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外青年志愿者招募、培训(暂行)办法 - 南京信息工
附件3:
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工作,促进青年志愿者援外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援外青年志愿者是指利用国家对外援助资金,由专门机构选派到发展中国家,直接为发展中国家当地人民服务的青年志愿人员。第三条援外青年志愿者主要被派往对中国友好的发展中国家从事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有益于发展中国家公益事业发展的服务。第四条援外青年志愿者是国家援外人员的组成部分,以志愿人员身份到发展中国家工作。
第五条商务部是援外青年志愿者援外服务的主管部门。受商务部委托,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援外青年志愿者的选派和具体管理工作。第六条援外青年志愿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一般在20岁至35岁之间,确属援外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必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三)身体健康;
(四)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五)品行端正,无犯罪、记过处分记录;
(六)忠于祖国,乐于奉献,热爱志愿服务事业,志愿到发展中国家从事志愿服务工作。
第七条援外青年志愿者应遵守派遣援外青年志愿者的有关规定,遵守援外人员有关规定,接受中国驻外使领馆的管理;遵守受援方的法律、法规,尊重受援方的风俗习惯及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八条商务部负责制定派遣援外青年志愿者年度计划,包括派遣国别、人数、服务岗位、服务时间以及资金预算等内容。
第九条商务部负责与受援方有关部门商谈、签署合作协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合作协议负责组织招募、选定、培训和派遣援外青年志愿者。
第十条中国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负责援外青年志愿者在国外工作期间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可以通过商务部网站、中国志愿服务网、新闻媒体等发布招募启事,面向社会公开招葬援外青年志愿者,也可以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面向具体地区或单位进行定向招募。第十二条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集中考试、公布成绩和录取等步骤选拔录用援外青年志愿者。援外青年志愿者名单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应根据国家关于援外青年志愿者的有关规定与援外青年志愿者签订志愿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援外青年志愿者赴国外服务前,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应对援外青年志愿者进行集中培训,组织培训前,应编制培训方案并报商务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国家关于援外人员派遣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援外青年志愿者的出国手续。
第十六条援外青年志愿者国外服务期限为6个月至2年,一般应在1年以上。
第十七条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应对援外青年志愿者在受援方服务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应征求中国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考核结束后应将考核结果上报商务部,并通知推荐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圆满完成服务任务的援外青年志愿者将获得援外青年志愿者荣誉证书,表现优秀的援外青年志愿者可以被推荐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或援外专家组工作。
第十八条援外青年志愿者相关费用的规定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行。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
扩展阅读:南京市土地登记信息查封办法
南京市土地登记信息查封、解封操作办法
1.目的
为依法保障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协助执行执法机关法律文书,规范协助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土地登记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办法。2.协助事项
协助事项区别情况分为:
各级司法、公安机关的土地查封(含预查封)、解封(含解预查封);房屋拆迁、“招拍挂”等的土地冻结。3.协助执行分工及职责
