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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已安排工作 还可以做生意吗

时间:2019-05-29 22:56:35 网站:公文素材库

退伍军人已安排工作 还可以做生意吗

退伍军人已安排工作还可以做生意吗

201*-9-523:41

提问者:臭臭亲宝宝|悬赏分:10|浏览次数:1118次

我男朋友去当兵了他不想留在部队想做生意鉴于他是城镇户口有安置卡他家里又有关系我建议他退伍后靠家里关系安置一个好的工作然后再做生意可是这样可行吗毕竟他是军人既工作又做生意会有限制吗如果没限制那么还会有优惠政策吗

201*-9-718:20

最佳答案

最近,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这是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推动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孙绍聘局长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出台的背景、政策解读以及下步如何实施等情况做了解答。

问:为什么要出台优惠政策,它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大家都知道,退役士兵安置事关军队和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退役士兵安置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矛盾,主要表现为现行安置政策法规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安置办法与市场就业机制相冲突。

为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国家不断调整安置政策,特别是近年来,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在加大安排工作力度的同时,适应用工制度的改革,积极总结各地的经验做法,不断拓宽安置渠道,积极鼓励和引导退役士兵走自谋职业的路子。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全国已有1000多个县(市)推行了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每年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已达到25%。尤其是在沿海经济发达的浙江、广东、江苏、福建等省已达到50%以上。实践证明,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也是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难的有效途径。但由于一些地方特别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筹措资金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难以落实,加之国家现有扶持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起点低、范围窄,致使多数地区推行自谋职业安置办法进展缓慢,各地发展很不平衡。为此,国务院、中央军委要求民政部会同教育、公安、财政、人事、劳动保障、人行、税务、工商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201*年,我部会同上述八个部门在深入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并联合上报了国务院。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已转发了这个《意见》。

国家制定出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其目的就是要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多方面的优惠和保障,提高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引导和鼓励他们转变就业观念,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主动走政府扶持、市场就业路子,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其根本意义在于,通过退役士兵的优惠,鼓励适龄青年积极参军报国,激励在役士兵安心服役,促进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保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问:《意见》在哪些方面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了优惠?答:《意见》从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从事个体经济、税收、贷款、户籍等7个方面规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优惠。

问:哪些对象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从什么时间算起?

答:符合《兵役法》规定在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经本人申请并经当地政府批准,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均可以享受《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从《意见》下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1*年冬季以后的转业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

问:《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哪级部门制定,具体由哪个部门发放?答:退役士兵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凭证是《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所以《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的制定、印制、发放和管理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因此,《意见》规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印制,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问:政府在哪些方面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服务?答:《意见》在加强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培训、积极为他们就业提供服务等方面,对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和就业服务单位提出了要求。

一是要求所有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包括政府机构、民间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机构),根据市场就业需要,制定具体措施、创造优惠条件,加强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为他们最终实现就业创造条件。二是要求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并提供档案管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同时,要减免一定的服务费用。

三是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应聘社会工作岗位和报考公务员时,享有充分的优先权。

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培训费用如何报销?这些费用如何解决?

答:城镇退役士兵经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就业资格证书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这笔经费,主要由当地政府解决,中央财政每年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一定的补助。

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的社会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意见》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本人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二是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凭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问:国家为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提供了哪些优待?

答:《意见》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至20分的优待。其中,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服役期间荣立三等以上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此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多长时间内享受哪些免费政策?

答: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可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3年内免交5类行政事业性费用。一是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二是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三是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四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五是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

问:《意见》中关于单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意见》规定,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问:请您谈谈,享受税收减免的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申请程序如何?可以减免哪些税种?

答:上述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只要当年新接收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就有申请免税的资格。

免税程序是由当地民政部门对企业接收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人数和签订合同等情况进行认定,同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就可以办理免税手续。经审查,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可以在3年内免除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的,将如何免税?

答:企业资格条件和免税程序大体和接收30%以上的一样,但免税的比例有所区别。只能在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问:《意见》所指新办企业是指哪类企业?

答:是指《意见》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同时,《意见》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问: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能否免税?可以免哪些税种?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的,从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将如何免税?

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注:农业税全国已取消)。

问: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其经营资金不足时,在贷款方面能否给予支持?

答: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其经营资金不足时,可以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问:优惠政策对退役士兵户籍迁移做了哪些规定,与以往的政策有何不同?答:目前退役士兵的安置去向基本上是“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这次优惠政策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均可以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有关证明在当地办理落户。此外,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随其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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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开店有何优惠政策?

