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清收法律实务
债权清收法律实务
债权清收是一项常见和基本的律师业务。总结本人历年工作中在债权清收案件中的经验和教训,借此机会和大家作浅短交流。一、管辖的重要意义所谓“天时不如地利”,有利的管辖法院对债权清收的成功、顺利与否,在某些案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通常情形下,管辖地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影响着案件的发展。管辖地与保全;管辖地与诉讼;管辖地与执行;管辖地与诉讼成本。既如此,在处理涉及债权清收的案件时,我们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何确定有利于己方的管辖法院。
二、财产保全保全方式有两种:(一)诉前保全(二)诉讼保全注意两者的区别:
1、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诉讼保全“可以”提供担保;
2、法院对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之内作出裁定,而诉讼保全没有具体时间限制;3、诉前保全可以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而诉讼保全必须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
4、诉前保全对保全对方财产成功率要高于诉讼保全。
三、诉讼主体
主体选择不仅关系到能否顺利立案的程序问题,而且直接影响到实体处理的结果。实践中,常出现原告或被告主体不适格而无法进入司法程序,或者立案审理后因为“告错人”而被驳回的案例。一般而言,债权单位作为主诉的案件,直接以债务人作为被告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被告是非法人组织,应当将其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法律主体列为共同被告。此外,对于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分析考虑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如何正确确定诉讼主体,对清理债权十分重要,既要避免“告错人”,也要防止因漏列主体而致权利无法得到充分救济。实践中,并非所有案件的被告都可轻易确定,尤其是涉及到挂靠、担保、合并、分立、解散、注销、撤销、破产、清算、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案情复杂、存在多种法律关系的纠纷,律师更应当谨慎处置主体问题,争取最大限度实现债权。在起诉以前,最好是取得原告和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
四、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实体权利的具体主张,直接关系到债权保障程度。诉讼请求不当会给债权人自己造成损失,如果请求过高,不但得不到法院支持且需承担相应诉讼费;如果请求过低,法院一般又认为属于当事人基于自身权利处分而不加干预;因此,正确确定诉讼请求,对于实现债权有着积极意义。
个人认为诉讼请求比较好的表述方式为:第1项先表述要求被告支付的本金数额;第2项表述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元本金,从何时开始按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直至付清之日止);第3项表述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其它经济损失元(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等);第4项表述为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利息,则要一起都予以主张。在诉讼请求中当事人适度的多主张权利也能为以后的调解工作争取筹码。但,诉讼请求也不能明显过度,否则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五、证据材料
不同类型的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不尽同,以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为例,债权人需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购销协议(买卖合同)、订货单、送货单、收货单、催款通知、对帐单、结算票据、还款计划、电报传真、证人证言、谈话录音等。
除在起诉前注意收集齐备证据材料外,还要注意举证期间,要在举证期间内提交证据材料,以免证据失权。
有的案件中当事人因缺乏规范的管理导致证据材料不全,有的缺合同、有的没有收货记录等,这时要和当事人充分提示其诉讼风险。
六、债务人常见的抗辩理由1、诉讼时效已过
2、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3、没有收到原告的货物
4、货款已付清了甚至多付了(连环购销中易出现此等情况)5、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6、原告迟延交货,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
七、诉讼中的调解
调解结案在债权清收中是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的。1、从委托人的眼前利益考虑:法院判决具有强制性,而调解协议却给双方相对的自由。体现双方公平意志的调解协议无疑能使双方至少在情感上更能接受。这样有利于案件在执行阶段的顺利执行,从而更为安全的实现此次诉讼的根本目的。2、从委托人的长久利益考虑:
