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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关于开展201*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5-29 20:29:08 网站:公文素材库

4.6关于开展201*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环发[201*]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在认真总结分析“十五”期间环境统计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我部研究并制定了“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自201*年开始执行,现已执行两年。经国家统计局批准,201*年继续执行“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现印发你们,请抓紧布置开展201*年环境统计工作。

与“十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相比,“十一五”环境统计制度在调查范围、指标体系、调查频次,以及环境统计数据上报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调整了环境统计调查范围,完善了统计指标体系

根据“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环境管理的要求,“十一五”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在“十五”环境统计体系的基础上,本着继承和发展的原则,调整了调查范围,删除了一些过时失效的指标,并新增了一些适应现实环境管理需求的统计指标,同时对部分指标解释进行了完善。

(一)为加强对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情况的监管,将火电行业(含企业自备电厂)从工业行业中单列出来进行调查,增加了火电分机组的装机容量、煤耗量、排污量等指标;增加了医院污染物排放的统计调查;删除了城市垃圾处理场运行情况调查。

(二)环境统计专业年报增加了环保产业、环境宣教等专业报表,删除了绿色工程规划第二期、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污染治理投资情况、生态示范区建设主要情况、生态功能保护区名录等专业报表。

二、调增了环境统计调查频次

为满足国家经济形势分析的需要,“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增加了对国控重点源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季报(自201*年第二季度起增加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地市季报直报),增加了环境信访工作、突发环境事件等方面的季报。

三、理顺了环境统计数据的上报方式

根据《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环境统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00号)的有关规定,“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采取统一布置,并由各级环保局(厅)业务部门负责实施的方式进行;各专业报表数据由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审核后,报送上级业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环境统计部门,提高专业报表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十一五”环境统计综合报表由各级环境统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审核、上报。

四、调整了专业报表的报告期

“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从201*年开始执行,201*年继续执行。与“十五”报表制度比较,除报表和指标有调整以外,新制度将报表的报告期调整为完整年度,即报告期为当年的1月至12月。

各地要加强对201*年度环境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认真执行《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和修改调整后的“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积极把握当地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各行业的实际生产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实事求是地做好201*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各地应尽早布置本地区的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按时汇总并上报环境统计季报和年报数据。附件:

1.关于“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说明2.201*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技术要求3.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技术要求4.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5.环境统计综合报表制度6.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统计制度通知

抄送:国家统计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扩展阅读:关于201*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技术要求

关于201*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技术要求

一、填报环统数据时应注意的事项

1、各类标准代码的填报。行政区代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1*公布的6位数代码填写,不得出现以虚拟和非规范的行政区进行调查企业的汇总;企业法人代码:按《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11714-1997填报。排水去向类型代码按《排放去向代码表》进行填写;“行业类别”代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填写,代表工业的是06-46之间的代码,其中12和38不作为行业代码(hzh1表和行业汇总表数据不符);对火电基表中行业代码的填写要求如下:所有火电厂包括独立火电和自备电厂都要填报行业代码4411;无发电设备、全部或主要向工业企业供热的热力企业填报环基1-1表,行业代码为4430。民用集中供热站一律不再填报火电基表,原则上也不填入环基1-1表。

2、企业基本信息填写不规范和不完整。重点调查工业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法人代码、填报单位详细名称、企业地理位、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类别、企业规模、开业时间、受纳水体名称、排入的污水处理厂名称、主要产品生产情况、主要燃料情况等。

3、污染物排放相关指标的逻辑关系错误。环境统计报

表虽然统计的污染物只有几十种,但是相关的指标却有几百个,这些指标之间具有很强的逻辑关系,很多指标之间是存在互相校验、紧密联系的关系。但在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统计指标之间存在逻辑关系混乱的现象。

4、在遵从统计法规的前提下,服从总量减排核算结果的总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减排核定的数据一致!总原则为:企业环统排放数据等于企业上年度环统排放数据减去201*年度减排核定数据!

5、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所依据的能源消耗、物料消耗、城镇常住人口增量、发电量等主要经济运行数据,与省统计局提供的宏观经济数据相一致!

6、重点污染源排放量及年际变化,与总量减排核定结果相一致!--原则是:减排量相等!--特别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和脱硫电厂!

⑴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核定认可了多少处理水量,就填报多少水量(每天水量/每年总水量)。--特别重要!⑵脱硫电厂:减排核定认可了多少二氧化硫减排量,就从上年度排放总量中减去认可的减排量,给出污染物排放填报量!

填报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统计数据时,应特别注意与201*年度总量减排核认结果的衔接。尤其是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废水量、生活污水量、进口浓度、出口浓度、中

水回用量等关键数据,必须与环保部核认的数据保持一致。对于今年污水处理厂处理浓度、处理水量较去年同期变化较大,但由此上报的减排量最终未被环保部认可的,要按照环保部核认的项目处理浓度和水量填报今年环境统计数据;对于因耗电量、污泥产生量等因素被扣减处理水量和COD去除量的,也要按照环保部核认的处理浓度和水量填报今年环境统计数据。

7、已经关停了的小火电机组,如果企业不在国家发改委公告的小火电机组关停名单、国家核查时未认可减排量,应按照上年环境统计数据继续填报企业201*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若小火电机组在201*年已经关停、减排核查时认可了企业部分减排量,应参照201*年度环境统计数据,在扣除已经认可的减排量后,填报企业201*年度剩余排放数据。

8、减排设施在201*年度已经投入运行,但环保部未核认减排量的结转项目,要按照减排设施投入运行前污染物的年度实际排放量填报数据;今年未计算减排量、结转到201*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不纳入201*年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统计数据填报范围。

9、本次环统数据填报依据的总量减排核定结果为201*年度和201*年度国家核定的减排项目减排结果,不是省厅致函省辖市政府的省内函告结果!!

