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心脑血管疾病监测方案
X卫字〔20XX〕X号
XXX镇卫生院
心脑血管疾病监测实施方案
近年来,心脑血管疾病负担不断增加,为有效识别、预防并控制此类疾病及与之相关的危险因素,XX卫生院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1.建立持续、高效的XX镇心脑血管疾病监测系统。2.掌握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病动态和流行趋势。
3.了解心脑血管疾病相关危险因素在不同人群和地区的分布。4.为制定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对策提供科学依据。二、监测对象所有XX镇居民。三、监测范围
㈠监测病种(ICD-l0编码)
1.卒中⑴脑梗死,I63
指因脑部血液循环障碍,缺血、缺氧所致的局限性脑组织的缺血性坏死或软化,包括血栓性脑梗死及栓塞性脑梗死。
⑵脑出血,I61
指非外伤性脑实质或脑室内出血。⑶蛛网膜下腔出血,I60
指脑表面血管破裂后,血液流入蛛网膜下腔。⑷未定型卒中,I64
临床有明显症状,且医师已作卒中诊断,但由于各种原因(如未作影像学检查,遗失详细的病历)而无法明确归为上述⑴⑵⑶类的卒中病例。
2.冠心病
⑴急性心肌梗死,I21-I22
28天(包括28天)以内的致死性和非致死性发作。⑵冠心病死亡,I20-I25
急性心肌梗死发病28天(不包括28天)后的死亡和其它各种类型冠心病的死亡。
其他,如脑梗死后继发出血;抢救引起的出血;28天(包括28天)内原发灶的复发等。
*ICD-10编码部位监测病种脑梗死脑血管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
编码I63I61I602
非监测病种G45(短暂性脑缺血),I62,I65-69,腔梗等卒中未分型心血管冠心病死亡急性心肌梗死I64I20-25I21-I22冠心病发病等*ICD-l0编码只是提供初步的筛选标准,具体情况仍应结合本方案的各项要求。
四、监测网络及职责
村卫生室及院内各科室作为监测点,负责报告符合监测病种的就诊或住院病例。防保科进行核实、录入本辖区的病例信息,协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漏报补报及漏报率调查,并完成本辖区各类监测报表的统计上报等工作。
五、监测内容及方法
在全镇范围内进行脑卒中发病死亡、急性心肌梗死发病死亡及冠心病死亡信息的收集、核实及上报。
1、信息收集
本院各科室及各村医定期进行发病死亡信息的收集工作。对符合上报条件的门、急诊(留观)及住院患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居住地址、联系电话、诊断、ICD编码、是否新发、发病日期、死亡日期、预后等)进行汇总,定期上报至防保科。
防保科在明确诊断报病病种后,及时填写心脑血管病发病死亡相关信息,并汇总整理录入后,定期上报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信息录入
在核实完毕后,应定期由防保科统一录入数据库,录入时需确保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并妥善保存整个工作流程中所有的原始资料(书面
及电子文档)以便核对和质控。
3、质量控制⑴报病质控①查重
信息收集汇总阶段,应尽可能避免重复上报。对前期无法避免的重复,应在数据录入后,根据数据库信息,在确认为相同的病例时,将重复上报的病例予以剔除。
②补漏
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病例的漏报补报工作。③纠错
对于在核实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明显错报病例,应进行及时更正。
⑵信息质控
在每次上报前,应对信息填写的完整性、清晰度及报病病种的正确性进行初步质控。要求字迹清晰可辨,重要信息无填写错误及缺漏,无明显错报情况出现。否则应及时联系责任医生进行完善。
4、统计上报⑴常规上报
将收集、核实的病例信息及汇总后的相关统计报表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上报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⑵漏报补报
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病例,在年终应进行统一
补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各类资料统计1.人口统计
以户籍人口为准,按公安部门的人口登记资料统计平均人口数,填报人口统计表。
2.发病率、死亡率统计
发病率和死亡率一般以年为观察期间,根据本区心脑血管疾病年报表及人口统计表,分别计算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率和死亡率。
3.发病统计
急性心肌梗死发病及卒中发病的期限均定为急性发病后28天,28天(包括28天)内如有新发展或第二次急性发作均不另登记,但应在备注中写明;如28天(不包括28天)后有新发展或急性发作则另行登记一次。
4.死亡统计
急性心肌梗死及卒中死亡发生在急性发病28天(包括28天)以内的为急性心肌梗死及卒中死亡。发病28天(不包括28天)后的死亡如无再次急性发作,则列为冠心病死亡及脑血管病死亡。
七、时间节点
1.月报表:每月2日前上交上一个月的统计报表。
2.年报表、漏报补报报表及工作总结:每年3月1日前上交。3.漏报率调查:每年年初进行,完成上一年的漏报率统计工作。
