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
(四)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
(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
(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公示内容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每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积极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尝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尝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岗;(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
(四)市场内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领取证照经营,与入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站应当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
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
(六)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鲜活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请保留此标记度。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保持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承担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
(七)保持三鸟档口排水排污通畅,禁止人畜混居;应修建专门的活家禽宰杀加工室,实行封闭式宰杀;销售、屠宰人员防护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其中鲜活家禽经营户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上岗作业,禁止人与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场内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十)应当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整洁明亮;
(十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调控规定的需要调整相关责任。
第三章市场经营者
第十一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的票证。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类应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应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类产品参照上述执行;
(二)市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货,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经营者必须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六)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
(七)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禁止在市场内销售不明死因的河水产品、腐烂去皮瓜果;
(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农贸市场内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假冒伪劣商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贬低其它市场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市场经营者应保证经营场所内消防安全,不应商住混用,严禁搭建住人夹层,不应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购、定点屠宰、食盐、酒类监管等职责。
第*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第*条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三鸟检验检疫、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八条规划建设部门对农贸市场规划发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履行对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条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卫生保洁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施义务。
第二十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商品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短斤缺两行为,确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条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规划、用地、消防、建设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关闭、拆除和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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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农贸市场
1管理制度二○一三年十二月
目录:
一、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则............1二、市场文明经商公约................5三、市场环境卫生制度................8四、市场食品安全制度................9五、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0六、治安防范制度....................12七、市场工作人员规范................13八、日常巡场检查制度................14九、食品安全溯源管理制度...........16十、食品退市制度....................18十一、商品入市索证索票制度..........19十二、食品进销货台帐管理制度........21十三、协议准入制度..................22十四、商品查验登记制度..............23十五、市场承诺制度..................25十六、投诉公示制度..................26十七、价格管理制度..................27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则
