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
近来,随着国内证券市场逐渐回暖,投资者的信心逐步恢复,一些不法机构和个人乘机编造虚假信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兜售所谓“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诱骗群众购买。此类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活动(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在部分地区有所抬头。据举报,相当部分涉嫌非法发行股票的企业来自陕西、四川、黑龙江等地,且有向全国蔓延之势。这些行为导致投资者不断上当受骗,涉嫌金融诈骗,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非法证券活动是证券监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特作如下提示:
一、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违反规定的,属于《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变相公开发行行为,如数额巨大,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罪。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投资者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这种所谓的“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完全是骗局。
二、投资者应到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根据《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
三、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违反规定的,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如情节严重,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目前,非法中介机构主要有三类:一是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证券;二是所谓外国资本公司或集团公司驻中国办事处,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未经批准从事未上市公司证券买卖;三是一些地方的“产权交易所”、“产权托管中心”违规从事证券业务。投资者不要通过此类中介机构买卖证券。
四、投资者遇到类似非法证券活动即可向中国证监会驻各地派出机构进行咨询、举报。投资者应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识别判断能力,务必注意风险,在遇到类似非法证券活动时,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驻当地的派出机构进行咨询或举报,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被虚假宣传所迷惑,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避免上当受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国证券业协会二00六年九月十四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银发[201*]27号
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0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反洗钱法律和规章陆续实施。为做好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促进合规经营,规避洗钱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工作主动性
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是洗钱活动及其相关犯罪的重要渠道之一,也是国际反洗钱的重要领域。近几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不断加强,而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相对滞后,该领域洗钱案件和风险日益增加,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这就要求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和经济金融安全的大局以及保障自身机构信誉、稳健经营、规避风险的角度出发,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紧迫感和主动性,尽快依法开展反洗钱工作。
二、认真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
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按照《反洗钱法》及配套规章的要求,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尽快建立起机制健全、制度完善、措施有力、控制有效的反洗钱工作体系,保障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依法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一)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二)客户身份识别。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进行核对登记,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三)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标准、报告程序和报告时限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五)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其他反洗钱义务包括: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对本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反洗钱培训和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依法配合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调查等。
三、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工作,自觉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要在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法律规章的基础上,及早对本机构反洗钱工作做出安排,包括对相关人员培训,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建立内控制度,开发、设计网络软件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建立或完善客户识别制度等。对执行《反洗钱法》和相关规章遇到的困难、问题,应及时与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进行沟通。根据《反洗钱法》及相关规章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要求,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将于今年依法开展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反洗钱监督检查工作。对不遵守反洗钱法律规章,未能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甚至出现违规经营或发生洗钱案件的机构及其相关管理和责任人员,人民银行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00七年一月三十日
扩展阅读:证监会就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等问题答问
证监会就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等问题答问
中新网2月2日电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通知》的主要内容和精神,识别和防范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活动(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证监会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能否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有关情况?
答:近年来,在市场整体发展出现好转势头,投资者信心逐步回升的情况下,一些不法机构和个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编造虚假信息,兜售所谓“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诱骗群众购买。此类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非法证券活动在各地都有发生,在部分地区还有蔓延之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201*年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各类群众来信、来电、来访达数千起,较201*年成倍增长。其中,非法发行股票企业大部分来自中西部地区,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则大多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
问:非法证券活动有哪些特点?公众应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
答:非法证券活动有如下几项突出特点:一是涉案地域范围广、金额大、情况复杂;二是资产易被转移、证据易被销毁、人员易潜逃;三是花样不断翻新,隐蔽性强、欺骗性大;四是大多涉嫌多项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巨大;五是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社会困难群体,承受损失的能力比较脆弱。
201*年9月1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委托经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那些所谓的“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完全是骗局,投资者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不要被各种非法证券活动假象所迷惑,不要对任何非法证券活动抱有幻想。同时,还要提醒投资者注意,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规定,买卖这类股票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问:明确界定擅自公开发行、变相公开发行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考虑是什么?
答:证券法明确了非法发行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行为特征未作具体规定。一些不法公司或个人常常以股东转让股份不属于发行股票为幌子,向社会公众兜售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一些非法中介机构以代理产权转让的名义向社会公众推销所谓的“原始股”,对这些行为的处罚适用,需要明确相应的政策界限。
《通知》第三部分对擅自公开发行、变相公开发行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做了明确规定。其中,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的机构和个人从事的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这些规定统一了非法证券活动的执法标准,不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同时也便于投资者识别和防范。
问:如何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
答:非法证券活动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易反复,当执法部门严厉打击时,该类违法活动会销声匿迹一段时间,一遇到适当“气候”,极易死灰复燃,迫切需要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通知》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领导进行了相应安排,国务院层面成立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工商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并邀请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单位参加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证监会。地方层面,明确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负责。地方政府可以根据《通知》精神,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目前,北京、上海等地政府为加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力度,先后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执法部门参加,为有效遏制本地区非法证券活动蔓延发挥了积极作用。
问:监管部门对下一步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有何设想?
答:根据《通知》的要求,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同时,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的问题。稳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是证监会201*年的一项工作重点。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证监会将按照证券法所赋予的职责和《通知》的要求,研究制订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管理规定,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设立和发行的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建立全国统一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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