XX镇卫生院20XX.X.X
扩展阅读:普陀区心脑血管疾病监测总体方案及工作手册
普陀区心脑血管疾病监测总体方案及工作手册
(试行)
近年来,心脑血管疾病负担不断增加,为有效识别、预防并控制此类疾病及与之相关的危险因素,上海市已逐步开展心脑血管疾病监测,普陀区根据《上海市心脑血管疾病监测(201*)总体方案及工作手册(试行)》,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1.建立持续、高效的普陀区心脑血管疾病监测系统。2.掌握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病动态和流行趋势。
3.了解心脑血管疾病相关危险因素在不同人群和地区的分布。4.为制定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对策提供科学依据。二、监测对象
拥有上海市户籍的所有居民。三、监测范围
㈠监测病种(ICD-l0编码)1.卒中⑴脑梗死,I63
指因脑部血液循环障碍,缺血、缺氧所致的局限性脑组织的缺血性坏死或软化,包括血栓性脑梗死及栓塞性脑梗死。
⑵脑出血,I61
指非外伤性脑实质或脑室内出血。⑶蛛网膜下腔出血,I60
指脑表面血管破裂后,血液流入蛛网膜下腔。
⑷未定型卒中,I64
临床有明显症状,且医师已作卒中诊断,但由于各种原因(如未作影像学检查,遗失详细的病历)而无法明确归为上述⑴⑵⑶类的卒中病例。
2.冠心病
⑴急性心肌梗死,I21-I22
28天(包括28天)以内的致死性和非致死性发作。⑵冠心病死亡,I20-I25
急性心肌梗死发病28天(不包括28天)后的死亡和其它各种类型冠心病的死亡。
㈡非监测病种
如果是以下疾病或由于以下各种情况所引起的临床症状,则视为非监测报病病种:
1.腔隙性脑梗死、短暂性脑缺血发作;2.硬膜外出血、硬膜下出血;3.冠心病发病;4.严重的颅(脑)外伤;
5.肿瘤,如原发性或转移性中枢神经系统肿瘤(恶性或良性);6.代谢障碍或体液与电解质紊乱所致的昏迷,如:糖尿病、低血糖、癫痫、低血容量、中毒、药物过量、尿毒症或肝脏疾病所致者;
7.颅神经炎,如面神经炎的周围性面瘫等;
8.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脑脓肿,肉芽肿,脑膜炎,脑炎及其它任何累及脑与脑膜的感染。
9.药物,如应用抗凝血药物引起的出血。
⒑其他,如脑梗死后继发出血;抢救引起的出血;28天(包括28天)内原发灶的复发等。
*ICD-10编码部位监测病种脑梗死脑血管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卒中未分型心血管冠心病死亡急性心肌梗死编码I63I61I60I64I20-25I21-I22冠心病发病等G45(短暂性脑缺血),I62,I65-69,腔梗等非监测病种*ICD-l0编码只是提供初步的筛选标准,具体情况仍应结合本方案的各项要求。如:腔隙性脑梗死的编码为I63.9,但不是指编码I63.9的都不报告,需要具体分析。卒中后遗症虽然不进行报告,但只要涉及到根本死因问题,如:因卒中引起的褥疮感染(编码为L89)在患者死亡时,必须要进行报告。
四、监测网络及职责
按三级报病网络,逐级上报及反馈。第一级网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本区各级各类综合性医院作为一线监测点,负责报告符合监测病种的就诊或住院病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实、录入本辖区的病例信息,协助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漏报补报及漏报率调查,并完成本辖区各类监测报表的统计上报等工作。第二级网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收集、分发、交换本区病例信息,并
对信息进行质量控制;进行漏报补报及组织漏报率调查,完成本区各类监测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分析总结资料;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并每年召开一次总结交流会。第三级网络: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市监测报病工作,对报病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每年对各区(县)进行考核,并分析总结全市监测病种信息。
五、监测内容及方法
全区各级监测点根据本方案以下内容要求,在全区范围内进行脑卒中发病死亡、急性心肌梗死发病死亡及冠心病死亡信息的收集、核实及上报。
1.信息收集⑴二、三级医院
二、三级医院条线医生在信息科医生的协助下定期进行发病死亡信息的收集工作。通过全区二、三级医院的软件信息平台(如HIS系统等),根据ICD编码及疾病诊断关键字,对符合上报条件的门、急诊(留观)及住院患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居住地址、联系电话、诊断、ICD编码、是否新发、发病日期、死亡日期、预后等)进行汇总,定期以电子版(F1.2,见附件10)形式导出并上报至本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如果二、三级医院暂时缺乏信息平台,那么门、急诊(留观)或住院的首诊医生应在明确诊断报病病种后,及时填写心脑血管病发病死亡相
