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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征拆控违工作的建议

时间:2019-05-29 22:39:43 网站:公文素材库

加强征拆控违工作的建议

加强征拆控违工作的建议

近年来,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不断扩容,我区征地拆迁、控违拆违工作日益繁重。201*年东郊乡涉及征地拆迁项目30个,应征面积约1860亩,应拆户数为658户,目前已征面积1640亩,拆迁425户,完成拆迁面积16.1万平米,查处违建事件60余起,拆除违建41处。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安置补偿与房屋面积无关,大房拆迁户有抵触。依据《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办法》,拆迁房屋均按原拆户或分支户进行安补偿,造成楼房与平房一个价,大屋与小屋无差别,大房子只是在房屋装修品补上比小房子要稍多一些。因此,部分面积较大的拆迁户因为觉得不公平而不愿签订协议。

2、部门协同作战不够。征地拆迁启动后,补偿、安、社保等工作不能同步进行,制约了征地拆迁工作的整体推进。201*年东郊乡拆迁涉及8个社区,只有三闾公寓楼安小区可以安入住,全乡当年拆迁425户,现仅有121个拆迁户得到安,不到拆迁户总数的三分之一。

3、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难以切实得到解决。农民多数属于低文化、缺资金、没技能的弱势群体,大多农民无法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和技术要求,失去土地后,缺少谋生手段,加上农民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长远生计没有着落。

4、严控政策与民生需求冲突较大。目前的控违政策是“一

刀切”,控得严,堵得狠,一律不准建,建了一律拆。群众需求缺乏解决渠道,有的被迫违建。如和平村一违建户,全家6口人,住在不到50老房子内,两个儿子均已到婚龄,因无力购买商品房,户主不得已在原处私自建房。

5、违法建设查处难度大。违建户面对职能部门的查处,有的我行我素,你拆你的,我建我的;有的屡拆屡建,甚至查后又建。拆违行动多次引发群众围观起哄参与对抗,有的阻挠执法,甚至暴力抗法。“属地管理”把本应是执法部门的事变为由政府包揽,导致执法部门执法欠主动,欠彻底。执法队来了,违建户撤了;执法队走了,违建户又动工,违建户在“躲猫猫”状态中把房子建成了。

二、几点建议

1、安置补偿要始终掌握统一政策尺度。严格按政策进行征地拆迁安补偿,补偿要足额到位,且在不违背政策条件下就高不就低。遇到政策未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提交集体研究决定后再向群众解释,防止政出多门、口径不一。不得随意“开口子”,不乱表态,做到一个政策执行到底。在征地拆迁安补偿方案的制定,划地安政策的执行,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等棘手问题上,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决不能通过放宽政策标准来解决问题,保证“先拆后拆一个样”,“闹与不闹一个样”,消除个别群众攀比、观望心理,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和公平性,维护政策的严肃性。

2、整体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征拆工作存在利益冲突,易

引起被征拆群众情绪对立,所以,要做到各部门步调一致,整体联动,形成合力。征地拆迁工作启动后,相关部门就要同步做好补偿、安和社保工作,减少群众抵触情绪,最大限度的争取被征地拆迁对象的理解和支持。同时,注意工作方法,稳中求进,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要采取强制拆除。

3、加大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力度。一些农民被征地前后生活水平落差较大,有的向政府或征地拆迁主体提出不切实际的后期补偿,有的在维权上存在“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观念,集访、群访、缠访和故意阻工事件时有发生。建议扩大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覆盖面,把完全失地农民中的困难户纳入农村低保,解决其后顾之忧。

4、采取疏导措施。对现存的已过诉讼时效的违章建筑,针对不同时段、不同性质、不同规模,制订具体的处理办法。对濒危的农房及城市私房,且不属于近期项目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可酌情考虑准许其原地、原面积、原层次、原高度改造,防止出现倒房事故。采取住房保障等多种途径,妥善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对控违拆违工作涉及的弱势群体和特困群众,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各项帮扶措施,确保不因控违拆违工作出现困难群众无房可住、生活无保障等问题。