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土地权属信息查询、出具查询证明;地籍信息的查封、解封;土地登记簿(卡)档案管理;房屋拆迁、“招拍挂”等土地信息冻结;相关信息的维护和安全保障。
执法处:负责司法、公安机关的查封(预查封)、解封等案件的受理。地籍处:负责土地查封(预查封)、解封登记簿(卡)记载以及登记簿(卡)相应信息录入。4.协助执行的程序5.案件受理5.1案件查询受理5.1.1受理原则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对土地使用权实施查封(预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该土地的权属状况。5.1.2提交的证明及其他文件1.执行公务证;2.经办人工作证;
3.执法处开具的协助查封工作联系单(附件一);4.其他相关资料。5.1.3应提供的查询结果
1.查询人员根据协助查封工作联系单,查询土地权属状况。查询结果包含土地权利人名称、土地坐落、宗地面积、土地证号、地籍号、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抵押等要素,共用宗查询结果还应包含土地分摊面积。对查询土地已经处于查封状态的,书面告知其已记载的查封次数。2.出具的查询结果应加盖“南京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查询业务专用章”,查询结果不得有划改。5.1.4案件查询类型
根据司法、公安部门等的协助查询要求,结合土地产权登记现状,区分以下几种类型协助查询:
1.已实施土地登记的案件查询。包括整宗土地登记信息的查询、部分土地登记信息的查询;
2.未实施土地登记的案件查询。包括已提供详细房(地)位置信息的查询、无详细房(地)位置信息的查询。
5.1.4.1已实施土地登记的案件查询(含可以分割登记的案件)查询人员应根据协助查询的具体要求,核实数据库中登记信息(必要时核实历史库),核查土地登记簿(卡)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图,同一信息多个查询结果一致后,方可提供最终查询结果。若多个查询结果不一致,则要查清原因,必要时实施地籍调查,确保出具的查询结果万无一失。在实施地籍调查期间,暂停办理该地块有关土地登记手续。1.整宗土地登记信息查询
协助查询事项为整宗地土地登记信息的,首先查阅数据库信息;确有需要查询土地使用者等登记信息的,调阅土地登记簿(卡)及土地利用现状图;确认信息无误后,出具查询证明。
若整宗查询时,发现因城市建设等原因,该宗地实际土地利用状况已经发生变化的,并涉及实际土地使用面积少于登记面积的,应在实施地籍调查后,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出具查询证明。
需要实施地籍调查的案件,受理查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证明。
2.部分土地登记信息查询
协助查询事项为某宗地内部分土地登记信息的,应首先向申请查询单位了解情况,明确查询事项,按不同情况分别实施查询。
(1)已颁发土地分割证的信息。要求查询的事项明确,且已颁发土地分割证的,在出具证明时应予以明确具体单元、套室或位置。(2)未颁发土地分割证的信息。要求查询事项明确,尚未颁发土地分割证,但已经确定具体单元、套室(包括地下车库等)或位置的,在查询证明出具前,建立电子信息(落实到位置)和临时纸质档案,信息完备后出具查询证明。
(3)已明确查询宗地内部分土地的信息。明确要求查询部分土地的范围和面积时,在申请查询单位提供相关可以协助的图件后,按照协助事项出具证明。
5.1.4.2未实施土地登记的案件查询
根据协助查询的具体要求和查询单位提供的信息,视不同情况分别实施查询。
1.已提供详细房(地)位置的信息查询
调阅相关地籍(包括数据、档案等)信息,确认未实施土地登记的,应依据现有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信息,在查询单位确认的情况下,建立临时数据信息,并依此出具预设信息查询证明。2.无详细房(地)位置的信息查询
申请查询单位未能提供详细房(地)位置信息的,应配合申请查询单位开展查询工作,必要时与申请查询单位共同实施现场勘测或地籍调查,其成果经查询单位确认后,按照建立宗地的方式单独建宗,并出具预设信息查询证明。
3.需要实施现场勘测或地籍调查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出具证明。5.1.4.3特殊查询处理
经对申请查询的案件调查,确认其土地产权与申请事项完全不相符,或确实不能协助查询的案件,由负责查询的单位向申请查询单位口头说明原因,必要时由负责查询的单位起草不能协助或无法协助查询的书面告知函,并以市局名义告知申请查询单位。5.2案件查封受理5.2.1案件受理
执法处在审核下列材料齐全后,办理案件查封受理手续:1.裁定书;
2.协助执行通知书;3.土地登记信息查询结果。5.2.2查封案件受理应注意事项
1.核实送达机关名称是否准确,执行内容是否清楚、明确(包括被执行的权利人名称、土地坐落、土地使用面积、土地证号、地籍号、查封期限等),是否有签发机关印章,是否留有执行人员的联系方式(姓名、电话),字迹是否清晰等;
2.手续办理完毕后,经办人在送达回证上盖章、签名并注明日期。3.执法处认为法院的查封、预查封或者对土地权属的处置有误的,可采用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4.协执中与法院的函告文书等往来信件,格式与时间要统一规范。5.执法处负责将当天协助执行的信息录入查封信息系统,填写协助查封工作联系单,同时将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扫描上网,分别传给地籍管理处、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等相关处室和单位。
