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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一中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19-05-29 22:19:03 网站:公文素材库

天山一中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天山一中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更好地做好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切

实做好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于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和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工作管理办法适用于天山一中所有与学生相关的助学项目。第3条所有受助学生均按本办法所做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申请

第4条申请工作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向学生申请助学的行为,申请的主体应是学

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申请的内容应是与学生助学相关的。

第5条每年新高一的学生申请表随天山一中录取通知书一同发放到学生手中,

需要申请的同学需按照填写要求如实填写后在到校报到的时候上交。在校生的申请时候为随时申请,需要学生主动到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进行书面申请,申请时必须详细说明申请原因,并进行相关信息的登记。

第6条本着助学为生,资助促学的原则,学校对学生申请资助的条件进行规定,

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申请助学项目:

①、必须拥有当届学籍的在校生;

②、父母双方非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③、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无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④、申请学生的成绩年级名次(指高一年级和高二年级学生在学期期中

考试和期末考试的年级总名次,高三年级在历次模拟考试的年级总名次)不得低于同类班级的80%的名次。

第7条单亲家庭、孤儿、城乡低收入保障家庭、残疾人家庭和重大疾病家庭在

申请时应提供完备的证明材料,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①、单亲家庭指父母离异(学生所跟随生活的一方未婚的)或父母一方

亡故的,需提交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裁决书)或死亡证明;

②、孤儿仅指父母双亡,由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的学生,需提交相关法

律证明。

③、城乡低收入保障家庭仅指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低收入家

庭,必须持有《城镇低收入保障证》或《农村低收入保障证》,即俗称的低保证,且必须为学生的父母或学生持有,其他人持有无效。

④、残疾人家庭仅指家庭成员中的父母或学生为残疾的家庭,且必须持

有民政系统核发的《残疾证》,其他人为残疾仅为参考,并不作为获得助学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⑤、重大疾病家庭,患病者必须为学生父母或学生本人,且所患疾病必

须符合国家卫生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项目,家庭其他成员若患有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仅作为参考,并不作为获得助学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根据国家卫生部的相关文件,重大疾病主要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重要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尿毒症)、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脑炎后遗症、失聪、失明、失语、瘫痪、心脏辨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症)、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Ⅰ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女性)、严重原发性心肌病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的重大疾病。

第三章调查

第8条学校根据学生的申请情况,组织入户调查工作。调查工作采取统一集中

调查和个别学生单独调查的方式,根据具体工作情况报经校委会批准后执行调查工作。

第9条调查工作采取入户调查、邻居随访或发放征调函的方法进行详细调查,

了解家庭基本情况,尤其是家庭收入及支出情况。

第10条在调查过程中,若发现学生申请材料与事实有严重出入,甚至是严重背

离的情况时,则该生会被纳入我校资助管理诚信档案黑名单,在我校就读期间所有的资助项目都将不再给予。

第11条对于恶意伪造事实骗取学生助学金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量

化扣分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评议和名额分配

第12条评议周期为每学年进行一次。根据入户调查结果,由学校德育处和资助

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年级部和入户调查人员组成联合评议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确定拟受助学生名单。

第13条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总指标进行年级部分配,再根据学生在校

期间学习生活表现进行班级分配。

第14条每个班级可根据学生的申请情况,按照班级已获得助学项目学生之20%

的比例作为候补助学项目获得者,若班级已获得学生违反本管理办法之第八章第22条所列条款的规定,则在取消该违纪同学的获助学资格的同时,由本班级候补名单中的学生增补。第五章公示

第15条经过申请、调查、评议等环节,学校将拟定的受助学生名单通过适当的

途径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16条公示应保证学生隐私,并防止学生信息泄露。

第六章发放

第17条根据不同助学项目的规定,发放工作主要采取银行卡发放和现金发放两

种方式。

第18条受助学生的银行卡办理工作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

法。

第七章监督

第19条我校所有助学项目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要求进行解答的,除

涉及到隐私和受助学生个人信息之外的,学校会予以说明和解答。

第20条在校学生对于助学的意见和要求可通过正常途径向我校资助管理办公

室进行信息反馈。

第八章受助学生的管理

第21条所有在我校获得助学项目的同学都需接受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代学校

行使的管理工作。

第22条受助学生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取消助学资格,并视情节采取纪律

处分和追回所获助学项目资金的处理。

①、故意瞒报、错报信息,致使调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②、提交至学校的相关法律文件或各类证件为伪造或篡改的;③、在校读书期间有严重违反学校各项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④、获得助学项目资助后,无心学业,致使成绩下滑的;⑤、有其他违背学生道德、社会公德等行为的。

第23条班主任应对本班级受助学生进行必要的管理,对于有违反本章第22条

规定的学生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通报,班主任也可向资助管理办公室提供本班级拟受助学生情况。

第九章附则

第24条本办法经天山一中校务委员会批准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第25条本办法在具体施行中若有未尽事宜,视具体情况另行酌情安排,但不得

