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综治总结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二0一0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综治委:
我院在市委、市综治委的领导,市人大的监督下,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人们法官为人们”的宗旨,强化审判职能,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全面加强治安防范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现将今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党组重视,机构健全,责任明确我院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作为一项重大任务,纳入整体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务求工作实效。一是成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领导、协调综治工作,院领导与各庭室签订综治责任状,责任明确,落实到人;二是把综治创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年初与其它工作一起部署,将其列入岗位目标,做到有计划有安排,并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始终;三是高度重视信访接待工作,依法及时受理案件,公正合理的及时裁判,及时高效执行,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二0一0年上半年,在市政法委、市综治委的正确领导下,我院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全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增强政治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履行综治工作职责,全方位地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促进我市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现将上半年综治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扩展阅读: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1*年度甘肃法院十大案件”
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国指导案例》编委会中国指导参考典型案例全库-1-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1*年度甘肃法院十大案件”
201*年12月26日上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马平向社会发布201*年度全省各地法院十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十大案件的相关主审法官、审判庭负责人参加发布会并就个别案件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介绍,201*年度十大案件是从全省法院今年审执结的案件中,征集挑选的具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的10起案件,这10起案件涵盖了刑事、民事、知识产权、行政、执行等案件类型,既有人民法院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也有人民法院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服务民生保障稳定的案件,还有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准确适用法律的案件,种类繁杂,案情各异。本网据案例,择要向网友一一讲解。
李林非等二十四人涉黑团伙一案宣判
【案情】:1998年以来,李林非组织、发展了以其为首,以胡建军、吴金生等人为骨干,以王大江、张增胜等数十人参加的犯罪组织,通过所谓的“家法”进行控制和领导。201*年以来,该犯罪组织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并通过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经济利益。特别是该犯罪组织为称霸一方,巩固、扩大势力范围,购买洋镐把、砍刀、钢管等作案工具,携带凶器出入公共场所,在武威市辖区内大肆实施聚众斗殴、绑架、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致伤群众十余人,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林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01*0元;分别判决陆得威、赵军、严安林等二十四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分别数罪并罚或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至1000元不等。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本案为201*年省“打黑除恶”办公室督办案件,本案犯罪人员多,涉案罪名多,受害群众多,作案时间长,社会危害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明显。人民法院坚持开展“打黑除恶”斗争的决心不动摇,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依法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期待要求,依法对本案的犯罪分子从重从严判处,有力地震慑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妥永山、闵福宝、赵丽等八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情】:妥永山、闵福宝共谋从赵丽等人处购买毒品贩卖牟利,赵丽携毒品从缅甸过境后,交刘光彩运至云南省宜良县。201*年3月初,妥永山雇佣马进财并支付2万元运费、闵福宝通过马林、马有新雇佣羊新录,由马进财、羊新录二人为妥永山、闵福宝接、运毒品。201*年3月8日,马进财、羊新录二人在云南省昆明市按妥永山的电话指令,从赵丽处接到毒品,伪装后托运至广东省广州市。201*年3月12日马进财、羊新录在广州市按照妥永山的指示,准备向他人交付毒品时被抓获,缴获毒品海洛因16235.4克。闵福宝还于1996年下半年3次雇佣李粉爱从云南省大理市往甘肃省临夏市运输毒品,同年12月底,当李粉爱第4次受雇为闵福宝运输毒品时被抓获,缴获毒品海洛因4252克。
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妥永山、闵福宝、赵丽均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其余5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有期徒刑不等之刑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妥永山、闵福宝、赵丽的死刑。
