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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队伍管理办法

时间:2019-05-29 21:19:53 网站:公文素材库

劳务队伍管理办法

劳务队伍管理办法

劳务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劳务管理体制,提高广西浩天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劳务队伍的监督、控制力度,对所属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队伍进行审核、评价、考核,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集团公司成立劳务队伍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成员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为副组长,由工程管理部、安全监察部、财务管理部、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管理部等部门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工程管理部负责。一、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订劳务队伍管理制度及考评办法。

2、对用人单位上报的劳务队伍相关资格进行审查、批复。⑴企业管理部:负责审查劳务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劳务分包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⑵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查劳务队伍的施工业绩、办公场地、施工机械、工器具配置等;审核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负责劳务队伍档案收集、归档,包括审核批复情况,考核评价情况。

⑶安全监察部:负责审查施工主要人员持证情况(包括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情况。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以及安全学习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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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财务管理部:负责审核劳务队伍所在用人单位拨付劳务工资情况。⑸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查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情况。3、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每个季度对劳务队伍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或处理。

第三条用人单位职责

1、对拟承揽工程的劳务队伍进行资格预审(详见附录1、2)。2、确定劳务队伍的工作内容。

3、根据集团公司批复意见确定劳务队伍,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4、对劳务队伍收取合同价款的5%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5、负责对使用的劳务队伍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或处理,并上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归档备查。

6、组织人员对劳务队伍进行每季度及年终评价,并将结果上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归档备查。

第四条劳务队伍的准入条件1、劳务队伍配置规模与要求:

⑴15名及以上施工人员,并配置一名专职安全员。⑵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固定联系电话。⑶1辆以上长期固定的施工用货运交通工具。

⑷配备一定数量的施工工器具、工程机具,与人员配置相符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具以及安全工器具。

⑸各种工器具、施工机具应定期检查保养,不得使用破损严重或不符合要求的工器具、施工机具。

⑹个人安全防护用具、安全工器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定期检验,不得使用检验不合格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工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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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务队伍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1)劳务队伍负责人:

a、应具备两年以上工程项目管理的经历;b、有三年以上的施工经验和施工队伍管理经验。(2)劳务队伍安全负责人:

a、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安全员证);b、具有一年及以上的施工安全管理经历。(3)劳务队伍人员要求:

a、年龄在18~50周岁,身体健康无先天性疾病;b、必须持有电工作业证及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章评价与考核

第五条评价

1、用人单位对劳务队伍评价要求:

⑴重点是对劳务队伍的安全质量管理水平,施工能力,设备、人员到场情况,社会诚信度等进行评价。

⑵用人单位负责劳务队伍考核表相关资料的收集以及实际情况的填写。

⑶每个季度,用人单位需对劳务队伍的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总结(详见附录3)报管理小组。

2、管理小组对用人单位劳务队伍评价要求:⑴对用人单位的劳务队伍要进行不定期抽查。

⑵对施工能力不足、安全质量不能保证等严重违反合同的劳务队伍,要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坚决清退。对有实力、有信誉的劳务队伍进行备案,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⑶每个季度,管理小组就用人单位上报的劳务队伍的使用情况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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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进行总结性评价、考核。

第六条考核

1、用人单位使用未经审核或不满足资格准入条件的劳务队伍,一经查实要求该队伍无条件退场。对用人单位处以该项目合同总额5%的罚款,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处罚5000元;

2、安全考核

⑴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死亡,电网、机械及设备、恶性误操作事故,取消事故责任劳务队伍承接工程施工资格并全额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

⑵发生一般重伤或群伤事故、一般电气误操作事故,暂停事故责任劳务队伍3个月以上承接工程施工资格并全额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经重新报审并审查合格后方能继续进行施工;

⑶发生人身轻伤事故,暂停事故责任劳务队伍1个月以上承接工程资格并扣除50%安全风险抵押金,经重新报审并审查合格后方能继续进行施工;

⑷发生责任性重大火灾、交通事故,取消事故责任劳务队伍承接工程施工资格并全额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