关信息(F1.1,见附件10),并由条线医生汇总整理录入后,定期上报至本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临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如果发现未在其他医院就诊且为新发病例的患者,及时填写心脑血管病发病死亡相关信息(F1.1,见附件10)。对于无法确诊(如缺少CT等仪器设备)需要转院的病例,首诊医生应做好相应记录(F2,见附件11)。由条线医生汇总整理录入,定期上报至本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编码(参见“监测病种”),条线医生应每月与生命统计条线进行核对,将符合报病条件的遗漏病例进行补漏。
村卫生室或居委会卫生站应定期通过各种途径(如楼组长报告、其他调查发现等)发现并报告符合监测病种的病例。负责医生需将患者最基本的信息(姓名、居住地址、联系电话、诊断)及时提供给所在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科医生。
2.信息交换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收到各医院的F1后,按不同社区管辖的病例进行分类,定期将Fl分发至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果是外区的病例,应及时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区(县)之间的信息交换,并做好相应记录(见附件12、1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确认所分发到的所有病例为本社区管辖范围,否则应及时退还非本社区的病例Fl给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病例所属的社区进行再次确认后重新分发。
3.信息核实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根据所分发到的患者信息,可以结合社区团队服务模式,派专人及时到患者家中进行随访及核对病情,在随访核实的过程中完成Al、A2及A3的填写。在核实过程中,如果出现与原有信息不符的情况,则应在反复确认后进行修改。如果出现因各种原因而导致的失访情况,则应在Al上予以注明,并退还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有随访核实后的信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条线医生收集汇总,对符合上报条件的病例,进行各项报表统计工作,并以电子版形式上报至本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信息录入
Al-A3的内容在核实完毕后,应定期由社区统一录入数据库,录入时需确保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并妥善保存整个工作流程中所有的原始资料(书面及电子文档)以便核对和质控。
5.质量控制⑴报病质控①查重
信息收集汇总阶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通过Fl及时发现重复病例,尤其对疾病后遗症的转院治疗应尽可能避免重复上报。对前期无法避免的重复,应在数据录入后,根据数据库信息,在确认为相同的病例时,将重复上报的病例予以剔除。
②补漏
各级医疗机构应定期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人员通过各种
途径进行病例的漏报补报工作。在二、三级医院可以通过定期查阅病史或出入院情况等资料,进行查漏。在社区可以通过结合定期的各种上门调查进行查漏,如漏报率调查、流行病学调查等。村卫生室或居委会卫生站等作为基层监测点,通过各种途径发现并补充报告符合监测病种的病例。
③纠错
对于在核实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明显错报病例,应进行及时更正。
⑵信息质控①二、三级医院
首诊责任医生应规范、工整地填写F1。医院条线医生在每次上报前,应对信息填写的完整性、清晰度及报病病种的正确性进行初步质控。要求字迹清晰可辨,重要信息无填写错误及缺漏,无明显错报情况出现。否则应及时联系责任医生进行完善。
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认真填写Al-A3,每次上报前,应对信息填写的完整性、清晰度及报病病种的正确性进行自我质控。要求字迹清晰可辨,重要信息无填写错误及缺漏,无明显错报情况出现。
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对所有Al-A3的内容要进行卷面质控,要求填写的信息规范、完整、正确,避免遗漏、字迹模糊、逻辑错误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应对原始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上门或电话的抽查质控,确保数据来源的准确性。录入
数据库的信息可以通过抽取一定比例的病例进行二次录入,最后比较检验其一致性。在进行质控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错误情况,应予以及时更正。对于错误率高的信息应重新进行调查核实或录入。具体要求如下:
●卷面信息质控:每月一次,对当月所有已完成的Al、A2、A3进行100%卷面质控。如果某份病例信息(包括Al-A3)的基本信息出现错误或非基本信息错误数超过1个(此份病例信息判为不合格),则应要求对该份病例信息进行全部重新填写。如果某个社区的病例信息不合格率(不合格的病例信息份数/病例信息总份数×100%)超过5%,则应要求对该社区的此次全部病例信息进行重新核实填写。