为促进市场繁荣发展,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经营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更好地保护承租人、消费者、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承租人、出租人共赢、消费者满意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则。一、市场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范
(一)、市场内摊区划分标识明确,人流、物流通道畅通。1、无占用公共通道经营现象;2、无出摊、离摊占道现象;3、无在公共通道上停放车辆现象;4、无在公共通道上乱堆、乱放物品现象;
5、公共通道、垃圾箱周边无垃圾堆放现象,垃圾及时清运;6、公共通道上无积水、无油污,摊位(门面)整洁无残标。(二)、经营区域内地面清洁卫生,没有影响环境卫生的污染情况。1、摊位(门面)区内物品堆放整齐,无乱堆、乱摆情况;2、摊位(门面)区标识明确,摊位(门面)及设施干净卫生,垃圾、杂物等装入垃圾容器内,垃圾容器摆放整齐;
3、摊位(门面)区内卫生整洁,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无油污,广告悬挂规范整齐,无残标。
(三)、经销商“摊前三包”(包卫生、包商品摆放整齐、包无四害)定期搞好摊位(门面)区内清洁卫生,卫生习惯良好。
1、监督经销商搞好“摊前三包”,摊前纸屑、菜叶等废弃物由经营户负责清理,严禁乱扔乱倒行为,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2、监督经营户两周一次搞摊区卫生大扫除,洗抹摊面、摊架、经
1营用具。
二、市场各摊位(门面)区经营秩序管理规范(一)、肉类摊位区:
1、保持摊位台面整洁干净,摊架、证照干净,定期搞卫生。2、证照悬挂整齐,进销商品检验合格手续齐全,入场人员持证经营。
3、严禁搭摊、加长摊位、在摊内加台操作。
4、按规范统一经营用器具,严禁在摊位区内摆放杂物。5、严禁用木板、木盆等摆放商品。
6、严禁销售白肉、病(牛)猪肉、死猪(牛)肉。因此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经营者承担。(二)蔬菜、综合摊位(门面)区:
1、保持摊位(门面)整洁干净,摊架、证照干净,定期搞卫生。2、证照悬挂整洁,进销台账完整,入场人员持证经营。3、摊位(门面)上不准加垫泡沫板、木板等杂物,商品摆放不准超出摊位(门面),严禁加搭边摊。
4、垃圾、杂物清理后投放在垃圾箱内,不准扔在摊位(门面)地面上,影响蔬菜、水果等商品经营的环境卫生。
5、严禁在摊位(门面)内摆放杂物,严禁用泡沫箱、盆、桶等蓄水淋菜、泡菜、洗菜。
6、保持摊位(门面)周边清洁卫生,严禁在公用通道上堆放物品、清理蔬菜。
7、严禁经营户淋菜将水洒落在公共通道上,因经营户洒水、乱扔
1废弃物造成的地面湿滑,导致消费者受伤,由经营户承担一切责任。(三)、卤制品、豆制品、腌制品、干货区:
1、保持摊位(门面)卫生整洁,无蛛网、鼠迹,合理使用“三防”设施,定时清洁卫生。
2、证照悬挂整齐,标价牌(签)价格清楚,销售的商品进货台账登记清楚,产品质量检验手续真实、完备,入场人员持证经营。3、摊区内商品堆放整齐,不乱搭、乱挂杂物,严禁用包装箱等物品盛装商品占道经营。
4、规范经营工具,严禁将废旧家具(旧床、旧沙发等影响环境美观的用具)拿到市场内使用。
5、严禁在公共通道内加工商品、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占道休息和赌博、游戏等。
(四)、水产、冷冻品摊区:
1、保持摊位(门面)设施、设备的卫生整洁,地面无积水,墙面、顶面无蛛网、灰尘。
2、相关证照齐备,标价牌价格清楚,商品检验验疫合格,进销台账登记清楚。
3、摊区内商品摆放有序,不搭边摊、侧摊,不加装水池、陈列架等影响市场经营秩序的设施。
4、保证经营区域内地面整洁,地面无污水、积水,经营户冲洗经营设施、更换水池用水后需立即用干拖布拖干溢水,若造成地面湿滑,导致行人滑倒由其承担一切责任。
5、严禁在摊区内乱摆、乱挂、乱放杂物,严禁在摊架上悬挂抹布、
1围布、袖套等。(五)、活禽区
1、市场管理人员每天对上市活禽情况进行检查和数量登记,未经检疫的活禽产品严禁进入市场销售。2、活禽产品的宰杀必须到宰杀间进行。
3、不得在市场内烧煤,不得使用松香柏油烫拔禽毛,不得占用通道堆放商品和晾晒禽毛。
4、每天收市时,经营户必须自觉将自己的经营区域或宰杀区域的污物和粪便清扫干净,以便市场消毒人员进行彻底冲洗消毒。5、经营户若发现禽只出现异常的死亡或可疑症状时,须及时向市场管理人员报告或直接向市畜牧局、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报告。严禁出售病禽、死禽,如若因此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经营户承担。
6、对病禽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其他规定
1、以上规则,主管部门负责人负有督促落实之责任,若因其督促不及时、不到位而造成违规事件当月连续发生三次以上的,罚款60元。
2、相关责任区的相关责任人工作认真负责,当月所负责的区域未发生一起责任违规的,当月奖励相关责任人100元。
3、经营户是否违规的情况作为年终评先选优条件记录归档。4、本规范由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督促落实。5、本规定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实施。
1市场文明经商公约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广大经营户的合法权利,将碧园中心农贸市场建设成为文明市场,制订本公约,凡入场的经营户必须自觉严格遵守、履行以下责任:
一、依法经营、礼貌待客、诚实守信、维护消费者权益,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随意杀价。对辱骂、殴打消费者的行为须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持证上岗、挂牌经营。经营户应持摊位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方可开展经营,证照应按照规定悬挂,随时接受检查。
三、货真价实。禁止出售有毒、有害、污秽、腐烂变质、掺杂使假和过期的商品。严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上市,食肉、活禽必须经检疫后方可上市,不准出售浸水食肉、蔬菜。违者将按工商管理法规查处,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顿或清退出市场,并扣除保证金。因此而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由经营户负责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四、遵纪守法。严禁在市场内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和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出售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五、计量准确、明码标价。严禁不标价、乱标价,严禁使用非标称,严禁缺斤少两、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计量误差大于40克者,将责令经营者公开检讨,并在显示屏上公开曝光。
六、爱护市场,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市场内每个摊位必须备有一个密封垃圾桶、一把扫帚、一个苍蝇拍、一块抹布。实行摊前“三
