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年萧山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工作总结
201*年萧山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工作总结
萧山区201*年继续被国家列为生猪调出大县(区),根据省财政厅、农业厅《关于拨付20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浙财农字201*368号),结合萧山实际,我们部署、落实和完成了201*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的建设工作,总结如下:
一、规定生猪调出大县项目的实施范围和申报考核要求首先,申请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件》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条件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且无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使用行为。
其次,根据各单位的申报,进行初审和筛选,由区财政局、农业局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再是,区畜牧兽医局组织专家按“申报一个、查验一个”的原则进行验收。验收评分结果在萧山农业信息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农业局、财政局审核并下拨以奖代补资金。
按综合得分多少,示范场设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等级。二、资金安排
201*年,对下达给我区900万元奖励资金,区财政局、农业局安排下达如下。
(1)扶持标准化规模基地建设,安排奖励资金600万元。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活动,支持生猪养殖标准的实施与推广,达到品种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无害化和监管常态化等“六化”要求,建立畜禽标识、动物防疫消毒、投入品管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2)农村规模养猪户提升工程,安排奖励资金150万元。支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服从行业管理,符合畜牧、防疫和环保法规条件,不在禁(限)养和拆迁区域内,技术成熟,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在当地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农村规模化养猪户(场)。扶持开展品种改良、防疫、消毒、隔离、粪污治理等设施和制度建设。
(3)规模化养殖废弃物综合治理,安排奖励资金60万元。规范病死猪尸体(地区)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对新建的年收集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区域性猪粪处理中心予以考核奖励。
(4)生产和防疫服务体系建设,安排补助资金90万元。生猪生产动态监测及疫病监测预报、检疫监督和产业社会化技术服务。
三、加强项目的组织领导
1、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非常重视生猪调出大县建设,专题召集并督促财政、农业部门组成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抓好监督管理。
财政、农业部门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奖励资金的用途要求,研究制定《萧山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和申报考核办法》,同时加强扶持政策的宣传报道,与其他支持生猪生产的政策资金(区商品猪基地、排泄物治理和生态养殖等)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奖励资金促进生猪生产的作用。
2、积极开展生猪生产动态监测工作,建立月报制度。于每月底前将生猪存栏、出栏及防疫、产品销售等情况按时报区农业局汇总,建立生猪生产动态档案。区农业局将每月的生猪生产调查数据及时汇总,并上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201*年8月9-10日,专题召开了生猪调出大县信息监测工作会议,组织有关单位学习外地生态养猪技术和经验,促进和完善各生猪监测点的生产信息监测工作。每季度召开监测点会议,研究分析生猪生产动态。
3、强化动物防疫防控工作。继续强化动物免疫、疫情监测和报告、执法监督、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准备、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等项工作,积极实施能繁母猪保险、商品猪互助合作保险,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4、开展技术推广、培训和服务。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养殖场户开展饲养、品种改良技术指导和服务。针对养殖成本不断升高的不利形势,重点推广畜禽养殖节本增效科学饲养技术,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养殖收益。努力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区农业局积极争取政府对生猪养殖的资金支持,同时做好中央标准化养猪场、国家生猪良种补贴和扩繁场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发挥效益。
四、项目实施成效
201*年萧山区养猪生产稳步发展,规模化程度提升。全区生猪存栏85.22万头,同比增长6.8%;能繁母猪存栏10.4万头,增长7%。生猪出栏135.45万头,增长7.6%。饲养量达到220.67万头,比上年增7.3%。生猪业产值17.42亿元,占畜牧业产值的81.2%,比上年增长9.3%,规模养猪的提高,保证了我区养猪业的稳定发展。据农业局调查,41个规模猪场年末存栏生猪71.4万头,比上年增长10.1%;存栏能繁母猪8.46万头,增长20.8%,全年出栏肉猪120.5万头,增长14.0%。41个场饲养的能繁母猪数和出栏肉猪数分别占全区的87.3%和88.9%。养猪业的稳定发展,为社会提供了充足肉食品,保证了市场供应,保障了社会安定。
扩展阅读:武鸣县20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
武鸣县20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