5、构建责任体系,强化部门配合。明确城管、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纪检监察、组织、司法机关、拆违办及乡政府的主体责任,构建相应的责任体系,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控违拆违工作落到实处。

扩展阅读:浅谈如何开展城中乡征拆工作

浅谈如何开展城中乡征拆工作

要发展就要建设,要建设就免不了要拆迁。征地拆迁工作,一头要保证各项重点工程及时用地,推动经济发展;一头要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征地拆迁工作牵涉到政府、投资业主、拆迁实施单位和被拆迁群众等多方的利益,影响到社会的发展与稳定,被目前许多基层干部称之为“天下第一难事”。“城中乡”因为征拆任务十分繁重,尤显突出。雷锋镇是一个典型的“城中乡”,征地拆迁成为他们近年来的一项主要工作。根据该乡征拆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农村征拆工作进行了一些调查与思考。一、全乡近3年征地拆迁的基本情况

雷锋镇,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西北,紧邻长沙市区,属长沙市辖县望城县所辖。雷锋镇是一个新型集镇,也是中国村镇建设试点集镇,工商业发达,交通便利。雷锋镇是省会长沙的西大门,紧邻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辖5个行政村,1个社区居委会,总面积62平方公里,总人口2.8万人。近3年来,有9个5000万以上的征地拆迁重点项目在该镇进行,其中包括5个工程建设项目。5个工程项目是:黄桥大道延长线、雷高公路、望雷大道、枫林路延长线、和润园安置房源建设。为雷锋镇历年以来一次性征地最多、工作难度最大、时间要求最短的征拆项目。随着新型城市化、工业化步伐的加快,该乡将很快将成为一个有乡无地的“城中乡”。

二、征地拆迁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征地难,难在哪?从我们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来看,主要症结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各种利益体在争夺土地这一重要资源的问题上高度集结以及相关制度上的缺失。其主要表现在:

(一)无法可依农民有疑惑

1.国家对农村征地拆迁的法律存在空档。201*年出台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物权法》实施后已停止执行。而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和颁布征用集体土地和农民房屋的专门法律法规。因此,在解决农村土地的征用和农民房屋拆迁的问题上,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

2.征地拆迁的政策法规缺乏动态管理。目前,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均依据的是地方性规章。随着经济建设的加快、城市建设的日新月异,社会情况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近年来土地、房价均有较大幅度上涨的情况下,地方性行政拆迁规章一定几年不变,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对征拆政策的落实与工作的推进带来困难。

3、群众对现有征拆政策存在质疑。雷锋镇征地拆迁项目在推进的过程中,有群众提出了56个有关征拆政策和法规上的问题。如《宪法》和《物权法》规定“因公共利益可以征用土地”,何谓“公共利益”?没有任何成文的解释。还有征用土地的“同地同价”原则,该乡由于城乡交错,在同一地块,有的因为是国有土地,在征收时,价格要高出集体土地几倍,差距很大。有的群众对此产生疑问,认为农民在征拆主体上与城市居民不平等,是“三等公民”。

(二)土地价差大,补偿费偏低导致征拆难

近年来,土地的征收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额越来越大,房屋的征收价格与商品房价格的差额也越来越大。以土地为例,据了解,上世纪90年代末,这个乡专业菜地的征收价格就达6万多元一亩,而土地的市场价格一般在10多万元一亩,价差仅2倍左右;而到201*年底,这个乡专业菜地的最高征收价格只有每亩9.3万元,而土地市场价格在每亩100万元左右,两者相差10倍。即使是工业用地,一般也在每亩30万元左右,是征收价格的3倍。“城中乡”人多地少,该乡人均不到2分地,按征地的最高价计算,人均得到的补偿费不到2万元。如果村级要提留,村民得到的那就更少。可见,随着市场价格的上升,征收补偿价格的偏低,是造成征地拆迁工作难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城中乡”处在城市化的前沿,征地拆迁工作更是难上加难。

