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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人事局帮扶城区周边绿化工作总结

时间:2019-05-29 23:29:58 网站:公文素材库

汉滨区人事局帮扶城区周边绿化工作总结

汉滨区人事局帮扶汉江绿化工作总结

根据市区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局的汉江绿化帮扶工作自今年四月启动以来,在市区的正确领导和新城办事处的大力支持协助下,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紧紧依靠金川村广大干部群众,积极破解困难,扎实开展帮扶,圆满完成了201*年的各项绿化任务。

一、基本情况

我局的绿化帮扶点位于金川村四组,涉及38户,总绿化面积75亩,其中,集体土地15亩,规划挖坑数8520个,栽植树苗8520株,设计树种为皱皮柑。

二、主要措施

(一)明确任务,夯实责任。按照市区双创部门统一安排部署,我局主要负责金川村四组的绿化帮扶任务,总绿化面积为75亩。接任务后,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精心组织。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担任工作组组长,抽调2名年富力强、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具体负责绿化任务的帮扶工作,局主要领

导还多次深入地块进行查看,并同办事处以及村组干部座谈,明确绿化任务。工作组还就任务进行了详细的分解,制订

了工作计划和措施。(二)科学谋划,扎实帮扶。我局绿化帮扶点地处山坡与汉江堤岸边沿的融合地段,石多土少,地质坚硬,杂草丛生,非常不利于挖坑整地和苗木成活。为扎实搞好此项工作,工作组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广泛宣传,积极发动群众投身绿化任务,并通过五到位确保挖坑整地工作的完成。

一是深入村组,政策宣传到位。为防止绿化工作中出现“部门热、群众冷”的现象,挖坑整地开始前,我们先后组织召开了村组干部会。小范围召开了绿化农户会。对不理解政策的“难缠户”进行了上门宣讲,耐心细致的做好政策解答。绿化开始后,我们联合小组干部对进度慢、有抵触情绪的农户逐一进行了座谈,现场对付挖坑整地费用,让群众吃下“定心丸”,化解群众疑虑。

二是创新思路,帮扶措施到位。由于我们帮扶的金川村大多数村民以个体经营为主,土地弃种撂荒严重,造成地块杂草丛生,加之该面坡属早些年填埋地段,石多土少,不利于工作的开展。为确保工程进度,在挖坑整地阶段,我们采取群众自挖和大户承包相结合办法,鼓励有劳动力的家庭自行组织挖坑。对常年不在家、缺乏劳动力的家庭,由村组出面协调,组织大户承包挖坑整地,我们给予资金扶持,有效促进了挖坑整地工作的进度。同时,我们还建立了绿化任务进度周汇报制,同村组共同签订了挖坑整地任务落实办法。为扩大绿化参与度,形成全局共同抓,人人有责任的氛围,我们还组织全局40名干部走出机关,到地块进行拔草整地。

三是多方筹资,帮扶资金到位。全局在财力吃紧的情况下,优先保证绿化所需的帮扶资金和用品,按时兑付群众的挖坑整地费用,即提升了工作组成员的工作底气,也提高了帮扶部门在群众中的公信度。

四是积极协调,基础配套到位。考虑到金川村群众曾多次发展过经济林,但均因水源问题而失败的教训,局主要领导把解决水的问题作为确保绿化任务顺利完成的总抓手,先后10多次出面协调有关部门,请水利专家现场勘测,最终落实了绿化灌溉和人畜饮水的问题。为优化美化地块,局领导还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了绿化地块除草所需的机动设备,保证了挖坑整地的质量。

五是以人为本,关心服务到位。我们主动与村组干部沟通联系,听取意见,化解困难。及时与农户谈心,到地块验收,兑现承诺,树立农户挖坑整地信心。工作组2次为冒着酷暑挖坑整地的农户送去矿泉水、毛巾、草帽等慰问品。由于各项帮扶措施到位,我局帮扶的挖坑整地工作比市区下达的完成时间提前了近半个月,得到了市区相关部门的肯定。

(三)坚持标准,严把质量。为认真贯彻市区提出的城市周边及汉江绿化治理“大坑大苗,一次成林”的工程措施,我局在帮扶过程中坚持任务和质量两手抓。一是主动工作,积极与片区林业部门技术人员衔接,实行跟班作业,加强施工指导。二是对施工人员和农户进行简便培训。在挖坑、栽树、覆膜、刷白等关键环节上,技术人员现场示范,给农户讲解技术要领。三是要严格监督检查。驻村人员定期不定期到地块进行监督,对施工不合质量要求、达不到技术规范的,给予现场纠正,做到坑不合格不回填,载不合格不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对付人工费。

(四)跟踪服务,加强管护。三分栽植七分管护。入冬后,我局积极从林业部门协调8000多张覆膜,投入近千元帮助农户购置石灰、刷子,并出资1000多元聘请工人到地块扩盘、蒙覆膜、刷石灰浆。同时,工作组成员上门动员村组干部农户做好苗木管护,搞好除草整地。基本达到了绿化地块无荒草、无套种、

