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模拟法庭
社区青少年学校活动案例之一:青少年模拟法庭
XX社区青少年学校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社区作为培养和教育未成年人的重要阵地,探索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教育形式已迫在眉睫。为了创新新形式下普法教育的新路子,社区模拟法庭展现在人们的眼前。它以一种新颖的普法教育形式,通过让未成年人模拟组成法庭上的角色,真实地再现了法庭上的审判过程,让同学们融入角色中,从而接受案例给予人们的启示。它不仅具有案例本身的教育意义,更激发了未成年人学法的兴趣。在社区青少年学校中,掀起“学法、守法、用法”的热潮。今年暑假,XX社区模拟法庭在区检察院和区文明办的关心和指导下,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一、前期准备
1、选择一个比较典型案例
我们选择是一个典型的抢劫案,完全借用法院的一些原始材料,案情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并选择以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的形式出庭进行辩护。这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也是一个具有社会影响力、有一定理论深度和有争议的案件。基本案情如下:2位被告一位是初中生,一名是辍学的未成年人,201*年5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来到天津市诚信中学门前,由一人望风、另一被告人以暴力手段当场截取被害人现金150元、TCL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OO元)。所获财物二人平分。后二人被抓获归案,犯罪事实充分。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263条之规定。
2、分派角色,分组讨论
学生拿到材料后,在审判长、公诉员的指导下,共同研究有关案情的基本情况,了解全部诉讼参与人应进行的活动。至于如何分析案情,把握事实,适用法律,应主要在分组后由各组学生自行把握。根据案情我们把学生分为审判组,诉讼组,被告和辩护组等,被害人加入到控诉组。各组人员分组研究,讨论案情时,专业人员及时给予必要的辅导提示。
3、准备诉讼文书
在正式开庭前,要求各位学生准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如起诉书,公诉词、证据目录和说明、辩护词、代理词等,有些文书应按法定程序(如起诉状,答辩状等)传递给对方。判决书本应在开庭评议后作出,但考虑到审判组是与其他组一起拿到材料,再加上为使整个模拟法庭开庭保持紧凑性和完整性。
二、正式开庭(时间:201*年8月20日,地点:XX社区,参加人:社区未成年人及家长)
在正式开庭这一阶段,要求学生进入角色,各项活动都严格按照实际工作的要求开展,借用了法庭的制服和道具,让气质成熟稳重的学生担任法官,使得模拟庭审进程十分逼真。营造一种严肃,正规的法庭气氛,使学生进入“实战”状态。开庭审判的各个阶段的全部工作,都放手由学生自己完成,指导法官只旁听,不参与,不干涉,即使开庭时遇到了问题或遇到了准备阶段没有注意到的情况,也由学生自己处理,任何情况下都不要中断开庭程序。我们一再强调,在开庭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程序的合法性。
三、法官指导和点评
模拟法庭活动结束后,我们请检察院的诉讼科科长及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对庭审过程进行点评,他们评价学生的模拟法庭活动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审理过程严肃认真,逼近真实法庭的审判,使这次少年模拟法庭十分成功的结束。
四、开展模拟法庭的意义
法制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我们认为模拟法庭作为未成年人实践教育形式而言,它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与传统的教育模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1、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学生必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他们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检察官或法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的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他们的角色已经不是学生,而是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因此也就必须像律师或法官那样工作。这不仅仅是一个角色的转换问题,而且是学生的地位和视角的转换。它对学生产生的潜在而深远的影响远远超出传统式教育模式的作用。2、学生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于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
3、模拟法庭的训练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如果运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学生学到的只是有关诉讼中一个环节甚至是一个点上的知识和分析能力,而模拟法庭训练一般持续一段时间,学生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实事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因此学生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并通过亲身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它打破了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由于模拟法庭活动的准备过程比较长,需花费很大精力,需各部门密切配合,准备好的一场活动凝聚着指导人员的心血,观赏和教育的价值比较高。我街容彩里社区青少年学校,在开展青少年模拟法庭的工作中也意识到,只有多种多样的教育方式才能形成教育的合力,真正起到深入人心的作用。“五五”普法教育已经开始了,但愿全社会共同来关心未成年的成长,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扩展阅读:青少年模拟法庭剧本(盗窃案)
模拟法庭剧本
(高中组盗窃案)
角色1:审判长高天云扮演者:角色2:审判员林立群扮演者:角色3:审判员许剑英扮演者:角色4:书记员郑文婷扮演者:角色5:公诉人吴进扮演者:角色6:被告人汤文宝扮演者:角色7:法定代理人汤建扮演者:角色8:指定辩护人陆平扮演者:角色9:法警