10、本年度环统数据不得出现虚拟企业群!养殖群,砖瓦窑群等!

11、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问题。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存在企业名称不规范、企业重复、已关停倒闭企业仍在名单中的问题等。

二、报送时间及要求

1、报送时间: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次年的2月20日前(企业为2月10日前);季报表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报送。

2、上报要求:各市在工作中请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按时上报;二是环境统计数据必须和总量核定结果一致;三是增强责任心,严格数据审核,确保数据质量。

3、需要强调的两个问题:一是上报时间。往年有部分县(市、区)总是不能按时上报,影响全市数据汇总和审核。今年各县(市、区)必须按时上报,未按时上报的,市局将通报批评。二是上报次数。从201*年开始,省厅规定,各市环境统计数据库最多只能上报2次:会审会之前各市上报初步汇审数据1次;会审会之后按照数据汇审时反馈意见,修改后上报1次。超过2次,省厅不再接收。三、专业报表有关事宜

1、认真执行“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近年来,我厅进一步完善了专业报表管理制度,实行各

业务部门负责、综合统计部门归口管理的制度,每年由总量部门统一布,各业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上报,并抄送负责统计的总量部门备案。2、报送时间

专业年报的报送时间为次年的1月5日前(排污费使用情况报表为次年3月15日前),季报的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排污收费季报为季后20日内)。3、报送要求

各类专业报表统计资料的收集、填报、审核、汇总工作,由各级环保机构相关业务部门承担,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上报数据质量负责。各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完成此项工作,报表一式两份分别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综合统计部门。

四、现行报表制度执行中的几点重要说明1、界定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

在企业填报的基表中,工业废水中仅统计了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等几种污染物以及铅、汞等重金属的排放量,废水中其他各种污染物排放量未纳入环境统计报表,但并不表示水中其他污染物不需要监测和控制。对于企业废水排放达标量的计算,要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1*)中要求,对于不同行业的必测项目,如果经企业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的废水中出现任何一

项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无论其是否属于统计指标,该企业的排放废水均按不达标计。有多个排放口的企业,在一次监测中,只要有一个排放口的废水未达到排放标准的,该企业的排放废水均按不达标计。

由于目前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只能测定有限的几种污染物,可能无法提供企业所有必测项目的排放浓度数据,故排放废水是否达标需要依靠常规监测数据。如某次监测表明排放废水超标,则上溯到上次有效监测数据的整个时间段排放的废水量均计为不达标。

对于在统计时段内不能提供有效监测数据的企业,其全部废水均计为不达标。

企业单位的废水通过城镇下水道排入二级污水处理厂(包括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进行处理的,应根据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实际达到的浓度评价其是否达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的废水达到排放标准,则该企业的排放废水量计为达标水量;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的废水未达到排放标准,则该企业的排放废水不能计为达标废水量。同理,计算该企业产生废水中污染物的去除量和排放量,应以污水处理厂(包括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排放口的实际平均浓度为依据进行计算。2、城镇生活污水排放及其处理

城镇生活污水的处理主要由污水处理厂承担,此外城市

污水处理厂还担负着部分工业废水的集中处理。目前市政部门统计的污水处理量,未分出其中的城镇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处理量各是多少,不能计算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为相对准确地反映我国城市生活污水的处理状况,“十一五”环境统计制度对原有城市污水处理情况的统计方法做了进一步修改。3、城市污水处理厂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污染减排工作需要,自201*年开始,城市污水处理厂统计范围扩大至城市和建制镇所属的所有污水处理厂,包含单纯处理工业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报表进行了相应更新,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分类和界定进行了修正。

污水处理厂类型改为:1、城镇污水处理厂;2、工业废水处理厂;3、其他

“十一五”期间,工业污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工业企业污染物去除量和排放量是以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最终出口浓度来计算;第二、工业企业必须填报排入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污染物浓度,这样才能区分出污水处理厂去除污染物中工业和城镇生活各为多少。4、火电报表的填报

“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将火电行业单列出来,分别设了“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环年基1-2

表)、“各地区火电行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环年综1-3表),火电行业报表简化了废水和固废调查统计指标,加强了废气排放情况的调查统计,尤其细化了电厂分机组的调查指标,目的是加强对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核查力度。

经过两年的试行,现对环年基1-2表的填报范围明确为:仅限4411行业企业填报,即所有在役火电厂、热电联产企业、重点调查企业的自备电厂。

独立火电企业只需填报环年基1-2表;自备电厂所在的重点调查企业填报环年基1-1表时仍应包含自备电厂的统计数据。

5、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统计范围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包括三部分: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为正确反映国家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投入,需正确界定各部分的统计范围,将真正属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投资统计进来。

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是指没有被纳入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的污染治理项目投资,将其按年度进行统计汇总。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是指已经明确纳入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环保投资,这部分环保投资将在建设项目全部峻工验收后汇总到当年“三同时”项目环保投资中。

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的范围包括燃气工程建设、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排水工程建设、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工程建设五个部分,由城建部门提供。

需要在此强调的是:年度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是环境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环境统计工作的全部;环境统计工作不是每年的一次阶段性工作,而是贯穿全年、影响深远的一项工作;环境统计工作不是简单的汇总、计算,而是技术性、专业性、管理性都很强的一项工作。环境统计工作还需要与统计、发改、工信等部门密切配合,在环保部门内部也需要各部门的大力支持。除年度环境统计年报外,环境统计工作还应包括:完善和创新各项环境统计制度、环境统计基础能力建设、环境统计人员培训交流、环境统计信息的公开、环境统计成果的应用、环境统计数据的日常核查与管理、环境统计季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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