【点评】:本案是一起与跨境贩毒分子相互勾结、作案手段十分隐蔽的贩卖、运输毒品典型案件。3名主犯妥永山、闵福宝与到境外的赵丽均隐藏于幕后,利用通信工具进行远程遥控指挥,并控制所雇佣的“马仔”接运毒品,指示行走路线,这也是近年来大毒枭进行毒品犯罪的一个新特点。
本案贩卖、运输毒品的单宗数量达16余公斤,是近年来我省破获的特大毒品犯罪案件之一。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判处妥永山、闵福宝、赵丽3人死刑,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刑事犯罪的坚强决心,也是人民法院在禁毒人民战争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典型案例,对于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推进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尹四清等人商业贿赂适用“禁止令”案
【案情】:武汉高远不锈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尹四清与河南省鄢陵县农民工牛占选,为感谢西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师海营在六台发电机组“凝汽器换管改造工程”投标和施工过程中的照顾,于201*年6月至201*年10月,共同向师海营4次行贿人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国指导案例》编委会中国指导参考典型案例全库-2-民币85万元;河南省商丘市巨龙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业务员秦雪原,为感谢师海营在销售给西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石棉制品和耐火保温材料时的照顾,于201*年至201*年,向师海营5次行贿60万元;陕西仪通公司业务经理刘九胜,为感谢时任国电靖远发电有限公司检修部主任师海营接受其推荐的电子产品时的照顾,于201*年2月至201*年9月,向师海营3次行贿32万元;镇江宇发电力铺机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陈世坤,为感谢师海营在国电靖远发电有限公司“煤斗风门改造”工程投标和向西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螺栓加热棒等产品时的照顾,于201*年至201*年10余次向师海营行贿人民币23.6万元。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尹四清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牛占选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秦雪原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刘九胜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以陈世坤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对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师海营、行贿人郑扬、行贿单位陕西仪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不等的刑罚;同时禁止牛占选、秦雪原、刘九胜、陈世坤4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工程招、投标及承包活动。
【点评】:本案是工程建设领域中涉及招、投标和项目建设典型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也是20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后,甘肃法院系统在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首次适用“禁止令”的案件。“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刑罚种类,是人民法院对于判处缓刑和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或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种补充刑罚措施。
牛占选、秦雪原、刘九胜、陈世坤4人为谋取利益,向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行贿,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工程招、投标及承包活动,为净化工程建设领域内的招、投标和项目建设的社会风气,预防商业贿赂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重操旧业,继续从事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正常活动的行为,起到了“判处一案,教育一片;判决一案,净化一块”的积极作用。
张学有、张小荣故意杀人案
【案情】:1997年6月,张学有和张小荣勾搭成奸后,为达到长期通奸之目的,共同预谋杀害张小荣的丈夫杜某某。1999年1月,按照事先预谋的计划,在张小荣的帮助下,张学有将在炕上熟睡的杜某某兄弟二人击打致死,后张学有和张小荣将两具尸体转移掩埋。201*年7月,张学有与以前相识的李某到酒泉市肃州区某宾馆登记住宿,后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张学有用双手扼掐李某颈部,致其窒息死亡后逃离作案现场。当日23时许,张学有到素有积怨的崔某某家中逗留至次日零时许,张学有骗崔某某骑摩托车送其行至某立交桥附近时,张学有持羊角锤和石块猛烈击打崔某某头部致使崔某某当场死亡。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学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张小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依法核准张学有死刑。
【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婚外情引发的恶性杀人案件。张学有先后因奸情杀死三人,又报复杀死一人,犯罪动机卑劣,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人民法院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法判处张学有死刑,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的坚强决心,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张延虎等30人与甘肃中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报酬纠纷案
【案情】:张延虎、张佩玉等30人系原盐锅峡化工总厂职工。201*年1月原盐锅峡化工总厂宣告破产,201*年在原盐锅峡化工总厂基础上重组设立甘肃中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中天公司依据职代会通过、并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实施对原盐锅峡化工总厂职工安置和未清理的职工(含退休工人)8252.62万元债务清偿的《盐化总厂破产重组职工安置实施方案》。因中天公司在实施《安置方案》过程中未能按期支付已拖欠的职工工资、保健费、独生子女费、公积金等费用,张延虎、张佩玉等30人将中天公司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起诉。张延虎、张佩玉等30人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高院积极做好案外延伸调解工作,最终中天公司清偿了拖欠职工的230多万元相关安置费用。