省民政厅: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3年内免交5类行政事业性费用。同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

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来源:作者:日期:10-01-09

国家之所以在税法中要规定减税、免税,是因为各税种的税收负担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的社会平均负担能力来考虑的,税率基本上是按平均销售利润率来确定的,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不同的纳税人之间或同一纳税人在不同时期,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负担能力上会出现一些差别,在有些情况下这些差别比较悬殊,因此,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需要由某种与这些差别相适应的灵活的调节手段,即减税、免税政策来加以补充,以解决一般规定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照顾经济生活中的某些特殊情况,从而达到调节经济和促进

生产发展的目的。

三、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的程序:

符合政策性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征收机

关按审批权限审批。具体手续如下:

1、纳税人持申请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到主管征收机关大厅领取《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后,报送到主管征收机关办税大厅,同时

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分局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属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无论同意与否均拟文答复纳税人。属权限范围外的,应填写《减免税呈批表》报市局审批。经市局审批同意减免税的,由征收机关将《减免税申请表》和同意减免税的批复文件送纳税人一份。经同意减免税的企

业,在减免税期间应按期填报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收入的情况。

3、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享受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

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四、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1、军转干部就业免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专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

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转联201*]8号、财税[201*]26号)2、为安置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其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转联201*]8号、

财税[201*]26号)

3、转业军人自主择业免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企业,从201*年5月1日起,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按国转联[201*]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财税

[201*]26号、财税[201*]18号)

4、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

[201*]93号)

5、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1*]93号)6、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

免征营业税。(财税[201*]93号)

(二)企业所得税

1、军转干部就业免税。对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其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

业所得税。([201*]国转联8号、财税[201*]26号)

2、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商业零售企业。自201*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

÷企业职工总数×100%)×2。(财税[201*]93号)

3、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自201*年1月1日起,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1*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财税[201*]93号)(三)个人所得税

1、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纳个人所得税。(条例第4条)

2、军转干部就业免税。从201*年5月1日起,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01*]国转联8号、财税[201*]26号)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免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

所得税。[国办发(201*)10号]

4、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免税。从201*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01*]国转联8号、财税[201*]26号)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财税[201*]93

号)

2、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财税[201*]93号)

退伍军人减免税申请书

来源:作者:日期:10-01-09

退伍军人减免税申请书

带退伍军人退伍证,转业证到当地民政部门申领军人安置表,无此表,可以口头向民政部

门表明来意,一般可由当地居委打证明作为依据,也可申请免税.

退伍兵回乡后,自己办厂或开店政府有哪些优惠政策?

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问题,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大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积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着眼军事斗争准备和军队现代化长远建设,遵循继承发展、政策从优、整体筹划、稳步推进的原则,从有利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安全稳定、有利于维护广大士兵合法权益和调动积极性出发,充分吸纳和借鉴国内外有益的做法和新鲜经验,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体系。(一)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保留城镇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的政策。城镇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是我国安置退役士兵的一贯政策,也是激励适龄青年参军入伍和保持部队稳定的有效措施。从整体上分析,虽然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政策在执行中遇到了诸多困难,但仍对退役士兵有较大吸引力。当前的实际情况是,多数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还具有一定的安置能力,只要科学统筹,加大协调力度,退役士兵是能够得到妥善安置的。同时,经过军营生活的培养锻炼,大多数退役士兵具备良好的劳动素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地方人才需求。因此,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保留城镇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的政策,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在执行这一政策过程中,需要逐步缩小安置范围,提高安置质量;要体现奖励原则,重点安置服现役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士兵;还要体现照顾政策,优先安置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伤病残士兵。(二)建立经济补偿制度,重点解决中级士官安置难的问题。为了缓解中级士官安置难的问题,国家应尽快建立经济补偿制度,通过提高复员费标准,保证中级士官退役后个人利益不受损失。所谓经济补偿,是指以增加士兵退役费的形式,补偿士兵服现役的风险和损失。经济补偿的最低标准是在一定时期内保证退役士兵生活、学习的基本需求,这些基本需求应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购建住房。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营职以下干部建房面积(70平方米)和全国平均造价(1300元)计算,需要9万元,按全国最低水平购建一套住房,至少需要5万元左右。二是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和医疗保险金,平均每人每年需支付约05万元。三是准备从业本钱。从事一般的个体经营,最低需要1至2万元本钱。四是维持就业前家庭的基本生活。中级士官退役后需要等待和寻找就业机会,一般需要近两年时间,按三口人两年的生活费计算,大约需要支出2万元。按此测算,中级士官每人每服役一年补偿约1万元(三级士官满12年约12万元,四级士官满16年约16万元)。这样,他们的生活和就业就有了一个基本保障。我们曾经对不同类型部队的300名士官进行了问卷调查,问卷显示,有93%的士官迫切希望尽快建立经济补偿制度。

目前全军每年安排士官转业约52万人,其中三级士官39万人、四级士官13万人,按上述建议的标准实施,如果中级士官全部实行经济补偿政策,每年需要安排经费约15亿元。

(三)建立自主择业即按月领取退役金制度,保证四级以上退役士官的基本生活。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四级士官退役后作转业安置,本人自愿也可改作复员安置;五、六级士官退役后作退休安置,本人自愿也可改作转业或复员安置。建立自主择业即按月领取退役金制度的目的是增加四级以上士官退役安置方式,四级士官退役可以选择经济补偿,也可选择自主择业;高级士官退役可选择自主择业,也可选择退休。建立这一制度,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四级以上士官岗位大都是干部职务改过来的,岗位重要,责任重大;二是在部队服役时间长,贡献多,年龄偏大,且他们从事的专业多数与地方不能通用,就业安置难度大;三是全军编制四级以上士官人数不多,退役金起点标准不高,国家能够承受得了。这样做,能稳定一部分技术复杂、岗位重要、部队需要服役时间较长的士官安心工作,解除其后顾之忧。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能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