(三)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到位难

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近年来的征拆成本增长幅度也较大。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在雷锋镇征拆费用每亩在6万元左右,有低者甚至才3万元。而到去年,征拆成本平均达到了32万元,是当年5至10倍。征拆费用增长,加之有的项目业主经济实力本来就一般,造成征拆补偿费难以及时足额到位。到201*年底,该镇有4个拆迁项目都有拖欠拆迁补偿费的情况。这个镇有个村干部说:“我们镇村干部搞拆迁,是风箱里的老鼠两头受气。群众说补偿费太低,对我们有意见;用地单位嫌费用高,说经济环境不优。征拆工作真是费力不讨好的事。”

(四)违章建筑加剧了征拆难

城乡结合部的违章建筑不仅影响了村容村貌,更增加了征地拆迁难度,造成资源的浪费。由于诸如我国目前有关征拆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失控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城中乡”的违章建筑严重。据统计,仅雷高公路拆建项目征地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就达1万平方米,几乎是合法建筑的一半,造成的经济损失上百万。(五)征地补偿费分配难

目前农村征地补偿分配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征地补偿分配存在两难:一是确定分配对象难。“城中乡”的情况复杂,有的是纯土地承包经营户;有的是户口在本地,人在外地分了地,有工作单位;有的是外来落户人员。二是确定分配方案难。作为“城中乡”,由于土地征用时,对一个行政村或一个村民小组往往只是局部的征用,前后征用又有价格和人口变动的差异,在分配时存在着是以人口平均分,还是征谁给谁等等矛盾和问题。因此,一次征地,补偿分配工作往往要拉锯数月,甚至数年之久。

(六)征地拆迁群众安置和发展难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一是安置房的建设速度慢。由于业主资金等原因,房子拆了,安置房一年、两年,甚至三年仍未建成。即使建成了,有的群众因为习惯问题和房子质量不满意等原因也迟迟不搬家。该乡到目前仍有2个安置区的房子虽建好了,但很少有人搬进去住。二是重复拆迁、重复安置。这次雷高公路的拆迁有近36多户群众经历了两次上的拆迁,有的历次拆迁多达8次。这样不但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加大了征拆安置的难度。三是失地农民对今后的生活感到忧虑和担心。由于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健全,他们失去了世代赖以生存的土地,加上文化程度不高,没有专业技能,就业困难,担心生活水平比原来会降低。四是“城中乡”的农民原来靠种菜、办点小企业等相对比较富裕。他们担忧:“地被征了,地没种了,企业不能办了,失地失业了。”该雷锋村是一个富裕村,原来村办企业很红火。这个村有部分干部反映:“我们也有实力发展,也有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可我们自己要征用自己的地搞项目,却非常难。”

三、以人为本、深化改革,实现和谐征拆

征地拆迁问题是当前社会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依法征地、深化改革,城乡统筹,调整好国家、集体和被征拆群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努力实现和谐拆迁。

(一)完善政策法规,为实现和谐征拆提供法律保障

征地拆迁必须坚持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对农村集体土地以及房屋的拆迁补偿应尽快在法律的层面上予以规范,使补偿标准更加明确、公开和统一,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在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的情况下,生产有妥善安置,生活有切实保障。现代文明政治,凡“征”必须依法,依法才能开“征”,征税是这样,征兵是这样。要按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以及《物权法》的规定,尽快制定城乡统一的《城乡征拆条例》,将征拆过程中各个利益体之间的关系用法律予以理顺、调整和规范。建立和完善各拆迁主体平等、城乡统筹发展的法律体系,使征地拆迁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公平公正,合理补偿,实现和谐征拆

1、扩大群众对项目建设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拆迁前,对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拆迁政策进行全面深入的宣传,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进行认真梳理,使拆迁方案能够充分反映民情、体现民意,各方利益兼顾,多方利益均衡分享。

