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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工商所市场巡查制度

时间:2019-05-29 20:44:52 网站:公文素材库

0001工商所市场巡查制度

工商所市场巡查制度

发表日期:201*-6-240:00:00来源:yqxgsj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全方位监管职能,规范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市场巡查原则1、坚持依法巡查的原则;

2、坚持效率、统一、合理分工与内部权力互相制约原则;3、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廉洁原则;

4、施行目标管理、属地管理、责任追究、普遍巡查原则;5、坚持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6、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三条市场巡查范围

工商所辖区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商品交易市场、个体工商户、中介机构。包括各种生产企业(产品质量除外)、商品流通企业、各种服务行业;各类生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以及商业活动集中区域;各类展销活动;适宜利用巡查方式进行监管的各类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场巡查内容

(一)检查辖区内各类经营主体资格

1、是否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2、是否在核准的地址从事经营活动;

3、使用的公章、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上核准的名称一致;4、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5、是否进行年检验照并查验贴花;

6、是否超过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7、是否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股东;

8、是否有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以及注册登记时提交虚假注册文件的行为。(二)检查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1、是否未取得专项审批而擅自从事该项经营;专项审批证件是否有效、内容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2、是否超越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或授权使用,未注册商标使用情况,是否有商标侵权行为;

4、抽查检验商品,看是否有销售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假冒、仿冒他人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璜,标识不全,过期失效、变质,数量不足,掺杂掺假商品的行为;

5、是否有虚假广告或对商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作虚假宣传的行为;(三)检查经营者履行制度及义务的情况

1、商品是否明码标价、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真实、货签是否对位;2、是否从正规渠道进货,是否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制度;

3、农资、化学危险品、食品经营者是否索证索票存档备查,是否建立购销台帐;对售出的商品是否提供发票等售货凭证;

4、个体工商户是否少交、漏交、未交工商管理费。(四)检查市场经营管理者履行责任的情况

1、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展销会、农村集市的主办单位是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所办市场内部安全、卫生及商品质量管理等相应制度的职责。

2、市场主办单位对市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义务和职责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和完善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等制度,是否建立并实施“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3、房屋和柜台租赁有关手续是否健全。

(五)完成上级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和适宜利用巡查方式完成的其他市场监管任务。第五条市场巡查方式

(一)工商所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本着整合执法资源,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执法效率的原则,实行“一巡多查,职能涵盖”的市场巡查模式。形成适合本所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重点稽查相结合,静态监管与动态跟踪监管相结合的市场巡管机制,实现对辖区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情况的有效监管。

(二)市场巡查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法进行。由工商所长根据辖区内市场主体的数量,有形市场的多少和经济结构情况,确定市场巡查的内容、巡查对象、巡查形式、标准、次数及应达到的效果。专项检查可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和具体情况进行。

(三)市场巡查应与管理和解决消费者申诉举报结合起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受理时能够当场解决的要立即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受理3日内必须解决。重大申投诉举报案件,要向上级汇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记入市场巡查记录。(四)对查验商品涉嫌存在商品质量问题的,报请所长同意后,可进行商品质量抽样检验。(五)对巡查中发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工商巡查人员应根据县工商局明确规定属工商所可以作出的具体行为,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属于违法情节轻微的,可以批评教育,予以行政指导,提出整改意见;需要给予当事人警示的,应当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违法情节严重,应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超出职权范围的案件,可以报请县局或移交其他有关执法单位处理。第六条对市场巡查人员的要求

(一)市场巡查活动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完成。市场巡查人员必须熟知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市场巡查的职责。

(二)市场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负责地向经营主体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办理相关事务的程序和方法,帮助经营者解决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尤其注意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加强行政指导,体现工商行政管理的服务职能,树立执法为民的形象。

(三)巡查人员要按规定着装。除明查暗访工作需要外,不得穿便装。

(四)巡查中要严格执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明确告知其权利和义务,文明执法,不得简单粗暴、态度蛮横。

(五)及时填写市场巡查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负责人)签字认可,巡查人员当场签字。(六)不得干扰企业、个体工商户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酒后上岗。严禁巡查过程中在辖区市场内购物。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严禁越权执法和违法执法。第七条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工商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意见箱,在政务公开栏公布举报电话,公布执法人员姓名、职责,接受内部监察和社会监督。第八条责任追究

(一)工商所长要及时检查巡查人员是否脱岗,随时抽查巡查人员的市场巡查记录,防止市场巡查流于形式,克服坐而不巡、巡而不查、查而不处、有法不依、徇私枉法的现象,并将市场巡查人员的巡查工作情况作为工作实绩考核的依据。(二)县局监察机构对在市场巡查中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执法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不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制或市场巡查不到位而出现重大问题的,追究工商所长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市场巡查人员问题的举报,做到有报必查,违规必纠,认真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