(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保障退役士兵享有更多的优待。一是制定退役士兵的养老、医疗保险金交纳和保障办法,建立养老、医疗保险管理机制;二是制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在执照办理、缴税、贷款等方面的更优惠政策;三是制定人才市场优先录用退役士兵和工资待遇优惠政策;四是适应国家户籍政策改革形势,逐步放开退役士兵落户政策;五是加强对退役士兵的培训,增强就业能力。同时,还要研究解决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问题,明确相关待遇,将退役士兵纳入社会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六是国家有关部门应逐步转变职能,积极做好退役士兵的就业培训、中介服务、法律援助、日常管理等服务性工作。回答人的补充201*-06-3021:51

为了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退役士兵安置的若干政策和规定,这对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现行的士兵退役安置政策主要有三种:一是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二是入伍前是城镇户口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以及服现役期间被评为原二、三等伤残等级的士兵,退役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三是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周岁以及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经批准可作退休安置。

09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0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绍政发〔201*〕65号)精神,及国家有关退伍安置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退伍安置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深化退伍安置改革(一)重点对象安置

1、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及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服现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为重点安置对象,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义务,安置后应按国家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对安置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安置办公室核实,报经县政府同意,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每转移一个安置名额,须向安置办公室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有偿转移金。重点安置对象自愿自谋职业的应予鼓励和支持,并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服现役满10周年的5万元,10周年以上的按每年5000元递增,剩余月份按月折算。因部队精简整编服现役满9年的转业士官,按服现役10周年的标准计发补助,但军龄仍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

2、重点安置对象为残疾军人且自愿自谋职业的,在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残疾补助,补助标准为:二等残疾的增发10000元,三等残疾的增发4000元。同时享受政府的定期抚恤补助。(二)退役士兵安置1、城镇退役士兵安置(1)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货币化安置,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服现役满2周年的2.5万元,2周年以上的按每年3000元递增。因部队精简整编服现役满1年的退伍义务兵,安置待遇视同服现役期满退伍义务兵对待,但军龄仍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系残疾军人的,增发一次性残疾补助,标准为:二等残疾的增发10000元,三等残疾的增发4000元。同时享受政府的定期抚恤补助。(2)入伍前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允许复工复职。原单位改制或合并的,由改制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复工复职。原单位已撤销、破产的按入伍前未参加工作的同等对待。

(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4)县财政局要将安置经费列入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补助资金按时到位。

2、农村退役士兵安置

(1)农村退役士兵回乡当年,所在镇(街道)应按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同时每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所需经费由镇(街道)自行解决。

(2)加强对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工作,将优秀人才纳入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3)安置与优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地在做好安置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优待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发给[平水、王坛、稽东、富盛等四镇年优待金不低于5000元,其余镇(街道)年优待金不低于5500元]。西藏、新疆兵的优待政策按不低于现行优待金标准的3倍、1.5倍执行。

(4)对服役期间农转非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可根据县“三有一化”有关政策办理。

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一)就业服务

1、切实做好上岗前职业技术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能力。县建立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培训基地,与县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一并运行。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到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领取“培训卡”。同时,凭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书,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处办理登记,并填写《培训申请表》。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凭“培训卡”和《培训申请表》,两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门)由政府组织的初级职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费控制在500元/人以内,学习驾驶技术的另加补助费500元。培训单位凭《培训卡》、《培训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相关证书复印件及《培训费用汇总表》,在每年11月底前经县民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县财政局从县再就业资金中按实核拨给培训单位。农村退役士兵的技术培训列入农民培训计划,参加有关技能培训和文化教育培训。

2、县劳动就业部门设立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免费负责咨询、指导、推荐就业。

(二)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1、积极鼓励退役士兵报考大中专院校参加学历教育,提高退役士兵的科技文化素质。县成立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教育中心,与县成教学校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负责退役士兵招生和教育。退役士兵可到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领取“教育卡”,两年内可报考绍兴市范围内各类大中专院校,一旦录取,可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书》、《教育卡》、《入学通知书》及学费发票向县民政局申请补助学费,具体为:中专500元、大专1000元、本科1500元。所需教育经费由县民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实核拨给县民政局。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三)个体经营

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4、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四)税收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2、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从民政部门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五)贷款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各自职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按照相关政策妥善安置好退役士兵,并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确保退伍安置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强宣传教育,及时摸清和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状况,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把当前的就业形势和自谋职业的政策讲清楚,并把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与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为退役士兵参与社会就业竞争创造良好条件。以上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驾驶证和计算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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