201*年我县继续第四年被评为全国生猪调出大县,获财政部专项奖励资金975万元。为规范奖励资金的使用,充分调动我县生猪养殖户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生猪调出数量的持续增加,确保我县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98号)和南宁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南财农[201*]361号)精神,结合我县三年来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奖励资金的使用安排
1、安排170万元,扶持建设12个生猪标准化规模养猪场。2、安排313万元,用于扶持合同规模养殖场发展生猪生产。3、安排20万元,用于扶养猪专业合作社(协会)发展。
4、安排240万元,用于201*年全县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经费。5、安排70万元,用于201*年全县能繁母猪保险补贴经费。6、安排97万元,用于生猪防疫服务费用支出。
7、安排65万元,用于全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场建设费用支出。8、如当年资金使用中因不确定因素产生结余则转入下年使用。二、奖励资金扶持内容和程序(一)、12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
1、扶持2个标准化规模养猪场,每个35万元。每个场的建设内容:新建(改扩建)标准化猪舍3500平方米以上、沼气池100立方米、化粪池300立方米、消毒池(房)20平方米、兽医室8平方米、安装人员及车辆喷雾消毒设备一套;建成后饲养存栏二元杂母猪200头以上、年出栏生猪4000头以上。
扶持10个标准化规模养猪场,每个10万元。每个场的建设内容:新建(改扩建)标准化猪舍1300平方米以上、沼气池50立方米、化粪池100立方米、消毒池(房)15平方米、兽医室8平方米、安装人员及车辆喷雾消毒设备一套;建成使用后存栏二元杂母猪80头以上、年出栏生猪1300头以上。2、申报条件①、根据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畜牧业的总体
要求,结合我县目前规模猪场分布量及县城规划需要,申报新建或改扩建猪场的选址必须远离县城外环公路周边2公里距离以上,距离主要村屯500米以上,猪场占地面积要达到5亩以上(35万元档次15亩以上)。建设要求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标准》为建设依据,项目建设申报时必须提供该场详细的平面规划设计图。
②、优先支持目前规模养猪场较少的府城、陆斡、仙湖、两江、马头、灵马、锣圩、罗波等乡镇新建或改扩建猪场,优先扶持申报建设生物发酵床猪舍的养猪场(35万、10万元档次建设面积分别达到201*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并酌情减免或降低粪污处理设施的建设面积。③、有充足的前期资金进行建设,按要求与县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建设合同,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项目建设验收期为201*年12月。④、201*年以来已获得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国家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及市本级财政补助养殖示范小区项目资金专项扶持的,不予受理申报。
⑤、申报时间为201*年2月20日-3月10日。业主到所在镇水产畜牧兽医站领取申报表,项目建设选址经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初审并经镇政府盖章后报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畜牧与饲料股。
3、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要求
①、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签订的项目实施管理合同书要求,按时按量完成建设任务,要求项目建设业主于项目建设完工后一个月内向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提出书面申请验收报告,并提交编制好的项目验收所需有关材料,由项目验收组现场对照合同下达建设内容验收。合格的签发同意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予验收。对不严格按照经批复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建设,或不按合同约定实施项目意图盗取补助资金的建设业主,不予验收及报帐。
②、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实行报帐制,项目建设业主先用自有配套资金进行项目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根据项目建设业主施工进度拨付补助资金,经验收组现场复核后履行相关手续提交县财政拨付补助资金。
③、项目峻工验收之前,项目建设补助资金拨付不超过70%,验收合格后才拨付完全部补助资金。(二)、扶持合同规模养猪场发展生猪生产项目
1、扶持目的:鼓励规模养猪场发展生猪产生,扩大生产规模,规
范生猪饲养,促进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确保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鼓励多出栏商品猪,增加养殖户收入,稳定我县生猪养殖业,为我县201*年继续申报全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奠定基础。
2、扶持对象:县辖区内的规模养猪场愿意与畜牧主管部门签订生猪质量安全承诺合同并经畜牧兽医部门核实达到以下要求:
(1)常年存栏能繁殖母猪20头或常年存栏生猪100头以上,年出栏生猪300头以上。
(2)猪场选址位于县城环城路以外,距离南武城市大道500米以上,距居民集中区100米以上。
(3)存栏、出栏的生猪必须佩戴动物免疫标识,按要求主动向检疫部门申报出栏产地检疫。
(4)近两年内不发生污染影响事件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5)凡是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中不接受县乡动物防疫机构指导、监督与疫病监测的,一律不列入扶持对象。
3、扶持标准及方法:
安排313万元用于扶持合同规模养殖场发展生猪生产,为体现多产多奖的原则,按201*年实际出栏量扶持金额:肉猪8元/头,仔猪5元/元。出栏量的核定以当月申报检疫数量为准,自201*年4月1日起计算,逐月发放。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养猪场猪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及购买饲料等支出。