扩展阅读:工商所市场巡查制度

工商所市场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全方位监管职能,规范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市场巡查原则1、坚持依法巡查的原则;

2、坚持效率、统一、合理分工与内部权力互相制约原则;3、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廉洁原则;

4、施行目标管理、属地管理、责任追究、普遍巡查原则;5、坚持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6、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三条市场巡查范围

工商所辖区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商品交易市场、个体工商户、中介机构。包括各种生产企业(产品质量除外)、商品流通企业、各种服务行业;各类生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以及商业活动集中区域;各类展销活动;适宜利用巡查方式进行监管的各类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场巡查内容

(一)检查辖区内各类经营主体资格

1、是否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2、是否在核准的地址从事经营活动;

3、使用的公章、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上核准的名称一致;4、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5、是否进行年检验照并查验贴花;

6、是否超过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7、是否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股东;

8、是否有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以及注册登记时提交虚假注册文件的行为。(二)检查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1、是否未取得专项审批而擅自从事该项经营;专项审批证件是否有效、内容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2、是否超越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或授权使用,未注册商标使用情况,是否有商标侵权行为;

4、抽查检验商品,看是否有销售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假冒、仿冒他人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璜,标识不全,过期失效、变质,数量不足,掺杂掺假商品的行为;

5、是否有虚假广告或对商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作虚假宣传的行为;(三)检查经营者履行制度及义务的情况

1、商品是否明码标价、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真实、货签是否对位;2、是否从正规渠道进货,是否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制度;

3、农资、化学危险品、食品经营者是否索证索票存档备查,是否建立购销台帐;对售出的商品是否提供发票等售货凭证;

4、个体工商户是否少交、漏交、未交工商管理费。(四)检查市场经营管理者履行责任的情况

1、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展销会、农村集市的主办单位是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所办市场内部安全、卫生及商品质量管理等相应制度的职责。

2、市场主办单位对市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义务和职责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和完善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等制度,是否建立并实施“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3、房屋和柜台租赁有关手续是否健全。

(五)完成上级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和适宜利用巡查方式完成的其他市场监管任务。第五条市场巡查方式

(一)工商所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本着整合执法资源,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执法效率的原则,实行“一巡多查,职能涵盖”的市场巡查模式。形成适合本所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重点稽查相结合,静态监管与动态跟踪监管相结合的市场巡管机制,实现对辖区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情况的有效监管。

(二)市场巡查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法进行。由工商所长根据辖区内市场主体的数量,有形市场的多少和经济结构情况,确定市场巡查的内容、巡查对象、巡查形式、标准、次数及应达到的效果。专项检查可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和具体情况进行。

(三)市场巡查应与管理和解决消费者申诉举报结合起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受理时能够当场解决的要立即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受理3日内必须解决。重大申投诉举报案件,要向上级汇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记入市场巡查记录。(四)对查验商品涉嫌存在商品质量问题的,报请所长同意后,可进行商品质量抽样检验。(五)对巡查中发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工商巡查人员应根据县工商局明确规定属工商所可以作出的具体行为,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属于违法情节轻微的,可以批评教育,予以行政指导,提出整改意见;需要给予当事人警示的,应当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违法情节严重,应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超出职权范围的案件,可以报请县局或移交其他有关执法单位处理。第六条对市场巡查人员的要求

(一)市场巡查活动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完成。市场巡查人员必须熟知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市场巡查的职责。

(二)市场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负责地向经营主体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办理相关事务的程序和方法,帮助经营者解决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尤其注意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加强行政指导,体现工商行政管理的服务职能,树立执法为民的形象。

(三)巡查人员要按规定着装。除明查暗访工作需要外,不得穿便装。

(四)巡查中要严格执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明确告知其权利和义务,文明执法,不得简单粗暴、态度蛮横。

(五)及时填写市场巡查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负责人)签字认可,巡查人员当场签字。(六)不得干扰企业、个体工商户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酒后上岗。严禁巡查过程中在辖区市场内购物。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严禁越权执法和违法执法。第七条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工商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意见箱,在政务公开栏公布举报电话,公布执法人员姓名、职责,接受内部监察和社会监督。第八条责任追究

(一)工商所长要及时检查巡查人员是否脱岗,随时抽查巡查人员的市场巡查记录,防止市场巡查流于形式,克服坐而不巡、巡而不查、查而不处、有法不依、徇私枉法的现象,并将市场巡查人员的巡查工作情况作为工作实绩考核的依据。

(二)县局监察机构对在市场巡查中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执法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不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制或市场巡查不到位而出现重大问题的,追究工商所长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市场巡查人员问题的举报,做到有报必查,违规必纠,认真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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