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协警大队日常工作运转机制
治安协警大队日常工作运转机制
一、大队4名领导轮流值班,每天值班领导(24小时,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内勤、全队工作检查、接处警工作)。四名领导进行轮流值班,不分节假日。因病,因事请假不能参加值班,其他领导轮流顶替,确保队领导值班不断档,不得擅离岗位。
二、每周一至周四协警大队全勤。时间是早上8:3011:30,下午14:3017:30。每周五至周日三个中队轮班休息。每天的值班备勤内务卫生由一个中队负责(值班时间当日上午8:30至次日上午8:30),值班中队须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并积极组织学习。另二个中队为机动待令班,担负警力的调配和完成上级交给的紧急任务。
三、每次交接班必须提前20分钟,每天早上8:30、下午2:30两次集中,由值班领导负责组织点名,安排各项工作任务,交待注意事项,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精神。督促中队落实学习的训练计划的有关内容,以及整理内务。点名时全体协警应着制服。四、当班领导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检查各项工作情况,指导中队正确组织处理,分局及各级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加强现场处置的协调配合,预防群众性事件的变性及恶化。正确组织处理维稳出堵事件。正确组织布置警力,维持现场良好秩序。正确组织通讯点名,保持联络畅通。及时报告事件中出现的问题和获得的信息。检查协警的警容风纪、车容车貌、配备装备、礼节礼貌等情况。五、内务内勤工作,各值班中队每日上班后首先应进行工作交接,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工作要点。
六、每周四全体协警活动日,分别是布置工作,全员大扫除,政治学习,法制培训,业务警事训练各一次,无特殊情况不另行通知,领导及内勤就提前做好准备。会议每周定时召开,按上述内容实施。
七、积极开展节约活动和保洁工作,以备勤中队为主,值班领导督促,负责检查落实。
八、值班和待命人员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就餐,就寝,因事不能执行应报告队部。
扩展阅读:汉阳治安协警大队岗位考核及奖惩办法
武汉市汉阳区治安协警大队
岗位考核及奖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治安协警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治安协警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竞争激励机制,本着公平考核、奖惩分明的原则,根据汉阳区公安分局绩效考核方案有关规定,结合协警大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领导
成立汉阳区治安协警大队岗位考核领导小组,由巡逻民警大队副大队长张毅同志任组长,张建华、刘端武、鲁国斌、汪志宏同志任副组长,治安协警大队各中队长及内勤为小组成员。治安协警大队的日常考核工作由巡警大队专班管理民警具体负责。
第三条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分为政纪考核、出勤考核、业务考核三个部分,实行每月百分制考核。
(二)考核按月进行,考核结果与每个治安协警队员的绩效工资、政治荣誉及奖惩挂钩。
(三)考核评分依据:各类台帐(包括考勤记录、各种检查记录、抓获各类案件呈报表等)、带班民警记录、考核领导小组决定。
(四)中心工作及专项斗争考核由考核领导小组另行确定。
(五)考核时间为每月20-25日,每月召开1次考核例会,采取小组自评、中队长核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记分的程序进行,考核结束后将张榜公布,并报分局政治处审核备案。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月考评资格,并扣除当月绩效奖:
1、月旷工达2天(含2天)以上的;
2、一月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含15天)的;3、一月内五次(含五次)违规违纪被扣分的;4、案件考评弄虚作假的;5、考评分数未达到60分的;
6、凡发生违法违纪问题,被立案查证属实的;7、考核小组认为应当取消考评资格的;
8、连续三个月取消考评资格的或屡教不改的予以辞退或
开除;
第四条: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一)出勤考核
(1)迟到、早退每次扣2分;旷工1天(两小时以上为一天),每次扣10分,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每次扣5分;
(2)请病假一天扣5分(请病假需出具医院病休证明),半天扣2.5分。请事假一天扣8分,半天扣4分。(除每年5天带薪病事假)
(3)不假外出的或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4)不遵守每日作息制度、未按要求出早操、参加点名、熄灯、就寝等,每次每项扣2分;
(5)值班备勤期间未经领导批准外出的,视为脱岗,脱岗每次扣5分,因脱岗影响执行任务的每次扣10分,值班脱岗被分局领导检查发现的扣15分;
(6)上岗时不按要求进行巡逻,在岗上睡觉、抽烟、勾肩搭背、扎堆聊天、看书看报等有损形象、有碍值勤的其他行为,每次扣5分;不按规定交接班,提前下岗或延时上岗的,每次扣5分。
(7)因工作需要通知加班的,每次奖5分或补休一天;(二)、政纪考核
(1)不遵守《协警队员着装管理规定》或未按要求着装的,每次每项扣1分。(具体要求见《治安协警大队内务管理制度》)
(2)不遵守装备管理的要求、上岗值勤时不按要求携带必要装备或不严格履行交接登记的,每次扣1分;
(3)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大队装备损失的,每次扣5分,并一律照价赔偿。