2、切实落实“三公开”。做到征拆数量公开、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公开,补偿金额公开,并接受审计监督与被拆迁群众的监督。这次雷高公路拆迁规模大,情况复杂,但一年多时间就基本完成了任务,一条成功经验就是坚持了这“三公开”原则。

3、制定合理的补偿价格。要按照“既确保失地农民不因失地而影响原有生活水平,又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使被拆迁群众从经济上得到足额的经济补偿。对不能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的项目坚决不能上,坚决不能进入拆迁程序。

4、创新补偿安置方法。目前针对项目建设拆迁的安置方式大部分以货币安置为主,而货币安置本身存在物价变化等缺点,因此可积极探索其它的安置方法。如房屋安置、招工安置、投资入股安置、社会保险安置、建立安置发展区等等。(三)宽严相济,合情合理处置违章建筑

首先,政府应严把规划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建立农村人口居住地管理网络,防止有人多处批地、多头建房,坚决刹住违章占地建房之风。同时,有关部门要转变机关作风,对该批的农村住宅要尽快审批,否则,审批一拖一年半载,致使乱搭乱建现象蔓延。

其次,注意区分违章建筑的不同情况。从维护社会稳定与捍卫法律尊严相结合的角度出发,建议采取宽严相济的政策。由于有关部门监管不力而造成的违章建筑,则由有关职能部门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这些违章建筑在拆迁时应给予成本价补偿;如属于拆迁户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后,不听劝告,蓄意乱搭乱建,则应从严把握,基本不予认可,避免助长搭建违章建筑的歪风。

(四)分门别类,切实搞好征拆补偿费的分配

1.分类处理征地补偿费的归属。根据补偿费用性质不同,明确归属对象。一是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可在集体成员之间合理分配。认定集体成员的依据一般以户籍为准,但又不宜将户籍作为唯一依据,还应结合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生活联系等多种因素考虑。二是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应属地上附着物所有人或青苗所有人所有。三是安置补偿费,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给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2.合理划分土地补偿费的村、组分配权利。根据当前农村实际情况,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有三种情形:以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的,可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支付;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的,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配支付;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将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单位,征地单位也可根据该方案直接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

(五)充满感情,密切联系被拆迁群众

在征拆过程中,要与农民群众零距离接触。做到尊重农民的生活模式,尊重当地传统风俗习惯,尊重乡土文化。被拆迁的群众祖祖辈辈都生活在这块故土上,与生生相息的土地有着难舍难分的感情,应该尊重和理解群众的这份感情。工作中不能忽略与他们的感情沟通,不能简单粗暴地对待群众。要从征拆后的项目上马将带来的新变化、新成果的角度,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俗话说:“事理通达,心平气和”绝大多数群众还是明事理的,只要能够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就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六)统筹城乡,做好被征拆群众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从一定角度上来讲,农村征拆所产生的的问题,都是城市化过程中所带来的问题。城市化所带来的问题要用城市化的思维来解决。要把项目建设、拆迁安置作为推动当地经济发展、改变城乡面貌、改善民生的机遇来抓,把征拆安置建设与城市建设、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抓。

一是实现由“安置”变“安居”。将拆迁安置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避免重复拆迁、重复建设。要按照高标准、高起点,搞好拆迁安置区的建设。要完善拆迁安置区的基础设施条件,水、电、气、视、讯等各种配套设施齐全,实现被拆迁群众由“安置”变为“安居”。规划将要拆迁的地方,农民安置住宅区可试点先建后拆,由乡镇或有条件的村作为业主,先期引进资金,一个村一个小区,一个乡镇一个小城,按城市化高标准,兼顾农村特色建设好农民安置区。让农民一旦被拆迁,就可以搬进新居,既减少了拆迁中的矛盾,又减少了拆迁成本,乡村还可以因此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二是实现由“失地”变“乐业”。要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帮助。加强职业培训,使无一技之长、文化程度偏低、年龄偏大的农民掌握一门技术或一门应用技能。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拓宽就业渠道。加强政策引导,鼓励企业特别是用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安置失地农民。政府要创造一些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同时,在征拆过程中,要按10%留足农村发展建设用地,作为失地农民就业的安置发展区。将其同样纳入城市产业规划,依托新型城市化、新型工业化、用地单位的产业辐射功能,一村一乡一区,建立工、贸、娱、饮、楼等多功能的农民安置发展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民个体经济,并给予城市下岗工人同样的优惠扶植政策,增强其“造血功能”,使失地农民充分就业,失地不失业,“失地”变“乐业”。

