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保证博士后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市现代化建设,现根据国家、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我市博士后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宁波市人事局是本市博士后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
(二)指导和协助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三)督促检查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四)开展评比和其他相关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条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的博士后工作。第三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职责是按照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技术力量和高水平的科研项目。
(二)经营管理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和生活条件。
(三)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具有一定的引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渠道。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需要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先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县(市)、区属单位由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汇总后报宁波市人事局;市属单位直接报送宁波市人事局,由宁波市人事局审核后上报。
第六条各设站单位应根据自身发展的需求,提出供博士后研究的项目,制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并于每年10月中旬前向宁波市人事局报送下一年度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由宁波市人事局汇总后报省。
第七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确定招收博士后人员后,设站单位要会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共同对拟招收人选进行资格和学术水平审查,确认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与博士三方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属浙江省内的,事前须报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核准注册,并报送宁波市人事局备案;与外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由该省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办理进站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报送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和宁波市人事局备案。对具有独立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能力的工作站,须经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初审,并报人事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八条尚未设站单位可根据单位发展需要,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填写《企事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经单位审定后,报浙江大学宁波博士后工作站(设在宁波市人事局内)。浙江大学宁波博士后工作站根据提出的研究项目,通过有关渠道和方式挑选、招收国内高校博士或海外留学博士到研究项目立项单位做博士后工作。在确定博士后人选后,由招收单位、浙江大学博士后流动站、浙江大学宁波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进站人员四方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并将申请材料报省博士后办公室核准注册后办理有关进站手续。
第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行政、组织、工资等关系,既可以转移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也可以转移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视同本单位在职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须作开题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进行开题审核。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确定相关专业教授作为学术指导人,设站单位应选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一年,设站单位要会同博士后
科研流动站对其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期满,要组织出站审核。
第十三条博士后人员进行进站开题、中期考核、出站审核,设站单位均应事前报告宁波市人事局和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第十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在站期间博士后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权益原则上归属设站单位或立项单位所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也可按有关规定和协议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十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退站:
(一)中期考核不合格的;(二)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
(三)旷工连续十五天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十天以上的;
(四)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六)其他应予退站的情况。
凡因上述原因需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由设站单位提出意见,经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后予以
退站。退站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
第十七条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和未设站单位应积极筹措资金大力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科研和生活条件。宁波市人事局定期组织先进博士后工作站和优秀博士后的评选表彰工作。对建站后两年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设站单位,经警告、限期整改无效的,将建议上级部门取消其设站资格。
第十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申请办法由各设站单位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办理。
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两年期内市财政给予4万元的经费资助。该项经费的申领由设站单位在每年10月底前,把在站博士后人数和基本情况报市人事局,经市人事局核定后,于次年一季度内拨款到该单位;博士后出站后留在宁波市工作申领市财政给予的10万元一次性补助的,需向市人事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出具的报到证;(二)本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合同文本;
(三)填报本人签名、单位盖章的宁波市财政一次性补助经费申领表(见附件)。
经市人事局核实后,由市财政部门把补助费一次性核拨给用人
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本人。博士后领取了财政补助,应在甬工作满三年,实际工作不满三年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按每年递减1/3将补助收回退还给市财政。
第十九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家属如需随博士后本人一起流动的,设站单位应按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借调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2〕11号)和人事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期间工作安置等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4〕22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002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博士后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宁波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1*〕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浙江省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宁波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和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以下统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其中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须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省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须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须经宁波市人事局批准。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是指经宁波市人事局批准设立,吸引博士、博士后来甬开展科研创新实践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块状经济和产业集群的行业协会组织等。经国家或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在流动站、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宁波市博士后工作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各方参与、分级管理的机制运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宁波市人事局是综合管理本市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二)指导、组织本市省级以上博士后工作站设站申报工作,承担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审核报批工作;
(三)负责或协助国家、省对辖区内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评估,组织开展的博士后表彰奖励等工作;(四)管理相关工作经费,协调处理博士后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的博士后工作。
第六条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单位应制定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明确责任部门,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站、流动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申报设立
第七条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或浙江省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一般由市人事局根据国家和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统一组织,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请设立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五年连续盈利,且年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二)具有宁波市级及以上的研发机构,拥有较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取得1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能提出技术先进、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三)领导重视博士后工作,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优良的科研条件和生活条件。第九条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高校和科研院所有密切的联系合作,能提出研究项目,引进博士、博士后开展创新实践活动;(二)能为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开展创新实践活动提供科技、人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三)所在县(市)区的人才、科技等资金能对博士、博士后的接收及研究项目的开展给予资助。
第十条市人事局不定期受理宁波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申报工作。根据申报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经批准设立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由市人事局出具批准文件。
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一条各设站单位和创新实践基地应在每年年底根据拟定的研究项目向市人事局报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人员(博士)的计划。鼓励本市的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鼓励创新实践基地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吸引优秀的博士、博士后来本市开展创新实践活动或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
第十二条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关于条件、程序、方式等方面的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设站单位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审核,择优招收,提出接收进站意见后,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进站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博士后人员被批准进站后,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的进站批复和工作协议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五章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2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其档案、行政、工资、组织关系等要求挂靠在设站单位的,由设站单位按规定管理。第十九条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应由流动站和工作站选派相关专家作为合作导师,共同指导其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设站单位根据博士后人员的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成立项目小组,配备专业人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须延长在国(境)外时间的,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设站单位应当为在站博士后人员建立考核制度。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科研活动进行开题审核、中期和出站考核,考核人员由专家组成,考核过程由市人事局参与,考核形式以答辩为主,考核结果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设站单位同等人员,由设站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四条对不能按期完成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或解约。第二十五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三)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四)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五)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六条退站的博士后人员,经设站单位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备案。退站后不再享受博士后人员待遇。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人员在站取得的科研成果的归属和相关利益的分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所签订的有关协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由设站单位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站手续。第三十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工作协议另有约定的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六章博士后工作扶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工作站、流动站,博士后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博士后在站开展科研活动的,市和县(市)区财政按税收隶属关系每年给予设站单位科研资助经费10万元。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有博士后在站开展科研活动的,市直及部省属单位由市级财政给予每年6万元的科研资助经费;县(市)区单位由市级财政给予每年3万元的科研资助经费,所在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资助经费配套。
第三十二条设站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市级财政按省定标准一次性给予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3万元;在站2年期内,市和县(市)区财政按税收隶属关系给予每年2万元的培养经费资助。
第三十三条博士、博士后与创新实践基地(或基地内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从事创新实践活动,并且每年在基地内的科研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市和县(市)区财政按税收隶属关系给予每位博士、博士后每年最高2万元的科研津贴,每人享受科研津贴时间最多2年。
第三十四条对博士后科研项目进行择优资助。每年对经专家评审,创新性强、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科研项目给予2-3万元的资助。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项目,市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第三十五条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留宁波工作并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按接收单位的税收隶属或行政隶属关系,由市或县(市)区级财政给予总额30万元的补助(每年10万元,分3年发放)。
第七章评估和表彰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评估办法和工作部署,定期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和省级博士后试点工作站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管理不善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对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经2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周期仍未获国家或省批准设站的,不再列入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
第三十七条结合博士后工作开展情况,每2年开展一次优秀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优秀博士后和优秀博士后管理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市级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各项资助和表彰奖励等经费列入市人才开发专项经费年度预算。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宁波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年8月19日起执行。原《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甬人专〔201*〕3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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