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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县公安局洪渡派出所抓好“三保”工作积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时间:2019-05-29 21:44:08 网站:公文素材库

沿河县公安局洪渡派出所抓好“三保”工作积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洪渡派出所抓好“三保”工作积极构建

和谐警民关系

今年以来,我所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切入点,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为主线,不断创新各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进一步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一、保发展,把公安工作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作为促进和谐警民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以来,洪渡镇

经济在移民搬迁后首次步入了快速发展期。我所在镇党委、政府和县局党委的坚强领导下,抓住三“点”,确保辖区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一是抓住“突破”点,将公安工作始终纳入到经济发展大局之中;二是抓住“重”点,积极为企业做好服务,我所民警推行警企联系卡制度,民警联系一般企业,所领导联系重点企业,为之建立档案,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变平时的检查为安全走访,维护了企业和各施工单位的合法利益;三是抓住“亮”点,大力推进警务规范化建设,实行警务公开。一方面,根据岗位需要,突出警务公开和服务窗口前移,从规犯服务工作入手,组织开展了“创先争优”、“四帮四促”、“三个建设年”和“开门评警”大走访活动;另一方面,实行人性化服务,张贴便民承诺,设立办事指南,实行挂牌上岗,限定办事时限,并向社会各界公开了监督电话和《投诉指南》,把管理、服务、处罚等警务活动纳入规范化,实行公开化,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为辖区经济发展提供了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环境。

二、保民生,把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惠及民生作为促进和谐警民关系的一条重要途径。一

是在为民事上关注民生。通过上门办证、巡回服务、提供法律咨询、面对面调解治安纠纷、捐资帮扶贫困群众等方式,改变了传统的“坐等”式管理,把工作重心从“被动服务”转变成“主动服务”,树立了亲民爱民的警队形象。二是在服务态度上改善民生。推行亲情化服务,我所对民警提出“九个一”、“四个不”的要求。“九个一”即群众到公安机关办事时,民警必须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句您好问候,一把椅子让座,一杯开水递上,一片真情办事,一声再见送行”和让群众少跑一趟路、少排一次队、少等一分钟。“四个不”即实行弹性工作制、错时工作制,试行全天候服务,做到“门不关、灯不灭、机不停、水不断”,我所从来没有发生过“夜里敲不开门、关键时刻找不到人、报警求助拨不通电话”等现象的发生。三是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上保障民生。所有违法犯罪活动都依法办理,所有执法活动都按照法律程序行使,坚决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人民群众的权利得到了依法保障。组织民警和邀请警务区干部、群众,开展角色转换、换位思考活动,进一步沟通了警民之间的感情,密切了警民关系。同时,坚持以进村、进寨为依托,积极开展阳光调解活动,与群众面对面交流、谈心,讲乡情、讲法律、讲和谐,一些矛盾纠纷在村里及时得以化解。四是以加强队伍规范化建设惠及民生。切实抓好政治建警、依法治警、从严治警、文化育警、从优待警、廉洁从警各项措施的落实,对那些冷硬横推、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等“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的问题,坚决予以查处,从而激发了广大民警保障民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构建了和谐的警民关系,营造了“警爱民、民拥警,警民和谐一家亲”的浓厚氛围。今年以来,我所没有发生一起民警违规行为,从没有接到一起群众投诉。

三、保稳定,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促进和谐警民关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洪渡镇是全

区移民稳定重点县之一,尤其是我所管辖区是县委、政府十二五期间规划按次中心城镇来打造,存在安全隐患多,移民群众人员情况复杂,家庭矛盾纠纷多。为切实保护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我所根据镇党委、政府和县局党委的要求,定期入户排查走访,坚持“主动出击,先发制敌”的方针,坚持24小时不间断巡逻制度,提高街面进警率,组织街道义务巡逻队错时巡逻,建立治保组织、实行邻里守护、全民守护,大力宣传治安防范知识和法律法规,加强社会治安综合防控,形成一张“天网”工程,最大限度的减少可防性案件的发生。同时,对群众反映的社会丑恶现象和热点突出问题,联合治安大队、刑侦大队进行集中整治,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今年来,我所共开展校园及周边专项治理活动2次,打掉赌博窝点1个,抓获网上在逃人员1人,快速侦破性侵害小学生案,得到了老百姓、学校、老师和受害人家长的一致好评,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保证了辖区移民社会治安大局的持续健康稳定。

