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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证券

时间:2019-05-29 20:54:42 网站:公文素材库

打击非法证券

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投教总结

证监会将整治网络媒体非法证券投资咨询、非法证券委托理财活动,作为今年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重点。下一步,将继续要求网络媒体主动清理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和广告链接,对不主动清理的,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清理措施;将继续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投资者教育,提醒投资者注意识别非法机构,避免上当受骗;将不断曝光典型案例和非法证券活动特征,曝光开展非法证券活动的机构和网站;继续查处典型案件,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并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全面提升服务水平。根据证监会相应整治和公司的要求,我营业部在打击非法证券投资咨询、非法证券委托理财活动中,也加大了工作力度,将“打非”工作列入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去,让客户远离非法证券交易,防止被骗。

我营业部201*年全年截止到10月底,共组织投教讲座29次,其中专项“打非”投教专场6次。累计宣传教育1160人次。专场内容以案例剖析为主,为投资者分析非法证券交易的多个案例。

案例一:树立“股神”形象网上撒网“钓鱼”

非法机构或个人通过网络媒介,发布类似于“重大借壳,潜在暴利黑马”等荐股类广告。通过回顾近期暴涨个股走势,谎称该机构所为,树立自身股神形象,诱骗投资者加入会员。

作案手法剖析:不法分子通常在网络上采取撒网“钓鱼”的方法,通过群发帖子及选择性荐股,树立网络“股神”的形象,诱使投资者加入会员,进行非法证券咨询活动。

案例二:假借合法证券经营服务机构之名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非法机构假借某大型证券公司名义,向投资者以荐股方式,进行非法证券咨询活动。投资者李某出于获得暴利吸引,向该机构汇入三个月会员费5000元。此后,该机构多次通过电话向该投资者推荐股票。但是,客户非但没有从其推荐的股票获得预期的收益,反而出现了亏损。感觉不妙的李某致电该公司后才知自己上当受骗。

作案手法剖析:不少不法分子为实施诈骗,用与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专业机构近似的名称蒙骗投资者,或者直接假冒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名义来实施诈骗。

案例三:非法机构以代客理财的名义骗取客户资金。

非法机构自称是南方某投资公司,诱劝投资者王某进行代客理财操作,并保证每月利润在50%以上,获利后三七分成,不获利不收钱。王某先期进行了少量投资汇入投资公司指定帐户,对方通过虚假对帐单制造赚钱假象,继续诱骗王某追加投资,当王某意识到风险,准备兑现时,该机构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干脆不接王某的电话。

作案手法剖析: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或个人以全权委托,利润分成等诱骗客户上当受骗。

案例四:以约定盈利分成的方式进行非法证券活动。

非法证券机构通过电话营销方式接触投资者李某,该机构谎称将组织专家团队为其操作股票,并对本金做保底承诺。同时承诺操作期间无需缴纳会员费,以约定盈利分成的方式代客理财,非法从事证券经营活动。

作案手法剖析:该投资公司未经批准非法从事证券业务,以”无需缴纳会员费”为诱饵,直接代替客户操作。并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损失作出承诺。最后,陈伟对证券投资理念以及股票操作技巧进行了简要介绍,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通过全年持续不断地培训活动,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认清了非法证券活动存在的形式、特点和本质,同时也提高了投资者识别非法证券活动的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营业部将继续做好投资者教育的培训和风险提示工作,做到切实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扩展阅读: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宣传资料

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宣传资料

信息来源:山西监管局

一、目前证券类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表现为哪些?主要有哪些形式?目前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是指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非法发行股票,是指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批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采用广告、公告、电话、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以及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如果是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批准,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是变相发行股票。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的机构和个人从事的证券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

非法证券活动表现形式主要有: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或各类基金份额,谎称这些证券将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兜售所谓原始股或基金份额;以所谓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国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甚至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名义未经证监会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推销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证券投资为名,诈骗群众钱财。

二、如何识别非法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避免上当受骗?

非法公开发行股票或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会给上当购买者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发行股票或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条件、审批程序、发行方式、信息披露等都作了严格规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向200人以上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经证监会核准。凡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公告其招股说明书等信息,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公众购买股票应通过合法的证券公司申购和交易。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必须公告招募说明书等信息,由依法设立的作为该支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经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发售;公众应当通过这些合法的机构申购。一些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和机构,通过小广告、信函、网络信息、手机短信、推介会、自行或者雇人游说等方式,散步所销售是即将上市的公司“原始股”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购买后可获得高额回报等谎言,诱骗公众购买。对这些非法的证券活动,公众务必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避免使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

三、股市热引发了所谓的“地下基金”流行,“地下基金”有什么特征?

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已查处的案件看,“金汇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所谓的“基金”都是以基金的形式进行敛财活动,它们大都无固定场所、地点,主要以网络、电话等媒介,以发展会员传销等方式进行地下犯罪活动,资金存取、转移全都通过“一卡通”银行账户进行。其突出特征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有的以传销为手段,以境外“基金”为幌子,以互联网为载体,是一种新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从事非法证券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1、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取缔机构等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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