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为全面提高我县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推进我县小城镇建设,促进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现就加快我县小城镇建设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县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日益提高,农村面貌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大变化,农村经济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新阶段的农村工作,对小城镇建设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小城镇建设,有利于加快城镇化进程,有利于缩小城乡差别,有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是全面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行动,是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
二、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思想。要以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坚持城市和城镇协调发展,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集约有序”发展的原则,按照“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的思路,创新体制机制,突出建设重点,加快集聚进度,提高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逐步实现“以镇固农、以镇促农、以镇助农、以镇带农”的小城镇建设和发展新局面,构筑结构合理、产业支持、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特色鲜明的城镇体系。
明确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总体目标。深化小城镇规划编制,优化小城镇发展布局。整合资源优势,通过编制县域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引导部分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适当扩大城镇规模,通过5年的努力,全县有三分之一的城镇成为经济繁荣、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健全、环境优美、富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新型小城镇。
三、强化规划引导,调整和完善小城镇建设规划科学编制规划。规划是建设的龙头,是提高小城镇建设整体水平的前提。根据县域总体规划,各镇要在201*年前完善小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并及时做好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各镇党委、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小城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产力布局规划、村庄布点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特别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过程中在基本农田总量、土地农保指标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和小城镇的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同时在小城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重点抓好住宅小区、商业街区和工业功能区的详细规划。强化规划实施管理,未编制控制性规划的区域一律不准建设,已编制的规划,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按照法定程序及时报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镇要进一步强化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要结合“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着力抓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通过几年的努力使农村面貌有较大的改观。
落实规划保障。各镇要把小城镇规划修编调整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计划、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切实抓好。县财政对小城镇规划经费进行一次性补助,具体为小城镇总体规划的修编按10万元/次补助。各镇应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规划编制计划报县财政、建设部门审核。
四、鼓励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大力营造小城镇的产业特色
鼓励各类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各镇在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要优先考虑小城镇工业功能区的用地需求。鼓励现有企业向小城镇工业功能区集中。今后新上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小城镇工业功能区,严格控制在工业功能区外批准新的工业用地项目。
积极支持小城镇特色产业功能区建设。加快有特色产业支撑的小城镇建设,对有特色产业的小城镇要给予一定的倾斜政策。鼓励小城镇根据不同的产业特点和区位条件,大力发展特色工业、特色市场、特色旅游等特色经济和特色产业。
五、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鼓励农民到小城镇落户
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推进小城镇建设、加快人口集聚进程的具有重要作用。加快建立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凡在小城镇建成区内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区域农民及直系亲属均可申请办理落户手续,转为非农业户口。鼓励其它地区人员以购买商品房、投资兴业等方式落户小城镇。
鼓励农民到小城镇落户。农民放弃宅基地后不影响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益,在一定期限内不影响农民身份享有的有关政策待遇(如计划生育政策等)。进镇落户农民的承包地和自留地可以继续耕种,也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依法转包他人经营或由集体组织依法收回。到小城镇落户的农民与小城镇居民在子女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方面均享有同等的权利。
六、完善土地使用制度,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发展
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加大小城镇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力度,坚持推行建设用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必须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地。小城镇经营土地出让的净收益三年内全部返补小城镇,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
拓展小城镇发展空间。在县土地利用规划修编时,在基本农田总量、土地农保指标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县域总体规划和小城镇发展规划,调整用地布局,为小城镇发展预留空间。出台制订进镇落户农民在土地使用、流转方面的政策,促进小城镇发展。各镇通过村庄整治、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等措施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小城镇建设。
各镇要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提倡并鼓励农民到小城镇建房和购买商品房。在符合小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自愿退出原宅基地的农民,允许其在交纳一定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在小城镇按农民建房政策审批建房;对自愿退出原宅基地在小城镇购买商品房的农民,镇财政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同时,鼓励农民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小城镇建造多层以上公寓式住宅和联排住宅,以加快农户向小城镇集中。
七、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多渠道增加小城镇建设投入
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制。各镇党委、政府要加大小城镇建设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形成政府推动、多元投资、市场化运作的投融资新格局。
加大政府财政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县政府积极支持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特别是要扶持中心镇的道路、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洪、教育文化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所在地通往小城镇的供水、污水处理等工程投资,主要由县有关部门承担。
对小城镇建设中的公益性及基础设施等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出让方式供地。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小城镇建设。各镇要从实际出发,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制订优惠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小城镇公用设施应逐步推行有偿使用改革,路、桥等公益性设施可鼓励通过拍卖冠名权、广告特许经营等形式,吸引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小城镇建设。
八、突出重点,着力抓好中心镇建设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小城镇发展需要,确定三个中心镇,即沈荡、通元、百步镇。
加大中心镇建设力度。中心镇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优化经济结构,发挥地方优势,选准产业方向,做强一批特色产业。大力发展二、三产业,从根本上增强中心镇的内聚力和辐射力。加快完善中心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健全配套服务设施,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硬环境。加快引导分散布局的各类企业向中心镇集中。县政府将对中心镇在财政体制上作一定倾斜以支持中心镇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中心镇的用地指标和经营性用地指标实行单列,以保证中心镇发展的用地需要。
九、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创新小城镇建设的管理体制。加强镇级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进行行政体制、财政体制、投资体制等方面改革,理顺小城镇条块关系,增强乡镇政府的调控职能。具备条件的村、镇要积极推进撤村改居工作,以利于人口逐步向城区和小城镇集聚。完善小城镇建设考核机制。要求根据县域总体规划及小城镇总体规划的定位,建立和完善小城镇发展考核机制。按照建设特色小城镇的要求,对不同的小城镇分类考核,并按考核结果给予一定奖励,具体由县政府出台详细的考核办法。县委、县政府在综合考核中,加大对小城镇建设内容的考核比重,建立小城镇年度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
