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概述
第十二章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概述
教学目标:
一、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
1、了解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建立和发胀历程;2、弄清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3、明确人民检察司法警察的任务;
4、掌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相关内容。二、教学重点:
1、弄清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2、、明确人民检察司法警察的任务;三、教学难点:
弄清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基本内容、目标。四、课时要求
讲授3课时,学生学习3课时。
第一课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建立与发展
一、我国检察机关建立与发展(见教材p233页)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之初,即开始组织最高人民检察院。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也是建国初期的一个临时宪法文件。它规定中央国家政权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
1949年12月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修正案,同月4日中央政府公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该条例第2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为全国人民最高检察机关。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一致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宪法对检察机关做了专门规定,把最高人民检察院更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使其从政府机构中独立出来,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平行,直接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20世纪60年中期开始的“文革”十年动乱,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遭到了极大的破坏,使我国检察机关消失达10年之久。
1975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取消了人民检察院。
1979年修改颁布的宪法才恢复了人民检察院的建制。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特征与作用(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特征
与其他警种的共性:阶级性、武装性和强制性。自身的特征:
1、设置依据的特定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设置的依据《检察院组织法》和《检
察院警察条例》2、履行职责的辅助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中,必须在检察长和主办
检察官的指挥下依法履行职责。
3、执行任务的特殊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
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作用
1、实行检、警分离、各司其职和相互监督的作用。2、积极参与办案,提高办案效率的作用。3、确保检察机关办案安全的作用。
第二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和任务
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教材240-246页)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二)执行传唤;(三)参与搜查;
(四)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
(五)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1、对看管、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场所及周边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告知其在被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
2、执行看管任务,不得擅自离开,不得做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当被看管人交出与案件有关材料时应及时交与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3、执行看管任务,不准让无关人员及被看管人的亲友进入看管场所,不准受人之托,给被看管人带食品和其他物品;
4、执行看管任务,应保持高度警惕,严防被看管人脱逃、自杀、自残、行凶、串供、传递信物和被劫持,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使用武器。
(六)送达法律文书;
1、送达法律文书前要清点份数、册数,检查所需送达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时效,是否留有送达所需要的时间;
2、送达法律文书应准确、及时,严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将公文带到公共场所或带回家,未能按时送达的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
3、送达法律文书,被送达人需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留置送达必须由受送达人的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见证人。(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应听从检察官的指挥,按时到位,保护检察官的安全,并处理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维护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秩序时,应劝解疏导个别不遵守上访秩序的人员,制止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检察机关的工作秩序,保护检察官的人身安全。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时,应明确任务的性质、目的、要求及完成任务的时间等情况,制订相应的措施和方案,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
1、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2、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3、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保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4、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一)组织保障标准
1、组织机构健全。各级检察院应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司法警察工作机构,按规定的编制比例配齐、配强司法警察,切实落实编队管理的要求。
2、录用警员严格。省级检察院法警总队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做好录用司法警察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条件、程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从复转军人、警校毕业生、社会优秀青年中录用司法警察。
3、队伍素质良好。司法警察政治立场坚定,思想道德纯洁,业务水平过硬,基本达到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的要求。
4、法警待遇兑现。司法警察的职务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福利待遇。
5、办公设施完备。重视对司法警察工作基础设施的投入,基本达到: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训练场地,按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划定警务办公区;有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枪支、警棍、警绳、手铐等基本械具和警车、通信、电脑等办公设施;有放置警械具、资料、档案的文件柜。
(二)警务实施标准
1、履行法定职责。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办案,履行下列职责:(1)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2)执行传唤;(3)参与搜查;(4)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实施跨区域警务协助;(5)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6)送达法律文书;(7)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8)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9)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2、健全办案机制。建立健全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和制度。
(1)警务值班制度。保证有足够的警力处置各类问题。制定安全预案,能够机动、快速、有效地处置各种突发事件。(2)编队管理制度。省级检察院和分市级检察院及机构单列的县级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做到警力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3)严格派警制度。认真履行派警令手续,非经批准,不得随意调动警力。科学调配警力,实行跨区域警务协作,积极协助兄弟单位完成警务任务。
(4)安全办案制度。实行办案责任制,保证办案中不发生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逃跑等重大责任事故。严格枪、械具管理,认真履行领用、借还手续,做到安全保管、正确使用,杜绝发生丢失、损坏和违规使用等问题。
(5)信息沟通制度。注重上下沟通,加强请示汇报,对发生的重大事件,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情况,无隐瞒或者拖延不报的现象。
3、明确执法责任
认真执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和《关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通知》等规定,严格区分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书记员的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应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不得由其他人员代行;凡因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不到位或因其他人员代行司法警察职责发生办案事故的,应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教育培训标准
1、政治教育到位。注重对司法警察进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廉洁自律和艰苦奋斗的教育,进行时事形势和政策教育。教育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确保受教育面达到100%。坚持教育的登记考核制度,督促教育落实,保证教育效果。
2、思想工作经常。及时掌握司法警察的现实思想,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疏导,深入做好思想工作。在组织司法警察完成训练、参与办案等各项工作中,坚持进行宣传动员,开展多种形式的争先创优和竞赛活动,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斗志,立功受奖面不低于本单位的平均比例。
