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问题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条)
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教师产加期间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前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产前假: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1、问:南京产假与年假有冲突么不?是否可以同时休?
答:原则上是可以的,因为它们属于不同的假期类别,就象过了春节接着过周日一样。不过关键看你单位的领导乐不乐意。
2、问:南京产假中如遇节假日是否补?
答:产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是没的补滴、。
3、问:南京产假工资是只去社保领还是单位给发工资?南京产假期间单位发不发工资?
答:单位是不会再发工资给你了,不过改由社会保障中心发放。只要您或公司按时缴纳了保险费用。
4、问:南京产假期间工资哪里拿怎么发??
答:是由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第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5、问:南京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全勤??
答:产假期是由社保发放工资的,一般全勤奖等与公司特别规定有关的部分奖金一般是没有的。
6、问:南京产假期间工资规定怎么算?南京产假是如何休息的?
答:产假一般为3个月,晚婚晚育者可延长至四个月。产假90天包括法定节假日。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工资照发。
7、问:南京产假期间的三金怎么算?
答:产假期间的三金根据往常一样的比例支付、代扣代缴。
8、问:南京产假期间社保发放?答:产假期间社保发放生育津贴;
1、你单位帮你缴的5险中有一项叫生育险,缴满一年,你生完小孩以后就可以享受领取生育津贴,相当于你的产假工资。
2、有多少钱的话,看你每个月交的社保基数是多少,如果是1455,那么就是1455乘以3个月,加上600多元的营养费,就这么多钱;3、如何领取。需要你交给你们公司《社会保障卡》、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原件,还有出院小结,由你们公司的人事部门的人去水西门办理申领手续,一般每月的1-10可以办理,次月的1-10可以领取。这个钱是直接打到你们公司的帐上的,到时候要你们公司的人打你卡上就可以了。
9、问:南京产假申请书与申请单如何写?南京休产假假条如何写?答:休正常的产假这么写:产假申请书****领导:
我于*年*月*日剖腹产/顺产生下一个婴儿,根据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产妇需休息**天。我现特向公司申请休产假,预计从*年*月*日*年*月*日,请予以批准。申请人:****xxxx年x月x日。
10、问:南京产假要从生的那天开始算多长时间?
答:产假一般为3个月,晚婚晚育者可延长至四个月。产假90天包括法定节假日。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工资照发
11、问:南京产假过后辞职的话产假期间的工资要退还吗?答:不用退还的;
其实你不用辞职的,你可以继续请假的(因为你小孩还在脯乳期间),而且单位也不能辞推你啊,现在你自己已经辞职,单位没有理由要你返回产假期间交的金啊,因为你那个期间还是单位的职工,他们是违反南京市妇女儿童相关条例的,你可以在网上查阅南京市关于这方面的文件,里面有具体规定的.。
12、问:南京什么时候可以请国定产假?
答:一般你在预产期之前半个月请假就行了,因为怕肚子大了有什么意外,有些宝宝是提前出来的。。
13、问:南京男人有没有产假?
答:南京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14、问:南京流产假天数是多少?
答: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15、问:南京法定产假一般有多少天?
答:产假一般为3个月,晚婚晚育者可延长至四个月。产假90天包括法定节假日。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工资照发。
16、问:南京有小产假和难产假吗?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17、问:南京市晚婚晚育产假的规定?
答:晚婚、晚育的条件和奖励
1、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2、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3、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18、问:南京市产前假规定是什么?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第七条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请产前假期间,应作出勤对待;未请产前假的,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给予正常上班待遇。需要指出的是,请产前假的条件有三个,即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19、问:南京孕妇休产包括法定节假日吗?
答:产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啊。不会补休的。、、、、
20、问:南京孕妇休产假如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吗?
答:南京孕妇产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如果女职工产假期结束时正逢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
21、问:南京可以提前休产假吗?
答:没有特别规定;看身体情况,可以与公司协商,大体流程是:有请假意愿----->让医师出具证明----->备齐医师证明和一份书面请假说明(格式跟一般的请假条一样)----->让领导批示----->同意或不同意
22、问:南京休产假时间是按月算还是按天算?
答:产假一般为3个月,晚婚晚育者可延长至四个月。产假90天包括法定节假日。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工资照发
23、问:南京的产假可与年假连休吗?
答:产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如果女职工产假期结束时正逢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
24、问:南京的产假和年假能一起休吗?
答:产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如果女职工产假期结束时正逢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
24、问:南京的产假是否可以和年假一起使用?
答:产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如果产假正好包含了年假,那是不会再给你年假了,除非公司是你开的、、、
25、问:南京的产假能否与年假一起使用?
答:规定是不可以的;产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如果产假正好包含了年假,那是不会再给你年假了,除非公司是你开的、、、
26、问:在南京产假期间可以领福利吗?
答:餐费、住房补贴等福利属用人单位自主分配项目,同样要看你单位的分配制度对于休产假的女职工是否仍然支付。法律只规定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基本工资,同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当继续依法缴纳。
27、问:在南京休了产假还可以休公休和年假吗?
答:原则上是可以的,因为它们属于不同的假期类别,就象过了春节接着过周日一样。不过关键看你单位的领导乐不乐意。
28、问:在南京休产假以后第二年社保基数会变吗?答: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在确定个人下一年度月缴费基数时,应将生育妇女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剔除计算。因此,下一年度你公司在核算月平均工资时,应以你08年工作期间的9个月工资总额除以9个月计算得出08年平均工资。其剔除的不仅是生育津贴还包括该时间期限。涉及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以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若核算期间存在女职工休产假情形也应剔除计算。
29、问:在南京休产假天数含不含国家法定假日?
