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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购税开征调研报告

时间:2019-05-29 22:54:35 网站:公文素材库

车购税开征调研报告

泽普国税局关于开展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调研的报告近年来,汽车消费迅猛发展,车购税收入大幅增长,车购税征管工作不断发生变化。为适应车购税征管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研究修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并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司关于开展车辆购置税征管情况调研的通知》,该通知针对政策执行、征收管理、机构人员3大项共16小项内容提出现存的问题,征询解决办法,这些问题是现阶段车购税征管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也是纳税人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非常贴近车购税征管的实际。泽普国税局根据地区局要求,结合实际深入研究,积极开展车购税征收管理调研工作,提出了车购税征管情况调研报告。

一、组织领导

泽普县国家税务局成立了以局长为领导,以业务骨干为组员的调研小组,以务实、求真为原则开展调研活动,首先结合该局实际,对照《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司关于开展车辆购置税征管情况调研的通知》中指出的问题,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梳理,进一步明确了该局执行该办法所存在的问题,随后,调研小组对梳理后的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寻找解决之策,对提出的解决方法进行反复斟酌,重点对方法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最后统一意见并形成了车购税征管情况调研报告。该报告提出关于车购税电子申报、最低计税价格制度、转籍过户规定等在内的问题与建议共七大项,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实践意义。

二、车辆购置税概述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税率为10%,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当前车辆购置税征收存在五个典型现象:1、汽车消费鼓励政策要退市,现在汽车销售这么红火,小排量购置税减免优惠政策应该不会再延续了,201*年以来全国的汽车销量都有了很大幅度的增长,原本用于鼓励汽车消费的小排量购置税优惠政策自然没有存在的必要。很多业界人士都表示,这一优惠在201*年年底结束后,应该不会再延续。2、从201*年底开始实施的小排量购置税减半优惠本应在201*年年底时结束,政府在综合各种因素的考虑后,最终决定把原来的“1.6L及以下排量车辆购置税减半”的优惠更改为“1.6L及以下排量车辆购置税按7.5%征收”的优惠政策,并把优惠期延至201*年的12月31日。3、相对于201*年的优惠,201*年的购置税优惠少了2.5%,但市场销量仍节节上升。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预计,201*年中国汽车销售将达到1700万辆,比201*年增长25%,达到美国历史上的最高水平。面对这些数据,众多媒体与业内人士都认为,应尽快取消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4、如果购置税优惠取消,对于广大购车者来说,购车的成本可能会增加201*多元。购置税优惠车型覆盖多集中在8万-12万元的经济型车型,消费群体对价格比较敏感,售价10万元的车可以减免2500元。5、不少业内人士也认为,假如这部分减免到201*年真的不再延续,将会刺激部分消费者提前释放消费,进而在年底前买车。201*年年底就发生这样的现象。

三、泽普县征收车辆购置税现况

先说本地实际状况符合上级做出开征1.6以下车购税的决定(300以上字,比如农业大县远离莎车喀什,1.6以下的车买的较多,现有软件设施和管理手段可以达到上级开征要求等),再说近年来农民生活水平有提升,买车人日渐多,多是1.6以下车辆,多次前来问询被告知要去莎车或喀什办理车购税,纳税人多有不满(200-300字),再说将车购税开征设在泽普局将有效减少办税成本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瞎扯上200-300字。再说非免检车辆及1.6以上的车辆不多,并且刚开始作为试点阶段,还是需要将非免检车辆及1.6以上的车辆在异地征税,这就差不多1000多字了,然后再谈谈开征后可能遇到的情况和思考(这些网上就有了),最后人员培训

自小汽车车购税征收管理权限下放至县级税务机关后,泽普县国税局积极采取措施,做好车购税开征工作。

一是做好征收宣传。在县电视台黄金时间播放滚动字幕,将车购税征收地点、纳税事项等向全县进行公布。在县局网站及办税厅及时公布最新的车购税政策,在宣传栏内张贴车购税办税指南,上门对主要的小汽车销售网点散发宣传材料,确保纳税人办税一次成功。二是服务政策解读。及时学习有关政策,开展业务操作培训。指派专人在前台负责纳税咨询和政策辅导,结合少数地区发生借车购税退税之名骗财案件,重点讲解车购税方面相关的优惠政策,对于小排量汽车认真落实征收政策,保证政策执行到位。三是加强部门联系。加强与县交警车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由车管所对登记注册车辆纳税情况进行把关,对未申报纳税的,不予办理登记入户手续,确保“先税后证”的规定得到坚决执行。双方定期进行交流协查,建立登记台帐,确保每辆入户小汽车均缴纳车购税。