6.整宗地的案件查封受理后,核实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被执行的权利人名称、土地坐落、土地使用面积、土地证号、地籍号与查询结果是否一致。查询结果是否注明宗地变化状况,应依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确定。
7.宗地内部分土地查封的受理。应核实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被执行的权利人名称、土地坐落、宗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土地证号、地籍号与查询结果是否一致,一致后方可受理查封。
对于整宗地面积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法院仅要求查封部分土地的,应提供该部分土地的查封具体位置、范围、面积等信息,参照前5.1.4.2项第3条办理。
8.案件预查封受理。需由信息中心核实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的查封地块是否与土地查询结果、法院提供的相关供地文件、用地范围图等一致,一致后方可受理。9.特殊情况查封受理
查询结果上注明无法查询或者查询无结果的,执法处可在法院补充有关资料后再次受理。
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执法处接收法院提交的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后,及时转地籍处,先行办理预查封手续。10.不予办理协助执行手续的情形
(1)对于国土资源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申请并已核准登记的;
(2)非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执行人员送达协助执行文书的;(3)协助执行文书材料不齐全的;
(4)要求查封的土地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且不属于预查封范围的;(5)人民法院提供的生效法律文书字迹不清、潦草、涂改的;5.3案件解封受理5.3.1案件受理
执法处在审核下列材料齐全,并确认无误后办理案件受理手续:1.执行公务证;2.经办人工作证;3.解除查封裁定书;4.协助执行通知书。5.3.2解封受理注意事项
整宗地被查封,但法院仅要求解封部分土地时,执法处需请法院到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查询。执法处核实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解除查封的土地,是否与中心提供成果一致,一致后方可受理。5.4政府相关部门行政冻结案件受理
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接收土地利用处、土地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送转的文书,协助冻结土地权属及相关图形信息。6.协助执行
根据已经受理的查、解封文件,执法处、地籍处和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办理案件的查封、解封手续。6.1受理案件的流转经审核,执法处办理案件受理手续后,将已扫描的案件电子文档,通过案件查(解)封管理系统,分别传给地籍处、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等相关处室和单位。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查(解)封手续。6.2协助查封
根据协助查(解)封联系单、法院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各类协执文件,地籍处负责在涉案宗地(土地使用者)土地登记簿(卡)上详细记载查封事宜,并盖“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同时,在该宗地(土地使用者)土地登记簿(卡)信息栏录入查封内容,并由信息系统自动将涉案宗地(土地使用者)的登记和图形信息一并设置在查封状态。
因查封需要,需要对涉案宗地实施调查或分宗、以及进行其他信息更新或变更的,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在最短的时间内,由专人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重新设立可供查封需求的宗地信息,并形成相应的纸质档案,确保能够打印土地登记簿(卡),供地籍处办理查封登记手续。6.2.1宗地查封6.2.1.1整宗地查封
查封文件要求对整宗地实施查封的,地籍处应对拟查封的宗地号、土地使用者、土地面积和土地证号等相关内容与相应的土地登记档案核实比较,确认一致无误后,办理查封手续。6.2.1.2宗地内的部分地块查封
查封文件要求对涉案宗地内的部分(且有明确范围的)土地实施查封的,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经确认的范围、面积和图件,将以上文件与登记档案核实比较,无异议后,办理整宗查封手续,但应记载查封的范围和面积。
6.2.1.3共用宗地查封
查封文件要求对共用宗地内某个土地使用权实施查封的,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共用宗内已全部实施土地登记的