1包”(包卫生、包商品摆放整齐、包无四害);经营熟食品、半熟食品的经营户必须穿戴卫生防疫部门规定的统一工作衣帽,个人卫生要整洁干净,摊位须设置有效的防蝇防尘设备,加工方要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不准在市场内乱丢肉皮、菜屑、塑料袋、包装纸等污物、杂物及乱倒污水;经营户对自己摊位和摊位周边每天进行一次小清扫,三天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保持摊区整洁,保证不形成卫生死角。
七、爱护市场公共区域卫生。水产类和活禽类商户所产生的各种废水,必须将杂物清除之后才能倒进自己铺面里的明沟中,严禁直接倾倒在市场内外的公共通道上。如若因此造成顾客及其他人员滑倒摔伤,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经营者承担。
八、规范经营秩序。货物、用品、用具要摆放整齐,严禁占道经营,严禁将货物堆放于摊区以外,禁止在摊位周边增设零摊、边摊、挤占公共通道。
九、自觉维护市场设施。严禁私自改表,损毁市场设备、设施、不安规定用水用电,严禁私自安装电表、水表、私自牵、搭电源线、架接水管。
十、严格遵守消防法规。严禁在市场内烧煤;场内严禁喷灯烧肉等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场内环境污染的行为,自觉维护消防设施、设备、严格遵守消防法规。
十一、按时交纳摊位租金及其它应缴费用,延期交纳按每天510元加收滞纳金。乙方如需停业应先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停业手续。
11、经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停业手续后摊位租金及应缴费用仍由经营户负担;
2、经营者停业不报市场管理办公室且不办理停业手续,超过15天不营业的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权收回摊位另行安置。
十二、经营户自备使用的各种车辆应按市场管理办公室规定进出市场及停放,不得在市场通道或市场周围乱停乱放,影响市场的正常秩序。
十三、经营户不得带儿童进入市场玩耍、游戏,如造成意外事故由经营户自行负责。
十四、不服从市场管理,妨碍市场创建“文明市场”活动的经营户,市场管理办公室将采取帮助、教育、批评、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理,并予公示。处理后仍不能改正的,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违反公约者在市场的摊位租赁合同,将摊位收回后进行公开安置。十五、涉及违反相关法规的,由市场管理办公室移交工商、公安、城管、消防、卫生、防疫、环保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十六、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市场管理规定或法规出台后以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法规为准,本公约中与之相抵触的条款自然失效。
1市场环境卫生制度
为加强市场卫生管理,搞好市场卫生及消毒工作,以保障和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市场主办方负责市场的日常卫生清洁工作,并配备专职的保洁员,实现“网格化管理”。公共部分由保洁人员清扫,摊内由业主清扫。
二、市场必须坚持每天清扫,由保洁员在当天收市后清扫、冲洗,做到场内无过夜垃圾;市场内所有摊位在当天收市后要刷洗干净,定期用消毒液擦洗。
三、市场必须坚持每周进行一次灭蝇、灭蚊、灭蟑螂、灭菌等防疫消杀;对防疫消毒要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四、各类经营设施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清洗并做到防蝇、防尘、防蟑螂、防鼠,保持市场内空气流通,通风换气。
五、厕所清洁通风,每日打扫并消毒,落实厕所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六、市场要坚持经常性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经营户搞好清洁保洁工作,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记录备查。
1市场食品安全制度
一、市场内商品经营户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禁销售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
二、坚持定期使用食品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销售。
三、对经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必须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并及时将被控制的检测样品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检,经复检最终认定对人体有害的不合格食品,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场退出;属假冒伪劣食品的报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四、市场主办方有权监督经营户严格做到隔离无污染操作,坚持每天对摊位进行清洗消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经营户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五、市场主办方要督促食品经营户实行索证索票工作,经营户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做好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六、畜禽及肉品经营户必须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品的采购依照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分离。
七、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1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搞好市场消防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加强市场安全管理,结合本市场实际,制定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下:一、组织领导
市场消防安全由市场管理办公室人员组成工作小组。二、消防安全职责
1、明确经营业主的消防安全责任;
2、组织开展市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市场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3、发生火灾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组织抢救火灾,人员疏散,及时报警,保护火灾现场。三、工作措施
1、组织安保人员每天对市场巡查,对经营户、责任区域内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
(1)各经营户用电情况,凡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一律进行整改;
(2)其他用电和加工用电;
(3)严格执行市场用电时间规定,即市场开门时送电,下班清场后切断电源;
(4)水电管理员要定期检查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使其完好运行。
2、杜绝市场内各经营户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具作取暖或生活用,
1不准乱拉乱接电线;