(4)每周大队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卫生检查,发现寝室(办公室)内个人床铺不整洁、物品摆放凌乱的每次扣1分;
(5)经检查责任区卫生不过关的,发现1次,扣相关责任人1分。
(6)内务整理规范、责任区卫生打扫干净彻底,并在检查中得到表扬的,每人奖1分。
(7)寝室内无人不关空调、用水后不关水龙头的发现一次,相关人员每人扣1分(分值人民币5元)
(8)每日到五里所协助值班人员必须到岗,如缺岗扣5分
(9)工作中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的、顶撞中队长以上负责人的每次扣5分,影响执行任务的每次扣10分;
(10)在内部闹不团结,拉帮接派,影响正常工作的,每次扣10分;
(11)因工作过失而受到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一次扣10分。
(12)严格落实教育训练考勤登记制度,无故不参加训练的每次扣5分;
(13)在大队组织的考试考核验收中成绩达到优秀的,前三名分别奖8分、5分、3分,未达到训练要求、考试考核不合格或不及格的,扣5分。
(14)凡在市级以上报刊撰写论文、发表文章的一次奖励10分,积极参加市、区、分局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获得名次的每人次奖励5分。
(15)因工作突出,受到群众赞扬收锦旗一面或感谢信一封,每次奖5分。
(16)因个人工作突出被分局或上级公安机关通报表扬的每次奖5分;中队或小组被分局或上级公安机关表彰的,每人每次奖5分。
(17)严格执行“五条禁令”,违反者一律按照公安部规定执行。
(三)业务工作考核
(1)每现行抓获够刑事拘留以上案件每起记10分;够治安拘留以上案件每起记5分;其它治安处罚的案件每起记3分。
(2)通过巡逻、盘查抓获现行案件,打掉犯罪集团一个
奖15分;破获五类案件1起奖20分;抓获网上逃犯1名奖10分;抓获省督以上逃犯1名奖20分。
(3)参加各类安全保卫、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机动配合每次各记5分。
(4)值班备勤期间参与分局、巡逻大队部署的中心工作或专项行动的,每次奖5分。
(5)执勤期间,有脱岗、漏岗、睡岗等情况,每次扣5分。
(6)巡逻时段内,因工作失职,责任区发生恶性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及治安事件未及时抓获或妥善处置,造成恶劣影响的,扣除当班人员每人10分。
(7)巡逻时,应按要求对每班次的巡逻情况做好台帐登记。经检查,发现未按要求登记或登记不规范等情况的,当班人员每人每次扣1分。
(8)协警队员抓获的各类违法人员,一律由带班民警根据案件初审情况,报请领导同意后,再作相应处理,并办理好移交手续,报大队备案存档。
(9)呈报案件必须有刑事拘留证或治安拘留证复印件,另有抓获经过及接受民警签名,二者缺一不可。
(10)抓获现行案件被移送外辖区的,减半记分。第五条奖惩规定
1出勤考核直接与绩效工资(200元)挂钩,政绩、业务考核作为评优评先重要依据。
2、分局将对巡逻抓现行工作成绩突出的协警队员实行个案奖励。协警队员在责任区内,每现行抓获够刑事拘留以上案件
1起奖励100元;够治安拘留以上案件1起奖励50元。
3、协警队员在责任区内,通过抓现行破案打掉犯罪集团1个奖励200元,破获五类案件1起奖励300元;现行抓获一般网上逃犯1名奖励100元,抓获省督以上逃犯1名奖励200元。
4、通过抓现行破获特别重大案件的,报请区政府或分局予以重奖。
5、对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协警队员,分局将给予适当的政治荣誉奖励,依照规定上报上级部门通报表扬、嘉奖、立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6、绩效考核实行红黄牌制度,每月进行排名公布。当月政绩考核扣分达20分下黄牌,达30分下红牌;当月业务考核扣分达30分下黄牌,达40分下红牌;当月出勤考核扣分达40分下黄牌,达50分下红牌。连续两次考核得黄牌下红牌一次。当月绩效考核下黄牌者,扣除绩效奖200元,领导谈话诫勉;下红牌者,扣除全部绩效奖,离岗学习,并写出书面认识报告。
7、根据协警队员现实表现情况,每年度按10%的比例评选出“优秀协警队员”,视情报请分局给予一定经济奖励,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协警队员”的,经考核小组研究,视情报请分局给予特别奖励。
8、每月以考核结果为依据,排名前5名的评定为优秀,排名第一的为大队“协警之星”,视情给予适当奖励。并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9、根据协警队员现实表现情况,每年度按10%的比例评选出“末位协警队员”,连续两年被评定为“末位”的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三年被评为“末位”的,依照规定终止聘用合同,
予以辞退。
10、协警队员凡发生违法违纪、失职渎职、消极怠工、不服从命令、闹不团结、打架斗殴等问题的,分局还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等处分。
11、协警队员无故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依照规定终止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12、协警队员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规定终止聘用合同,予以辞退或开除。
第六条此办法由分局政治处及巡警大队负责解释和裁定。
第七条此办法自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开始试行。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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