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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脉药物配置中心有关资料

时间:2019-05-29 22:55:16 网站:公文素材库

静脉药物配置中心有关资料

静脉药物配置中心(英语为pharmacyintravenousadmixtureservices,PIVAS为其缩写),是根据国际标准建立的集临床药学与科研为一体的医疗机构。它是在符合GMP标准、依据药物特性设计的操作环境下,由受过培训的药学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包括全静脉营养液、细胞毒性药物和抗生素等静脉用药的配置,为临床药物治疗与合理用药服务。1969年,世界上第一所PIVAS建立于美国俄亥俄州州立大学医院。随后,美国及欧洲各国的医院纷纷建立起自己的PIVAS。我国第一个PIVAS在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建立。此后,广州、上海及其他省市也相继建立PIVAS。卫生部201*年颁布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中指出:要根据临床需要逐步建立全静脉营养和肿瘤化疗药物等静脉液体配置中心,实行集中配置和供应。时至今天已发展成为医院药师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早在1999年,在美国93%的盈利性医院建有PIVAS,100%的非盈利性医院建立有PIVAS,西方发达国家的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教学医院均建有PIVAS。

PIVAS除了将护士配液改为药师配液外,最重要的改变在于增加了药师审方的步骤,它使药师从后台走到前台,这一改变,对于我国药师工作领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医院静脉输液配制中心完全改变了传统的用药方式,医生开好处方单后由电脑输入到配制中心,先由药师核对检查其用药的合理性,然后再严格按照无菌配置技术配置药物,提供给病人正确的输液、正确的浓度、正确的给药持续时间。

201*年12月30日,卫生部发布《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征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和《手术安全核对制度》意见的函》,将推动PIVAS的健康发展。

扩展阅读:广东省医疗机构静脉药物配置中心质量管理规范

广东省医疗机构静脉药物配置中心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广东省药学会201*年1月10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静脉药物配置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预防职业暴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医疗机构静脉药物配置是指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在符合规定的环境中对静脉用药进行集中配置。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创造条件逐步建立相应规模的静脉药物配置中心或建立实现危害药物及肠道外营养药物集中配置的配置中心(室)。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对医疗机构静脉药物配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负责对参与静脉药物配置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第六条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规范在该机构的实施负责。

第七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静脉药物配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医疗机构静脉药物配置中心具有独立性的组织机构,应隶属于药学部(或药剂科),并配备相应数量及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中心内人员配备应与所需服务的病房床位数、高峰时间段所需要配置的输液量等工作任务相适应,以确保完成临床静脉输液配置工作为原则。

第十条中心负责人应由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较强管理能力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中心内静脉药物处方的审核及成品的核对工作应由临床药师或具有多年实践经验的药师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二条中心内配置工作可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过专门培训的护理人员在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三章人员培训

第十三条中心内应备有完整的各个工作岗位的培训资料。培训资料应及时更新,更新内容应经药学部(或药剂科)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中心内工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及考核。已上岗人员应每年进行再培训及考核。并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

第十五条中心内人员培训内容应包括:本中心工作意义、职业道德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本中心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四章房屋与设施

第十六条本中心要远离各种污染源。周围的地面、路面、植被等不应对配置过程造成污染。洁净区采风口应设在无污染的相对高处。

第十七条中心内应有防止污染、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有效设施。第十八条本中心的选址需要考虑物流运输及人流的便捷,并经过专业方法计算出满足临床配置需要的使用面积。中心内应具备二级仓库、排药准备区、审方打印区、洗衣洁具区、缓冲更衣区、配置区、成品核对区等工作区域。同时在面积充足的情况下应设有其他辅助工作区域如普通更衣区、普通清洗区、耗材存放区、冷藏区、推车存放区、休息区、会议区等。全区域设计应布局合理,保证顺畅的工作流程,各功能区域间不得互相妨碍。

第十九条中心内各工作间应按静脉输液配置程序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布局。不同洁净度等级的洁净区之间的人员和物流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条中心内需将抗生素类药物及危害药物(包括抗肿瘤药物、免疫抑制剂等)的配置和肠道外营养及普通药物的配置分开。需要建立两套独立的送排(回)风系统,或配置抗生素类药物及危害药物的洁净区为独立全排风系统。排风口要远离其它采风口,距离不小于3米,排风应经处理后方可排入大气。

第二十一条中心内抗生素类药物和危害药物(包括抗肿瘤药物、免疫抑制剂等)的配置,需要在BSCII级生物安全柜中进行。肠道外营养药物和其它普通药物的配置,需要在百级水平层流净化台中进行。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百级层流台保持较好的净化工作状态,中心内对各区域的洁净级别有以下要求:一更、洗衣洁具间为十万级,二更、配置间为万级,操作台局部为百级。洁净区应维持一定的正压,并送入一定比例的新风。配置抗生素类药物、危害药物的洁净区相对于其相邻的二更应呈负压(5~10帕)。

第二十三条本中心在设计和施工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面与地面、天花板等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它措施,以减少积尘和便于清洁。