扩展阅读: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关于公安工作的四点建议)

公共安全咨政

关于公安工作的四点思考

上海防灾中心

前不久,发生了贵州省瓮安县“628”和上海市闸北区“71”暴力袭警事件,全国震惊。7月3日,陕西省府谷县又发生了一司机跳河引发群众围攻警察的冲突事件;7月19日,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又发生了公安干警被群众围攻、殴打后被迫开枪自卫,造成2人死亡的冲突事件。这一系列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人们在纷纷谴责肇事者不应采取违法行为的同时,也对公安干警的行为以及作风、素质、执法意识等问题提出了质疑。

仔细检讨一下,我们现在的人民警察队伍,确实存在着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上述事件只不过是在一个时间段内,问题暴露的比较集中而已。其实这些年来,因基层警察素质问题造成的案件,每年都不少,并呈上升趋势。人民警察在社会群众中的声誉,整体而言在不断地降低。这个问题是很严重的,早已引起了公安部领导的高度重视。周永康同志在任公安部部长时,就下了很大的气力抓队伍建设,开展了公安队伍“三讲”教育和“三基”工程活动。应该说,这些活动不同程度地遏止了腐败和加强了纪律。但由于社会的相关性和整体性,公安队伍很难以一支独秀的面貌屹立于人民群众之前。作为时刻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任务、每天战斗在社会第一线的人民警察,又必须维护为人民服务的公正形象。因此除了加强队伍建设,还应该注重体制方面的改进。

一、分工不宜过细,责任应当明确

分工是社会运行和社会管理的必要手段。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各类分工呈现越来越细的趋势。但实践证明,分工并不是越细越好,由于分工的细化,会产生许多由此带来的矛盾。如衔接遗漏、重复交叉、效率降低、程序扯皮等问题,当前的公安各警种中就存在此类问题。

公安工作的敏感性和应急性应是第一位的,但现在由于分工过细,则大大减低了这“两性”。比如,现在治安和刑警是两条线,治

安警的职责是管理户籍和民事纠纷,掌握辖区的社情,维护日常的秩序,处理一些盗窃吸毒赌博卖淫的案子。一旦发生大案,就交给刑警去处理了。时间长了就形成了一种现象:老百姓自行车丢了,刑警不管,派出所也不愿管,结果偷盗自行车成风;夫妻或邻居打架,没造成后果派出所不管,造成后果小则训一顿大则就处罚,一旦出人命就由刑警去处理。类似分工实际上对社会治安是很不利的,因为治安是基础,是预防,只有把每一件小案情处理好了,大案要案才能不出或少出。

再如,巡警和交警也是两条线。上海曾经把二警合一,组成交巡警,但这样一来巡警都跑去管交通了,街头和社区巡逻的力量大大减少。现在把交巡警又分开了,又恢复到巡警不管交通,交警不管街头刑事案件。这里的根本问题就是分工不合理。上海搞的网格化管理,应该说方向是对头的,但就是由于各警种分工太细,客观上影响了网格化管理的效果。如果把交警、巡警、刑警和派出所都捏到一起进行网格化管理,警力就会大大加强,区域治安情况就会好的多。现在县一级都成立了交警和刑警大队,而人却只有二三十个,发生现案,当事人先要报警,然后就是等待。往往一个交通事故,就要等好几个小时,这就反映了现有机制的落后。

公安工作这几十年的发展,基本就是出现什么新情况,就设立一个所谓有针对性的机构,比如督察、禁毒、反恐、特警、网警,都是这样来的。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实像县一级公安机关,除了办公室和政工、后勤、消防、技检等专业性部门外,其他只要设置一个接待科(接待窗口,兼管理户籍、受理报批、调解纠纷、处理上访等)、一个治安科、一个重案科就行,这样才能使整个警力下沉,才能发挥综合警力的最大作用。公安部从原来的十几个局,发展到现在的四十多个局,同样是这个问题。分工是越来越细,而整个社会治安形势,并没因此控制好,这个问题是应该好好反省一下的。