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领导和队伍建设。小城镇建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镇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切实抓好。县委、县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县级有关部门参与的小城镇建设综合协调机构,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
各镇要配备与小城镇规模相适应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扩展阅读: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滨政发〔201*〕55号)
索取号:mo33-02-201*-000004发布机构:市规划局生成日期:201*-8-16
滨政发〔201*〕55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
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问
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各级政府对城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
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包括
城市建设配套费(路桥、环卫、园林绿化、综合布线)和管网建设配套
费(供水管网、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凡在城市规划区内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30元,其中:城市建
设配套费50元(路桥35元、环卫4元、园林绿化6元、综合布线5元),管
网建设配套费80元,其中供水15元、供热30元、供(燃)气15元(每户最
高800元)、排水20元。
二、征收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的征收工作,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费许可制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专项基
金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双向控制,专户管理”,即对建设
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
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两个环节把关控制,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非税收入系统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专户”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时
、足额缴入财政。
(三)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凭证办理有关许可审批手续,未足额缴纳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的,不予办理审批。
1.建设项目申请人持有关手续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
划及建设许可申请,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无误后,在规划放线前,由规划
部门根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等有关规定,开具《滨州
市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通知书》,建设项目申请人持此通
知书连同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申请到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收机关办理缴
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
2.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收机关对相关资料、征缴数额审核无误后
,办理征缴手续。建设项目申请人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
部门出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据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认书》。
3.建设项目申请人持财政部门出具的加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
讫印鉴的收据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认书》,到规划、建设部门办
理有关手续;规划、建设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确认书》中列示的建设项目及建设面积和缴款收据办理有关手续。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规划、建设、财政三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的实
际建筑面积和应征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数额,对未缴纳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的建筑面积部分予以补缴。未足额补缴的一律不得办理验收
手续。
(四)新建设项目申请规划立项许可证时一次性征缴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新建设项目,建筑物内不安装供暖和供(燃)气配套设施的,经
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出具证明的,可免征相应的分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
(五)旧城区老建设项目凡申请使用集中供热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
米30元征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请使用集中供(燃)气的,按建筑面
积每平方米15元征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工业企业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原址上改建、
扩建的,其新增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30元征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改
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征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
(七)房地产开发商已向购房者收取的房价中已包含相应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的,由开发商负责缴纳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向购房者重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使用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网配套费专项
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建设。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10月份,根据下年度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工程计划,编制下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预算和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报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
支预算和配套工程建设计划,结合城市建设资金安排的综合情况,提出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正式下
达年度支出预算。年度执行中,由财政部门按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
将项目资金拨付建设部门实施。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
时向财政部门编报工程项目财务决算,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批复。财政
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控制。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项目要纳入政府采购,实行公开招标。
(二)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所在区域(老城区、新
城区、东区、开发区),专项用于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涉及重大建
设项目的,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四、减免政策
(一)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批准后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技校和幼儿园的教学设施;2.部队的军事设施;
3.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4.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5.享受免收“三税”残疾人员生产、生活设施;
6.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设施,同级财政拨款部分免
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二)下列建设项目经批准可减征
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经济适用住房,减按50%征收;2.法律、法
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三)其他需要减免的,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供(燃)气配套费一律不得减
免。
已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又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须补缴已减免费用。如某项配套设施尚不能提供服务,可暂缓征收、缴
纳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待该项配套设施能提供相应的服务后再
予以征收、缴纳。
(五)符合减免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规划部门签
署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无误后,方可减免。任
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越权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五、监督检查
规划、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及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严格查处。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及其资金
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
责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和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本意见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各县(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参照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财政城市设施配套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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