剧情简介:201*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汤文宝用之前偷配好的同学林某家钥匙打开林家门,撬开抽屉,窃得LV皮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000元、“iphone”手机一部、金戒子一枚、金手镯一个。后其又将LV皮包、金戒指、金手镯还回原处。经鉴定,LV皮包、苹果手机、金戒指、金手镯价值总额为人民币26000元。
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入席站立)
书记员:旁听人员请坐好,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的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2、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3、未经准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并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整到静音状态;
4、法警有权利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勒令退出法庭;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书记员:请公诉人、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入席;(等以上人员入席后)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审判长:(入席后)请坐下。
书记员:(鞠躬)报告审判长,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鞠躬)审判长:(右手敲响法槌)福建省山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
庭现在开庭。
审判长:提被告人汤文宝到庭。(法警将被告人汤文宝带入法庭)
审判长:被告人你叫什么名字?哪一年出生?你的民族?你的身份?你的文化程度?你住在哪里?(此处注意一问一答)
被告人:汤文宝,199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初中文化,住山城县北街信达D楼110室。
审判长: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现因何事,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因为盗窃,201*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2月12日被逮捕。
审判长:是否收到本院送达的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收到时间?被告人:收到,201*年3月15日。
审判长:由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陈述自己的身份事项?
代理人:汤建,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城县北街信达D楼110室。是汤文宝的父亲。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因被告人汤文宝系未成年人,本庭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由山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汤文宝盗窃一案。本庭由审判员高天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林立群、许剑英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郑文婷担任庭审记录。山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进出庭支持公诉,山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本院的指定,指派陆平律师出庭为被告人汤文宝辩护。
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依法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或检查;
(3)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也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上述诉讼权利,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被告人:听清楚了。代理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不需要。代理人:不需要。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法庭准备工作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对本案进行指控。
公诉人:(站立宣读起诉书)……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审判长:被告人汤文宝,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是否听清楚?被告人:我听清楚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起诉书的内容一致吗?被告人:是一致的。
审判长:被告人汤文宝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有何意见?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我没有意见,我自愿认罪。审判长:法警,给被告人解除械具,(法警将被告人手铐解除)被告人坐下。(法警拿凳子给被告人坐,法警也坐下)下面由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作简要供述。
被告人:因为我身上的钱都花光了,没有钱上网,又不敢向家里人要,我知道同班同学林帅很有钱,就假假的向他借指甲刀,然后配了他家的钥匙。那天晚上,我知道林帅全家出门旅游了,我就用配好的钥匙打开他家门,撬开抽屉,看到一个皮包,就拿走了。后来我到偏僻处打开皮包一看发现里面有现金、手机、金戒子、金手镯。我觉得皮包、戒子、手镯要变卖很麻烦,然后也怕林家很快发现,就又回到林家,把这些东西放回原处,只留下现金和手机。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可以就起诉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汤文宝,我代表国家公诉机关对你进行指控,对于我当庭向你提出的问题,你必须如实回答,你是否听清楚?
被告人:我听清楚了。
公诉人:案发当天你如何进的林家?被告人:我用钥匙开门进去的。公诉人:钥匙怎么来的?
被告人:钥匙是我偷偷配来的。公诉人:你偷到什么东西?