第二十四条中心内洁净区的窗户,技术夹层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顶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应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二十五条中心内洁净区应设有随时监测的仪器、仪表,包括温度计、湿度计、空气压力计等。第二十六条中心内各洁净区在尘埃粒子数、细菌测试、换气次数、温湿度等方面按洁净级别均需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相应要求。中心建立后需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市属法定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并出具书面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中心建成使用后每年应至少做一次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检测报告须存档。

第二十七条本中心应具有与所配置静脉药物相适应的药品库房,并有通风、防潮、调温设施。应设立专门的外包装拆启场所(区域)。

第二十八条中心内仓库、排药准备区、成品核对区、审方打印区等区域为控制区或无级别区域。第二十九条中心内应有足够的照度,普通工作间的照度宜大于300勒克斯。洁净区照度参照GMP标准。

第三十条洁净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的位置应适宜,不得对配置造成污染。万级洁净区内不可设地漏。工作区域内不宜设置淋浴、卫生间等。

第五章设备管理

第三十一条中心内设备的选型安装应符合静脉药物的配置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操作、维修和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第三十二条中心内与药品内包装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和吸附药品。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和容器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条中心内应建立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标准操作规程。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中心内洁净区更换空气过滤器(包括初效、中效、高效)以及进行有可能影响空气洁净度的各项维修后,必须经运行、检测达到配置规定的洁净度并经验收签字后方可使用。验证记录存档。

第三十五条中心内所有购置的核心设备应经过国家权威部门认证,其生产厂家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核心设备的维修要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厂家进行维修。

第六章药品和有关物料

第三十六条中心内应按《药品管理法》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药品管理的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七条中心内应建立药品进库验收、药品储存和养护、药品的领用、药品库存维护、药品的报损等相关程序。

第三十八条中心内各种药品应分类合理存放。按规定条件储存。

第三十九条中心内药品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储存期内如发生问题应及时退回一级药库。第四十条中心内所用的注射器、针头等一次性耗材,应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应按规定储存,并定期检查效期。其领入和使用等应制订管理制度。用后应按卫生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中心内配置过程中所使用的器具,应表面光洁平整、耐腐蚀、易清洗和消毒,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不吸附药品。

第四十二条中心内进入洁净区的物品应尽量少,避免一次性耗材在洁净区域内存放。

第七章卫生控制

第四十三条中心内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以及卫生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

第四十四条中心内工作区域中不得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生活使用物品,准备间、洁净区不得存放与配置无关的物品。中心内的废弃物按卫生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收集并由医院统一处理。

第四十五条中心内洁净区应有清洁规程,内容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适用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等。

第四十六条中心内洁净区应定期消毒,使用消毒剂不得对设备、药品和输液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第四十七条中心内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和穿戴方式应与配置操作和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洁净区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洁净工作服应可尽量减少人体皮肤暴露面积,头发和脚部不应外露,建议为连体服,洁净服需能防止人体脱落物,不同区域的洁净服不能混穿。不同洁净度级别的房间使用的工作服应定期分开清洗。应选择无微粒的洗涤方法,必要时应消毒或灭菌。

第四十八条中心内洁净区仅限于在该室的配置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四十九条进入中心内的所有人员必须按照相关区域的人员更衣消毒程序要求进行更衣及消毒后方可进入。进入洁净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第五十条中心内配置人员应有健康档案,并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静脉药物配置工作。

第八章文件管理

第五十一条中心内管理文件的要求:

(一)制定文件应符合《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二)应建立文件管理制度。新建立的文件应经药学管理机构批准。第五十二条中心内应有下列文件:(一)配置类别申报及批准文件。

(二)年检、抽检及监督检查文件记录。

第五十三条中心内应有配置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一)应有相关规范文件,如本规范。(二)应有关于流程管理、质量管理的文件,如静脉输液配置中心内岗位操作规程及静脉药物配置中心内流程的标准操作规程。

(三)应有相关验证记录,如药品的验收、配置操作验证、成品检查、成品发放及临床的反馈、投诉制度和记录等,并应有各环节责任人的签名。

(四)应有相关缺陷记录,如药品退库、报损、配置返工、不合格品管理、特殊情况处理制度和记录等,并应有各环节责任人的签名。

(五)应有临床药学相关记录,如初次使用的药品、医师坚持使用的复杂处方、预配液的配置记录等,并应有各环节责任人的签名。

(六)应有相关内外环境、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测试结果等并记录。(七)应有相关设施设备检测、使用、维护、维修保养制度和记录。

(八)应有相关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考核、继续培训、继续考核的制度及记录。

第五十四条中心内应将有关处方和配置记录等医疗文件应完整归档,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保存、备查。

第九章配置质量管理

第五十五条配置质量管理是对静脉药物配置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成立质量管理小组或指定质量管理专门人员,制订质量管理制度以及配置操作规程。

第五十六条操作人员应及时填写操作规程所规定的各项记录,填写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需更改时,更改人应在更改处签字,并使被更改部分可清晰辨认。