这次瓮安和上海发生的事件还暴露出一个问题,就是地方公安机关作为管理社会治安第一线的半军事化单位,区县一级公安机关却没有可靠的保卫机制。许多地方的门卫交给了保安,区县机关大楼成了

公安部门的软肋,这个教训是很深刻的,应该确保公安机关的相对安全。总之,社会上出现各种新情况是正常的,但机构的设置和分工要科学。凡是能在原有框架中包容的,宁愿在原有的机构中增加力量,也不要随意设立新的机构;不得不设新机构的,要充分考虑新机构和其他机构的职责划分和协调配合,以避免职能交叉重复,责任相互推诿。现在国家推行大部委制,公安部应该考虑大部门制,通过警力下沉把网格化管理优势体现出来。

同国外比,我国公安机关的权力比较大,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执法权相对独立,这是事实。现在有不少专家主张削减公安的权力,将实体处罚中的强制措施(如拘押、拘留和各种处罚)统统纳入法院的审判程序。这种主张看似和西方接轨了,实际上会使治安状况更加糟糕。因为在西方的司法分权制度下社会治安并不是理想的,所谓通过司法程序来保证人权的主张,在我国实行起来只会使犯罪分子更加嚣张、更加有恃无恐,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千万不能犯幼稚病。所以我们只有通过改造公安内部的机制来修正公安工作,恢复我们曾经达到的良好的治安秩序。

二、条例应该简明,执法须有依据

现在的法律多如牛毛,不要去说法律与法律、法律与法规、行政规章与技术规范之间的矛盾、交叉和漏洞(人大每年整理修订都来不及)等问题,仅要把成千上万的法律规章条文搞清楚,就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公安干警面临的情况也是如此。现仅举《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交通安全法》这3个对公安部门来说最常用的法律为例,仅条文就有294项,加上具体的条款足有400多项。要每一个干警都熟悉这些条款,实在是有点太苛刻了;而如果不熟悉这些条款,又怎么可能在工作中不违反。加上现在每年公安部门的人员流动性又很大,所以尽管国家的法律条文规定了那么多,但公安部应该抓住要点,简化条例,明确几条必须遵守的,使公安干警做到每次执法必须有法律依据。

如《人民警察法》在第二章“职权”里规定了14项公安警察的职责,这些职责是根据现有的职能部门排列的,所以显得很累赘。第三章“义务和纪律”里规定了若干义务,其实义务和纪律是不太相干

的,义务从广义上说是职责的一部分。公安警察的职责因此可以写的简单明了,就是两条:(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公共安全秩序,并对户籍、交通、消防、边防、警卫、出入境和各种危险品、危险器械、网络信息以及游行集会、重要场所、特种行业进行依法管理。(二)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上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也必须履行职责。当公民人身和社会财产的安全受到侵犯或处于危难情形时,应立即救助;对公民在公安警察职责范围内提出的要求,必须予以解决。这就非常简单明了。

对于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纪律,《人民警察法》第三章有关纪律的规定有些不到位。仅规定了不得有“弄虚作假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敲诈勒索或者收受贿赂;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等行为,而没有规定不得假公济私、公车私用;不得在工作时间动酒、在工作之余醉酒;不得从事警务工作以外的其他营利性社会业务。同时应该规定:“家属或亲朋好友间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干警本人有购房、购车等5万元以上大笔消费的,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并说明经济来源。”而且“干警登记的要求和内容,派出所干警应当在所内定期张榜公布,分局以上干警应当在机关内定期张榜公布。”有了这样的规定,领导和干警一视同仁,队伍情况可能就会好的多。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这条规定也不到位。因为按照当前的国情,要个人去抵制领导(组织)的指令,是很难做到的。许多地方的公安局长都是地方党委的常委,公安局作为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怎么能不去处置突发的群体性事件。但是公安部应该明文规定,人民警察到了现场,只能维持秩序,制止暴力,以平息现场气氛为目的,而不能站到现场群众的对立面,按领导旨意随便抓人,更不能威胁和镇压群众,激起群众的民愤;对使用暴力的当事人,应对现场群众说明情况,宣读法律依据,严格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程序处理,处理完就放人。对地方领导无法律依据的个人要求,要坚决拒绝。公安部应该规定“凡是按规定拒绝违规指令的,应该保证个人拥有以下权利:1.可以在公