3、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爆竹和烧废纸;4、经营户进场须装修的,必须向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5、按照消防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6、消防安全检查中经营户存在火灾隐患、不符合消防有关规定的,当即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有重大隐患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7、发生事故时,实行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不完善不放过。四、消防安全责任
1、一记:坚持做好市场防火安全检查日记;
2、二巡:坚持每天巡视市场,督促各经营户及防火责任部门落实防火责任;
3、三查:坚持定期查经营户防火安全责任,查市场用电情况,查消防器具完好情况;
4、四检:坚持至少一季度一次安全大检查和节假日安全大检查;5、把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好坏作为责任者当年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追究本人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治安防范制度
一、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
二、加强治安信息的建设,有布置、有反馈、有检查,经常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市场内治安动态及各层次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重点对象的现实表现并做好工作记录;
三、负责维护市场内治安秩序,掌握重点部位、复杂场所的治安状况;
四、深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治安管理责任制;五、严禁车辆进入市场,引导顾客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区域,停放整齐并确保车辆安全;
六、维护市场良好的经营秩序,调解顾客与顾客、商户与商户、顾客与商户之间的矛盾,主动扶老携幼,热心为顾客服务。
1市场工作人员规范
一、加强政策法规的学习,树立为从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遵守以下行为规范:服从领导,执行政策,坚持原则,严格管理,认真细致,以理服人。举止端庄,文明执法,公正廉洁,接受监督。
三、遵守工作纪律:
1、按时上、下班,遵守值班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脱岗。2、不准在工作时间喝酒,不准在工作时间打牌。
3、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无关的事情。不得兼职其他经营活动。如果有事必须请假。四、正确执行工作规程:
1、保持所管区域整洁美观,不准乱停、乱放,不让业户搭盖越线经营,侵占空余台位。
2、接待处理业户反映或消费者投诉的问题,做好服务工作。3、保持市场设备设施完好。伸张正义,保护合法经营,打击欺行霸市等不良经营习气和一切违法经营活动。
五、加强团结、通力合作、任劳任怨,不争报酬,不准拉关系,送人情,损害市场利益。
六、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收取的管理费和授权罚没财物必须登记入帐,及时上交财务部门,不准打白条收费,不准擅自挪用公款和公司财物。
七、贯彻指令要坚决,处理事件要果断,遇突发问题或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向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
八、深入了解市场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和改进的办法,为市场建立科学、合理、完备行之有效的运行模式和经营管理方式献计献策。
1日常巡场检查制度
一、为了更好的开展本市场商品、食品、安全生产、销售的巡场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使商品、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巡场检查起到应有的作用,成为保障商品、食品、安全生产、销售的重要手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场巡场检查人员要坚持每天对商品、食品至少开展1次。每月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计量器具大检查。三、巡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查市场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查经营资格,经营食品人员是否有个人健康证。
(二)查商品、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并挂照,是否非法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三)查商品、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
(四)查商品、食品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查包装标识是否规范。(五)查商品、食品标示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商品、食品主要成份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查商标、广告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六)查商品、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1(七)查市场商品、食品经营者是否对商品、食品进行台帐登记,查进货票证。
(八)查市场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电线是否老化。
(九)查市场环境卫生是否整洁,及时处理乱搭、乱盖、乱扔等行为。
(十)查市场蔬菜检测是否开展,有无记录,公示。(十一)查市场公平秤和经营户使用的秤是否合格。(十二)查卤制品、腌制品等食品三防设施是否到位。四、本市场巡场检查人员发现的事故隐患应逐项登记,发出整改通知书,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并采取有效的临时措施,并报值班负责人。有重大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五、本市场巡场检查人员发现有严重威胁市场正常经营行为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立即通知值班负责人,及时研究,予以解决。
1食品安全溯源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以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为载体,探索创建科学、高效、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我镇决定以农产品、农药、畜牧等领域为重点,建立投入品安全溯源管理制度。具体制度如下:一、产地准出管理和追溯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并严格实施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管理、动植物疫病防疫、生产记录审核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2.落实管理人员。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生产基地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和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产地准出放行审核工作,经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审核签字后农产品方可放行准出。
