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解决现阶段非法社会收养的
关于如何解决现阶段社会事实收养的
工作报告
局领导:
目前社会中存在的社会事实收养问题是我们民政部门必须加以面对和高度重视的问题,同时也是民政收养工作中的焦点。我窗口在查阅《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登记规范》《家庭寄养暂行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收养资料后,依据自身职能范围,在收养工作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解决社会事实收养问题做了积极的探索与研究。现将具体内容介绍如下:一、解决社会事实收养问题的现实性和重要性。
事实收养弃婴问题存在时间长,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多,认识和解决都比较困难。在201*年至201*年5月份以来,到我窗口请求帮助协调解决事实收养问题的家庭46户,且有与日俱增之势。
由于事实收养弃婴数量很大,来源不详尽,比较隐秘,真实底数难以摸清,具有很大的危害性:第一,被收养弃婴及其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事实收养弃婴使被收养儿童与其收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确定,导致被收养弃婴的户籍、入学、就医以及收养人将来的赡养、财产继承等合法权益都难以保障。第二,损害了收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切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事实收养行为,使收养法的某些规定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和执行,严重损害了收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第三,会给社会安定带来不稳定因素。近年来,群众要解决事实收养弃婴户籍问题的事情越来越多,如不解决好将来可能会发生为此到政府机关群体上访的事件。同时也会使一些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进行拐卖儿童等犯罪行为,给社会安定带来不稳定因素。
二、决事实收养问题的指导思想和三项原则。
收养工作是造福孤残儿童和社会弃婴的阳光事业。收养工作的开展,使那些失去父母和家庭的孤儿、弃婴能够回归家庭,在正常的家庭环境中得到教育,健康成长。同时,通过收养子女,一些没有子女的家庭、一些愿意为孤残儿童奉献爱心的家庭也能够实现夙愿。收养工作的开展,弘扬了中华民族“扶弱、助残、爱幼”的传统美德,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我们在工作中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深刻领会收养工作的重要性,解决事实收养问题的现实性和迫切性。现阶段解决社会事实收养必须坚持三个原则:
首先,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收养工作服务
于孤残儿童和社会弃婴,以人为本就要体现在“以救助孤残儿童和社会弃婴而言”上,要做到儿童利益最大化。对于孤残儿童而言,机构收养不是最佳选择,回归家庭才是融入社会的最好方法。通过给予孤残儿童和弃婴以家庭的温暖,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儿童利益优先的理念,在实际工作中自觉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因而需要我们本着高度的责任感,站在最大限度上保护这个群体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群众的迫切问题,站在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去认识我们的工作。
其次,坚持与时俱进。情况在变化,形势在发展,收养工作不能墨守成规,固步自封;而是要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而发展,跟着时代脉搏的跳动而跳动。解决当前收养工作中存在的事实收养问题,特别需要强调富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再次,坚持实事求是。大千世界,纷纭复杂,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只有一切从实际出发,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收养是变更身份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而每一例收养关系的建立对于收养家庭来说都是意义重大的事情,关乎被收养儿童一生的成长和发展。因此,收养工作需要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运用切实可行、贴近实际的办法,解决当前的事实收养问题,维护好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决社会事实收养问题的基本思路与举措。
在解决当前事实收养问题上,我窗口奉行的基本思路是“一切为了孩子”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维护好被收养儿童的根本放在第一位。在此原则指导下,始终贯穿“情感是主线,法律是底线”的主轴。积极拓宽工作领域,在现有法律柜架内,尽量社会弃婴和孤残儿童与其收养人建立合法关系。从而,尽可能地解决被收养儿童和收养家庭的现实困难,为孤残儿童和社会弃婴的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对于我县范围内的私自收养的问题,我窗口认为现阶段应该以疏导为主,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处理非法收养问题,具体办法如下:
一是确定解决的对象:这里是指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施行后至201*年4月1日以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问题。
二是确定解决的方式方法1、严格格按照《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登记规范》等有关文件,以及相关的本地区域内计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照收养时间的先后顺序,按照年龄大小以及病残与健康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每年将解决一部分,每年可以保证解决45件左右。自201*年6月1日前受理的材料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自201*年6月1日后
不再具体受理相关业务,然后按照收养申请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对于现阶段事实捡拾社会弃婴的具体时间进行审核,具体安排办理时间,以保证能够使临近上学的事实被收养的儿童尽快落实户口手续。