答:产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这是不管南京北京的全国统一。
30、问:在南京休产假有过节费吗?
答:那要看公司的态度了,有的公司这些福利只发给在岗员工,有的所有在册的都有,一般情况下,过节费所有在册的都发。
31、问:在南京休产假的四金如何缴纳?
答:一般来说休产假期间,工资是不发的,都统一到社保中心领生育津贴的,但是休产假期间的四金是正常缴的,但是个人部分的缴金先由公司代缴,等休完假要补还给公司的...
32、问:在南京休产假结束以后可以请病假吗?
答:可以,产假是产假病假是病假,公司会按一般病假的条例对待的。
33、问:在南京休产假需要提前请吗?
答:没有规定;看身体情况,可以与公司协商,
大体流程是:有请假意愿----->让医师出具证明----->备齐医师证明和一份书面请假说明(格式跟一般的请假条一样)----->让领导批示----->同意或不同意
34、问:在南京休产假需要病假单吗?
答:需要的大体流程是:有请假意愿----->让医师出具证明----->备齐医师证明和一份书面请假说明(格式跟一般的请假条一样)----->让领导批示----->同意或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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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期间常见法律问题解析
发表时间:201*年06月28日
摘要
用人单位和三期女职工都应注意到,并非是三期的女职工就可以无限制、无缘由的享受特殊保护待遇。用人单位在处理三期女职工的违纪行为时,不仅要证明存在违纪行为,而且要有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依据。女职工也应在三期内注意自行的行为规范,虽然享受特殊保护,但在严重违纪等情形下,企业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温明律师
女职工“三期”是指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国家法律法规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和待遇。由于“三期”的女职工具有诸多特殊情况,因此有些企业管理者对此认识上存在偏见,例如在女职工怀孕后借故辞退,以合同到期终止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找借口调岗又降薪等等。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女职工的劳动权和生育权,也给企业自身带来不必要的诉累和不良影响。
一、孕期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其中,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一氧化碳、三硫化碳、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工作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等;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中规定的一级高处坠落作业,即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另外,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国家要求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由此可知,法律除对女职工怀孕期间的劳动量、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有所限制和保护,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发放加班工资和补贴的方式要求孕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和加班加点。另外,对于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医疗检查费用,企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尚未参加的,由企业负担。
二、产期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不得降低工资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晚育的女职工晚育假30天享受与产假相同待遇,其配偶享受三天带薪护理假。
三、哺乳期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10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在哺乳期主要禁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避免接触能够从乳汁中排出化学物质,以保证婴儿有丰富、优质的乳汁喂养。女职工哺乳期禁忌劳动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一氧化碳、三硫化碳、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女职工哺乳期长度为一年(自婴儿出生日起至满一周岁止);哺乳期内对女职工的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予以保护;在哺乳期内一般有每天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并按全勤对待。
四、常见劳动争议问题
(一)用人单位以合同到期终止为由与在“三期”的女职工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三期”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很明显企业若以到期为由终止合同,会被仲裁和法院认定违法终止。女职工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主张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实施条例》规定了,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算。
因此,对三期女职工以合同到期终止为由结束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要承担赔偿责任。(二)女职工“三期”内被调岗降薪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期间调整工作岗位,希达到降薪的目的。实际上,调岗降薪对原劳动合同是一种变更的行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又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
因此,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单方调岗降薪行为是违法的,女职工有权要求恢复原岗位原待遇。但有时,一些企业往往会在劳动合同上附明,根据企业的经营需要个人绩效等等,可以变更工作岗位。那么表明企业有调岗权利,但审批实践中企业需要证明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合理性。是因三期女职工的特殊性调岗还是因不能胜任工作调岗。但总的说来无论“三期”内女职工的岗位如何变化,工资待遇都不得降低。
(三)“三期”女职工存在违纪行为的处理
1、旷工。由于女职工在“三期”(这里仅为孕期和哺乳期)内有一定的生理特殊性,所以用人单位在三期女职工的考勤上,应灵活把握。产检、哺乳时间均应作出勤对待,不能认定为旷工。有时怀孕女职工会存在突发状况如“见红,羊水破裂”等等,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请假就医,企业不能盲目认定为没有经过批准或没有填写请假单,而认定为旷工。用人单位应对女职工人性化管理,可以要求女职工在治疗完毕后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单,并补填请假单。不仅体现企业的人文关怀也保障了女职工的健康权和劳动权,免除了不必要的矛盾。
但若三期女职工没有病假单却长期不上班的情况,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据生效的《员工手册》等企业规章制度对该员工处理。也就是说,不是三期保护是无限的,无原则的。
2、兼职。实践中存在一些三期女职工利用单位批准的哺乳假,为其他单位工作,这种情况企业该如何处理?企业是有保障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企业证明提出要求改正,而劳动者拒不改正的,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赔偿的。
用人单位和三期女职工都应注意到,并非是三期的女职工就可以无限制、无缘由的享受特殊保护待遇。用人单位在处理三期女职工的违纪行为时,不仅要证明存在违纪行为,而且要有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依据。女职工也应在三期内注意自行的行为规范,虽然享受特殊保护,但在严重违纪等情形下,企业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期”中的各种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30条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第三款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在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期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经予42天产假。”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殊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八条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一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促进优生、优育。
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四十六条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无明确规定
授乳时间哺乳假:
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十条女职工产假九十天期满后,如果上班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给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不准超过十八个月。未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不得强制其休长假;未经单位批准,本人不得擅自休哺乳假。女职工休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其工龄连续计算。(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条例规定和法律条文规定相冲突时
法条冲突解决顺序为:宪法是根本法,优于一切法律法规;层次关系依次是:宪法,法律,国务院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性规定,时间方面,后法优于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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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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