三是实现由“有忧”变“无忧”。切实做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将其纳入城市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范围。对低收入家庭,要给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既要保障失地农民的眼前利益,又要使失地农民生活不降低,长远有生计、有保障,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四、改革现有征地制,建立完善市场制

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征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必须改革现有的农用地转建设用的征用制,建立和发展农地转用市场。

60年来,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采用的是政府征地制。这种制度为加快我国建设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前30年靠农产品剪刀差,后30年靠土地剪刀差。可以说,如果没有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就没有我国今天如此快的发展速度。但是,在我国走向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现有的土地征用制度越来越暴露出许多矛盾和问题,已经不适应我国现在及未来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是土地资源不能最优配置。现有土地征用制度沿用的是计划经济模式,是一种行政手段,土地资源难以做到最优配置,不能做到节约用地和集约用地。

二是现有土地征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开始弱化。征用土地用计划经济手段,而出让土地时则用市场经济手段,由于利益驱动,近年来,土地的征收价格与市场出让价格的差额越来越大。价格上的“双轨”制,造成建设单位使用的土地成本不断攀升,现有土地征用制度已经逐渐失去了低土地成本投入建设的功能,转而变成了“土地财政”的源泉,出现了新的经济问题。这也是当前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是带来了严重社会问题。地方政府市场化高价出让土地的同时,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也逐渐提高,农民与政府征地冲突日益加剧,政府与农民土地利益矛盾开始激化。近年来,由征地引发的“强制拆迁”、“暴力拆迁”已经成为重大社会问题。

四是土地从征用到出让的价格“双轨制”,容易产生腐败。近年来,地产市场大量的腐败案就充分发挥地说明了这一点。雷锋村这样一个人口不到两万的乡,近年就有因为征地拆迁受贿而被判处缓刑的干部2名。

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矛盾和问题必须实行改革。建议我国在“十二五”改现在单一的土地征用、征收制度,为市场配置为主,征用补偿为辅的农地转用制度,建立和发展农转用(农业用地地转建设用地,下同)市场。

第一、全面改革我国现有的征地制度。结束我国现行单一的国家征用、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制度,以市场配置为主,征用补偿为辅,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在我国沿用了几千年的征粮制度已经被取消,现有的土地征用、征收制度也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让市场为主配置土地资源,由政府主导的征用,变为市场主导的转用,实行节约用地和集约用地。第二、要严格控制采用征地手段。在现阶段,对于确属国家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还必须采用征地办法,这符合我国国情,但只能作为农转用的辅助手段。要限制规模和范围,出台法律法规,严格区分“公共利益”的界限,除国防、教育、卫生、道路、水利等社会公认的公共利益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征用、征收加足额补偿的办法外,其余均要采用市场手段来解决。要完善政府对公共利益项目的征地程序,政府只有按法律法规严格规定的程序,才可以征地。即使是征用、征收也应按不低于当地土地市场价格的60%,足额补偿给被征土地的农民或集体。保证被征地群众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三、加强宏观调控,发展农转用市场。对于以营利为目的,或者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建设用地项目,完全要由市场来配置。政府在其中的作用:一是把住市场准入关,严格控制农用地成为建设用地的规模,非建设用地严禁进入土地市场。二是把住市场交易规则关,制定和执行严密的土地市场交易规则,政府只当“裁判员”,不当“运动员”。三是利用经济、税收、信贷、法律、价格杠杆等手段,调控和监控土地市场价格。建立和发展农转用市场,从而真正实现和谐拆迁,确保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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