(一)根据医嘱所生成的输液标签应具有各个环节的操作人员相应的签字位置。(二)打印即时的医嘱清单、领药单、退药清单,保存备查。

(三)为防止配置的输液被污染和混淆,每批配置后应该清场并填写清场记录,每批配置前应确认无上次遗留物。

第五十七条洁净区的质量管理

(一)每天配置工作开始前检查设施与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相关仪表显示数据是否在要求范围内,并有检查记录。

(二)每月检测洁净区内空气中的菌落数并有记录。

(三)为确保洁净区内的洁净度,进入洁净区的操作人员数目应严格控制。第五十八条药品和器具的管理

(一)药品应分类按批号、效期摆放。不稳定药品应冷藏放置。药品的效期应有记录,应采取近期先用原则。

(二)配置过程所使用的注射器等器具应采用一次性使用的注射器和器具。临用前应检查包装是否破损,有破损的、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三)静脉药物配置所用的药品应符合静脉注射要求,不符合静脉注射规格的药品不得参与配置。

(四)注射剂液体出现沉淀、混浊、变色、分层、有异物的,及粉针剂外观颜色改变的不得使用。

(五)药品有破损、泄漏、无标签或标签不清的不得使用。

(六)定期检查药品效期,效期前使用不完的药品要及时退库,超过效期的药品不得使用,应退回药库销毁并记录。

第五十九条配置过程的质量管理

(一)临床药师应仔细审查处方。对有疑问的处方,应从网络调阅有关病历或到临床查看患者情况,并参考药品说明书及相关权威书籍、文件,以确定处方的正确。

(二)静脉药物的配置应严格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

(三)在配置过程中,应有防止药液喷溅、渗漏而引起交叉污染的措施。(四)对操作台面摆放的多份药品要有有效的阻隔措施,防止药品混淆。

(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进行配置。说明书无注明的应查找有关资料,并报上级技术人员,必要时通过实验解决。(六)医师开具的处方中有配伍禁忌的、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配置。应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正处方后方可进行配置。

(七)配置过程中出现异常反应立即停止配置,待查明原因后再行配置。如不能马上查明原因的,应及时建议医师修改处方,改为各药分别配置。

(八)肠道外营养药物等多种药物混合的静脉药物要严格按规定的加药顺序进行配置,不得随意改变。

(九)需避光的药品必须加避光罩。

(十)发生配置错误的输液不得使用(包括品种、规格),应纠正后重新配置。

(十一)配置好的输液成品应检查其外观,有异物者、出现沉淀变色等异常现象者不得使用。(十二)配置好的输液成品经质量检查人员检查合格并签字后方可放行。

(十三)配置好的输液成品应立即进行包装。存储输液成品的容器应密闭良好且定期消毒,输液由专人运送到护士站,并经主班护士验收并签字。

(十四)所配置药物出现热原反应者,经查明原因,若属于该批药品的问题,应停止使用该批药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十五)中心内应进行全封闭软袋输液的配置,便于存储、操作和质量管理,同时防止在输注过程中开放或半开放的输液系统从外界引入污染,对患者造成伤害。

第六十条中心内药师应定期与临床联系,改进不合理处方。听取临床医务人员的意见,不断提高用药质量,并有记录。

第十章临床药学工作

第六十一条中心内应配备临床药师从事静脉药物配置中心的临床药学工作。

第六十二条本中心应开展与其工作相关的临床药学工作,以提高静脉药物的疗效、防范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

第六十三条本中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包括:

(一)审核静脉药物给药方案的安全性:从药物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药物配伍禁忌、药物中毒、药物滥用和药物的不合理使用等方面,分析待配置的处方,若有可能是或属于上述情况之一,应立即电话或当面与经治医生讨论沟通,推荐正确、合理、安全、有效的治疗药物及处方。若有争议,经治医生坚持其治疗方案的,应由经治医生或其上级医生在有争议处方上再次签字以示负责,方可为其继续配置。若发现处方所列药品违反治疗原则,应拒绝配置。

(二)推荐适合的肠道外营养药物处方:定期抽查肠道外营养患者用药、相关检查的变化及所需热量,根据患者营养需求与疾病状况,推荐适合的肠外营养处方。

(三)定期向临床医生推荐最新的药物治疗信息和正确的药物治疗方案。

(四)参加与静脉药物有关的药物不良事件的处理,包括药物不良反应、药物中毒等,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所有静脉药物配置中心的临床药学工作,都应有详细记录,及时向有关上级汇报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章信息流程管理

第六十四条中心内需建立与医院信息系统相结合的信息流程,以保证病区内录入的输液医嘱可以直接传送到中心,保证实现中心内药师对处方的审核及处方的直接打印等。在实现网络信息传递的配置中心内建议安装注射剂体外配伍审查网络版软件进行处方的审核,以实现最大程度上减少输液使用的不合理处方。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规范所使用的术语:

输液成品:按照医嘱配置完成的可立即用于临床输注的药品。输液标签:按照医嘱生成的输液标签,应具有以下内容:患者准确的基本信息,医师处方内容,配置各环节责任人的签名,及其他需特殊关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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