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抽查检验报告
附件1: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格式
(该报告填写规范按国家局关于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格式中的内容填写要求执行)
检验报告
№:
产品名称受检单位生产单位委托单位检验类别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声明事项
1、检验结论栏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报告无骑缝章无效。部分复制或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无效。2、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报告涂改无效。3、本报告及本所名称未经同意,不得用于产品标签、包装、广告等宣传活动。
4、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提出。
组织机构代码:435201*3-7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南段129号
邮政编码:710054传真:(029)8552867283117204电话:(029)85528406855284048311720783117208电子信箱:jssbk@163.comsxzsywk@hotmail.com网站: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检验报告
No:共页第页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受检单位名称及联系电话生产单位名称及联系电话任务来源抽样日期样品数量样品等级检验依据抽样人员抽样基数样品到达日期检查封样人员封样状态样品/抽样单编号实物质量判定标签判定检验结论产品质量综合判定(检验报告专用章)签发日期:年月日备注批准:审核:主检: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检验报告
No:共页第页序号检验项目标准要求检验结果单项判定
扩展阅读:监督检验报告编制规范
附件2
检验报告编制规范
1.检验报告填写要求
1.1检验报告应采用统一格式。格式见附件1。检验报告表格中各项栏目应完整填写,不得缺项。无内容填写的栏目应使用“”表示,不得空缺。编写内容应包括检验结果所必需的各种信息,以及采用方法所要求的全部信息。检验报告表格栏目排列顺序可以适当调整,内容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加。
1.2检验报告应包括封面、首页、检验结果页,如有需要可以有封底。
1.3检验报告中数据、公式、表格和其它技术内容应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带有计量单位的应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其数值应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1.4检验报告中所用的符号、代号应符合GB/T1.1-20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规定,打印检验报告字体统一采用“宋体”。
1.5检验报告正本首页应加盖检验机构相关印章,检验报告正、副本(含检验原始记录)应加盖骑缝章。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报告副本的存档。2.报告封面
2.1报告封面应包括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标记、检验报告编号、产品名称、受检单位、生产单位、委托单位、检验类别、检验机构名称。报告封面格式见附件1-1。
2.2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标记:应正确使用CMA/CAL标志。不得使用不在有效期内的认可证书标志,未经认可的产品或参数不得使用带CMA/CAL标志的报告封面。2.3检验报告编号:应为所属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的唯一识别编号。
2.4产品名称:应填写抽检样品标准名称,企业给出非标准名称时,应在标准名称后用括弧加注。2.5受检单位名称:应填写抽检样品所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受检单位名称应与受检单位公章相同。如在流通领域抽样,受检单位指经销企业,生产单位指生产企业。如在生产企业抽样,受检单位同生产单位。
2.6委托单位名称:应填写下达监督检查任务单位的全称(如: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7生产单位名称:应填写抽检样品实际生产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生产单位名称应与生产单位公章相同。若在流通领域抽样,生产单位的名称按包装明示名称填写(须与生产企业确认)。2.8检验类别:应与任务书一致,分为省级监督抽查、省级定期监督检验、省级市场监督抽查、省级监督复查、省级专项监督抽查等。2.9检验机构名称:应填写检验机构的全称。
2.10封二应填写关于检验报告的注意事项或有关声明,以及检验机构的地址、监督电话、业务电
话、传真电话、邮编、电子信箱等。此部分内容也可填写在封底处。格式见附件1-2。3.报告首页
3.1检验报告首页格式见附件1-3。
3.2检验报告编号:应为所属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的唯一识别编号,同封面。
3.3页码为:共×页第*页。“×”表示发出报告的总页数(不包括封面和封底),“*”表示报告页的页数号。
3.4产品名称:同2.4。
3.5规格型号:应填写抽检样品的规格型号。
3.6生产日期\\批号:应填写抽检样品的制造时间或者批号,生产日期标注格式如201*-02-10;批号应与产品包装一致。
3.7商标:应填写被检样品依法注册的商标。
3.8受检单位名称\\地址\\电话\\邮编:应按顺序填写抽检样品所属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邮编,中间用“\\”连接。受检单位地址应按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地址详细填写(×市×县/区×××街道××号)。
3.9生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邮编:应按顺序填写抽检样品实际生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邮编,中间用“\\”连接,生产单位同受检企业的也应填写。生产单位地址应按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地址详细填写(×市×县/区×××街道××号)。3.10检验类别:应与任务书一致,同2.8。
3.11任务来源:应填写下达检测任务部门名称和任务书编号或文号,如: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01141或苏质技监监函(发)[201*]××号。3.12抽样单编号:抽样单编号由下达任务部门统一编号。3.13样品数量:为“检验样品数量”与“备份样品数量”之和。