【点评】:本案所涉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一、二审法院及甘肃高院依法裁定驳回张延虎、张佩玉等30人的起诉和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甘肃高院坚持能动司法,从回应关切、关注民生、维护稳定、服务大局出发,五次赴纠纷所在地,十余次组织企业和职工代表座谈,在充分尊重企业自治方案和切实保护职工权益的基础上,积极促使企业履行自己的承诺,化解矛盾,平息纷争,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这是人民法院落实社会管理职能的具体实践,扩大了调解结案的外延及形式,确保了案件裁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天水永生、成纪两房产开发公司地产纠纷案
【案情】:201*年3月,天水成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拍取得天水市201*-1号地块的使用权。其后,成纪公司陆续与天水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三份协议,以联建的形式变相将拍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永生公司。在履行协议期间,永生公司以借款的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国指导案例》编委会中国指导参考典型案例全库-3-名义支付成纪公司29349845.58元。201*年3月,成纪公司向永生公司发出《解除协议通知》,认为双方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要求解除三份协议。后双方协商未果,成纪公司遂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双方名为联建,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因该宗土地不具备转让的法定条件,故判决双方签订的三份协议无效。一审宣判后,永生公司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年11月,永生公司撤回了上诉。
201*年12月,永生公司以成纪公司蓄意毁约导致双方协议实际无法履行为由,将成纪公司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协议,由成纪公司返还并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2亿余元。鉴于本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且涉及到具体法律的理解、适用问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调解结案是最为有效和快捷的方式。为此,合议庭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办案人员通过近十次说服工作,终于达成了由成纪公司支付永生公司各项费用共计4300余万元的调解协议。该协议双方现已履行完毕。
【点评】:本案纠纷以调解方式结案,最大限度地处理好了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处理好了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通过卓有成效的调解工作,既消除了败诉一方可能会产生的对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的抵触情绪,又以当事人自觉履行的方式彻底化解了双方矛盾;二是处理好了当事人具体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之间的关系。
设案两公司均为天水当地房地产行业的领军企业,利益链条辐射到材料供应商、购房户等诸多群体。如果长期诉讼,不但两家企业会因大量资金无法有效运转而陷入困境,而且会使其他利益群体受损,埋下不稳定的因素。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既确保了当事人的现实利益和企业的长远发展,也维护了和谐稳定这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武威市金琦种业有限公司与农民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
【案情】:201*年4月武威市金琦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琦公司”)和民勤县蔡旗乡野潴湾村三、四、五、六组分别签订《玉米杂交种生产合同》,约定由金琦公司提供亲本种子及部分前期投入和技术指导,野潴湾村各组落实土地和提供劳务并在金琦公司指导下培育玉米种子。合同签订后,各方依约履行,野潴湾村各组共落实制种面积424.01亩,金琦公司分别向野潴湾村各组提供了亲本种子及前期投入。至当年秋收时,野潴湾村三、四、五、六组相继更换负责人,因各组与金琦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方法意见不一致,种子的收购、付款、拉运一直未能进行。后金琦公司和野潴湾村三、四、五、六组的原任组长签订《玉米种子收购拉运协议》,金琦公司前往野潴湾村拉运种子。装车起运时,因部分村民阻挠拉运,金琦公司向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申请先予执行。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野潴湾村三、四、五、六组均不服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仅用7天时间,金琦公司与野潴湾村三、四、五、六组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
【点评】:“三农”问题关乎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秉承“服务大局、为民司法”的宗旨,强化“调解优先”的办案原则,创新民事调解的方式方法,仅用7天时间就促成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使200多户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此案的圆满解决,既保护了金琦公司的合法利益,又维护了制种农户的切身利益,双方当事人实现了共赢。
