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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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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

(国发[1987]106号)

现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12月13日

附: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的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下的,应当安排工作;(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有条件,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年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扩展阅读:1987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尊敬的领导:

我是大石桥是一名退伍军人,我叫何忠淼,1979年出生。我于1998年12月入伍,201*年12月退伍,服役5年。我把自己最宝贵的五年献给了国家,献给了部队,在部队,我多次被评为优秀士兵,立3等功一次,还入了党,这些成绩都是国家和部队对我工作的肯定。入伍前我有安置卡,退伍已经十年了,大石桥民政局违反国家法律不给安置,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我多次找民政局,都说不给安置,让自己找工作,给1万元经济补偿。和我一起入伍的大石桥市农村兵,每年村里还给6000元补助,义务兵2年就是1201*元。农村回来还有地种,还能养活自己。我是城镇兵,回来什么都没有,没有工作让我怎么生活,1万元都不够你们当官吃顿饭的。我一起入伍的战友,当2年回来的,有的分配到房产,有的分配到自来水,都有工作,为什么我为国家多贡献了3年,反而不给安置了?就是一起回来的有的也有工作了,老百姓家的孩子就这么难吗?现在想想自己都觉得寒心,真的像别人说的那样,当兵不如去犯罪,站岗不如去行贿,政府不如黑社会吗?

这种对待退伍军人的做法是对法律的践踏,对此我提前强烈的抗议,我会将此事找到底,市里不解决,我就找省里,省里不解决我就找中央,直到落实政策,妥善解决我的问题。根据兵役法我要求安排我的工作,倍偿十年来我的损失,追究民政局领导责任,查处民政局有无腐败问题。我期盼我的问题能尽快解决,期盼国家法律的公正,还我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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