涉案共用宗内已全部实施了土地登记,并分别明确了各土地使用者的登记权利,则按照查封文件要求,对涉及的土地使用者和使用权登记信息实施查封。
2.共用宗内已部分完成共用面积分摊,但未实施土地登记的
涉案共用宗内已完成共用面积分摊,并已落实各自分摊面积和具体位置(即已建立共用宗分户表)的,依据查封文件表述的位置(如某单元某套室)实施查封;若未完成共用面积分摊的,则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安排专人完成面积分摊,落实到查封文件表述的位置(如某单元某套室)后,再实施查封登记。6.2.2宗地的预查封
查封文件要求查封的宗地未实施土地登记,也未形成涉案地块的宗地及相关信息。则执法处先将该预查封文件交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实施地籍调查,建立涉案地块的宗地信息,并补充完善预查封文件(即宗地号、土地使用者、土地面积等信息)后,转地籍处实施预查封登记,登记完成后形成正式的土地登记簿(卡),并将登记文件转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立案建档。若在预查封期间,该宗地办理了正式土地登记手续,则应在办理登记的同时,办理正式查封手续。6.2.3特殊问题的处理6.2.3.1异议的处理
协执过程中,相关处室和单位若认为查封、预查封或者涉及的土地权属有误等原因而难以协助执行的,须直接以市局名义向该查封单位书面回函。
6.2.3.2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协执处理
对查封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协执查封案件,地籍处先按照查封文件要求,办理预查封手续,待土地使用权正式办理变更登记后,转为正式查封。6.3协助解封
根据执法处受理的解封文件,地籍处、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及相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在确认查封事项与解封文件要求事项一致的前提下,办理案件的解封手续。
6.3.1解封事项与查封事项一致的协执
经审核,解封文件的要求事项与查封事项一致的,地籍处和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应当在收到解封文件后,及时对土地登记簿(卡)和登记信息系统中的查封事项实施解封。6.3.2解除部分查封土地的协执
解封文件要求解除部分查封土地的,应区别下列不同情况,协助解封。6.3.2.1明确具体房地产(即房屋单元套室)位置的解封解封文件已明确解封房屋单元套室位置的,按照解封要求办理解封事项。未要求解封的土地仍保持查封状态。6.3.2.2明确具体土地位置的解封
解封文件已明确解封土地位置(要求提供附图)的,根据附图的具体范围和面积,办理该部分土地的解封手续,其余土地仍保持查封状态。6.4查封信息临时解封
因地籍调查等需要临时解除某宗地查封信息(不含土地登记簿(卡))的,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由指定科(室)和人员跟踪负责,并制定查封信息临时解封规定,作业完成后,及时恢复查封状况,并由专人负责检查督促。凡需涉及土地登记簿(卡)解封的,一律由地籍处负责办理。6.5解除冻结
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接收土地利用处、土地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解除冻结批文后,解除相应地块的冻结信息。土地“招拍挂”受让单位申请土地登记,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可解除受让范围内的土地冻结。
6.6协助执行注意事项
6.6.1协助查(解)封登记的时间
涉及办理案件查(解)封手续的部门和单位,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同时办结登记(包括档案和数字信息)手续。6.6.2涉案宗地其他手续办理各部门和单位在收到执法处查(解)封受理通知书后,立即查(解)封相应宗地信息。涉及土地转让、土地变更登记的,同时停止(予以)土地权利变更。
6.6.3涉及查封土地权利处置的办理
涉及查封土地权利并要求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主办部门和单位与执法处共同协商,议定相关事宜的告知函,由执法处、法规处会签后统一告知相关单位(各类告知函范例见附件二)。6.6.4解封和变更登记的关系处理
解封文件明确规定涉案宗地解封后,该土地使用权变更给裁定单位,符合变更土地登记规定的,先受理变更土地登记申请,登记进入审批环节后,方可办理解封手续。7.档案管理及系统操作
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配合地籍处做好土地档案、土地登记簿(卡)的调阅工作,对同一宗地有主卡、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等多张登记卡的,做好标识,提供齐全。
相关档案管理及信息系统操作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内部管理规定,确保档案及信息的准确和安全。8.实施时间
本操作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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