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荣煤矿防突队管理制度 2
永荣煤矿防突队管理制度
1、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以及我矿提出的“加强预测、削除显现、杜绝突出”的十六字要求、切实加强永荣煤矿煤与瓦斯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采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钻孔钻屑量及解析指标法组合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
3、开采有突出危险性区域的煤层时,必须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即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则留不少于5m预测超前距掘出作业。
4、预测钻孔、超前钻孔及效果检验钻孔要严格按措施要求施工,钻孔不符合要求时,必须重新补打,否则对班组罚款100元/孔,罚打钻工50元/孔。
5、超前钻孔直径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不计进尺,并对打钻工罚款50元。
6、打钻施工地点不配备坡度仪、钢卷尺等测量工具不齐全的对防突队负责人、当班班组长各罚款50元。工具丢失要照价赔偿。
7、假报或虚报钻进数量,每班对跟班矿长、瓦检员、安全员各罚款100元。8、防突施工人员要详细如实填写“钻孔施工原始记录”表,否则罚款100元。
9、预测效果检验结果出来后预测效检人员罚款50元。10、调度室、防突队长接到汇报结果,要及时通知施工人员进行补孔或掘进。
11、打钻完毕开始掘进时,防突队必须在采掘位置用红漆打上量显标记,否则对当班跟班矿长罚款50。
12、若出现效果检验指标超标时,效检员和跟班矿长必须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或分管技术副总汇报,根据补充防突措施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再次进行效果检验,各指标不超后方可施工作业,否则对主要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3、打钻中出现喷孔、顶钻、夹钻等现象或监控探头发生异常变化时,必须停止打钻,由施工钻孔人员、瓦检员、安全员或跟班矿长向调度室汇报,并采取措施处理。
打钻工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14、每班打钻施工中,打完一孔退钻杆时,由跟班矿长、瓦检员、安全员负责专职验孔,验孔人员必须在现场审查钻杆数,及时填写钉钻记录(包括开孔位置、打钻角度《水平角、方位》钻孔深度等),否则对专职验孔人员各罚款50元。
15、每班打钻施工中,班组长要及时填写打钻记录;钻孔打完,抽放队人员、瓦检员、验孔人员验收签字;当班瓦检员,验孔人员签字必须是在其工作时间内真实数据,接班时必须交清说明,否则造成记录不清的每次罚款50元;抽放队跟班负责人及时汇报打钻及进尺情况,否则罚款50元/次。
16、如果由于地质条件或其它原因不能执行所制定的防突措施时,抽放队必须及时汇报总工程师安排突突工程师修改或补充措施,否则对施工班组罚款500元。
17、防突队员下井必须佩带自救器,否则罚款50元/人,18、施工现场必须有钻孔设计图,否则对防突技术员罚款100元。
19、钻孔验收后,各班打的孔自已按规定封堵,否则按每孔10元扣除(扣给封孔班组)。对封孔不符合要求的,每孔100元罚款。
20、打钻地点必须配备至少2个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并接上消防管路,否则对放工人员罚款100元。
21、打钻结束后,当班必须把钻机搬到距工作面以外的安全地点,并且不影响掘进队运输。钻杆堆放整齐,各油管用胶纸封好,机身盖好,否则当班罚款100元。
22、钻机搬走以后,打扫卫生,搞好文明生产,否则50元。23、严禁酒后上班,如果因喝酒影响上班,当班罚款100元。24、无故矿工的,每天罚款100元。
矿领导签字:
防突队队长签字:201*年3月6日防突队职工签字:
扩展阅读:茶园煤矿防突基础管理制度 (1)
重庆永荣茶园煤建有限公司防突基础管理办法
一、防突机构设置
第一条本公司设置通风防突科,负责矿井防突业务管理工作,配备专职防突技术人员;设置地测科,配备瓦斯地质技术人员;安监科设负责通风防突安全监督的副科长,并负责安全瓦斯检查员队伍的管理,安全瓦斯检查员的配备要达到“专职专人专面”要求;建立防突队,负责矿井防突工作,配备专职防突技术人员和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防突人员;各采、掘、机、运基层队设分管通风防突的副队长;建立专职救护队,按《救护规程》要求进行装备和配备救护队员,实施防突相关工作;建立瓦斯实验室,全面考察防突参数。
第二条防突员、防突采掘队队长应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突出煤层采掘工作不少于3年,并经培训考察合格;通维、防突队队长应具备中技及以上通风(采矿、安全)专业学历。
第三条防突人员的配备和调动必须经总工程师审核并报董事长、经理批准。
二、专用资金管理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经理负责建立“一通三防”专用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五条用于“一通三防”项目专用资金由总工程师按预
算掌握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建立专用资金帐户和使用帐目,资金的使用必须有书面计划、方案和施工设计,财务、审计、通风防突、安全部门要严格把关。
第七条专用资金的使用范围: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防突设备、仪器、配件购买,抽放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尘系统的设备、仪器和抽放系统的管道改造更新以及重点技术攻关等。
三、物资管理
第八条防突工作需要的设备、材料、配件和仪器仪表等,通风防突科或防突队必须提前半个月提出书面计划报总工程师、经理审批后交物资供应部门按要求采购,防止因缺乏防突器材而影响防突工作。
第九条防突工作的设备、材料、配件和仪器仪表等,通风防突科或防突队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做到物帐相符。
四、计划管理
第十条在编制年、季、月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年、季、月度专门的防突措施计划。计划的主要内容有:
(一)掘、抽、采平衡关系;
(二)瓦斯抽放量、抽放钻孔进尺、抽放巷道掘进计划;
(三)石门揭煤(地点、时间、措施、负责人)计划;(四)采掘工作面局部防突措施计划;(五)防突工程(巷道、钻孔等)量计划;(六)防突设备、器材、资金和劳动力计划。
第十一条年度防突措施计划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董事长、经理负责审定。季、月度防突措施计划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第十二条生技科必须把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列入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财务、供应、劳资部门,都必须把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所需的资金、设备、劳动力相应地纳入财务、器材供应、劳动力计划。
五、业务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必须坚持“区域防突治理为主、局部防突措施为辅”的原则,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达标”。
第十四条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的开采设计中必须编制防突专门设计。专门设计包括:设计范围内的各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分析、判定,开拓方式,采煤方法,通风系统,回采工艺,保护层的选择,瓦斯抽放方式、方法、系统、指标,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局部防突措施等。
第十五条突出煤层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煤层巷道应尽可能布置在卸压范围内,如采用沿空留巷或沿空送巷;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应尽可能减少;
