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五五”普法工作汇报
“五五”普法工作汇报
今年是“五五”普法工作的第五年,我院在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关于依法治市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依法治市五年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从提高认识、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组织领导入手,坚持抓落实、抓重点、抓提高、抓深化、抓创新,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使“五五”普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其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普法教育落到实处
为扎实开展“五五”普法教育,我院成立了“五五”普法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在“五五”普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法工作,设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定期研究普法工作,明确阶段性工作重点,协调解决普法中遇到的问题,全院上下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检察长具体抓,各部门积极配合,全院干警共同参与的普法工作格局。在此基础上,将“五五”普法工作纳入全院工作总体目标,融入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做到了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同时,根据我院各科室工作性质,提出了具体的量化目标并列入考核内容:侦查部门每办一案必须做到“六个一”,即与发案
单位召开一次座谈会,共同分析发案原因;提出一份书面检察建议,堵塞管理上的漏洞;上好一堂法制教育课,扩大教育效果;帮助发案单位制定一项整改措施,落实防范对策;对发案单位进行一次回访,了解法制教育的效果,并督促检察建议的落实;建立一册规范的预防工作档案,积累预防工作资料。刑检部门每人至少完成“四项任务”,即调研论文,案件通讯报道,典型案例分析,义务法律咨询;同时,我院领导带头,调整了部分干警担任中小学校法制辅导员,定期、定人开展“检校共建”活动;此外,我们还完善了普法联系网络,在各科室设兼职普法工作人员,培养、确定普法骨干,实现了人人有职责、科室有目标,上下一心,全员参与的普法工作新格局。
为扩大普法工作效果,我们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配备了专用电脑,随时检查调取各科室的工作情况。我们还在德检网站的首页上设立了综合治理、预防青少年犯罪这两项,及时反映本院的普法工作进展情况,检察机关三级专线网与全国检察机关内部网站进行链接,展示宣传了本院的普法工作情况,建立了一个与各兄弟院交流学习的平台。在开展普法活动安排方面,除全院组织的大型普法活动外,各科室要结合本科室业务开展活动,如自侦部门对发案单位进行的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刑检部门对青少年犯罪进行分析,有针对性进开展法制教育。我们还制定了重点案件普法登记卡,对所
有的自侦、民行、控申案件及重点刑事批捕起诉案件建立登记卡,把普法工作贯穿于检察业务工作的全过程。
二、履职尽责、依法办案,深入开展普法活动一是把普法工作寓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之中,维护社会稳定。通过严厉打击犯罪,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使普法的针对性、必要性、目的性得以显现。几年来,我们切实加强了与公安、法院的配合,从重从快批捕起诉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特大案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二是把普法寓于办理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犯罪案件之中,为营造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开展了以普法为主要内容的个案预防,做到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教育,针对每一个案件不同的成因及在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发检察建议百余份,对其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其法律观念和守法自觉性,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是把依法治理寓于强化法律监督之中,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司法途径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个最终、最有效的手段,所以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普法的重要保障。一是对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活动进行监督,突出立案监督的社会效果;二是对严重违反程序法、侵犯人权等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
裁定提请抗诉,维护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了司法公平与公正,防止发生“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在监所检察工作中,我们在狠抓监内安全防范的同时,加大了对监外人犯的考核力度,落实帮教,基本杜绝了监外人犯再犯罪情况。
三、拓展外延,标本兼治,加大普法力度,预防犯罪发生
几年来,我们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拓展工作范围,开展全方位、多层面的普法工作。
一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争取每季度抽调部分干警进行法制宣传一次,发放宣传资料、调查社情民意,同时认真组织干警参与“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以及配合市委政法委、综治办开展的其他宣传活动。
二是扎扎实实开展联系点工作,把普法工作延伸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全院共建立联系点10余个,综合部门的联系点主要在学校,刑事检察部门的联系点在农村及社区,自侦部门把联系点设在企业,各有侧重。我们继续以公诉科为主,调整充实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小组,由专人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捕和起诉工作。在农村及社区的联系点侧重于平安文明建设,干警在八小时之外主动承担起了法律顾问一职,协助社区干部一起开展法制宣传,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法治观念。
三是建立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开展行政领域的法制宣传。去年我院进一步健立了与市安监、纪检监察等部门在处置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与审计机关就有关违规资金调查中发现的涉及职务犯罪案件移送等方面,分别建立了联系协作机制。以加强案件线索移送、信息通报、及时介入收集证据,严肃查处重大事故所涉及的职务犯罪,帮助事故发生单位堵漏建制,对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促进了依法行政进程,同时也极大的促进了我市党风廉政建设。
四是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活动,纳入我院“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环节中。几年来,我院按照省、市院和市委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精神,积极部署,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明确的实施方案,充分发挥我院在检察环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职责和优势,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公平竞争为出发点,努力形成有利于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搞好学习,加强管理,提高干警的法律素质在推动社会普法进程的同时,我们还积极抓好自身的普法工作,提高干警的法律素质,提高执法能力。在学习方面我们提出了要把学习当作第一需要,把学习作为管理方式引入工作生活中来,努力想办法组织干警参加各种学习活动。一是建立了干警学法制度。每星期都要举行全院学习,作为
