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三亚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民政部《关于加快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发展。根据省民政厅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践“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指示精神,建立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农村稳定,加快农村发展,实现社会共同进步。二、目标任务和方针、原则
农村低保工作的目标是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办法,建立起适应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低保制度,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发展。主要任务是建立起“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工作机制和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其方针是:坚持政府保障和社会扶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生产扶持相结合,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等相结合。工作原则是:全面覆盖、低标准起步、逐步完善;公开、公平、公正;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既保障基本生活又不养懒汉。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年3月30日至201*年4月30日)
1、成立机构。成立三亚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为:组长:王诚安(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曹瑜(市政府副秘书长)杜光泽(市民政局局长)成员:张魁义(市财政局副局长)郭立君(市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邢福楠(市民政局副局长)黄良生(市物价局副局长)张莉(市统计局副局长)吴讯(市审计局副局长)陈广文(市残联副理事长)
市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陈芬桃科长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民政局陈芬桃、谭金祥、王铭、李月兰、邢淑静等共同担任。各镇、区相应成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和驻点干部组成。其职责是协助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管理、协调审核和指导农村低保工作。
2、建章立制。制订《三亚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和《三亚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等。
3、开展宣传。自从201*年6月26日起利用广播、电视、标语等宣传工具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宣传,确保农村低保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4、业务培训。组织有关业务员201*年6月27日进行学习、培训,时间1天。(二)组织实施阶段(201*年6月27日至201*年7月20日)。1、深入调查、摸清对象(201*年7月9日至201*年7月20日)。〈1〉调查对象:长期居住本市,且持有本市农村户籍的农村居民。重点调查:(1)农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2)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独生子女户和纯女户;(3)家庭主要劳动力长期因伤、因病、因残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贫困的;(4)因突发性天灾人祸无法保证基本生活的,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村居民。〈2〉调查内容:调查对象的家庭人口,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经济收入、困难程度等。〈3〉调查方式:采取上门、入户调查和访问邻里相结合。
〈4〉张榜公布:凡经过个人申请,村委会核实后的调查对象,必须张榜公布(时间7天),无异议后再送镇(区)进行复核,确保农村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7月20日前将确定的对象上报民政局复查审批。
2、严格核实,确定对象(201*年7月20日至201*年7月28日)。各镇、区经过核查,并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同时要填写《三亚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农村低保对象花名册、统计表(一式三份),镇政府(区管委会)、村委会各存档一份,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办公室一份。
市农村低保领导小组根据各镇、区管委会上报的对象名单,深入到各镇、区进行复核。经审核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集体讨论予以批准。
3、做好建档和填证工作(201*年7月28日至201*年7月30日)。市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将批准的对象名单编制花名册,立档备查,并填写《三亚市农村居民低保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强化监督、加强管理。每年年底由市民政局组织对各镇、区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复核。同时,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联合对各镇、区的农村低保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检查,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三)、总结、发证阶段(201*年7月30日至201*年8月20日)。召开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总结会议,总结工作经验,创新工作思路,对下一段的农村低保工作进行全面的部署。同时做好农村低保证的发放工作,农村低保证由各镇、区代发,每户一证,农村低保对象凭低保证按月到各镇、区领取保障金。四、几点要求
1、各镇(区)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迅速组织召开各村委会书记、主任会议,传达文件,做到人人皆知,要充分认识做好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要从人力、物力给予大力支持,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保证调查工作顺利进行。2、要切实落实工作人员。各镇(区)被抽调人员的单位要给予支持,保证此项工作开展有力保障。
3、调查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掌握条件和标准,认真做好审核工作。
4、各镇(区)被抽调参加调查的人员,必须是组织纪律性强、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为民办实事的工作人员。
5、各村委会在确定申报最低保对象过程中,要严格把关,按《三亚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若是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农村低保工作小组有权将该村委会所申报的对象全部取消。
6、各镇(区)调查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要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不能弄虚作假,不能优亲厚友,否则,市工作小组除了取消被申报的对象外,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问题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此项工作要求各镇(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于201*年7月20日前汇总上报市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能耽误时间,否则,将影响全市农村低保金的拨付时间。8、市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因工作需要下基层检查时,各镇(区)要派员密切配合,确保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开展。
扩展阅读:三亚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三亚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海南省农村改革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定标准,切实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主管,具体办理有关业务审批工作。镇(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初审和报批工作。
第四条凡长期居住在三亚的持有本地户籍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有如下五类人员:(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农村居民;(二)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独生子女户和纯女户;(三)因伤、病、残致贫的农村居民;
(四)因突发天灾人祸无法保证基本生活的农村居民;
(五)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第五条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家庭有劳动能力不积极参加劳动,而依赖政府等、靠、要救济的;(二)暂住人口和因违反《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而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三)因吸毒或违法受到处罚而造成困难的。(四)有赡养能力的直系亲属不给予赡养的。第六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我市农村居民人均实际生活水平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须的费用等因素,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9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随经济发展适当调整标准。
第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经济收入是指家庭全体成员收入总和,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障对象家庭人员通过劳动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副业及外出务工收入);(二)保障对象在农村的田地,耕地(含坡地)面积和具体收入;
(三)保障对象家庭人员各类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亲属资助、赡养费、抚养费、社会捐助资金、国家救助款物(不含优抚对象抚恤金,定补金和优待金)等收入;(四)保障对象家庭资产的出租、变卖及合股等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第九条保障资金的筹措: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市级按全市保障金总额的80%安排资金,各镇每年按该镇保障金总额的20%配套资金。每年年底前,由市民政局根据上一年年底保障对象人数,提出翌年用款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并列入市财政预算和镇预算支付资金(区管委会保障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二)省政府财政补助的农村低保资金。
(三)市民政局接收的社会捐助资金和福利彩票的收入。第十条保障对象申报程序和保障金发放办法:(一)申报程序:
1、由本人或村民小组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2、村委会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再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确定对象并张榜公布(时间7天),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如无异议,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有关材料和核实情况上报镇政府或区管委会。
3、镇政府(区管委会)按规定进行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民政局审批。4、市民政局接到各镇(区)上报的对象申请后,派员到各镇(区)深入调查、核实,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并确定发放数额,在《三亚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5、市民政局审批后,再次在村务公开栏将批准的对象名单张榜公布(时间3天),接受群众监督。如无异议,发给《三亚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6、保障金自审批之月起发放。(二)保障金核算和发放:
1、保障对象按家庭月人均收入与本市公布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进行核算,不足部分实行差额发放;五保户、孤儿实行全额发放。
2、市民政局根据批准的保障人数及保障金额按月拨付给各镇(区),由各镇(区)兑现给保障对象。保障对象凭《三亚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月到当地镇政府(区管委会)领取保障金。
第十一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时限:(一)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一次;
(二)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保障标准或因病、因老死亡时,应及时停发保障金。第十二条保障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部门应及时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拨付,保证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市民政局对财政拨付的保障金,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建立农村低保金预算、决算、审计和检查制度,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和检查;(三)市划拨给镇政府的保障金,各镇政府要把该款项与本镇配套的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划给区管委会的保障金也要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用、侵占和扣压保障资金,如有隐瞒、虚报、冒领、挪用、挤占、贪污及扩大使用范围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虚报、冒领保障金的对象,立即取消享受的保障待遇,并追回全部冒领款额。(五)每年年底由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布保障对象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年1月1日起实行。市政府于201*年8月28日印发的《三亚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暂行办法》(三府[201*]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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