次月5日前由养猪场凭生猪出栏检疫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水产畜牧兽医站申报,经所在地水产畜牧兽医站审核,报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和县财政局核实;县直规模养猪场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经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和县财政局核实,作为扶持奖励的出栏数量依据。凡不按时申报或不配合核实数据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申报资格,对经核实存在虚报、多头套报等骗取出栏数据的猪场一律取消年度扶持资格。
4、扶持资金的发放:上月的出栏数据经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和县财政局核定后,由财政部门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受扶持猪场业主帐号,年内本项扶持资金发放完毕后即停止扶持。
5、申报时间201*年2月20-3月10日,各规模养殖业主向所在镇水产畜牧兽医站申报,县管规模猪场向县水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申报。(三)、扶持养猪专业合作社项目
1、扶持目的:鼓励培植养猪专业合作社(协会)的成立和发展,提高养猪业组织化程度、培养农民民主意识、增加养殖户收入,完善合作社(协会)运行机制,向规范化、信息化、品牌化运作。
2、扶持对象:在本县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持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养猪专业合作社(协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组织机构健全,章程制度完善,经营运行良好的,均可申报扶持。
3、扶持金额及使用:安排扶持资金20万元,按评分标准对申报的养猪专业合作社(协会)评审出二个等级,第一等级扶持8万,第二等级扶持6万。主要用于扶持养猪合作社(协会)建立完善的专业服务和
信息网络,加强与社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品牌营销等方面的服务关系,培养专业合作理念,强化规范管理意识,增强
合作社品牌化经营、因地制宜打造优势特色品牌,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走专业化生产、科学化管理、规模化发展的路子。
4、申报时间、要求:201*年2月20日-3月10日向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申报,同时提交本养猪专业合作社(协会)简介及201*年工作总结。(四)、生猪良种补贴项目
安排240万元向经招标程序确定的供精单位采购良种猪精24万份(10元/份),根据各乡镇母猪存栏量比例分配到乡镇配送点免费提供给养殖户,具体操作程序参照《201*年武鸣县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五)、安排保险补贴70万元,用于支付全县能繁母猪保险养户应缴保费部分。(按参保一头能繁母猪养户应缴保费12元计)。(六)、生猪防疫服务费用97万元。主要用于全县生猪防疫服务费用支出。(七)、安排65万元用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全县每个镇建设一个病死畜禽焚烧处理场,每个场补助资金5万元。由各镇政府规划安排建设用地后向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申报建设。申请截止日期:201*年3月10日。建设规格为:垃圾场选址距居民区1000米以上,占地50平方米以上,四周围墙1.5米高,场内地面水泥硬化,建有大门及挂XX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牌匾。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财政局、水产畜牧兽医局长为副组长,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
用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的领导,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难题。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发放评审工作小组要切实做好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各镇政府积极配合严格把好审核关,乡镇兽医站要按程序认真实施产地检疫,严格核实每个猪场的出栏数据。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镇、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扶持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宣传国家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扶持对象和补贴方式,切实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
(三)严格公示制度。奖励政策及评分办法要张贴到村屯,同时通过报纸、电视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认真组织实施扶持项目。
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发放评审工作小组对申报扶持建设猪场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立项,并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与项目业主签订项目管理合同书。
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负责对规模养殖场进行调查摸底上报当前存栏数据,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发放评审工作小组对入围出栏奖励猪场进行达标审核,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与达标猪场签订出栏诚信承诺书,组织各级兽医检疫人员实行分片负责,专人到场到点开展产地检疫并统计出栏量。
县发改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财政局指定专人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指导、督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予以解决,确保项目按合同约定实施建设内容及时间完成。
(五)加强监督管理。要建立奖励资金使用报告制度,加强资金资金追踪问效和监督管理机制,确保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补贴或挪作他用、滞留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第427号)及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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