被告人:我就拿了一个皮包走,后面打开皮包后,看到里面有钱、手机、戒指和手镯;
公诉人:你东西偷到手后又做了什么事?
被告人:我觉得包、戒指和手镯不实用,就又还回去了。公诉人:审判长,我发问完毕。审判长:法定代理人有无发问?
2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指定辩护人有无发问?
辩护人:被告人汤文宝,现在问你一个问题,你在法庭上要如实回答。被告人:我知道了。
辩护人:你是如何到案的?
被告人:就在那天晚上,我将东西还回他家后,在回家的路上碰到警察找我问话,我害怕,就把事情全都说了。
审判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轻声交换意见后)由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本庭拟适用《关于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进行审理,适用该程序,程序简化,对被告人汤文宝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该程序审理本案?被告人:同意。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代理人:同意。
审判长:指定辩护人是否同意?辩护人:同意。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公诉人:同意。
审判长:由于控、辩双方对适用该程序审理本案无异议,本庭决定适用该程序审理。下面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举证时按事实证据和量刑证据分步进行,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部分向法庭宣读、出示证据。
公诉人:现向法庭出示被告人汤文宝在公安和检察机关所作的供述三份,在侦查卷第4至11页,以及检察卷第4至6页,其如实供述了于201*年1月6日凌晨进入林家盗窃的事实。
审判员1:被告人汤文宝,你对自己在公安和检察机关所作的供述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1: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有异议?代理人:没有。辩护人:没有。审判员1:(合议庭交流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经质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
审判员1: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被害人陈玫的陈述,说明一下,陈玫是本案被告人同
学林帅的母亲,是被偷的财物所有人。她的陈述在侦查卷第12至14页。证实在201*年1月6日其接到公安民警打来的电话,说自己的钱和手机被盗,要求其来公安局认领的事实。
审判员1:被告人对这份被害人陈述有无异议?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1: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有异议?代理人:没有。辩护人:没有。审判员1:(合议庭交流意见)这份被害人陈述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
审判员1: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现在宣读证人林帅的证言,在侦查卷第15至17页。证实在201*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汤文宝向其借指甲剪,因为指甲剪和钥匙串在一起,其嫌拆下麻烦,就把整串钥匙交给汤文宝,汤文宝于当日傍晚放学才将钥匙归还。
审判员1:被告人对这份证人证言有无异议?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1: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有异议?代理人:没有。辩护人:没有。审判员1:(合议庭交流意见)这份证词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
审判员1: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在侦查卷第19至25页。证实201*年1月6日于被告人处提取并扣押在案的“iphone”手机及现金8000元,于被害人处提取的LV皮包、金戒指一枚,金手镯一个,以上均是被害人陈玫被盗的物品。现将手机、戒指、手镯、皮包向法庭出示。
审判员1:请法警将手机、戒指、手镯及皮包交由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辨认。
(法警将上述物品从审判员处拿来向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出示,完毕后还给审判员)
审判员1:被告人,你对刚才交由你辨认的被扣押物品是否有异议?被告人:(看过后)这些是我那天偷的包和包里的东西。审判员1: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有无异议?代理人:无异议。辩护人:无异议。
3审判员1:(合议庭交流意见)经被告人当庭辨认,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
审判员1: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向宣读价格鉴定书,于文书卷第22至25页,证实经山城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LV皮包价值人民币13800元,“iphone”手机价值人民币4500元,金戒子价值人民币3200元,金手镯价值人民币4500元。
审判员1:被告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有无异议?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1: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有无异议?代理人:无异议。辩护人:无异议。审判员1:(合议庭交流意见)这份鉴定意见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
审判员1: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出示现场图、照片,于侦查卷第27至39页,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
审判员1:法警,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交由被告人辨认。(法警将上述物品从审判员处拿来向被告人翻页展示,完毕后还给审判员)
审判员1:被告人,你入室盗窃的场所是不是照片上所显示的?被告人:(经辨认后)是的。
审判员1: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需要翻看?代理人:不需要。
辩护人:卷宗已复印,并核实,无需翻看。审判员1:(合议庭交流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经法庭质证及当庭辨认,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均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
审判员1: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本案事实证据举证完毕。
审判员1: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是否有事实方面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没有。代理人:没有。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提供本案量刑方面的相关证据。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的到案经过,于侦查卷第42页,证实被告人于201*年1月6日凌晨被山城县城关派出所抓获的事实。
审判员2:被告人对自己的到案经过有无异议?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2: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无异议?代理人:没有。辩护人:没有。审判员2:(合议庭交流意见)到案经过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均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
审判员2: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在侦查卷第41页,证实被告人汤文宝,于1995年12月14日出生,案发时属未成年人。
审判员2:被告人对自己的户籍证明有无异议?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2: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无异议?代理人:没有。辩护人:没有。审判员2:(合议庭交流意见)户籍证明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均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
审判员2: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本案量刑方面的证据已举证完毕。
审判员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就本案量刑方面有无证据提供?
