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初稿)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初稿)
(201*年10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年11月2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在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中的作用,促进实现律师协会各项职能,推动深圳市律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机构性质
第二条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是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下称“理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章工作职责及其设立
第三条专门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调整及撤销由理事会决定,并报上级律师协会备案。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应向全市律师予以公告。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形可设秘书一职,承办联络、记录及其他外联事务。第五条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二)根据律师协会安排,参加或主持与专门委员会有关的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
(三)承办咨询、质询,审议、拟订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四)参与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报审等工作;(五)受理和调处本专门委员会具体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六)根据律师协会理事会或会长授权与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建立经常性联系;(七)根据律师协会授权和各专门委员会特点及需要开展其他有关活动;(八)负责本专门委员会活动规则的制定、修改;
(九)负责实施本委员会工作计划,每年就本委员会的计划实施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十)完成会长会、理事会交办的工作;(十一)理事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委员副主任、主任任职资格、任职程序、权利义务
第六条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第七条专门委员会主任由会长提名,经会长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主任原则上由本届理事担任;副主任人选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商律协分管负责人后提名,经会长会审定后,交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采取由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报名或本专门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推荐,由理事会议通过。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任期与代表大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委员需连续执业三年以上(含三年),未满三年担任专门委员会委员的,须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担任专门委员会委员须为本会未经任何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会员。
第九条每个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0人。一个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律师(理事除外)担任同一专门委员会委员。除理事会特别规定以外,一名律师不得加入两个以上(含两个)专门委员会。
第十条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不超过3名专家担任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参考意见。
顾问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报理事会审议通报后聘请。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1、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受到行政处罚的;3、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4、自行辞去委员职务的;
5、拒不接受委员会分派的任务的;
6、有《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列举的不适宜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委员一年内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专门委员会会议,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参加本专门委员会会议,自动丧失委员资格;或两次未完成主任、副主任布置的工作的,经主任、副主任讨论通过,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1、参加本委员会工作,尽职为深圳律师服务;2、以自身的言行,维护本委员会的良好社会形象;3、积极、认真完成主任、副主任安排的工作;4、向本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5、不得利用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当利益或与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不正当竞争;
6、所有工作均属义务性质工作,任职期间无薪酬待遇。第十四条专门委员会主任的权利与义务:1、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2、召集、主持本委员会会议;3、安排部署本委员会工作任务;
4、及时向理事会议、律协负责人报告工作;5、完成理事会议、律协负责人交办的工作。6、与本会的其他专门、专业委员会进行合作;7、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可视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对副主任进行工作分工。
第五章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专门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部分委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分管副主任主持召开。第十七条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所议事项须形成纪要,报协会秘书处备案。会议纪要由专门委员会秘书撰写,或由主任指定其他委员撰写。
第六章经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专门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为律协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人等。
各专门委员会应合理、节约地使用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需使用经费时,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经费支出报告,报协会按财务制度审批。
第二十条专门委员会经费由律协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一条专门委员会活动经费禁止在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禁止主任、副主任因私使用经费;禁止将专门委员会经费挪作他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专门委员会须对每次会议情况保留完整的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要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专门委员会须在每年1月1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支出情况的说明,接受理事会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专门委员会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方案的制定工作,报理事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工作总结及计划落实情况,将作为协会下一年度活动经费考核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专门委员会接受律协监事会的监督,专门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工作会议应由监事参加并由监事发表专项监督意见,专门委员会的年度任期内工作报告由监事会发表专项考评意见。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则实施后,各委员会可根据本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及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理事会议审查,经理事会议通过后生效。
