纠纷。要积极预防化解医疗

纠纷,及时报告医疗纠纷信息,做好医疗纠纷分析、调解资料整理和建档工作,对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履行进行监督。对通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中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医疗纠纷激化并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积极协助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参与调解,平息事态,化解矛盾,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0一0年

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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