和本办法有冲突。

第26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在天山一中。

天山一中201*年10月

扩展阅读:松溪一中学生管理条例(1)

松溪一中学生管理条例(讨论稿)

(201*年9月)

为加强学生的政治思想管理工作,严肃校纪校规,依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松溪一中学生管理条例》。一、行为规范(一)仪容仪表

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周一必须穿校服参加升旗仪式,体育课穿运动服,不得佩戴首饰,不得化妆或纹身。

第二条容貌整洁规范。不准留长发(男生平头短发,女生或齐耳短发或扎短辫子,严禁披头散发),不准烫发、染发,不准留长指甲或涂指甲油。

第三条不穿超短裙、低腰裤,不穿高跟鞋、厚底时装鞋、拖鞋和背心出入校园公共场所,衣冠不整齐者不得进入校园。

第四条不准背长带书包,进校园一律要佩戴好校徽。(二)纪律卫生

第五条每天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课间操准时集队,听从指挥,按要求完成,身体不舒服者必须请假,经老师批准后方可取消课间操活动。

第六条上课预备铃响时,立即进入教室,准备好书本文具;铃响后,未经老师允许,不得随意进入课室。上课时坐姿端正,专心听讲。回答问题时要起立站好,声音洪亮。课堂上不得无故离开座位或走出教室。

第七条上课有违纪行为,应虚心听取老师的批评。遇到老师批评不够恰当或老师不了解情况误批时,可在下课后向老师说明情况,不得在课堂上顶撞老师。

第八条自习时保持安静。向老师请教时应先举手,起立讲话,得到老师的许可后方可坐下。

第九条上下课注意礼仪、礼节,“起立”、向老师问候,声音响亮整齐,保持立正姿势。第十条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不缺交作业,不抄袭作业。第十一条考试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作弊。

第十二条升旗时,听从指挥人员的口令整队,保持立正姿势,不准交头接耳,或东张西望。

第十三条课间活动讲文明,不准在走廊上追逐打闹,不准在墙壁上乱涂乱画,

第十四条积极做好值周工作,保持教室、宿舍和校园的干净、整洁,不随地吐痰,不准在校园内吃零食,不乱扔果皮纸屑包装袋。

(三)文明礼貌

第十五条不可私闯他人房间或办公室;未经他人许可,不准翻看或拿用他人的物品;不准以任何形式或任何理由向他人索要财物。

第十六条进出门、上下楼礼让他人先行,遇见来宾主动问好。第十七条遇见老师主动问好,与老师分手时要说再见。进入老师的办公室要喊“报告”,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十八条向老师请教问题时,应精力集中并保持恭敬的态度,虚心听取老师的教诲,不可随意插话打扰。

第十九条当老师课余时间到教室辅导或询问时,被辅导或询问的学生应起立,并保持立正姿势,也可以请老师先坐下,自己再坐下。

第二十条尊重老师,不直呼老师的名字,不准给老师起绰号,不准在任何场合、以任何理由辱骂老师。

第二十一条尊重同学,团结友爱,不给同学取绰号,不拉帮结派,不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不欺负女同学,不妨碍同学的学习和休息。

第二十二条不在同学面前说三道四、搬弄是非,不挑衅滋事,不教唆他人违反学校纪律。指出别人错误要注意方式,帮助同学改正错误有诚意和耐心。

第二十三条遇到同学指出自己的错误时要虚心接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与人交往时,讲礼貌重诚信,使用礼貌用语。(四)生活管理

第二十四条做眼保健操时认真用心,动作到位。

第二十五条关心国家大事,交流当日新闻,适当观看《新闻半小时》,不得无故转收其他节目。

第二十六条增强环保意识,爱护公共设施、不践踏草坪。珍惜资源,节约水电,最后离开教室和宿舍时关灯、关电扇、关窗和锁门。

第二十七条在图书馆、阅览室、医务室、宿舍、餐厅、操场等地学习或活动时,要自觉遵守各部门的有关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服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顶撞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不可以私自进入禁区,如教学楼、宿舍楼的楼顶。

第二十九条为人诚实,作风正派,有正义感,不包庇坏人坏事,敢于制止并揭发坏人坏事,严禁对检举揭发坏人坏事的同学打击报复。

第三十条男女交往有分寸,严格禁止男女交往过热或出现早恋现象。

第三十一条严禁以下物品带进校园:随声听、CD机、电子游戏机、手机、电子宠物、管制刀具、火种等。

第三十二条严格禁止酗酒、吸烟、吸毒,观阅或传播不良书刊、影像制品;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散布不健康言论,和宣传封建迷信。严禁到网吧、游戏机室、歌舞厅、台球室、迪吧等学生不准涉足的场所。第三十三条严禁翻墙爬门进出校园。

二、违纪违规处罚

第三十四条无意中损坏公物,并自觉上报者,照价赔偿;第三十五条无意损坏公物,但拒不上报者,五倍赔偿;