3、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也符合条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相差40周岁以上),在实际勘察当事人有无抚养教育子女能力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计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办理。
4、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后因离婚或者丧偶,女婴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抚养事实满一年的,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事实公证书,以及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婚证或者其妻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窗口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5、私自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监护人送养的孤儿,或者私自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劝其将私自收养的子女交由生父母或者监护人抚养,窗口不予受理。
三是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依据《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或儿童送交相关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四、附201*年至今在窗口登记申请人员名单。领导另有安排的,希望可以提前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以便窗口工作人员妥善处理。
以上汇报如有不当之处敬请领导批评指正
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20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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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养女孩离婚时都拒养被收养女在离婚案中应如何处理
王佩赖淑春
张某与李某于1995年1月登记结婚,1997年7月婚生一子,1997年10月经双方协商又非法收养一女孩,非法收养时女孩刚满2个月。由于双方婚后常因家务琐事争吵、打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于是张某起诉离婚,请求为:1.与李某离婚;2.婚生子由张某抚养;3.非法收养女孩由李某抚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同意张某的1、2项请求,但不同意第3项由其抚养非法收养女孩的请求。
法院对此争议能否作出判决出现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对非法收养女孩的抚养问题不能作出判决,理由是:1.张某、李某有一婚生子,又非法收养一女,显然他们的非法收养行为是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是违法的。2.非法收养的女孩不是张某、李某的婚生女,也不同于按照收养法的规定所收养的孩子,所以,非法收养女孩不属于张某、李某家庭中合法的家庭成员。于是,非法收养女孩与张某、李某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此非法收养女孩归谁抚养问题不应作为此离婚案件的处理范围。若法院将此抚养问题硬在该离婚案件中作出判决,就是肯定了非法行为合法化,是以合法形式保护了非法行为。这不仅与立法精神相违背,而且还会产生一连串的社会问题。一是容易使不法分子借非法收养孩子为名进行买卖儿童,扰乱社会秩序;二是易使个别
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所以,张某要求李某抚养非法收养孩子的请求,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对非法收养女孩的抚养问题应该作出判决,理由是:张某、李某共抚养了两个孩子,此案在审理中,经双方协商,原告张某自愿抚养婚生子,而李某经济收入可观,却不愿抚养非法收养女孩的行为是不对的。另一方面,非法收养的女孩是无辜的,既然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非法收养女孩共同生活,已承担了抚养、监护义务,双方离婚后,对非法收养的女孩应该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法院应按照事实收养关系的成立来处理。关于当事人是否借非法收养孩子为名进行买卖儿童,扰乱计划生育政策等行为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如果法院不对非法收养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后,非法收养孩子的生活也就无了着落,无辜的孩子可能会流浪街头无人照管。这样很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甚至会因生计走上犯罪道路,给社会的稳定埋下不安定的隐患。
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该驳回张某要求李某抚养非法收养孩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非法收养不同于收养,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有一婚生子,又非法收养一女,很显然,他们不具备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他们的非法收养行为是违法的。所以,法院对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即对非法收养女孩的抚养问题不应该支持,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一方面应建议张某、李某将非法收养的女孩送还其亲生父母;另一方面,建议计生部门对非法收养女孩所
涉及的相关人员予以依法惩处。这样才能更好地教育广大公民自觉贯彻执行收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才能有效防止借非法收养孩子名义进行买卖儿童的事件发生。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子女间只有存在血亲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拟制血亲关系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本案中,张某、李某与非法收养的孩子间的关系,不具有上述血亲关系,所以与非法收养人之间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法院对非法收养女孩的抚养问题不应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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