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假劣药联合
杭政办(201*)59号
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
活动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部署,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杭锦后旗多部门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制度。一、工作范围
联合打假的工作范围为: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内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非法印制药品包装等。二、工作制度一联席会议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领导联席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主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主管打假工作的领导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室、市场监督室、医疗器械室、稽查室,公安局治安总队、经侦总队的有关同志。会议主要内容是分析全旗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形势,总结、部署打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还将邀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室、公安局治安总队、经侦总队负责人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随时召开。会议主要内容事是通报部级联席会议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分析在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重大案件、提出解决意见和方案;部署全或区域性打击行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共同成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室,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和通过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以《工作简报》的形式下发到市级药监、公安部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二重大案件督办制度
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督办的重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案件以及制假活动猖獗的重点地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局直接组织打击活动。进一步落实药品、医疗器械打假工作责任制,对重大案件或区域性制假售假活动打击不力的药监、公安部门,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政策研究制度
针对药品、医疗器械打假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工作对策。加强与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联系沟通,积极研究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加大追究制假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力度。四信息互通制度
加强信息互通工作,指定双方联系人,及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和案件线索。推进药品、医疗器械打假网络建设,充分发动群众,公布举报电话,拓宽情报来源渠道,做好汇总分析工作。五宣传工作制度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及张贴通告等形式,宣传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销售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适时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案件和区域性专项行动进行专题报道,扩大社会影响,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三、工作职责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1、向公安局通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销售管理的有关政策,提供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信息、情报及涉嫌制假售假单位、基本犯罪事实。
2、督导地方药监部门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依法查室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案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既是移送地方公安部门,并汇总掌握总体移送情况。
3、及时将全药监系统深入开展打源头、断渠道、清市场工作情况通报公安局。
4、、市药品检验机构对重大案件涉案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及时的检验鉴定,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二公安局的主要职责
1、指导、协调地方公安部门做好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重大案件线索的侦查以及案件督办工作。
2、指导、督促地方公安部门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移送的案件及时依法查室,并将室理情况及时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指导地方公安部门配合药监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及时依法查室拒绝、阻碍药监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人员。
4、加强对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及时商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决法律适用问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室、公安局治安总队、经侦总队分别按照本工作制度确定的工作职责,做好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落实,将联合打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严格依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
主题词:政务工作药品器械监督管理总结抄送:本局杨局长薛副局长尹书记
201*年11月6日印发
扩展阅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通知
国药管市[1998]96号
1998年09月30日发
布湖南、湖北、江西、安徽、黑龙江、内蒙古、吉林省(自治区)、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公安厅(局):
今年入汛以来,我国湖南、湖北、江西、安徽、黑龙江、内蒙古、吉林等省(区)发生了特大洪水,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目前,灾区的抗洪斗争已经取得了决定性胜利。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灾后的防病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是当前防病防疫工作十分重要的任务。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防病防疫工作的各项部署,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为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特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在做好灾后重建和防病防疫工作的同时,要本着对人民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要抓早、抓实,特别要堵住管理中的漏洞,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防止一些违法人员借
机制售假劣药品、坑人害人的事件发生。
二、为保证灾区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近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全力以赴保证救灾药品保质保量供应抗洪救灾第一线的紧急通知”(国药管电〔1998〕第5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对救灾防病药品质量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国药管办〔1998〕53号),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两个文件。灾区的医疗单位、派出的医疗队、个体诊所使用的所有药品必须从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
三、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坚决依法查处,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四、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决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对拒绝、阻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在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工作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加大查处的力度。
特此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公安部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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