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案件名称及案号评查人项目评查内容1、被处罚主体①被处罚主体基本情况不清楚、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字号)、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号等,或当事人为个人的年龄、职业、职务、工作单位、住所等要素、或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未写明经营地址、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等,每一项扣1分。②共同违法主体中,共同主体少认定或多认定的,每一项扣1分。2、案件事实①违法事实不清,不影响案件定性的、包括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手段、对象、结果,每一项扣1分。②违法行为涉及财物的基本情况不清楚、包括物品的名称、规格、来源、数量、购销价格、购货款、销货款、货款的结算等,每一项扣1分。③违(非)法经营额、违(非)法所得额、货值金额、不合格产品或侵权商品等违法财物的品种和数量等关键事实,关系到行政处罚种类或幅度的,在案卷中未查清、未计算或计算错误的,每一项扣2分。④从重、从轻、减轻的事实不清,每一项扣2分。3、其他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形,每一项扣1分。扣分原因得分得分案件事实(20分)1、书证①询问笔录未记录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证件编号的,扣1分。②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无签名、被询问人未对笔录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且未注明其拒绝签名或盖章原因的,每一项扣1分。证据③书证材料涂改处未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每一项扣1分。(30分)④被询问人末页签字不顶格且未将空格划掉的;应签明意见、日期而不予签明的,每一项扣1分。⑤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未告知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未告知其对办案人员有申诉回避权利的,每一项扣2分。⑥案件经举报或移送,无相关记录或记录不全的,扣1分。⑦证据未注明取(出)证日期、出处及复制的证据未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的,出证人未签名(盖章)的;传真件
1未制作成复印件的,每一项扣1分。⑧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供述材料以及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内容中有矛盾未澄清的,每一项扣1分。⑨证据涉及到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的,首次询问当事人未附有其身份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每一项扣1分。⑩当事人有委托行为,未提供委托书的,扣1分。增加:涉外证据,未说明来源,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的,每一项扣1分。港澳台地区取得的证据,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的,每一项扣1分。2、物证调取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提供的上述证据未表明制作时间、出处、证明对象、证据提供人及制作人的,每一项扣1分。3、证人证言①未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的,每一项扣1分。②没有证人的签名或盖章的,扣1分。③未注明出证日期的,扣1分。④未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证件的,扣1分。4、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①未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的,每一项扣1分。②声音资料未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的,扣1分。5、鉴定结论①未制作抽样取证记录的,扣3分。②抽样机构、抽样方式、样品加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每一项扣2分。③抽样取证记录未体现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抽样人的,每一项扣1分。⑤抽样取证记录未体现抽样物品的数量、单件重量、规格、型号、外观颜色、包装装潢等特征的,扣1分。⑥抽样人、当事人(或见证人)未在抽样取证记录上签名(盖章)的,扣1分。⑦未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事项的,扣1分。⑧鉴定机构没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结论无鉴定人的签名(盖章)和鉴定机构的印章的,每一项扣1分。⑨未向当事人提供鉴定结论的,扣2分。⑩未给当事人留足法定的申请复检期的,扣1分。6、勘验笔录、现场笔录①应当制作而未制作现场笔录的,扣2分。②现场笔录中未记录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证件编号的,扣2分。
③现场笔录未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的,每一项扣1分。④被检查人未注明“以上情况属实”等确认字样并签名或盖章的,扣1分。⑤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或不在现场,未在笔录中注明的,扣2分。⑥现场检查有见证人,见证人未签名的,扣1分。⑦执法人员未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的,扣1分。7、其他证据不足的情形,每一项次扣1分。1、定性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扣5分。定性2、违反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的,扣3分。及法律3、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引用到条、款、项的,或适用法律条、款、项表述不规范的,每一项不清的扣适用2分。(20分)4、定性未引用禁则或罚则的每处扣2分,引用的禁则和罚则错误的每处扣2分。5、其他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依据不准确的,每一项扣3分。1、应当责令改正未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扣1分。2、处罚种类适用不当的,扣2分。处罚3、超越处罚种类的,扣5分。(20分)4、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包括适用从重、从轻、减轻法定情节,未引用具体法规,或者处罚时不考虑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法定情节)扣5分。5、其他处罚不当的行为每一项扣3分。1、内部审批手续①无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的、无立(销)案审批手续的或审批手续不规范的,每一项扣1分。②有关事项需要审批的无审批手续的,扣2分。③无行政处罚决定审批手续的,扣3分。④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前没有经过局长在发文稿纸上签发的,扣2分。⑤先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进行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的,扣3分。程序⑥其他内部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情形,每一项扣2分。(30分)2、告知、听证程序①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等事项不全或不准确的,每一项扣2分。②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告知的,扣3分。③采用口头形式告知的,未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扣2分。④未给当事人留足三天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时间的,扣3分。⑤应当举行听证的案件,未按程序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的,扣3分。