被告人:没有。代理人:没有。
辩护人:出示两份书证:一、山城县一中德育处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汤文宝于201*年9月以优异成绩考入政平县第一中学,现就读于高二(5)班。该生在校一贯表现良好,且是学生会委员,恳请司法机关从轻处理。二、被害人陈玫出具的谅解书一份。量刑部分举证完毕。
审判员2:请法警将该份证明及谅解书交由公诉人查看。
(由法警从辩护人处拿给公诉人后回到原位,待公诉人看完示意后,法警再将材料交给审判长)
审判员2:公诉人对这份证明有无异议?公诉人:(看过后)对于辩护人从学校调查得来的证明以及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因有学校公章及个人签字确认,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
审判员2:法定代理人有无异议?代理人:没有。审判员2:(合议庭交流意见)该学校证明及谅解书经法庭质证,控辩双
4方均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
审判长:山城县司法局接受本院的委托,对被告人汤文宝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中说明了被告人的学习、生活情况均良好,建议可以予以社区矫正。请法警将报告交由公诉人质证。
(法警从审判长处将报告传递给公诉人,看后还给审判长)审判长:(看过后)公诉人对此有无异议?公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无异议?代理人:没有。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
被告人:不需要。代理人:不需要。辩护人:不需要。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就被告人定罪部分进行辩论。
审判长: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160条、165条、169条之规定,我受山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本案被告人汤文宝盗窃他人现金、手机、皮包、金戒指及金手镯,价值总额为人民币3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观上具有直接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将他人财物非法转移到自己控制之下,犯罪主体为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综上,被告人汤文宝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审判长:被告人,现在是法庭辩论时间,你可以根据起诉书及刚才公诉人的发言,就定罪部分进行自行辩护。
被告人:我错了,起诉书指控我构成盗窃罪我没有意见,我认罪。审判长:由法定代理人发表意见。
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在这出席法庭,感到很痛心,
我儿子也就是今天的被告人汤文宝做错了事,给社会带来了危害,也给你们添了麻烦,实在对不住。我孩子没教育好,没什么可说的。
审判长: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山城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被告人汤文宝的辩护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社会调查,并参加今天的庭审,对本案定性没有意见,但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这个我等到发表量刑意见时再向法庭陈述。
审判长:(稍合议)下面就量刑部分控、辩双方发表意见。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被告人汤文宝盗窃数额为34000元,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进行量刑,鉴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从被告人的供述及刚才庭审查明的情况看,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被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在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处以有期徒刑主刑时,并处罚金。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就量刑部分进行答辩。被告人:尊敬的法官,我当时只想偷点前去上网,没想到问题的严重性,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现在还在校读书,我珍惜我的学业,我很想再回到学校好好学习,请审判长给我一个重新来过的机会,让我改正错误,重新做人。
代理人:请求法官从轻处罚。
辩护人:被告人汤文宝的行为虽然已构成盗窃罪,除公诉人已发表被告人具有从轻和减轻的情节外,还有以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和减轻情节,敬请合议庭评议时给予关注,一、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询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到手LV皮包及包内物品后,在未被司法机关发现其犯罪事实前,其又将皮包、金戒指、金手镯还回原处,可见其主观恶性小,客观上也减小了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汤文宝系初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害人已表示谅解被告人,并建议法庭从轻处罚;五、山城县第一中学出具被告人表现良好的证明,并书面恳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本辩护人建议合议庭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本着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审判长:现由公诉人就量刑部分进行第二轮答辩。