无人畜危害,苗木长势基本良好的要求。

三、主要成效截止201*年12月10日,全局已圆满完成201*年度绿化任务,共整地75亩,挖坑8300多个,累计投入绿化经费30多万元,绿化地块的水、电、路灯基础配套设施一应俱全。

回顾一年来的绿化帮扶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离市双创办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帮扶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问题,主要是资金筹集难、政策宣传力度不够等。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做好上门到地块跟踪服务。驻村工作组成员深入农户家中,宣传冬季管理措施,并深入地块实地指导,特别是冬灌、修枝等工作。

(二)加强配套设施管护。积极与村组协调,搞好水塔、电力设施的安全和使用规范。

(三)辅助做好台帐建设。帮助村组建立绿化台帐,摸准数据。

汉滨区人事局201*年12月10日

扩展阅读:9民诉法之期间、送达(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第九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时间。狭义的期间指的是期限,广义的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

期限,是指人民法院或诉讼参与人单独完成或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间。比如,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期限是7天,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天。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汇合在一起进行一定诉讼活动的日期,如案件的开庭期日、案件的宣判期日等。二、期间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1款的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这里的期间是指期限,不包括期日。(一)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行为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实施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而不遵守法定期间,行为主体则丧失了进行某种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即使进行了该行为,也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比如,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天,超过了该法定期限,当事人即丧失了行使上诉权的机会,即使坚持将上诉状提交给法院,也不产生上诉的法律后果。

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绝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改变,如上诉期间、申请再审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有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如一审的案件审理期间,涉外案件中境外当事人的答辩期间、上诉期间等。

(二)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时遇到的具体情况和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如法院指定当事人补正诉状的期间、限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间等。指定期间在通常情况下不应任意变更,但如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三、期间的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期间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1.期间以时、日、月、年作为表示单位。2.期限开始日,从有关的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接收了有关法律文书或诉讼文书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例如,当事人于201*年5月21日接到一审判决书,上诉期为15日,其具体上诉期为201*年5月22日至201*年6月5日,即201*年5月21日接受送达的这一天不计算在上诉期限内,而从次日201*年5月22日开始计算。3.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节假日是指国家法定的公众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及星期六、日等。不包括非公众的节假日,如妇女节、教师节和学校的寒暑假等。应当注意,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开始日以及期间中的一些日期是节假日的,应当计算在期间内而不应从期间一中扣除。

4.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无论人民法院收到诉讼文书是在原定的期间内还是超过了原定的期间届满甘,均不算过期,该诉讼文书的交付日期,以该文书交邮时邮局在该文书邮件所盖的邮戳上的日期为准。应当注意,法律规定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内的期间,只是指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而不包括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行为而旅行的在途期间。

四、期间的耽误和延展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内,没有进行或完成应进行或完成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耽误了期间,意味着其丧失了进行有关行为的资格,即使其进行了有关的行为,也不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期间的耽误,有的是出于不可抗力或非当事人主观方面的过失等原因,在此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申请延展有关期间。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这一规定表明当事人耽误期间是因不可抗力,即是因当事人不可预见、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因有正当的理由,如因必须参加一个关系到国家重大利益的活动等,而使当事人无法在规定的期间内进行或完成诉讼行为。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顺延期间。当事人申请顺延期间的,应当在出现妨碍诉讼行为的有关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提出。第二节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具有以下特征:送达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送交诉讼文书的行为不是送达;送达应当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未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送达不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送交的是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二、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用以证明完成了送达行为的格式化的诉讼文书,其基本内容包括:送达法院的名称,受送达人,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名称,送达的处所和时间,送达的基本情况,受送达人或有关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三、送达方式送达方式,是指人民法院进行送达所采用的方法。民事诉讼法第78~84条对送达方式做了规定,规定的具体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须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送达时,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可交给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离婚诉讼中,向一方当事人送达时,在受送达人不在的情况下,不可以交给在身份上既是该方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又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人代收);受送达人指定了代收人的,可交给代收人签收。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向上述受送达人以外的人送达,视为直接送达。(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适用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在进行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应当向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由和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委托送达,应当是在进行送达的人民法院自己进行直接送达有困难;进行委托的法院只能委托其他法院,而不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在程序上,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和送达回证。接受委托的法院将有关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视为委托法院进行了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相符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基于受送达人的有关情况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转交送达的情况有三种:第一,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第二,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单位转交;第三,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负责转交的机关、单位在收到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实际上是一种推定送达,即公告后受送达人有可能知道公告内容,也可能不知道公告的内容,但法律规定均视为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公告送达的经过。四、送达的效力

送达的效力,是指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达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送达的效力因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的内容不同,而有不同的体现。送达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方面的表现:1.判决书、调解书的效力开始发生。比如,二审判决书,一审、二审的调解书送达后,判决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关的诉讼期限开始计算。例如,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当事人上诉期限从送达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3.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知晓应在何时参加某一诉讼活动,若不参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被告接到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被告必须到庭的,可强制其到庭。

4.标志着有关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或消灭。比如,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标志着人民法院与被告产生了诉讼上的法律关系;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了二审判决,标志着人民法院与当事人诉讼上的法律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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