3⑥举行听证的,没有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的或听证笔录无听证参加人签名的,每一项扣2分。⑦对当事人在告知、听证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应当进行复核而未复核的,每一项次扣5分。⑧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理由及处罚种类、幅度与告知书中不一致,没有任何合法的说明或交待的,每项扣2分。3、核审程序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核审的,扣5分。4、送达程序①未按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处罚告知(听证)文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每一项扣2分。②采取的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2分。③收件人与受送达当事人不一致的,无委托书或送达回证未注明收件人与受送达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扣2分。④未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书的,扣2分。5、期限①对涉嫌犯罪已批准应当移送的案件,未在批准后24小时移送的,扣2分。②超过规定期限立案的,扣2分。③核审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审完毕的,扣2分。④未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扣5分。⑤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归档的,扣2分。⑥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财务返还给当事人的,扣2分。6、先行登记保存①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未开具清单的,或开具的清单上没有当事人或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的,每一项扣1分。②开具的清单没有交付当事人的,或者没有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的,每一项扣1分。③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超过规定期限的,扣2分。7、执行程序①尚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先予执行的,扣3分。②超过罚没款缴款期限,无正当理由和相应手续罚没款收缴不到位的,扣5分。③没收物资不按规定处理的,扣3分。④超过法定强制执行期限,无正当理由和相应手续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扣5分。⑤罚没财物不及时处理或处理手续不规范的,每项扣3分。8、有其他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形的,扣2分。强制1、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无法律依据或扣留、封存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无直接关系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一致措施的,每一项扣2分。(10分)2、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内容与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内容不对应的,每一项扣2分。
43、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法律错误或适用法律条款项不全的,每一项扣2分。4、行政强制措施针对的主体错误的,扣2分。5、扣留、封存物品未当场清点、无扣留(封存)通知书、财物清单,每一项扣1分。6、封存的物品应当加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封条,并有封存物品的照片证明,没有或不相符的,每一项扣2分。7、扣留封存的物品委托他人保管无扣留(封存)委托保管书的,扣2分。8、未告知或未正确告知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或者期限、提起诉讼的机关或者期限的,每一项扣1分。9、财物清单无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无当事人或保管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未作说明的,每一项扣2分。10、超过行政强制措施期限未依法作出处理的,扣2分。11、先行处理的物品不属于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未规定可以直接处理的,扣2分。12、先行处理依法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扣2分。13、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未交代去向的,扣2分。14、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中的其他违法行为的,每一项扣2分。1、行政处罚决定书①未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的,扣1分。②未围绕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写明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的,每一项扣1分。③未写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定性处罚的法律依据的,扣1分。④未写明对当事人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及法律依据的,扣1分。⑤未写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的,扣1分。⑥未写明或未正确写明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的,扣1分。⑦语句不通,用语不准,错漏字、标点符号,涂改不盖校对章的,每一项扣1分。案件文书⑧未写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未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的,每一项次扣1分。及归档规⑨落款机关名称与印章名称不一致的,扣1分。范⑩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未在处罚决定书中反映的,扣2分。(20分)2、调查终结报告①未附调查终结报告或所附调查结终报告与案件事实无关的,扣3分。②未写明案件由来、立案时间、调查经过及调查终结时间的,每一项扣1分。③未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的,扣1分。④未围绕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阐明经调查核实的违法事实和证据的,每一项扣1分。⑤未写明定性处罚的理由的,扣1分。⑥未写明定性、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及处罚建议的,扣1分。⑦适用省局自由裁量权有关规定未写明理由的,扣1分。
5⑧无承办人签名或报告形成时间的,每一项扣1分。3、立(销)案审批表①立案未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情形;销案未写明调查取证的情况和结果的,每一项次扣2分。②立案未写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及条目以及立案建议;销案未明销案的理由及建议的,每一项次扣2分。4、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①当事人名称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②案件性质、立案时间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③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及内容填写不清的,每一项不清的扣1分。④未依法由有关领导审批的,扣2分。5、有关事项审批表①案件名称及当事人名称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②审批事项不具体明确的,扣1分。③审批理由及依据表述不清楚,未写明简单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的理由及法律依据的(强制措施未具体以条款项),每一项不清的扣1分。④未依法由有关领导审批的,扣2分。6、案件装订案卷未装订或者装订目录不清、页码不明、材料不齐、装订不整齐、案卷装订顺序不符合规定的,每一项扣l分。7、其他文书档案①未使用统一格式的办案的,扣1分。②文书档案填写制作有其他不规范的情形的,每一项扣1分。备注:一、参评的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为0分:
(一)管辖权错误;
(二)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三)主要违法事实不清;
(四)违法事实存在,超过追诉时效;(五)适用法律错误;(六)程序错误。
二、装订顺序以28号令为标准。28号令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有关材料是指办案人员根据案情的处理情况,认为应该可以公开的材料。如在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对侵权物品的辩认意见等。第二款第五项其他有关材料是指案件查处过程中形成且不需要放入正卷的所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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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评查,全面、客观评价办案质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层级监督的有效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一、行政处罚案件基础标准(一)执法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内实施行政处罚。3、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对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违法主体认定准确。
2、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3、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
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3、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四)程序合法
1、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审批、告知、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并符合规定期限。
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5、行政处罚决定经过法制机构核审。
6、行政处罚决定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7、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的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凭证。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有据,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二、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标准(100分)(一)立案(共5分)立案审批表
(1)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且案件来源经过核查;(1分)(2)有案情记载;(1分)
(3)有立案理由。即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1分)(4)有承办机构意见和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1分)(5)在国家工商总局28号令规定时间内立案。(1分)
(二)调查取证(共34分,每份证据不规范的扣2份,上不封顶。)1、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4分)
2、书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⑴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⑵提取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公章;⑶提取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3、物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⑴提取原物;⑵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⑶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取其中的一部分。
4、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⑴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⑵有证人的签名;⑶注明出具日期;⑷附有居民身份证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视听材料、计算机数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⑴调取原始载体的,由原件提供人确认签名,注明时间;⑵调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原件存某处;⑶原物持有人对复制件、确认后签字;⑷复制件提取人签名,注明时间;⑸对视听材料应有文字说明。
6、询问笔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⑴询问人员出示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并询问其基本情况;⑵询问笔录修改处应当经被询问人确认;⑶被询问人员逐页签名;⑷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⑸办案人员签名。7、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⑴载明检查的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⑵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⑶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8、抽样记录应符合以下要求:⑴标明抽样的时间、地点、抽样人(两名以上执法人员);⑵抽样物品的名称、标识标注、型号、规格、批次及抽样的数量;⑶所抽样品的加封情况,开具物品清单;⑷当事人对抽样方法、过程、样品确认签名、时间(如拒签应有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理由)。
9、鉴定结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⑴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⑵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⑶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⑷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⑸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⑹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三)行政强制与证据保全措施(共16分)
1、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先行登记保存)(共7分)
(1)行政强制措施(有关事项)审批表中提请采取措施的理由(涉嫌违法事实)和依据正确、充分;(1分)
(2)行政强制措施(有关事项)审批表中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时间;(1分)
(3)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应明确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和所依据的法条;(1分)(4)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应明确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途径、时限;(1分)