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多年的业务往来关系,合作密切且频繁,中国自古以来遵循的“和为贵”思想也深入他们内心。通常认为走上法庭就意味着撕破脸皮,很可能自此之后便老死不相往来。这无疑会破坏企业在经济社会中的经营链条,从长久的发展来看,不利于企业的成长。但是业已走上法庭的双方能在法院作出强制约束力的判决之前达成调解协议,这又使局面向另一个好的方向发展,尊重了两者意愿的调解协议也许能使双方尽释前嫌,从归于好。3、从律师的职业使命来看:
法律的作用是使已经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及时得到修复,律师的作用便是帮助社会关系得到正确的恢复。在调解协议中,经过律师的恰当引导和巧妙周旋,使当事人之间通过私自的约定修补曾遭到破坏的法律关系,不能说不是一种智慧。至此,律师的使命便已告捷。
八、执行
九、律师风险代理的风险性注:
1、其他经济损失律师费要在合同中约定。2、管辖约定对自己有利的。
3、账号:冻结业务往来最频繁的。4、全风险代理最好不做。
扩展阅读:法律知识方案债权零风险清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债权零风险清收方案
随着公司业务的蓬勃发展,不良债权问题开始呈现并日益对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利润产生影响,而在种种清收手段都无法达到目的时,诉讼就成为最后的选择。但对于公司的决策者,做出诉讼决策时常常会考虑以下风险:1、在案件结果尚无法把握时,就要支付为数不菲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存在不仅收不回债权,还要继续加大成本的可能。2、对方公司在异地,其资产情况无法查实,或者可以查到但因为存在地方保护而无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3、公司业务繁忙,没有专人专门跟进处理。4、社会上律师鱼龙混杂,专业水准良莠不齐,无法选择可以信任的专业律师。针对以上决策风险,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针对中小型企业,提出本解决方案。
一、零风险方案服务流程:
1、律师首先对公司提供的债权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1)债权凭证是否合法有效,证明债权数额、还款期限的基础证据包括合同,进出库单、送货单,发票、往来结算单据,对账单等是否存在瑕疵,是否达到诉讼需要的证明标准。2)财产线索。包括对方公司开户行、帐号、自有或租用的办公用房、厂房或其他房产,子公司或关联企业的股权及其他财产。3)如果债权存在担保,则审核担保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担保行为是否合法。4)诉讼时效是否超过。公司是否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诉讼权利和担保物权。
2、审核后针对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材料信息齐全、有财产线索或担保有效的。签定委托代理合同,本所代理案件诉讼、执行全过程。
(二)证据材料不全的,德本律师将指导公司通过可行的方式对证据材料进行补充,在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后再行起诉,以保证胜诉率。
(三)担保有瑕疵的,如果担保行为仅是有瑕疵而不是根本违反法律,律师可通过尽职调查完备相关手续,如果抵押根本违法,律师将通过尽职调查寻找其他财产线索,以确定债务人是否具有债务偿还能力。
(四)无财产线索的,公司交纳财产调查费用,由律师进行尽职调查,通过查询行政部门登记的财产信息和本所内部的财产信息调查机制和调查系统获取对方财产线索,以确定能否进入诉讼,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确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签定委托代理合同,承办案件。
3、审核工作完成后,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利用本所服务优势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案件胜诉后能切实回收债权(因为本所是执行回款后收费,故本所保证保全措施能及时到位)。
4、案件胜诉并收回债权后,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收取律师代理费。
二、零风险清收方案的优势:
1、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是南京市优秀知名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拥有多年的诉讼案件处理经验和广泛的社会关系。
2、符合本方案条件的案件,律师代理费(含一、二审诉讼,执行阶段)一律待公司债权收回后再收取,实现诉讼、执行零风险。(如需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的,需缴纳财产调查费用,标准为:省内201*元,外省5000元)。
3、本所拥有可靠的财产信息调查机制和调查系统,为公司实现债权提供强力保障,并可提供成功的合作案例,完备的合作方式可供考察。
三、零风险清收方案适用条件:诉讼标的大于201*00元人民币(含201*00元),经本所核查,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本方案供公司企业参考,具体实施时以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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