扩展阅读: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年10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年9月27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年4月1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顺利开展深圳市律师(下称“律协”)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发挥律师在各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据《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协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研究、探索及拓展需求,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并且可以根据律师工作的发展状况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第三条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会员进行学习和交流,指导律师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律协理事会委托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专门委员会(下称“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负责管理、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律协秘书处业务部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律协成立的专业委员会,应报上级律协备案。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六条设立专业委员会旨在发动会员积极参与研究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或疑难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增强深圳律师的整体实力,同时,要积极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推进律师业务创新,推动深圳律师行业的整体优化。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
(二)开展业务工作调研,组织经验交流活动,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三)就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司法活动以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
(五)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六)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发放,编辑出版专业文集;
(七)在律协的指导与监督下,与境外和港澳台律师开展交流与合作,并就出国人员考察、培训事项向律协提供推荐意见;
(八)就疑难案件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
(九)就律师表彰、惩戒、专业资格考核、专业职称评定等事项向律协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十)完成律协及上级律协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委员及组织机构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委员由会员报名或本专业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提名、推荐,报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审核后,由专业委员会创立大会或专业委员会大会选举产生。
每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名,不多于30名。如因业务领域需要,使得部分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10名或多于30名时,由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报经理事会批准。
较大的专业委员会经委员会批准可以下设专业小组。
第九条新设立专业委员会,由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提出,有超过10名以上的会员报名参加的,经律协理事会批准,可以设立。
新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及主任侯选人,由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决定。新设专业委员会若属于新型或新兴律师业务领域的,其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资格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资格条件由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根据新设专业委员会的具体情况提出方案,由律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担任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作为执业律师连续执业三年以上;
(二)本科以上学历,理论功底扎实,业务经验丰富,且在拟报名的专业委员会所涉业务领域具较高的知名度;
(三)在拟报名的专业委员会所涉业务领域代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发表过较高质量的专业文章;
(四)有志于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法律业务探索与研究。第十一条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议;(三)对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四)对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享有提名权;(五)对撤销本专业委员资格享有建议权;(六)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应积极、按时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二)主动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工作任务;(三)因故不能参加本委员活动的,应事先书面请假;
(四)每年向各自专业委员会提交至少一份业务研究论文或个人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总结;
(五)委员更换单位、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要及时通知律协秘书处业务部和本委员会主任;
(六)热心倡导、参加相关业务活动,组织和帮助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开展本专业业务活动;
(七)服从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和律协秘书处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八)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及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不得损害专业委员会的声誉;(十)遵守有关专业委员会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或者调离深圳市执业的,或者未进行律师执业注册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转任为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委员会委员资格。律协会员只能加入一个专业委员会。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名,超过3名时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有权从中择优选择3名;超过50名执业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可酌情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5名,超过5名时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有权从中择优选择5名。
第十四条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一)在一个工作年度内累计二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二)本届专业委员会开展全体委员会活动累计三次请假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处分的;(四)不完成或经催告后不能按时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的;
(五)假借专业委员会名义或利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身份,对外进行商业运作,为其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扩大影响、招揽业务等谋取私利的;(六)有其他严重违反专业委员会规则行为的。
第十五条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至三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同一律师事务所人员担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不得超过2名,担任各专业委副主任不得超过5名。
第十六条律协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条件(一)专业委员会主任的条件:1、具有本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2、作为执业律师连续执业六年以上;
3、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功底、执业水准和相当的社会影响力;4、热心律师事业,乐于奉献;5、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二)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的条件:1、具有本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2、作为执业律师连续执业五年以上;
3、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功底、执业水准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4、热心律师事业,乐于奉献;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1、深圳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监事、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2、已担任过本专业委员会主任职务,且任期已满两届;
3、在此前担任主任、副主任职务时,因未开展专业委员会工作或工作不力,被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公开谴责的;
4、未出席本次专业委员会选举会议的委员;
