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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如何确定

时间:2019-05-29 22:07:42 网站:公文素材库

论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如何确定

论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如何确定

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管辖权如何确定?是否要从地税移到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针对该问题的政策依据有哪些?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基本规定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2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以201*年为基年,201*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做调整。201*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201*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企业所得税的管辖原则是:已经确定管辖权老企业的不予变动,未确定管辖权的新办企业按照通知中的办法确认。所以是否属于新办企业对管辖权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财税〔201*〕1号第一条给出了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根据以上规定并结合各地国税局有关营改增热点问题的解答,笔者对企业所得税管辖权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营改增纳税人(不含首批试点地区)企业所得税管辖详见下表:成立日期201*-7-30(含)之前纳税人类型全部企业所得税管辖原管辖权不变政策法规暂无政策规定只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局国税发〔201*〕120号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201*-8-1(含)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之后既缴纳增值税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国税发〔201*〕120号又缴纳营业税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案例一.

某公司201*年设立,设立时营业范围为纯地税业务,企业所得税由地税管理。现由于“营改增”试点改革的开展,不再缴纳营业而只涉及增值税。请问该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否需由地税管理变为由国税管理?解析:不需要。

如果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及税务登记设立登记时,申报的经营范围全属营业税的征收范围,那么在设立登记时确认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是地税部门,后期即使调整经营范围,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原则上也不再调整,仍由地税部门管理。案例二

某公司201*年9月设立,设立时营业范围为陆路交通运输业,请问该公司企业所得税是由地税管理还是由国税管理?解析:国税管理。

陆路交通运输服务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如果该纳税人属于财税〔201*〕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则该企业属于201*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并且属于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案例三

某公司201*年9月设立,设立时营业范围为:陆路交通运输业同时兼营建筑业,请问该公司企业所得税是由地税管理还是由国税管理?解析:

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也就是说:

如果该企业的主营业务为陆路交通运输业,则企业所得税管辖权为国税;如果该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建筑业,则企业所得税管辖权为地税;如果无法确定主营业务,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上述管辖权原则上不再调整。该文章知识产权归属于神州财税网,转载或者复制本知识必须注明知识来源为神州财税网及作者名称,否则神州财税网将保留依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依法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扩展阅读:营改增给企业所得税带来哪些影响

营改增”给企业所得税带来哪些影响?

作者:马泽方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1*-11-12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自201*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受到相关企业的高度重视。但笔者发现,大多数企业只关注“营改增”对企业缴纳流转税的影响,却忽视了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笔者将“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带来的影响总结如下。

税前扣除项目减少

(一)可扣除的流转税减少

“营改增”之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营改增”之后,企业缴纳增值税不能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增加。这是“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最明显,也是最简单的影响。

(二)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减少

“营改增”之前,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营改增”之后,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由于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包含进项税额的那部分,就不能再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购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变化“营改增”还会带来购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变化。比如交通运输业,原来按照3%税率缴纳营业税,现在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但购进的运输汽车、汽油等生产工具和原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例如,北京某交通运输企业于201*年6月购买了一辆运输卡车,不含税价格为2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固定资产23.4(20+20×17%)贷:银行存款23.4。

“营改增”之前,由于交通运输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其外购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是价税合计金额23.4万元。企业按照5年折旧,201*年的月折旧额是23.4÷5÷12=0.39(万元)。

201*年9月1日,北京市开始实施“营改增”,该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于当年10月又购买了一辆运输卡车,不含税价格为2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贷:银行存款23.4。

“营改增”之后,由于交通运输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其外购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就是不含税金额20万元。企业按照5年折旧,201*年的月折旧额是20÷5÷12=0.33(万元)。也就是说,同样价格的卡车,在“营改增”前后确认的计税基础是不同的,“营改增”之后的计税基础要小于“营改增”之前的计税基础,从而折旧金额也要小于“营改增”之前的折旧金额。

收入确认的变化

“营改增”之前,企业按照含税价格确认收入。“营改增”之后,企业需要按照不含税价格确认收入,比“营改增”之前收入减少。

例如,“营改增”之前,北京某交通运输企业取得收入100万元,营业税税率3%,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100×3%)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

“营改增”之前,该项业务企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3万元。

“营改增”之后,该交通运输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1%,取得收入1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9(100÷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1(100÷1.11×11%)。“营改增”之后,该项业务企业应确认收入90.09万元,比“营改增”之前有所减少,同时以销售(营业)收入为扣除基数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也相应减少。财政补助资金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之后,行业整体税负下降,但不排除个别企业税负有所增加,有些试点地区采取了政府补助的方法,对企业进行财政补贴。企业在取得该财政补贴时,应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0号)规定的三项标准来处理。若符合标准,则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用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反之,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交通运输企业全年取得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税),当年6月购买3辆运输卡车金额300万元(按5年折旧),全年汽油花费200万元,相关费用300万元(包括业务招待费10万元)。

1.“营改增”之前:

该企业缴纳营业税:1000×3%=30(万元);

该企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0×10%=3(万元);该企业卡车折旧:300÷5÷2=30(万元);

该企业会计利润:1000-200-30-300-30-3=437(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00×0.5%=5<10×60%=6,纳税调增10-5=5(万元);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37+5=442(万元);

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42×25%=110.5(万元);该企业税后利润:437-110.5=326.5(万元)。2.“营改增”之后:该企业缴纳增值税:1000÷1.11×11%-(200+300)÷1.17×17%=26.44(万元);

该企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6.44×10%=2.64(万元);该企业卡车折旧:300÷1.17÷5÷2=25.64(万元);

该企业会计利润:1000÷1.11-200÷1.17-25.64-300-2.64=401.68(万元);

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00÷1.11×0.5%=4.5<10×60%=6,纳税调增10-4.5=5.5(万元);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01.68+5.5=407.18(万元);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7.18×25%=101.8(万元);该企业税后利润:401.68-101.8=299.89(万元)。

可见,“营改增”之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发生变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少,但税后利润也相应减少。这是由会计核算的改变造成的。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可以使一些处于临界点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减税的幅度将更加明显。

综上所述,“营改增”必然会带来企业所得税的变化,但改革的结果将使企业整体税负下降,企业应关注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变化,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避免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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