3.建立生产记录。真实全面记录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操作和质量控制情况及产品销售对象,记录保存二年。
4.开展质量检测。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上市前进行质量安全检测
5.规范包装标识。上市销售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包装标识。二、市场准入和流通环节追溯管理
1.健全管理制度。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索证索票、供证供票、商品检测、质量安全承诺、日常巡查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切实抓好落实。
12.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具有有机、绿色和无公害产品证书的农产品及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的畜禽及其产品实行免检入市;具有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的实行抽检入市;无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和“三品”证书的农产品实行检测后入市。
3.落实职责。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宣传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查验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经营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督促经营者实施索(供)证票和建立台账工作,认真进行商品审验及相关管理。
4.开展商品检测。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开展检测,做好台帐记录,并及时公示。
1食品退市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封存,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二、下列食品应当退出市场:
1、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2、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
3、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
4、经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5、伪造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识、名优标识、商标标识、国际标准采用标识、防伪标识等标识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三、食品经营者对工商、卫生等食品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主要新闻媒体告知、通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并做好第一条规定的相应工作。
四、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向经营者和消费者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五、食品经营者未按照上述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1商品入市索证索票制度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严惩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推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保护广大销售者的合法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了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进货渠道,严把商品质量关,而建立的商品经者向供货商索要能够证明商品真实的生产和质量情况相关手续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索证索票的范围:在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市场内销售的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类商品。
第三条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商交易前,应当查验、索取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品注册证或商标使用许可使用证明、质量认证等相关证书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第四条对经营食品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除执行前款规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索证索票:
(1)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类商品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商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验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检疫证明、发票等。(2)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其原料,应当索取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合格证。
(3)出口转内销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原料,应当索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4)购进鲜(冻)肉、禽类的,应索取相应的检疫证明。
1(5)销售猪血、鸭血、鸡血等交易变质食品的,应遵守相应的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从合法屠宰点进货,并及时向供货商索要证明原料或商品来源的凭证。
第五条对经营房地产、机动车(含汽车)及其配件、家用电器、农资、装饰材料等商品索证、索票除按照第三条索取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质量认证书外,应索取其他相关资料证明材料。第六条对购进的商品应查和购进后的保存,并建立详细的购销台帐。购进商品应索要正式发票或者索要能证明其货物正当来源的凭证。
第七条商场(店)的索证票工作由商场(店)的经营者负责组织实施。统一配货的连锁超市由货物配送中心负责购进商品的索证票工作。
第八条监督检查。把索证索票制度作为市场巡查的重要内容。在检查中发现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索证、索要的,工商部门将作为重点商品进行抽查,属假冒伪劣商品的依法从重处理。