兰州腾达液压气动成套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兰州腾达液压气动成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于201*年4月16日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201*年8月23日取得“液压套管扶正机”实用新型专利权。201*年7月6日,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兰石研究所”)与兰石国民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兰石研究所生产双功能液压套管扶正机供给兰石国民公司。腾达公司以技术人员盗走技术机密交给兰石研究所进行生产为由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委托有关机构对相关技术问题进行了技术鉴定,认定兰石研究所的技术方案覆盖了腾达公司专利保护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腾达公司以兰石研究所侵犯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兰石研究所构成侵权,兰石研究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权自授权后的公告之日起生效,兰石研究所的行为发生在腾达公司专利权被授予之前,并不构成侵权,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腾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这是一起知识产权专利案例,涉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法律对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采取严格规定,既明确规定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同时也规定申请专利权和取得专利权的时间。人民法院既要严格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也要对其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腾达公司以侵犯专利权提起诉讼,但兰石研究所的行为发生在专利权申请之后,专利权宣告之前,其行为并不在专利权保护的期限之内,一审法院判决兰石研究所构成侵权适用法律不当,甘肃高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判决驳回腾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砖厂不服清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案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国指导案例》编委会中国指导参考典型案例全库-4-【案情】:201*年5月,清水红星砖厂租用清水县红堡镇吴湾村(现蔡湾村)耕地24亩,租赁期限20年。201*年4月,因修建天平铁路,清水红星砖厂被列为拆迁范围。此后,清水红星砖厂后因补偿金额太低为由,拒不签订拆迁协议。201*年8月26日,清水县国土资源局以违法占用土地为由,对清水红星砖厂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清水红星砖厂自行拆除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当日,清水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包括清水红星砖厂在内的被拆迁户进行了集中强制拆除。
201*年9月16日,清水红星砖厂与清水县红堡镇政府签订了《拆迁协议》,领取了补偿款,但清水红星砖厂仍继续设置障碍物阻挡天平铁路正常施工建设,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清水县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一审法院以清水红星砖厂已经签订了拆迁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为由,判决驳回了清水红星砖厂诉讼请求。清水红星砖厂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合议庭携卷赴现场多次与清水红星砖厂、清水县政府等进行协调,最终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清水红星砖厂以纠纷得到合理解决为由,自愿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点评】:本案是一起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引发的行政争议,既涉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天平铁路建设工程,又关乎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如处理不慎,不仅影响工程建设进度,而且不利于社会稳定。甘肃高院在二审审理中,积极通过协调和解方式化解纠纷,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既保证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又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官民和谐,实现了案结事了,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兰州“6.10”特大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
【案情】:兰州华邦投资有限公司、兰州华邦投资有限公司华邦女子饰品批发广场、甘肃华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天河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十九名商户与兰州兰新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兰州瑞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201*年兰州“610”特大火灾造成财产损害,最高人民法院(201*)民一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判令兰新公司赔偿四十九名商户损失共计929.67万元,赔偿华邦公司、华邦广场损失共计1272.94万元,赔偿华邦农业、天河公司损失共计2.07万元,赔偿天河公司损失共计5.36万元以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瑞德公司对以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涉及商户众多,诉讼过程漫长,火灾发生五年后申请执行人仍未得到任何补偿,情绪激动;而被执行人仅对四十九名商户进行了赔偿,对华邦公司等四公司赔偿金的执行存在抵触情绪,通过新的诉讼拖延执行。为确保依法执行,防止矛盾激化,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制定了周详的执行预案,从解决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入手,积极释明相关法律,消除当事人的法律误解。同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857万元,借助全国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有利时机,打消了被执行人拖延、规避执行的心理。通过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兰新公司一次性向华邦公司等四公司履行了应支付的赔偿金及利息共计1374万元,全案顺利执行完毕。
【点评】:甘肃高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坚持遵循强制执行与和谐执行相结合,既注重法律效果也注重社会效果,在强制执行力保障下,彻底打消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心理,充分运用协调沟通缓解对立、减轻压力,把执行中的对立、对抗转化为理解、配合,既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司法权威,又促使本案得到了圆满和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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