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证明联系卡、借读证明3
新安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异地借读
联系卡
学校:你校年级班学生,因,申请到我校年级班借读,如同意,请填写下面“回执”。县乡(镇)学校(章)年月日
新安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异地借读
回执
学生情况学生姓名原在班级出生年月班主任姓名学号转出时间家长姓名家庭情况工作单位户口所在派出所家庭地址新安县乡(镇)学校(章)
年月日
存根()转字第号年姓名级
年龄籍贯学籍号转出时间转入学校()转字第号
学校:
20年月日
洛阳市新安县学生转学证我校年级班学生,系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现年岁,学籍号,现因申请转学,经研究同意,准予转学,特此证明。新安县铁门镇第三初级中学字第号(校印骑缝章)
借读证明存根字第号学生,性别,学号,身份证号,现年岁,系省市(县)人,于年月在本校年级班学习,现因请求到县(市、区)学校借读,经核准,发给借读证明。此致新安县铁门镇第三初级中学年月日
借读证明中学:学生性别,学号,身份证号,现年岁,系省市(县)人,于年月在本校年级班学习,现因要求借读你校,特此证明。新安县铁门镇第三初级中学年月日………………………………………………(校印骑缝章)………………………………………………
借读回执中学:你校年级学生现已到我校中年级班借读,特此证明。中学(章)年月日
扩展阅读:三教字〔201*〕57号
三教字201*57号
三门峡市教育局文件签发人:王平灿
三门峡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体局,市区各普通高中:
现将《三门峡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三门峡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三门峡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普通高中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普通高中的学生档案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应实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校招生、军队征兵、社会招工等提供参考。
第四条普通高中学籍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学校三级共同管理,职责如下: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全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并直接管理直属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建立三门峡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核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并管理本辖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对所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在秋季开学两个月内向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普通高中新生学籍数据库。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等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就读须报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中招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填报的志愿及中招成绩,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予以录取。课改实验区考生综合素质评定结果要作为录取的依据。
第六条凡被录取的新生,凭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
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学籍。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的处理。
第七条学生死亡、失踪或被刑事拘留,招生学校须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有唯一的学籍号,严禁为普通高中学生办理双重学籍或为往届生办理假学籍,凡未经普通高中录取备案的学生,一律不准增补学籍。
第三章评价
第九条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学籍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对学生的评价,包括健康检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业成绩、学年评语、社会实践活动等内容。
第十一条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河南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对高中毕业会考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可
参加重考,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学生的学科学习业绩和综合评定情况,决定学生的升级、留级、毕业或结业。考试学科成绩不及格的,应予以补考。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十四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核作弊者,该生该学科的学业考试、考核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学校应视情节轻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年经学业考核和综合评定,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学生综合评定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及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即使学科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学生学习业绩特别优异,能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
跳级申请,并经所在学校及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由市教育行政部门随上一年级学生重新建立学籍号,原学籍号作废。
第十八条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必修科目中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或语文、数学、外语、信息技术、体育(除批准免修者外)五科中的三科不及格者,可予以留级或跟班试读。
留级学生应随下一年级学生重新建立学籍号,原学籍号作废。
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每年留级学生最多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高三学生一般不得留级。
留级生不具有高校招收保送生资格。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可准予休学。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
第二十条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经所在学校审核
同意,报县(市、区)及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一条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县(市、区)及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休学。
第二十二条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视病情可令其休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后,符合复学条件,应及时申请复学。学校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报县(市、区)及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安排在适当年级就读。
第六章转学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考,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同意,开出转学证明,并经转入学校同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学。转学学生学籍号应按转
入学校相应年级学籍号顺延。
第二十六条转学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在本县(市、区)内各普通高中间转学的学生持所在高中开具的转学证、高中学籍表到转入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在本市内各普通高中间转学的学生持所在高中开具的转学证、高中学籍表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学校、转入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往省内其它各市及外省(市)普通高中转学的学生持所在高中开具的转学证、户籍证明、高中学籍表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普通高中应按学期退还转出学生所缴纳的择校费。第二十七条转入学生须持转学证明、户籍证明、高中学籍表经转入学校、转入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给予新的学籍号后,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由外省转入我市的学生还须持有转出省学籍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和会考成绩证明。
第二十八条高一上学期和高三学生下学期一般不予转学。
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严禁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和没有学籍的学生入学。
会考管理部门和各普通高中严禁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和没有学籍的学生报考高中会考。
第二十九条成年学生要求退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劝阻仍坚持退学者,可准予退学。未成年学生退学必须由其本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
退学后,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学校应将学生退学和重新回学校学习的情况报县(市、区)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不得歧视、迫使或变向迫使学业成绩后进的学生退学。
第七章借读
第三十条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如学校学额许可,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借读: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或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学校证明,经接
收学校同意后,并报县(市、区)及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借读手续。
第三十二条借读生不能做为学校正式学生。第三十三条借读学生应在学籍注册学校参加毕业会考,并由学籍注册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参加全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达到毕业标准,综合评定、体育成绩达到合格标准者,准予毕业。普通高中要举行毕业典礼,统一发放经教育行政部门核验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参加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学校可先发给结业证书。待其通过高中毕业会考,达到毕业标准后,学校可核准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三十六条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达不到毕业标准的,准予结业。
第三十七条学生综合评定不合格的,原则上不予毕业,学校可发给结业证书。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学生的获奖情况均应记入该生学籍档案。
1.奖励分为优秀学生奖、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单项奖等。
2.对符合市级优秀学生评选条件的学生,可评为市级优秀学生。凡被评为市级优秀学生者,发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优秀学生证书。
3.对德智体美表现突出的学生,可评为校级、县(市、区)级、市级、省级三好学生。县级三好学生必须在校级三好学生中评选产生;市级三好学生必须在市级优秀学生、县(市、区)级三好学生中评选产生;省级三好学生评选条件依据省教育厅制定的标准执行。凡被评为省、市、县(市、区)、校级三好学生者,分别发给省、市、县(市、区)、学校统一印制的三好学生证书。
3.学生干部中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按校级、县(市、
区)级、市级和省级评定,评定条件、评定方法及证书发放均与三好学生相同。
4.高中学习期间,获得过省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各门学科成绩均达到优秀等级、体育达到国家颁布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要求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可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由省教育厅颁发统一印制的证书。
5.对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劳动等某一方面表观突出的学生,可评单项奖。
第三十九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教导处、学生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和家长后向校长申报,经校务会议决定,由校长公布。
第四十条处分期限一般为半年。在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观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消其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少数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进行特殊教育。
第四十二条对学生进行特殊教育,须由其监护人提
出申请,学校同意并出具转学联系单征得转入的特别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学施教。
有正当理由并在特殊教育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转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学习,原学校或其他学校应准予其转入。
第四十三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四十四条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一并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若有异议,
可向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仍解决不了的,可向三门峡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三门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三门峡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是三门峡市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十七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此前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主题词:教育学籍管理通知
三门峡市教育局办公室201*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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