第三十六条有意损坏公物者,根据其程度给予五至十倍的罚款;第三十七条在非运动区拍打篮球者,一经发现即予没收;第三十八条在校园内或班级使用手机,一律没收。

第三十九条在校园内随意停放或骑自行车,放气或扣留。

第四十条在校园内活动,按照规则合理冲撞,并非有意而受伤者,原则上由自己负全部责任。

三、违纪处分

第四十一条有以下情形者,将给予警告处分:1、有意损坏公物者(程度较轻);

2、有意破坏公共卫生者(在校园内吃零食、乱扔纸屑包装袋及其他杂物);

3、破坏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

4、违反课堂纪律,造成课堂暂时中断者(在课堂上睡觉、讲话、做小动作、看与本堂课无关的书籍、吃零食等,老师提醒而不改);5、连续三次迟到、早退者;

6、不尊重女生,故意欺辱女生者;7、进入违禁区(危险区域),并不虚心接受教育者;8、不注重仪容仪表,故意违反学校规定者。

9、在校园内故意扰乱环境者(吹口哨、大声喊叫、燃放鞭炮等);10、在校园内骑车、随意停放车辆;

第四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不尊重工作人员,对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不虚心接受甚至顶撞者;2、明知他人做坏事不制止甚至包庇者;

3、未经同意,私自翻入他人办公室或房间者(含寄宿生宿舍);4、有意在同学之间制造矛盾并造成影响者;5、在受警告处分期间,继续违反管理条例者。第四十三条有以下情形者,将给予记过处分:1、学期累计旷课20节以上者;

2、将黄色书刊、音像制品带进学校者;

3、欺负弱小、敲诈勒索或胁迫他人做坏事者;

3、偷窃学校或他人物品(包括偷摘学校花卉、果实),情节严重加级处分。4、挑衅滋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5、考试作弊者;

8、攀爬围墙、门窗进出或夜间爬围墙上网吧者

9、与社会青年交往密切,放学乘坐社会青年摩托车者;10、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含电动车)者;

11、在受严重警告处分期间,继续违反校纪校规者。第四十四条有以下情形者,将给予记大过处分:1、升旗等集会时,严重扰乱会场秩序者;2、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者;3、打架斗殴者(未造成伤害);

4、在校园内吸烟、酗酒、看黄色书籍、携带公安机关禁止刀具者;5、有意在同学中传播黄色书刊、音像制品者;6、在同学之间宣传封建迷信者;

7、二次不按时就寝,翻墙进出教学楼或宿舍者;8、学期旷课达30节以上者;

9、到网吧、游戏机室、歌舞厅、台球室、迪吧者;9、在受记过处分期,继续违反校纪校规者;

第四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在校园内酗酒、赌博造成不良影响者;2、拉帮结派、聚众闹事者(校内外);3、不按学校管理条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者(乱拉电线、私自使用多媒体等);

4、多次在校园抽烟,且态度恶劣者;5、对检举揭发的同学进行打击报复者;

6、不按学校的规定办理手续私自离校在外夜宿者;7、学期旷课累计40节以上者;

8、故意破坏学校财物,情节恶劣者;9、谈恋爱造成不良影响者;

10、在受记大过处分期间,继续违反校纪校规者。第四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给予劝其退学:

1、打架斗殴,严重伤害他人身心健康者(无论校内或校外);2、威胁甚至动手打老师或学校其他工作人员者;3、聚众闹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4、在校园吸食非医嘱类药物或毒品者;5、学期旷课累计50节以上者;

6、偷窃学校或他人财务,数额较大者(300元以上)7、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反校纪校规者。

第四十七条学生每学期所受处罚、处分都作为其学期操行评定的重要依据,凡德育积分评定不及格者,在分班、升学、出国留学等事项中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第四十八条学生的违纪行为超出本《条例》规范的范畴,已经触犯《治安管

理条例》或出现违法行为的,学校将对以下情况实施报警,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1、偷盗行为,折合数额达到《治安管理条例》规定数额者;

(注:500元以上当地公安机关可实施治安处罚;201*元以上可逮捕拘留)

2、聚众斗殴,严重影响教学、生活秩序者;

3、勾结校外不法势力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影响者;4、吸毒或吸食非医嘱类药品者;

5、信仰异教邪法,有危害个人、师生人身安全的意念及行为者;6、私自离校出走(高中生离校八小时内),在知会家长,取得家长同意的前提下,学校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7、应家长要求,需要报警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学校视情节协助报警。五、撤销处分

第四十九条对受处分的学生,先由本人写出书面的思想汇报材料,经班主任、任课老师和生管老师确认所写材料属实,到德育处领取撤销处分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再考察两个月,在这两个月中,每月写一份500字的思想汇报(班主任,任课老师和生活老师确认每份思想汇报材料属实)。确实痛改前非,无任何的违纪行为,而且思想、行为习惯和学习方面有突出进步,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查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第五十条学生每学期所受处分资料及撤销处分资料都会进入学生的学期档案。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由松溪一中学德育处实施执行。

松溪一中

二○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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