(四)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五)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应尽可能减少;
(六)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七)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八)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第十六条在突出煤层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由矿业公司对防突设计部分组织验收,在验收中,发现防突设计中规定的工程、设备和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时不得移交生产。
第十七条防突技术基础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瓦斯基本参数的测定:有突出危险的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各煤层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煤层透气性和煤层瓦斯放散初速度等参数。突出矿井及其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
(二)瓦斯实验室:装备齐全,性能符合规定;实验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合格,职业道德素质高。严格实验程序控制,
实验结果数据必须经实验人员、防突员、防突队领导、专职防突技术人员和通风防突科长层层审核,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地测工作:
1.地测部门与通风防突科必须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柱影响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厚度、倾角、结构类型)、地质构造、瓦斯基本参数、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等地质资料,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编制采掘计划、防突设计、防突计划、防突措施的依据。瓦斯地质图送矿总工程师审阅,每月5日前与矿业公司生产部、通风部进行交换。
2.采掘工作面距保护区边缘50m以前,矿井地测部门必须向有关采掘区提交采掘工作面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告矿总工程师。采掘区负责人接到通知单后必须签收,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3.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测部门必须定期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当岩巷掘进工作面距突出煤层法距不大于10m时,必须采取边探边掘措施,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四)防突技术总结:每个防突采掘工作面结束后l个月内必须提交书面防突总结。其基本内容为:防突技术措施,实际防突参数图(表),防突工程竣工图,组织管理措施,防突效果,经验及教训,发现的规律或受到的启示,有待改进的建议
等。防突技术总结送总工程师审阅,并报矿业公司通风部备案。
(五)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突出矿井对突出煤层应进行区域突出危险预测,划定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报总工程师审阅,划定结果必须经矿业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生效。
(六)科研工作:突出矿井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突作为主要内容进行研究。要针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开展科技攻关,了解和掌握最新防突技术动态,应用防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等。
(七)必须建立健全防突技术档案。
第十八条必须制定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和监督检查等内容的各项防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防突管理的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十九条组织各科、队开展防突业务竞赛;每季度对防突措施、防突总结、瓦斯地质图纸和防突综合管理进行一次评比,对优秀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每年进行一次防突工作评比,对年度消灭突出伤亡,遵守防突纪律,综合防突效果好的科队,公司对作出贡献的管理干部、专业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培训管理
第二十一条必须把防突作为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对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
(一)井下工人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突出的规章制度,防突的基本知识等;
(二)在突出煤层中工作的科长、队长应由从事突出煤层采掘工作不少于3年的人员担任;
(三)对在矿井工作的科长、队长、班组长、防突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突出的规章制度、突出发生的规律、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以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四)防突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
(五)董事长、经理和总工程师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经理和总工程师由省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
第二十三条防突员(包括执行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人员)作为特殊工种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培训一次。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在初次培训以后的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天。培训工作由三级及以上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新上岗防突员,必须按师带徒方式接受不少于1个月的实
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矿业公司对防突人员要年审考核,合格上岗。
第二十四条本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突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七、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凡发生突出必须及时向公司汇报,并向通风防突科汇报在突出发生的相关参数和情况。
第二十八条每次发生突出后,总工程师、安全副经理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突出原因分析,追查责任,增添措施,并在上报突出卡片时一并报送突出原因分析、责任追查书面报告和补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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