安系统市一级范围内要求调动,包括家属在内;2.如得不到应有的调动,本人申述后由省公安机关负责合理安排,并应做到原则上让当事人感觉满意;当事人感觉不满意的,由公安部进行裁定。”这样第三十三条就应该改为:“各级公安机关对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指令,人民警察对超越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至于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公安督察制度,完全可以归到纪律检查的职责中去,没有必要单设一个机构。而归到纪检委的属下去领导和管理,则更顺当。

随便说一下,整个《人民警察法》应该重新修订了。现在看来,其不但内容落后,而且条理上也有问题。作为章目来说,应该分成职责和义务、权利和纪律、管理和保障、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等。特别是法律责任,应该一条条对应起来,详细明确,而不是笼统地归为一条,随意操作。

三、管理队伍要狠,解决问题要柔

除了体制和法制问题,公安工作还有一个改进责任制的问题。如何改进现有的责任制,建立一种具有针对性、时效性的责任制,以及和责任制相关的机构,是当前公安队伍管理中面临的实际问题。以下是有关责任制的建议,供参考:

一是建立自上而下的领导责任制。

所谓的领导责任制,是专指一级领导对下一级领导在职业操守方面的责任制。即当局长的,必须对所有的副局长和他直接领导的处(科)长,包括贴身的工作人员,如秘书、司机等,在“德能勤绩”方面的表现负责。这些人如果发生问题,局长至少要负领导责任,并根据情况给予处分;自己任内提拔的人出了问题,则领导必须引咎辞职。

二是建立专业性的干警监督机构。

所谓的专业性监督机构,是指包括心理干预在内的专门负责对本机关(部门)全体干警进行监督、测试、培训、调理、鉴定的机构。即给负有责任制的领导提供任用或调整下属的工作表现客观依据的机构,否则让领导仅凭感觉去判断下属是否可靠或值得信任,那是不科学的。现有的政工部门就可以承担这个职责,但原有的职能是远远不够的。

根据国外的经验,警察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存在着工作紧张、压力经常的特点,在这个岗位上时间长了,会产生许多心理问题,甚至是精神变态。如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故意刁难等习惯,这也叫做“职业病”。所以不能够光用不管,而应该有一套梳(调)理的办法,建立对警察的监督机构。要通过对警察的考察,进而去帮助和提高警察的素质,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这即是对工作负责,也是对警察本人负责,具体的方法这里就不详列了。

三是加强信访部门安抚化解作用。

所谓解决问题要柔,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处理社会群众与公安警察产生的矛盾时,要以安抚和化解为主,千万不能粗暴对待。因为中国这么大,每天要发生很多的治安事件!在实际工作中,警察面对成千上万的嫌疑对象,要说在询问、审问、搜查和侦破中没有一点失误,每一个嫌疑对象都找的很准,那是不可能的;同时要说没有一点过激的言行,那也是不可能的,犯罪分子不可能老老实实一问就说。所以实际上基层公安部门已经形成了一些违背明文规定的“潜规则”,领导对此也不得不睁一眼闭一眼。

问题在于,当发生失误后,当事人感到冤枉或委屈,到公安部门来申诉时,接待人员(主要是信访)千万不能一推或一转了之,更不能态度恶劣、粗暴训斥。而应该尽量帮助解决,给予安抚和化解,这也是贵州和上海所发生的袭警事件的重要教训。心理学实践告诉我们,真正的犯罪分子在被审讯时,受到一点虐待和皮肉之苦,是很少会申诉的。因为绝大多数犯罪分子考虑的是如何逃避和减轻罪证,能有所躲赖一些罪证,他就感到非常幸运,惟恐再多牵出一点问题,所以很少会来纠缠。而到处申诉者,大部分是确有冤情或确实吃了无谓的苦头,头脑中充满了怨恨。对这些人,千万不能让其冤情变怨恨、怨恨变仇恨,成为社会的对立面。

同时站在申诉和上访者的角度,我们应该想到:1.他们总是有问题需要解决的;2.他们是在无奈之下才来的;3.他们是对政府还抱有信任和希望的。因此,公安部门不应该让他们的希望变成失望。公安信访部门应该有一个硬性规定,对上访申诉者要以安抚为主,该给钱的给钱,该治病的治病;影响工作的给予安排工作,有生活困难