⑸发生责任性一般火灾、交通事故,暂停事故责任劳务队伍3个月以上承接工程施工资格并扣除50%安全风险抵押金,经重新报审并审查合格后方能继续进行施工;

⑹对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的劳务队伍,暂停该队伍3个月以上承接工程施工资格并扣除50%安全风险抵押金,经重新报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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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合格后方能继续进行施工;

⑺隐瞒事故,取消事故责任劳务队伍承接工程施工资格并全额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

3、现场违章考核

⑴在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现有3次及以上严重违章行为、一年度内累计有5次以上严重违章行为的劳务队伍,取消其承接工程施工资格。⑵在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现有3次以下严重违章行为的劳务队伍,暂停其1-3个月承接工程施工资格,经重新报审并审查合格后方能继续进行施工。

⑶在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现有6次以上违章行为、一年度内累计有12次以上违章行为的劳务队伍,取消其承接工程施工资格。

⑷遭到用户投诉经查情况属实的,视情况给予1个月以上停工整顿,经重新报审并审查合格后方能继续进行施工。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劳务队伍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向集团公司劳务管理小组反馈。

第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劳务管理小组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1.广西浩天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公司资质审查表

2.广西浩天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务队伍资质审查表

3.劳务队伍承担的主要工程项目情况表

4.劳务队伍人员情况表5.劳务队伍机具一览表

6.劳务队伍安全用具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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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劳务分包队伍的统一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劳务作业的实施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工、抹灰工、钢筋工、模板工、防水工、油漆工、混凝土工、起重工、信号指挥工、机械操作工、塔吊司机、架子工、电工、电焊工、测量放线工、装饰木工、镶贴工、金属工、涂裱工、幕墙工、筑路工、沥青工、沥青混凝土摊铺机操作工、道路养护工等25个类别。

第二章建筑劳务分包管理

施工现场劳务队伍管理实行总包单位负责制,项目经理为劳务队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分包队伍负责人为各自分包队伍人员管理的责任人。

施工的劳务队伍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备案的劳务企业。

施工企业分包专业工程或劳务工程,必须先签订分包合同后施工。分包合同签订后,七日之内必须向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未签订分包合同就施工的,一律按违法分包进行处罚。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和标准及结算方式、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向分包人拨付劳保费等事项。

劳务发包人必须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垫资带资。

劳务用工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7日内应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总承包单位直接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必须经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备案后才能有效)。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将予以经济处罚(500-1000元/每人),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者清出长兴岛建筑市场;农民工不签劳动用工合同的不得在岛内从事建筑安装活动,并记入个人不良行为档案,用人单位应与其结清工资,劝其立即离开施工现场。

建筑劳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务用工制度,招用劳务人员时,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八)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禁止劳务企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使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建筑劳务活动。

劳务分包企业应遵照长兴岛公安部门规定为每名外来农民工办理暂住证。未办理或办理不全的企业将限时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还未办理完成的企业将处以1000元/每人的罚款。

在工程开工前劳务分包单位必须认真填报《施工现场劳务人员登记表》,监理单位负责对该登记表的填报内容进行审核并报送工程建设事务中心,由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统一办理“IC卡”上岗证。IC卡管理事宜依据《标准化、数字化工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凡不符合该登记表要求的人员不得上岗。

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人员必须佩戴“IC卡”上岗证,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进行检查、监督。如在施工现场发现未佩戴上岗证的人员,将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每人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以100元/每人的罚款并进行通报批评。

在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必须编制《施工队伍管理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备案。

“施工队伍管理措施”备案是管委会投资项目开工前置条件之一,内容包括: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支付措施、农民工及管理人员花名册、半军事化管理、持证上岗、安全生产以及贯彻落实备案措施的相关规定等。

项目部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行动态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建设事务中心的监督和分包单位的协助下编制动态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花名册》和《施工现场农民工花名册》。

