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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时间:2019-05-29 23:48:13 网站:公文素材库

石狮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石狮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落实我局信息公开的工作职责,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适用于相关股室和具体工作人员。

(一)责任制度

1、实行领导责任制。局长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部门和挂点联系工商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2、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公开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确定各个时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交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验,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

3、各职能股(室)对外公开内容经本科室初审后,报局办公室和法制科复审后,经领导审核公开。

4、各职能科(室)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报送需公开的内容,负责人要把好公开内容初审关。

5、政府信息公开公开工作坚持做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

(二)审议制度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实效性的审核把关,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

2、办公室切实负起审核把关责任,督促有关科(室)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

3、审议坚持公开内容产生过程要公正、合理;公开事项决策过程要民主、科学;公开的结果要真实、可信。4、本局重大事项或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政府信息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或党组会研究审定,方可实施公开。

5、审议一次并做好审议记录,收集审议情况、存档备查。(三)信息同步更新制度

1、要认真做好信息的上网和更新维护工作。主动公开信息在文件产生的第一时间上网,特殊情况的,最迟不超过30天。

2、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等,其它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要及时撤下。

(四)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

1、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2、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需要征求其它行政机关意见的,行政机关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

(五)备案制度

1、各职能股(室)应及时将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材料进行备案。2、各职能股(室)应及时将新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或审议小组审核后,进行备案,并及时对外公开。

3、各职能股(室)信息员要定期对备案材料进行整理,按期送档案室归档。4、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档案,指定专人保管。(六)反馈制度

1、适时采取上门咨询、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对工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评议中发现的问题。2、各所和各职能股(室)要定期进行信息反馈,及时反映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3、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效能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和反馈。4、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投诉电话,电话:8886160,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考核制度

1、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职能股室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该项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

2、上述人员在年终总结中必须对所承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述职;3、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八)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公务员法》给相关人员予警告或行政处分:1、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履行应尽义务的;2、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该提供的信息的;3、违反规定收费的;

4、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5、违反保密审查规定,未经审核,公开保密信息的。

扩展阅读: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附件: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接受社会各界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杭州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更新、谁办理、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信息的机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条市局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受理场所,受理点要配备必要的电脑、复印机、电话等设施,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落实工

作责任制。各分局也要相应建立。

第六条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在办公室,负责市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参照市局确定。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职责是:(一)协调、指导、监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协调、受理申请人申请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四)汇总、答复涉及多机构的依申请事项;(五)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职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是:(一)制作本机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机构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对本机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

(五)协调确认本机构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相关内设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及时更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二)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行政行为的依据、办理程序、办理要求、申请要件、相关表格、办理地点、办理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联系方式、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救济的执行机构、依据、种类、程序、权利和义务;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在本级机关注册登记市场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类型、注册资金、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成立日期、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基本登记信息及年度检验结果;

(七)公务员考录及人员选聘情况;(八)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九)举报投诉的途径和受理、办理规则及办理情况;

(十)《杭州市工商系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规范》规定的商品质量监测信息;

(十一)登记市场主体所获驰(著)名商标名录,知名商号名录,重点市场及星级市场名录,“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等。

下列事项不得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

(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四)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职权履行或可能危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内设机构确定并制作、更新,经本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后发布,对重大政府信息或机构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主动公开的,需报局领导审定。

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对不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机关内设机构在制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应当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才可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门户网站主渠道向社会公开,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可以使用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以及广播、电视、报纸等便于公众获取的方式公开。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办理按下列程序,申请人完整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签章后当面提交,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参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

在市局注册登记企业的基本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设在市局五楼档案查询室。

第十三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办理,办理工作程序和基本方式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后,应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口头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对受理的一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登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提出批办意见,

由分管部门负责人签批;对重要或敏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报局领导阅批。

(三)根据批办意见,承办部门负责办理。对可以全部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后,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附具体答复内容,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盖章(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下同)审核后,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

对不予公开、不属政府信息范畴、不属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政府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后,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盖章后,及时反馈申请人;上述答复如承办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其答复可能会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其他重要法律后果的,还应向法规部门征求意见。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政府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后,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和《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单》,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盖章后,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时反馈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单》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再次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附具体答复内容,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再次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时反馈申请人;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答复期的,应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经负责人同意后可延长答复,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限。但第三方在答复期限之后提交同意公开的书面答复的,仍应当予以公开。

对批办意见有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在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3日内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署明具体意见,原件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四)对涉及不同承办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承办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职责内的信息,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汇总答复。

(五)对于申请人就同一内容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再答复。

第十四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并在门户网站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工作应与业务工作、依法行政、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

第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各级监察部门派驻工商部门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本机关及下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监察部门派驻工商部门监察专员办公室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收到行政复议的机关的法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级监察部门派驻工商部门监察室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未进行保密审查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工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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