●信息真实性质控:每季度一次,抽取当季度5%的Al进行二次核实,同时核对相应的A2、A3信息。如果存在差异,须反复确认后再修改填写。基本信息出现差异(因医生的差错而导致的差异,不包括非主观原因造成的差异,如患者冒用医保卡或虚报等)或非基本信息的差异数如超过1个,则视为信息不真实,则应要求该社区对此次全部病例信息进行重新核实填写。
质控过程中,所有已被修改的原始信息均须留存参照。更改时要求用红笔在原有信息上用双删除线(图示:错误)删去,同时用红笔在旁边填上更新后的信息。
●信息录入质控:对于已录入的Al-A3信息,抽取10%的数据进行两次录入,确保数据录入的正确性,正确率要达到95%。
●报表信息质控:对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上报的各类报表进行及时性、正确性、规范性等内容的质控。要求及时率、正确率、规范率(报表上报符合要求的次数/报表上报的总次数×100%)分别达到90%以上。
在完成各项质控工作后,需填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的质控报表(见附件14、15)。
6.统计上报⑴常规上报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收集、核实的病例信息及汇总后的相关统计报表A4、A5、A6、A7、A8(见附件4-8)以电子版形式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上报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确认数据正确后进行资料统计,并上报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⑵漏报补报
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病例,在年终应进行统一补报A4-A7的数据。上报方法同前。在年报上报截止日后所发现的漏报病例也应采用A4-A7格式,并做好相关记录。
⑶漏报率调查①人口漏报率
漏报率调查作为对心脑报病系统的评估手段,应定期(每年由市疾控统一安排5个区县)对所管辖的社区进行横断面调查。调查前由区疾控随机抽取各监测社区(乡镇)的街道、里委、村等,要求总的被调查人数达到社区总人口的5%,对所抽到的对象逐一进行上门调查,记录漏报情况,统计人口漏报率[人口漏报率=漏报率调查中发现的漏报人数/(年度实报总人数+漏报率调查中发现的漏报人数)×100%],同时将发现的漏报病例及时进行补报。
②医院漏报率
每年通过漏报调查了解各医院报病情况,统计医院漏报率〔医院漏报率=医院漏报人数/(医院实报人数+医院漏报人数)×100%〕(见附件9)。
六、各类资料统计1.人口统计
以户籍人口为准,按公安部门的人口登记资料统计平均人口数,填报人口统计表。
计算公式:平均人口数=(本年末人口数+上年末人口数)/2
2.发病率、死亡率统计
发病率和死亡率一般以年为观察期间,多用10万分率表示。计算公式如下:
⑴某病发病率=(某年某人群中发生某病新病例数/同年该人群平均人口数)×10万
⑵某病死亡率=(某年某人群中某病死亡病例数/同年该人群平均人口数)×10万
根据本区心脑血管疾病年报表及人口统计表,分别计算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率和死亡率。
3.发病统计
急性心肌梗死发病及卒中发病的期限均定为急性发病后28天,28天(包括28天)内如有新发展或第二次急性发作均不另登记,但应在备注中写明;如28天(不包括28天)后有新发展或急性发作则另行登记一次。
4.死亡统计
急性心肌梗死及卒中死亡发生在急性发病28天(包括28天)以内的为急性心肌梗死及卒中死亡。发病28天(不包括28天)后的死亡如无再次急性发作,则列为冠心病死亡及脑血管病死亡。
七、时间节点
1.月报表:每月20日前上交上一个月的统计报表。
2.年报表、漏报补报报表及工作总结:每年3月1日前上交。3.漏报率调查:每年年初进行,完成上一年的漏报率统计工作。4.质控及考核:报告卡卡面及录入的质控每月进行。考核定在年中及年末进行。
八、评价指标
1.各类卒中、急性心梗发病率死亡率及冠心病死亡率;2.监测报病的覆盖率、漏报补报率、漏报调查率;3.各类报表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统一性;4.卷面信息的质控率、合格率;5.信息录入的正确率。九、附件
附件⒈上海市心脑血管病发病、死亡报告卡(A1)附件⒉上海市卒中发病、死亡病例核实表(A2)
附件⒊上海市急性心肌梗死发病(死亡)和冠心病死亡核实表(A3)附件⒋脑血管事件发病(死亡)登记表(A4)附件⒌心血管事件发病(死亡)登记表(A5)附件⒍脑血管事件发病(死亡)月(年)报表(A6)附件⒎心血管事件发病(死亡)月(年)报表(A7)附件⒏人口统计表(A8)
附件⒐心脑血管疾病报告来源及漏报汇总表(A9)
附件⒑信息登记表及汇总表(F1.1、F1.2)附件⒒转院情况表(F2)附件⒓交换信息表(F3)附件⒔交换记录表(F4)
附件⒕Al-A3卷面质控情况表(Ql)附件⒖Al-A3信息真实性质控情况表(Q2)附件⒗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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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心脑血管疾病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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