扩展阅读:浅谈当前摩托车购置税征收

浅谈当前摩托车

车购税征收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谢冰

江西省龙南县国税局341700

0[摘要]

摩托车由于自身的特点及历史的原因,其车购税征收历来有很大的难度。过渡期征收主体的改变,内部管理职能、管理方式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摩托车车购税征收工作更是遇到新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当前摩托车车购税征收工作面临的几个主要的、具体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车购税摩托车问题对策1[前言]

自201*年1月1日,车辆购置税由交通稽征部门代征改为由国税部门直接征收以来,各地车购税征收机构积极开展工作,基本做到了平稳过渡。但是,由于各地的内外因具体情况不同,存在征收不平衡的情况。尤其是摩托车车购税的征收,我市各县(市)差别很大,总体形势不容乐观。积极排除和解决那些不利因素,变被动为主动,是车购税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

2当前摩托车车购税征收的现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60号),从201*年1月1日起,至新的征收管理机构设置到位前定为过渡期。就我市的情况,征收人员基本为原稽征部门划转人员。人员设置除市车购税征收分局外,各县(市)车购税征收人员人数13人不等,主要征收摩托车和农用车车购税。虽然各县(市)局都挂了“车购税征收分局”的牌子,但业务暂纳入办税大厅管理,工作范围主要是征收业务,工作环节大致为“征税核发完税凭证将税款存入专户”。据了解;各县(市)的摩托车车购税征收情况差别很大。如龙南县上半年征收摩托车达到2677辆,车购税达到74.11万元。而有的县至今尚未征收摩托车车购税。

3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3.1由于摩托车车购税征收难度大、税额小的特点,不少县(市)积极性不高,不太重视这项工作,对征收情况不太理想有直接关系。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但现实情况是,除极少数县(市)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在办理摩托车登记注册手续时,能严格把关(如龙南县),大部分县(市)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没有按照《条例》的规定,在没缴纳车购税的情况下办理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导致摩托车车购税的大量流失。

3.3执行的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现行的最低计税价格是按照摩托车生产厂家的出厂价格确定的。众所周知,销售商是不可能按出厂价格销售的,实际价格往往要高得多。但为了争取更多的买主,销售商往往主动提出少开发票金额,以达到车主少缴车购税的目的。如5月30日,龙南某摩托车经销公司售出的林肯LK1255X摩托车,实际售价3700元,应征车购税316元。而发票所开金额才2500元,刚好是最低计税价格,车购税为250元。如此,少征了65元。现在很多经销商有专人帮办缴税手续,对自己经销的车型的最低计税价格很清楚,所开发票金额几乎都在最低计税价格左右。

3.4由于历史的原因,社会上存在大量的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登记注册,而未缴纳车购税的摩托车。此类摩托车的存在,不但本身流失了大量税源,更严重影响现在购车者缴纳车购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征收工作带来不良的影响。

3.5车购税由国税部门征收后,业务上基本沿用过去稽征部门的管理办法。由于划转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过去并没有具体办理过车购税征收业务,而现行管理体制各县(市)车购税征收没有上一级业务指导部门,没有一个明确的、操作性强的规范性管理办法,导致实际工作中遇到要解决的问题却不知道请示谁的尴尬。

4.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4.1涓涓细流可以汇成浩瀚大海。各县(市)要高度重视摩托车车购税的征收工作,尽快把它列入年度考核内容,提高征收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应征不漏。

4.2继续加大车购税征收政策的宣传力度。运用各种传播媒介,采取各种方式和手段,把车购税征收政策深入到千家万户,使广大车主认识到购车缴税是自己应尽的义务,提高他们自觉缴纳车购税的积极性,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征税环境。

4.3出台强有力的、操作性强的车购税征收实施细则。虽然从201*年1月1日起便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但实际执行的力度和效果并不理想。可以采取由税务部门和公安车管部门联合下文的形式,严格规定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一律不得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已经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未完税车辆,一律限期补缴,否则不予办理年审手续。

4.4由于实际工作中对销售商低开发票的行为实施惩罚和打击在技术上有一定的难度,可把最低计时价格由根据出厂价格改为参照市场平均价格。这样,既符合《暂行条例》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也更符合实际情况。

4.5明确市局车购税分局为各县(市)局车购税分局业务指导部门。如此,有利于车购税征收工作的规范管理。

5结束语

车购税征收是国税部门的一项新的工作,过去稽征部门多年的工作实践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应加以总结,并在以后的工作中逐步完善。只要我们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应对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摩托车车购税征收工作一定会有飞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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