的给予解决困难。让上访者的委屈变成幸运,冤情变成感激。对个别的确实是无理取闹者,或漫天要价者,接待人员也要对其负责到底,应该采取教育帮助等手段,直至做通其思想,而不能放任自流,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

四、帮助贫困群众,建立社情档案

当前,对公安部门来说,如何重建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威信,是一个重大问题。反过来说,警察脱离群众的现象,确实到了历史的最低点。现在全国每天都会发生许多案情,基层公安部门往往是小案情不当回事,大案情又处理不当,这样就会把简单的问题搞得复杂化,老百姓的情绪也会变的相当对立。俗话说,小事不认真,大事必吃亏。公安工作也是如此,只有把每件小案情处理好了,大案要案才能够不发生或少发生。要做到把每件小案情都处理好,还是要在责任制上动脑筋,从责任制和体制上调动广大干警的积极性。

一是建立干警首接责任制。

现在的公安干警每个人都配有警号,所谓首接责任制,就是无论是接受任务,还是接待群众,凡是第一个接触事件的干警,就必须负责落实到底。就是不能解决问题,也要有个结论,给群众一个交代;并列入个人的业绩考评,群众满意或不满意的,都要有记录。这样哪怕是一辆自行车丢了,干警都会去认真地侦破,群众的满意度就会由此一点点提高。其实对自行车的管理,各地已经有了一些很好的做法,只要认真去管,是能够管好的。

二是建立干警助贫责任制。

现在有些地方的公安部门,建立了扶贫帮困制度,一些优秀干警也主动去帮助贫困人员,这起到了很好的树立公安干警形象的作用。但是这些都是局部或个人的行为,对生活并不富裕的公安干警来说,也是一个负担。因此建议,公安部应该争取把国家每年的扶贫帮困款项申请为公安的计划外用款,由公安部门去使用。这样做的理由是,1.在社会组织中最了解基层情况的有两种人,一种是村(居)委会干部,一种就是公安干警。而公安干警无论在权力和威信上,都比村(居)委干部强,所以公安干警使用扶贫款的作用,要比村(居)委会干部大的多;2.公安部门的基础工作,很重要的一项就是社会摸

底,让公安干警去进行扶贫,表面看是增加了工作负担,实际上是在帮公安部门做基础工作:让群众感谢公安干警,让公安干警在群众中有坚实的根基。如果各地把列入扶贫计划的家庭工作,都交给公安干警去解决,这实在是一举两得的好事情,时间长了就会大见成效。

三是建立社情档案责任制。

社情档案派出所早就有,问题是在新形势下,应该建立新的社情档案。所谓新的社情档案责任制,主要是针对现在社会流动人口大量出现,给社区管理带来困难的情况,以及对重点人口、重点对象进行掌控的要求。使公安部门做到见微知著、防微杜渐。1.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流动人口的控制。即只要在一个居民区居住3天以上的,派出所就应当了解掌握,并知道其来龙去脉;对固定居住者外出3天以上的,也同样要了解并知其去向和目的。这个要求是很高的,但是应该做到,公安干警要在基础工作上下功夫。2.对重点人口、重点对象进行掌控,这是早就有的要求。这里说的是除了要对那些有违法前科者、不良情绪者、嫌疑行为者、组织活动者、性格怪癖者、精神异常者进行监控外,还要加强对社区中刺头、赌头、事头的监管。特别是那些有一定能力、认为自己不得志、不赏识、不重用、有悲愤情绪的人,要有记录,并加强联系,进行疏导;有危险趋向的,要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或通知相关机构。对有才干的,基层公安干警也有责任举荐和培养。派出所要逐渐配备心理辅导(疏导)员,对公安干警和社区特需人员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

应当承认,目前的社会风气普遍不良,地方官员在提拔用人、资源开发、移民安置、招商引资等工作中,腐败现象肆蔓,和群众发生矛盾时又随意动用警力,加上公安部门自身存在的问题,已经积重难返。公安干警要想成为群众信赖的一支队伍,确实是很困难的。但我们不能尸位素餐,无所作为,而应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国家分忧。千方百计把公安队伍治理好,让公安干警成为改革事业的中坚力量,成为社会公正公平的象征和人民群众平安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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