《施工现场农民工花名册》必须以劳务分包企业为单位,以班组为单元编制;每月10日前,由总包单位负责在现场公告栏张贴公示。

每月25~30日施工总包单位必须将电子版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花名册》和《施工现场农民工花名册》上报备案。项目部将根据总包单位上报的花名册到现场进行抽查,抽查出现错漏情况的将对总包单位处以500元/每人的罚款。连续2次抽查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将按私招乱雇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备案后的花名册作为劳务队伍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将不支持不在花名册内的农民工拖欠工资的投诉。

劳务队伍的工地管理人员和劳务队长必须与所在劳务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固定合同,并明确责任和管理权限。管理人员和劳务队长离开原受聘企业,该企业必须5日内到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做变更登记。劳务企业不与劳务队长签订一年以上的固定合同,或合同中没有明确责任和管理权限,按非法分包或转包处理,情节严重者清除出长兴岛建筑市场。劳务发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办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临时设施;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发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项在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

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统一着装、持证戴牌上岗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禁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

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都必须持有相应的生产操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劳务企业全部作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的比例应当达到100%。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过期的人员,必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做好人员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员工培训、施工班组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特别要加强劳务价款和工资收支、经办人员配备、证明材料归档等管理。劳务发包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与工程建设事务中心签订“不拖欠民工工资款承诺书”,注明凡民工工资未全部发放落实,一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劳务发包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张贴“按月发放民工工资告知书”,注明总包、分包、维权部门电话。

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劳务队伍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对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实行封闭划分。施工现场劳务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统一被单、床单等内务。对没有统一服装和床上用品的施工企业将处以200元/每人的罚款。

第三章劳务用工与培训

建筑劳务企业应当依法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得随意延长劳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务人员,劳务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务企业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方式和工资,但劳务企业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为提高劳务企业的整体素质,保证施工质量及安全。各劳务企业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应配合工程建设事务中心搞好劳务人员入场前的封闭培训工作,保证没有资格证书的劳务工经过培训取得生产操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确保施工现场的劳务工达到全员持证上岗。

第四章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建筑劳务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应接受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对分包的劳务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劳务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指导劳务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措施,并监督落实。

建筑劳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劳务作业现场负责人对分包的劳务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负具体的领导责任。

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镜等),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建筑劳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新入场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前的集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试。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未取得“IC卡”上岗证的,都不得上岗作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在教育培训档案中。

建筑劳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务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劳务费用结算与支付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劳务企业拨付工程款项,以及进行建筑劳务费用结算与支付。

建筑劳务企业应及时发放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除及时向劳务企业拨付工程款外,还应监督劳务企业按时发放劳务人员工资,工程建设事务中心负责人现场监督、核实、确认。凡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除追究劳务企业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具有相关责任的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的连带责任。

建筑劳务人员要增强法制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要依靠法律解决,不得采取任何违法违规的过激行为。

第六章奖罚

认真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筑企业,在年度综合考评、先进评选、招投标时对企业及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加分奖励,并列入“合格企业”名单。

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建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企业项目经理做出相应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在企业综合考评、参加招投标时给予减分处理。

(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

(二)劳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分包价款的;(三)劳务发包人未报送或所报送的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虚假的;

(四)将劳务工作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企业的;

(五)未按规定与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未按规定办理劳务合同及人员登记备案,规避资格审查的;

第四十六条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将按合同约定进行经济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将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将承揽的工程转包或再分包的;

(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技术工人无证上岗,或人员、技术工种配备不足,进行劳务作业施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登记备案,规避资格审查的;

(五)劳务分包企业未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的;(六)不服从建设单位管理的;

出现以下情况的企业不允许参加公司项目的招投标工程:(一)由于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管理混乱,造成农民工上访,情节严重的。(二)由于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三)工程建设中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质量隐患的。

第四十八条监理单位不履行职责,对私拉滥招、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将对其进行全区通报批评,并同时对有关责任人、项目总监、企业法人代表记入不良档案,在招投标时予以减分处理。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由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负责解释。本公司承揽的项目,其劳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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