5、有其他违法违纪记录,不适合担任主任、副主任职务的。第十七条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召集、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二)定期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提交本专业委员会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经授权代表深圳市律师协会或以律协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积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四)组织开展专业委员会的业务研究活动及其研究成果的交流、汇总、推广;(五)推荐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
(六)执行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七)定期向律协汇报工作,定期向委员通报情况;
(八)完成律协或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八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一)专业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的推选
专业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律协委员会推荐及委员联名推荐两种方式产生,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应不少于两人。
采取委员联名推荐的,须由五名以上委员从当选委员中推荐主任候选人。(二)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候选人的产生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候选人由主任从当选委员中提名或由五名以上委员从当选委员中推荐。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应在选举时现场进行,每名专业委员会委
员最多只能推荐一名主任和两名副主任候选人。
(三)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举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本专业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选举前,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向全体委员发表参选演说,得票达参加投票委员半数以上且得票最多者,当选为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若参加选举的主任、副主任候选人首轮得票未达半数以上的,则由得票数靠前的两名主任、副主任候选人(按应选人数一位计)参加第二轮投票选举,在第二轮选举中得票多数者当选。
第十九条主任会议是专业委员会的执行、指导机构。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第二十条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决定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二)管理本委员会活动经费;
(三)根据本规则制定适合本委员会的工作细则;
(四)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会议,制定本专业委员会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五)就律师专业评优、出国培训、继续教育、对外交流等项目提出意见。第二十一条各专业委员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人士担任顾问。
第二十二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其职责履行至下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专业委员会委员不限任期。
第二十三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和不称职的,有半数以上委员提出撤换要求,经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决定予以撤换。
主任、副主任委员卸任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十四条各专业委会组建完成后,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及时组织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任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与会长或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签订《工作责任状》,以具体明确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在任期内的每一个工作年度所须完成工作目标,具体包括以下指标:
1、业务指引或规范编写目标;
2、本专业领域论文撰写及发表目标;3、专题研讨会次数;4、业务培训次数;
5、业务拓展方面的具体举措。
对于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内不能开展或完成《工作责任状》所规定的工作指标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引咎辞职。
第四章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二十五条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义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律协和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鼓励各专业委员会之间的横向合作。
第二十六条各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按照主任办公会议制定的工作计划实施,由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督促、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专业委员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全体委员活动,并根据需要吸收和鼓励非委员,特别是年轻律师参加。
专业委员会应将活动情况报律协秘书处业务部备案。
专业委员会应对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不断创新,重在落实、讲求实效。
第二十八条各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工作计划至律协业务部,由业务部提交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专业委员会的每个委员每年至少应撰写一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务价值的论文或专业文章,如果未能完成则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三十条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应及时转化为研究成果公开发布,或将委员撰写的论文结集出版,或将研究成果以白皮书或年度报告等方式公开发表。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发布一项研究成果。
第三十一条专业委员会业务研讨活动应撰写综述,综述内容为:议题、观点争论、主导意见、专业建议、会议规模等。
专业委员会活动信息、重要演讲和会议综述等内容应及时在律协网站或刊物上发表,尽可能利用网络媒体等形式传播委员会工作成果,让全市律师共享。
第三十二条专业委员会拟与境外组织和机构开展合作,应事先向律协请示和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合作对象、合作背景与目的、合作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等。律协批准了该项请示后,专业委员会方可开展此项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做出工作总结报律协。
专业委员会与境外组织和机构开展合作可与国际港澳台专门委员会联合举办。第三十三条专业委员会应在下年度1月31日前或按律协的要求,向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报送书面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以及律协秘书处每年对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定。
专业委员会应对所属委员会的委员每年度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定。
第五章专业委员会经费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为律协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人以及委员自筹等。
各专业委员会应合理、节约地使用活动经费,量入为出。
第三十六条专业委员会经费支出由深圳市律师协会依统一财务制度管理,但除律协拨款的经费可不纳入律协的年度预算。
第三十七条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禁止在委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的使用、支出的标准等,由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另行制定相关办法。
第六章专业委员会的宣传
第三十九条未经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批准,专业委员会不得自行建立专业委员会工作和宣传网站、网页或自办刊物。
第四十条专业委员会针对相关业务领域或委员会自身开展的重要的新闻宣传,须将宣
传内容、有关媒体、宣传方式等事项报律协备案。
第四十一条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专业委员会名义接受境外媒体采访时,须事前知会本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主任将采访媒体、采访内容等事项书面报送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经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批准后,专业委员会委员方得接受有关采访。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会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第七章附则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和本委员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
本规则经深圳律师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本规则所涉及的各专业委员会的产生及其日常活动应受市律师协会监事本规则解释权归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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