创建学习型检察院的一条举措。二是组织干警进行系统学习法律知识,鼓励干警提高学历知识水平,干警法律知识水平和结构上了一个档次。三不断提高干警业务水平,为公正执法奠定基础。我院注重干警教育培训,分别由院内的业务骨干进行法制讲课,系统地学习了刑法、刑诉法、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通过开展理论研讨、知识竞赛、演讲会等形式,提高干警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学习心得交流,使普法工作在更高更宽的领域得到了发展。
虽然我院在“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发挥检察职能,拓宽服务领域,全力做好普法工作,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了更大的贡献。
扩展阅读:检察院普法宣传资料
群众身边的法律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案情:李某赊账销售方某公司的货物,由竹某就5万元货物欠款进行担保。后因李某、竹某下落不明,方某公司遂找到竹某的妻子,要求偿还欠款,理由是该担保债务产生于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债务。由于竹某的妻子拒绝还款,方某公司只好诉请法院责令竹某妻子还款,可法院切驳回了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理由:从方某所反映的情况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所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说明这一问题,就必须正确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衣、食、住、行、医等共同生活所需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活动时所负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大致包括: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子所负的债务或为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如为抚养子女上学所负的债务;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或为支付一方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活动产生费用所负的债务;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生活活动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于家庭共享的情形;6、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即夫妻协商共同共同所负的债务,虽然该债务没有带来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反之,以下则是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同意,独自经营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的一方单独承担;5、夫妻双方约定有个人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等所负的债务或者因夫妻一方实施了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终上所述,竹某的担保行为并非竹某夫妻的共同意思,也非为了竹某夫妻的共同生活,朱某妻子同样没有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应为个人债务,竹某妻子无须担责。
醉酒驾车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什么是醉酒标准,对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作了调整,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分别由原来的≥30mg/100ml、≥100mg/100ml调整为≥20mg/100ml、≥80mg/100ml,国家为了行人的安全出台更加全面的处罚措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
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何打彩礼官司
在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务农的小蒋都快40岁了尚未婚配,201*年年初,经人介绍与家住上海市徐汇区的小董姑娘谈起了恋爱。201*年元旦,小蒋按当地农村风俗,给董家送去了8800元、祖传黄金方戒指1枚、黄金项链1根、羊毛衫等彩礼。然而在之后的交往中,两人的恋情不但没有升温,反而日见疏远,终于未能成婚,小蒋多次要求董家返还彩礼遭到拒绝。8月,小蒋向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返还彩礼之诉,小董和她的父母都成了被告。后由于管辖异议,案件被移送徐汇区法院审理。庭审中,小蒋诉称,当初是因恋爱打算结婚,为表示诚意而给董家送去彩礼,彩礼还是小董的父母所收。然而在以后的交往中,小董的父亲却不同意这门亲事。既然如此,那么彩礼理应退还。被告方则辩称,彩礼确实收到,作为父母并不反对这门亲事。小董本人则表示,她依然愿意与原告结婚。问题是,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后,曾多次发生性关系,由于男友的不洁性行为致使她染上了妇科病,不仅遭受病痛之苦,还花去了1.8万元医疗费。小蒋不予照顾,不予经济补偿,却谈什么归还彩礼。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象征恋爱男女自愿结婚的意思表示,作为民间风俗并无不可。但《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确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可予支持。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彩礼具体返还的数额可酌情判定。据此判决被告应归还原告彩礼4400元,黄金方戒指1枚。
司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坐人是否担责
案情:张红明与李小强是高中同班同学,201*年11月24日,两人在吉安县城相遇。几年不见,张红明已是一家公司的总经理,上个月刚买了一辆新车,可以说得上事业有成。此时遇到老同学李小强,俩人特别高兴。中午,张红明叫了几个相好的朋友,找了一家餐厅,众人一起喝了三瓶白酒,张红明经不起大伙的戏酒,也喝了四两白酒。饭后,张红明提议开车送李小强回家,李小强并未拒绝。当车行至吉安县永阳镇时,因避让行人,车子侧翻至路边沟内造成李小强脑部重伤,经吉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红明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会车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公路,侧翻于右侧沟下,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张红明一人的过错导致,张红明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现李小强向法院起诉,要求张红明赔偿全部损失共计10.3万元。乘坐人李小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不得醉酒驾驶"。张红明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李小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张红明一同喝酒后,明知张红明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乘车极具风险的情况下,既未劝阻,更未拒乘,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放任态度,故李小强存在重大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尽管张红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李小强存在重大过失,故应适当减轻张红明的民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既有紧密联系,也有区别。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虽无责任,但对损害有过错的,同样适用过失相抵的原则,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本案情况,由张红明承担事故80%的民事责任,李小强承担事故20%的民事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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