(5)财物清单中物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数量清楚;(1分)(6)财物清单中当事人/保管人签名、承办人签名、时间;(1分)(7)行政强制措施应以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1分)
2、行政强制措施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的解除)(共4分)
(1)行政强制措施解除(有关事项)审批表中提请解除措施的理由和依据;(1分)(2)行政强制措施(有关事项)审批表中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时间;(1分)
(3)行政强制措施解除通知书应以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1分)
(4)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由办案人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1分)3、先行处理物品(共5分)
(1)先行处理物品(有关事项)审批表中提请采取措施的理由和依据;(1分)(2)先行处理物品(有关事项)审批表中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时间;(1分)(3)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1分)
(4)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依定程序送达当事人;(1分)
(5)处理物品的情况记录(处理方法、单价、金额)。(1分)(四)调查终结(共7分)调查终结报告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完整;(0.5分)
(2)违法事实叙述清楚(违法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涉案标的物的状况、非法所得、危害后果及需要说明其他情节);(1分)
(3)列举的证据准确、充分,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相矛盾的证据经过排查分析,明确予以采信的证据;(1分)
(4)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认定准确;(1分)
(5)建议适用的罚则依据适用得当、引用准确;(1分)
(6)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有法定的情节、法定的依据;(1分)
(7)对自由裁量的适用把握恰当;(1分)(8)文字清楚明确,条理清楚。(0.5分)(五)案件核审、审批(共5分)
(1)案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1分)
(2)违法事实记录完整,证据确凿、充分,处罚依据明确;(1分)(3)承办人的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和准确日期;(1分)(4)有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1分)
(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1分)(六)告知与听证(共12分)1、告知(共5分)
(1)当事人名称准确,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1分)
(2)告知的种类准确;(达到听证标准的要进行听证告知)(1分)
(3)明确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1分)(4)明确告知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的期限;(1分)(5)按规定程序送达。(1分)2、听证(共7分)
(1)《听证通知书》内容完整;(1分)
(2)听证的程序符合国家工商总局第29令的规定;(1分)
(3)听证笔录记载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办案机构、当事人、代理人;(1分)
(4)听证笔录记载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方面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1分)(5)听证笔录首页的底部签名完整;(1分)
(6)听证报告条理清楚,对听证双方争议的问题给予明确的评价;(1分)(7)听证报告的结论要清楚准确,不得含糊其词。(1分)(七)处罚与执行(共16分)1、处罚决定书(共8分)
(1)处罚决定书标题、文号正确;(0.5分)(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完整;(1分)
(3)认定的违法事实叙述清楚完整;(1分)(4)据以定案的证据准确无误;(1分)(5)定性和处罚的法律依据准确;(1分)
(6)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完整、准确;(1分)(7)作出的罚种和处罚幅度合法、恰当;(1分)
(8)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规定交待正确;(0.5分)
(9)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交待正确完整;(0.5分)(1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及日期正确。(0.5分)2、执行(共5分)
(1)罚缴分离,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款的凭证,法律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的除外;(1分)
(2)使用财政部关统一制发的罚款和没收票据;(1分)(3)罚款和罚没物品执行到位;(1分)(4)罚没物品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1分)(5)停止执行或暂缓执行的理由充分。(1分)3、强制执行(共3分)
(1)案件名称准确、被申请人基本情况清楚;(0.5分)(2)申请执行项目准确;(0.5分)(3)案情叙述完整准确;(0.5分)(4)强制执行理由正确;(0.5分)(5)案件主要材料齐备。(1分)(八)立卷归档(共5分)
1、一案一卷,可分正副卷;(0.5分)
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号;(0.5分)3、卷内文字应使用钢笔、签字或毛笔书写;(0.5分)4、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0.5分)
5、卷内材料排列顺序符合28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0.5分)6、卷内材料的规范的页号;(0.5分)
7、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0.5分)8、卷内无金属物;(0.5分)
9、破损的文书和不合尺寸的文书应粘贴或复制;(0.5分)10、案卷及时归档;(0.5分)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评查标准》中的行政处罚案件基础标准行政处罚案件基础标准是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标准,主要包括主体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基础标准中规定的要素是案卷合格的最低要求,所涉及的内容是实体问题和重要法定程序问题,关系到案件本身是否成立,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有效,一旦出现此类问题,将有可能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为违法,或在行政诉讼中导致行政机关败诉。因此,不设分值,违背其中任何一项即判该案卷为错案。
(二)关于《评查标准》中的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规范的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案件处理阶段、文书种类、反应的案件实体和案件程序问题设定相应分值,对不具备基本要素或不符合文书规范的,扣除相应分值,同样问题在同一案卷中出现两次以上的,按发现一次扣一次分的做法,不受该大项分值的限制,最后余分为案卷综合得分。案卷中不需要使用某种文书的,该文书所占分值自动累加;属于本标准之外的问题或本标准之","p":{"h":18,"w":269.999,"x":4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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