3、业务培训落实。坚持分级、分类搞好初任培训业务培训、晋升警衔培训。高检院对授予、晋升一级警督以上警衔的司法警察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侧重学习有关法律理论、检察业务及警务知识;省级院对授予、晋升三级警督以上警衔的司法警察进行培训,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着重进行法律知识、检察业务及专业技能培训;分市院对授予、晋升警司以下警衔的司法警察进行培训,可采取集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年累计时间不少于20天,重点进行检察业务和专业技能培训。
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省级院和分市院按每两年的间隔,组织专业技能比赛。注重学历培训,不断改善司法警察的知识结构,力争到201*年,90%以上达到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40%左右达到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四)、日常管理标准
1、内部关系融洽。与上级机关和内部处(局、室)之间关系协调,密切合作,团结协作;领导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部属,部属尊重、服从领导,积极支持、配合领导工作,努力实现领导的工作意图;同级之间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齐心协力地完成各项任务。
2、警容风纪严整。严格执行着装规定,按照要求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做到妥善保管,整齐穿带,不得佩带其他与司法警察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注意仪容举止,讲究礼节礼貌,自觉维护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
3、办公秩序井然。加强检察机关重大公务活动的警卫和警务工作区的管理,严控外来无关人员进入;室内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等物品统一、整洁;柜内文件资料种类齐全,统一规范,保管良好,放置有序,使用方便。
4、警衔审批严格。法警部门负责承办警衔的评定、调整、审查工作,审批由政工部门按规定程序研究决定。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拟授予、晋升警衔的对象进行考试及考核;.能够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时限、程序、条件逐级审核,办理审批手续,做到严格把关,认真负责,无警衔审批工作中的违规问题发生。
5、实行警务公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群众公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执法权力、责任和义务,公开执法权限、程序和办法,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畅通,执法中的形象良好,无办人情案、关系案,无骄傲蛮横、吃拿卡要,无滥用械具等问题的发生,实行文明执法、文明办案。
二、组织管理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设法警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设法警总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设法警支队;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法警队。
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警局管理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其主要职责:(一)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二)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三)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四)指导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五)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
(七)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八)组织司法警察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警总队和法警支队管理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其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二)制定所辖院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四)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五)管理或协同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七)协调跨区域的重大警务活动;
(八)组织司法警察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法警队管理本院司法警察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落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二)制定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四)管理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五)组织司法警察进行训练;(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
(七)组织司法警察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三、担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人民警察中等专业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民族自治区域和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四、警务保障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公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警官证、制式服装、警械为司法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财政预算。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所必需的交通、通讯等装备设施应有计划地改善,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扩展阅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1996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二)执行传唤;(三)参与搜查;
(四)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五)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六)送达法律文书;
(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检察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设法警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设法警总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设法警支队;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法警队。
第十三条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法警局管理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其主要职责:(一)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二)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三)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四)指导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五)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
(七)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八)组织司法警察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法警总队和法警支队管理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其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二)制定所辖院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四)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五)管理或协同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七)协调跨区域的重大警务活动;
(八)组织司法警察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六条法警队管理本院司法警察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落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二)制定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四)管理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五)组织司法警察进行训练;(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
(七)组织司法警察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七条担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人民警察中等专业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民族自治区域和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务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条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不同职务的司法警察最高服务年龄为:科员、办事员不超过四十周岁,科级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副处级不超过五十周岁。司法警察达到最高服务年龄后,根据本人情况和工作需要转换适应岗位。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警察有计划进行政治、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衔标志、臂章、警号,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携带警官证。
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警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公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警官证、制式服装、警械为司法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财政预算。第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所必需的交通、通讯等装备设施应有计划地改善,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8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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