3.14抽样基数:抽样基数应为抽样时所抽同批号(生产日期)产品现存的实际数量。抽样基数应符合相关标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的规定。
3.15样品编号:由检验机构自行编号,应为抽检样品的唯一识别号,一般与检验报告编号相同。3.16抽样地点:抽取样品的具体地点,描述应不会产生歧义,如企业成品库、商场(超市)等。3.17备样量及封存地点:应为与检验样品同时抽取,作为备份检验样品的数量及封存的地点。3.18抽样人员:应为持有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检验员证的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有2人以上共同签字。
3.19检测日期:检验的起止日期,日期标注应符合相应规范,如:201*-01-25~201*-02-02。3.20抽样日期:应填写抽取样品的具体日期。
3.21样品状态:指检验机构业务管理人员或检测人员开始检验前对样品状态和特性的记录或描述。
应填写是否符合检验要求,若不符合则须填写具体状态。
3.22封样状态:应填写检验机构样品接收时的封存状态,用“封条完好”、“封条破损”表示。3.23样品等级:凡是标准中有分等级规定的,应填写所抽样品的等级。3.24样品到达日期:应填写检验机构接收样品的具体日期。3.25检查封样人员:应填写接收样品时检查封条状态的人员。
3.26检验依据:指对样品进行检测和判定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检验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企业质量承诺等。
3.26.1已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不需再列出规范中的标准代号;企业有质量承诺的应列出。
3.26.2一般应完整填写现行有效的标准的代号及名称:如GB9948-201*《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技术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应注明文号和文件名称。
3.27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实物质量判定、标签判定和产品质量综合判定三部分。检验结论的用语基本格式见附件1-3。3.27.1不合格程度的判定。
3.27.1.1将产品检验项目分为A、B、C三类。A类为极重要质量项目,一般是指产品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涉及人身安全或健康的安全性能指标、卫生指标、食品添加剂指标和主要质量特征指标等。B类为重要质量项目,一般是指除A类外的较重要的实物质量项目及标签的重要项目(具体详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类为一般质量项目,一般是指重要程度轻微的实物质量项目及标签的一般项目。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无A类项目不合格但存在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C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检验结论用语具体见附表。
3.27.1.2已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应按照相应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中的“判定原则”进行不合格程度判定。暂未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参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中的同类产品的“判定原则”进行不合格程度判定。3.27.2不符合项的判定。
对出现实物质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判定时,在实物质量判定中应明确所有的不符合项,且不符合项应与不符合的标准一一对应,详见检验结论用语。3.27.3产品等级的判定。
对于检测产品执行标准中有分等级规定的,应在实物质量判定检验结论用语中加入对产品等级的判定。检验结论用语具体见附表中3.项。3.27.4产品判定标准的使用。
3.27.4.1对于检测产品执行两个或以上产品判定标准时,在实物质量判定中应明确所有的判定标准,且不符合项应与不符合的标准一一对应。检验结论用语具体见附表中4.项。
3.27.4.2检验机构出具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时,正常情况下,实物质量结论用语按3.27.1~3.27.4.1填写。若产品标准有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企业执行自己的企业标准,若抽查项目在企业标准中规定又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在使用企业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的同时,使用推荐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结论,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验结论用语具体见附表1中5.项。
3.28签发日期:应为检验报告加盖检验单位公章或报告专用章后批准发出的具体日期。日期标注应符合相应规范,如:201*年5月28日。
3.29备注:填写检测中需要对样品或检测情况说明的问题,无备注用“”表示。
3.30检验报告签名栏应包括批准、审核、主检。批准、审核、主检人须具有相关专业检验员证。a.主检:由检验项目负责人签名。抽样人员不得作为主检人员。
b.审核:由产品检测部门指定的技术人员校核、签名。报告校核者不应是同一报告的主检者。c.批准:由部门授权签字人按授权范围审批、签名。报告审批者不应是同一报告的主检或审核人员。4.检验结果
4.1检验结果应尽可能列表表示,表格要简明、清晰、合理。检验结果页推荐格式见附件1-4,具体格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4.2检验结果主要内容为:检验报告编号、页码(总页数)、序号、检验项目、单位、技术要求、检验结果、单项评价等。
4.3检验项目:按标准及技术文件中有关检验项目填写。
4.4单位: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非法定计量单位的量词描述应填写在检验项目栏内。4.5技术要求:根据标准及技术文件,用符号、数值或语言表达。
4.6检验结果:填写检验项目的单项检验结果,根据原始记录,采用经数据处理后的检验数据表示或用简明语言叙述,凡有检验数据的均应用数据表示。“未检出”的检验结果需同时提供相应检测方法的检出限。
4.7单项评价:应使用“合格”、“不合格”表示。4.8检验结果下面有空白处,应用终结线“”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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