1食品进销货台帐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食品的来路正、去向明、货物真,特制定本制度。二、建立并如实记录食品进货台帐。在进货时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购进时间、供货人、索证等内容。在本州内购进食品的,必须向供货人索取《食品三合一销售台帐》并按时间顺序妥善保存。三、建立并如实开据《食品三合一销售台帐》。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单价、金额购货人、购货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
四、进货和销货台帐按时间顺序先后按批次如实记帐,零售企业可以不记销售台帐,但大笔交易要如实开据《食品三合一销售台帐》。使用台帐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台帐表册。
五、食品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做好食品进销货台帐,不得错记、漏记或弄虚作假。
六、食品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好食品进销货台帐,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二年,以备监督部门检查。
七、在区域内实施代理销售的食品,代理商实行向工商部门备案制度,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1协议准入制度
为了监督市场开办者与经营者通过协议准入的形式,确保商品质量达到能够进场的标准,保障消费者消费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一、商品协议准入监督制度是指工商机关督促市场主办单位,超市、大型商场等与供厂家、产地签订的“场厂挂钩”、“厂地挂钩”协议的商品准入制度。
二、实行协议准入制度是商品范围:肉类和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实行“协议准入”制度的经营者为大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及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督促和引导大型超市、商场和集贸市场和开办者实施商品“协议准入制度”。大型超市、商场和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三、实行“协议准入”的方法是:由大型超市、商场及集贸市场的开办者组织和引导经营者,采取“场厂挂钩”、“产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形式,与供货厂家、产地签订挂钩协议,明确经营者和厂家、场地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商品质量达到入市标准。
1商品查验登记制度
商品查验登记是经营者对商品的质量、性能、合法性进行自行查验,并对商品的查验情况进行登记。
一、商品查验登记责任人为:经营食品的个体工商户。二、商品查验登记方法:
1、经营者签订进货(供货)协议时,要对经销方(供货方)证照手续进行查验,确认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合法。
2、签订供销协议时,要查验对供货商品情况,了解产品质量信息和市场销售信息。三、商品销售前查验:
(1)供货方是否按正规程序操作,各项操作标明内容是否齐全;查验发货要专人签收;
(2)查验是否有经验合格证,是否符合安全、卫生保障;(3)查验上柜的商品必须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限期使用的商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经营单位到货后,必须查验食品的名称、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生产日期、有效期、产品合格证明是否合法有效。
(6)食品经营户必须建立购销台帐,对购进的商品名称、时间、供货方、购货凭证、存放地点及销售时间、数量、去向如实进行登记。四、商品销售中查验:
(1)经营者每周对上柜销售食品及仓储情况进行检查、查看是否有过期失效商品,是否有残破变质腐烂食品,查看商品使用说明、安
1全消费提示是否完整,并及时登记处理。
(2)对实时上柜商品查验销售外包装、标识是否完整有效。(3)对提供的商品进行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是否有过期、失效、变质现象,是否属国家或企业公告禁止销售、淘汰的商品。(4)库存商品进行规范管理。存储环境条件必须保证商品存储安全无害并进行分类保管,做好商品出入库的登记管理。
五、退市商品查验:查验经营者对退市商品是否落实退市制度、确定防止二次进入市场,并分析不合格商品来源,提出整改措施。六、市场巡查将商品查验列入巡查内容,落实查验制度。七、经营户的购销台帐定期不定期地接受检查,对巡查人员落实的情况要如实反映,并提供商品进货来源、销售去向信息。八、经营户对查验登记大宗商品负责自行送检,对送检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1市场承诺制度
为把市场建设成为标准化菜市场和一流高水准的文明示范市场。我们特作如下承诺:
总体承诺目标:把市场建成无公害绿色生命之园,消费者放心食品之园,经营者理想创业之园,高品位民生工程之园。
具体承诺:
1、优化管理环境。按照“严、细、高、实”的要求,落实管理责任制,加强市场标准化管理,实现管理有序化、规范化。
2、优化卫生环境。按照环境整洁化要求,在搞好市场内外的基础设施的基础上,督促业主搞好“摊前三包”(包卫生、包商品摆放、包无四害),安排专职保洁员搞好公共卫生。
3、优化经营环境。确保实现有序经营、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经营。
4、优化安全环境。确保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经营安全、消费安全,让经营者安心经营,消费者放心称心。
5、优化服务环境。确保实现“两个优质服务”,即市场管理人员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督促业主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6、优化周边环境。搞好市场外的硬化工程,组织好车辆的有序停放,配合好商务、城管、工商等部门对周边“马路市场”进行整治,为碧园市场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1投诉公示制度
1、设立消费者投诉点,投诉电话(18995726786)和意见箱。2、市场管理人员要热情做好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对投诉人姓名、时间、事由等进行详细登记。
3、市场管理人员要对投诉事由认真进行调查,弄清事实真相。4、对投诉事件要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5、投诉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给投诉人员和经营者,并及时在公示栏上公告处理结果。
1市场价格管理制度
1、市场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市场商品价格的巡查和管理。
2、要严格遵守《反不当竞争法》,严禁抬高物价和于成本价出售等杀价行为发生,基本实现市场内商品的价格相对统一。
3、发现随意抬价杀价情况,市场管理人员要及时向工商等部门反映,并配合工商等部门进行查处。
4、对屡教不改的经营者,一年之内发生三次以上抬价杀价行为的,一律清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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