公诉人:以“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这条来认定本案被告人的投案自首情节是不确切的,被告人在被盘问时仍在隐瞒犯罪事实,待到偷来的8000元意外掉出,才知道瞒不住犯罪事实了,而后才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因
5此,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虽然归还部分赃物,但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既遂,盗窃的数额仍应当以赃物总额,即人民币34000元来认定。
审判长:现由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就量刑部分进行第二轮辩护。
被告人:我交给我的律师。代理人:没有。
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认定为自动投案,8000元掉到地上,也不等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其盗窃的线索,本案还是应该以自首认定。
审判长:量刑部分双方已发表两轮意见,本庭已认真倾听并记录在案,双方若没有新的意见,辩论就此终结。公诉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无新的意见?
公诉人:没有。被告人:没有。代理人:没有。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
审判长:由被告人汤文宝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希望你们能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然给我从头来过,重新做人,出去之后,我一定戒掉网瘾,好好学习,做个对同学、对社会有益的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长:将被告人带出法庭候审。下面休庭20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休庭(敲法槌)。
(停5秒钟)宣判结论审判长:(敲法槌)山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汤文宝到庭。
审判长:对被告人汤文宝盗窃一案,经过刚才的庭审,本庭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合议庭进行了认真评议。现对本案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201*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汤文宝用之前偷配好的同学林某家钥匙打开林家门,撬开抽屉,窃得LV皮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0
元、“iphone”手机一部、金戒子一枚、金手镯一个。经鉴定,LV皮包、苹果手机、金戒指、金手镯价值总额为人民币26000元。201*年1月6日1时许,被告人汤文宝在回家途中被山城县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文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文宝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且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文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的赃物“iphone”手机一部,返还被害人陈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高天云,审判员林立群、许剑英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郑文婷
审判长:坐下。被告人汤文宝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听清?是否上诉?被告人:听清,服判,不上诉。代理人:听清,服判,不要上诉。
审判长:本判决书将于闭庭后送交当事人。
法庭教育阶段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为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现由公诉人对被告人汤文宝进行法庭教育。
公诉人:被告人汤文宝偷配他人家门钥匙,事先预谋入室盗窃,主观恶性较大,且侵害了他人财物所有权,盗窃数额巨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希望被告人在学好课本知识外,多学法律知识,做个知法、守法远离犯罪的好学生。
6审判长:下面由法定代理人进行法庭教育。
代理人:我儿子汤文宝今天站在被告席上,我有责任,很惭愧,因我平时只注重他学习成绩,没有教他好好做人,今后我一定严加管教,让他做个对社会有所贡献的人。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辩护人:通过这件事,希望被告人要专心学习,不要沉迷网络,不要接触毒品等这些让人成瘾的东西,要用钱也要从合法渠道获得,绝对不能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不仅要学好自己的专业知识,也要提高法律意识,希望被告人知错立改,多学法律知识。
审判长:诚心希望被告人通过这起案件,从中吸取教训,戒掉网游之瘾,正确利用互联网学习科教知识、学习法律知识。争取做个好学生,好公民。
审判长:被告人汤文宝,在对你进行法庭教育后,你有何感想?
被告人:非常感谢您们对我的教育与关爱,我将会痛改前非,在读好课本知识外,多学法律知识,诚恳待人,谨慎处事。
审判长:将被告人带出法庭。闭庭(敲法槌)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等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后)请旁听人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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